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工摔伤单位走保险评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公司培赔完我还能不能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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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多朋友交工伤保险我朋友怎么办
是这样受伤的,他是在要下班时,来到另一个工地,当时他看一个人在那里用尺量一个木桩,他就过去帮忙,不小心掉了下去,单位是花了近二万元为他治病,但是单位以&不在领导指派的地点。和工作区域&不给定工伤。我应怎么帮他啊。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条件,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条件,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面的规定,你朋友符合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你朋友的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是逃避保险的做法,某些行业的工伤保险率较高,所以他们更喜欢用私了的方式解决。参加工伤保险,评定工伤等级后,不但医药费予以报销,而且能享受到一次性补助,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也不受影响。建议你们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了解,如果单位没有参加保险,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来承担。
所属的工地是否属于同一家公司?
如果不属于同一家公司,工伤认定就不符合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属于同一家公司,问题就复杂了。就如同北方狼所说的那样,是不是是由劳动部门来判断。
所以,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别管他是不是,先到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至于结果,大概只有负责此事的劳动局领导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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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让单位出具证明自已到劳动局做伤残鉴定,很简单,记住单位出具证明一定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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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原标题: 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日起施行。
  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另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即可认定为工伤
  另外,《规定》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举证倒置 用人单位需举证非工作导致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是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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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日 14:01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 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日起施行。
  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另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即可认定为工伤
  另外,《规定》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举证倒置 用人单位需举证非工作导致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是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我因工作受伤 属于十级工伤 国家标准赔偿是地方年人均收入×0.1×20个月 问保险公司按多少比_百度知道
我因工作受伤 属于十级工伤 国家标准赔偿是地方年人均收入×0.1×20个月 问保险公司按多少比
我因工作受伤
属于十级工伤 国家标准赔偿是地方年人均收入×0.1×20个月
问保险公司按多少比例赔偿
公司赔偿多少比例
如果保额是100万,是保额的10%赔付,如果保额是10万就赔1万,如果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十级伤残意外伤害,就赔10万,买的又是10级281项的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你购买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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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工伤保险 受伤员工仍享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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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秦先生:我在一家物管公司当保安,因在工作时间受伤,但公司并未给我买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请问:该如何处理?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建议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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