企业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职工工资多久属违法行为?

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
杭政办发[2001]15号
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一、采取有利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二)要采取多种方式继续抓&&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宣传教育。(三)各企业经营者要学习劳动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把合理支付工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自觉遵守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四)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搞好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加强对企业保障职工权益报道的同时,揭露各种损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落实责任,制定计划,年内解决历史形成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市及各区、县(市)分别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清欠工作的目标和进度,协调清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二)各有关企业所属局(公司)的党政一把手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清欠目标与责任,并按清欠目标和进度排出本系统清欠计划及清欠时间节点,排出资金筹措来源,并专款专用,落实到人。(三)把清欠工作完成情况同落实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挂钩,凡在规定的清欠时间节点内完不成清欠考核目标的局(公司)主要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出国、不准购房、不准加工资、不发其奖金。(四)落实清欠资金。要督促企业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清欠职工工资。经审查,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以所属局(公司)自筹为主,企业土地、资产变现为辅,以确保清欠资金到位。三、建立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二)各企业凡发生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立即自查原因,筹集资金,即使补发,并向所属局(公司)或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三)凡发生工资拖欠两个月的,除立即向上述报告外,要排出清欠计划和清欠时间节点以及资金筹措来源,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欠计划与责任。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一)企业必须定期向劳动、财政部门上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用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二)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设立工资拖欠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劳动局的投诉电话:47241),完善投诉接待值班制度和案件处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工资支付法律咨询活动,建立健全查处工资拖欠执法体制。(三)加强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扩大劳动监察覆盖面,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有关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和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部门要及时受理、立案,依法快速办案。(四)对违法拖欠工资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因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对发生拖欠工资企业的经营者,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是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1、扣减经营者年薪,直至以企业或个人财产变现、作抵押贷款支付工资;&&&2、对拖欠工资达两个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支付;&&&3、对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企业经营者不准加工资,不准出国,不得使用本企业小轿车,不得用公款购买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不准购房。(六)对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处理:&&&1、拖欠工资两个月的,不准购买高档办公用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削减业务招待费等。&&&2、拖欠工资三个月的,由劳动、财政部门对其财务进行清帐,并申请法院冻结起银行帐户,企业停止一切非生产性费用支付,回笼应收款首先用于清欠工资。(七)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及经营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五、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制定和完善工资支付办法。&&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基础上,设立由政府、员工、企业等多方人员共同参加的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费,存入“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对符合使用欠薪保障基金条件的,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先予垫付,尔后向欠薪企业追偿。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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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公司拖欠职工工资遭查
  新华网中山1月9日电(林燕英 许美玲)
昨天,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纠察大队与市人民法院联合行动,对中山市恶性拖欠工人工资的中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封保全。这是中山市劳动部门与法院共同协商,对拖欠工人工资企业进行财产查封保全的第一宗案例。
  去年,中标建材有
限公司拖欠工人5、6月份工资,经有关部门查处后,8月份才发放了这两个月的工资。但工人7、8月份的工资又被拖欠下来,10月份,劳动部门对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罚款通知单后,该公司才给工人发放了7、8月份的工资,但其行政罚款至今没有交付。12月份,有关部门再次接到投诉,该公司9、10、11月份工资还没有发放。劳动部门再次责令该公司发放所欠工资,可该公司公告日发放2003年10月及之前所有拖欠工资的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实,该公司共拖欠职工工资329人次358443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部制订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恶意拖欠、反复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工人合法权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月7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昨天中午与市人民法院联合行动,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该公司在三个月内如果不能全部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届时,其公司的财产将由人民法院拍卖并把拍卖款额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责编/魏晓航)
  据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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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26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总体良好,但是极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确保全市在日前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依法维护广大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企业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同时,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资产变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少数企业尽早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要深入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抓紧建立健全既可操作又重预防的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要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市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快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组织领导
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工商局和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督促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按照规定核实拖欠工资的底数,建立起台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兑付拖欠工资方案。国资、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国有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调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解决陈欠、预防新欠。各金融机构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要给予支持,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资& 清欠&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董力:应当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
董力:应当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
今天下午,在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董力委员作大会发言。(人民网记者&&雷声摄)
  人民网北京人民大会堂3月10日讯&&记者罗华、潘健、张爱敬报道: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董力代表工会界作大会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应当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发言内容如下:&&&&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职工工资水平明显提高。2001年底,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870元,是1990年的5倍,扣除物价因素,年平均增长8.1%。这是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水平增长较快的时期之一。广大职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整体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工资分配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对职工生活影响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目前,一些地方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居高不下,在机关和学校中也存在着拖欠工资的现象。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累计达数十个月。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十分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5亿元。&&&&长期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当前职工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还影响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和积累,增加了政府的社会救济支出。拖欠工资问题引起了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方面统计,2002年一季度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占30%左右。我国南方某省2002年上半年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占68.8%。此外,农民工为追讨工资而采取极端手段的案件也屡展出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重要体现。因此,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不仅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第二,必须加强政府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管理与监察。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管理和监察。拖欠工资严重的地方,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要重点遏制新的拖欠发生,逐步解决陈欠问题。对于资不抵债、停产、半停产等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优先安排破产、关闭、重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创造条件。企业资产变现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存在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起责任,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协助企业完成清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加大监察力度。企业在收到经营收入之后,应首先用于支付工资。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根据企业能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确定监控重点。应当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要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让劳动者知晓。要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备付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要加强全社会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政协在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视察中,应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应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接待值班和建立案件处理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1995年的“补充规定”,争取年内出台。要明确除不可抗力之外,凡是拖欠职工工资都属违法行为。对于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要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要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拖欠工资企业除缴纳工资补偿金外,还应处以罚金。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对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处理。建议在《刑法》中,对欠薪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行为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工资支付问题的重要性,建议国务院尽快将工资支付法规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出台《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的作用。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涉及到职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应当与工会协商。降低工资支付标准应当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在新建企业加快工会组建步伐,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工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工资支付中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工会。各级工会应积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督促、协助政府和企业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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