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深圳户籍卡上交室的判决书还能借用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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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判决后借条原件要上交法院吗?
民间借贷判决后借条原件要上交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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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绍兴
借条原件开庭时就要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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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要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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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开庭多久下判决书》_优秀范文十篇 www.fanwen99.cn
优秀范文《开庭多久下判决书》日期:
范文一:离婚判决书公告要等多久才登报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导读: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看了下面的文章您就会得到答案了。一、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二、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根据上述介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分三种情况;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持有其中一种就可以了;还有就是离婚判决书丢了也和离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样,可以补办。篇二: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一、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二、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办、离婚判决书如何补办?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三、有离婚判决书就没有离婚证了吗?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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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问题 一、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1、《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据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3、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离婚判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付债务。三、离婚判决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程序1、法院判决离婚程序1)写好离婚起诉书;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四、离婚案件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证、离婚判决上诉、一审判决离婚二审1、法院离婚判决书2、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如何上诉离婚4、一审判决离婚,二审会改判决不准离婚吗?1)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当事人针对抚养费和财产分割中的不公平问题,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民诉二审的特点是不告不理,如果对一审判决离婚的不提出上诉那么在判决上诉期满后离婚判决就依法生效了。4)对财产的争议是要等到二审判决出来才算最终确定下来。五、离婚判决时间、离婚判决生效、离婚判决执行、离婚判决期限1、一般的离婚诉讼在6个月都会解决。2、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3、如果是二审判决离婚。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执行生效。篇四: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篇五:离婚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涛,男,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李春莲,女,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刘涛诉被告李春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莲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涛诉称,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春莲未作答辩。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燕赵晚报:“日刘涛到获鹿分局报案称:日其妻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常时间查找没有音信,现刘涛到贵报发布寻人启事,望贵报合作”。有获鹿公安分局在介绍信上加盖公章。(2)平山县广播电视局出具广告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日,该局收到广告费700元。有该局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财务专用章。(3)石家庄日报社广告费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日该报社收到广告费50元,有该日报社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4)寻人启事样本一张。主要证明内容: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5)燕赵都市报寻人启事三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6)燕赵晚报寻人启事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7)结婚证两份。主要证明内容:日,刘涛与李春莲在太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8)户口本一册。主要证明内容:公安机关对李春莲户籍登记相关信息。(9)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册。
主要证明内容:日,刘涛与河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位于鹿泉龙海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02.63平方米商品房。该商品房首付金额为20492元,贷款金额为78000元,贷款年限为20年。(详细内容见合同书) 原告刘涛依据上述证据证明,1、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日被告李春莲离家出走后,原告虽竭尽全力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无其音讯。3、原、被告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一套,该套房产为贷款购买,至今仍欠大量贷款未还,房屋产权仍归河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因被告李春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刘涛所提交以上证据进行质证。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春莲未提交证据。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四、根据当庭举证,本院作出以下认证。原告所提交的九份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均为原始书证,证据内容真实可信,能够客观证明本案有关事实,均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有效婚姻。日被告因故外出,此后下落不明。原告及被告娘家亲属分别于日、日、2009年10月20日、日先后在平山县广播电视局、石家庄日报社、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媒体发出寻人启事,寻找被告下落,却一直无其音讯。由于长时间寻找不到被告下落,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日,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该商品房位于鹿泉市龙海新区,建筑面积为102.63平方米 ,总房价为98492元,首付购房金额为20492元,贷款年限为20年。现由原告占有和使用商品房。
本院认为,被告李春莲因故外出不归,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无其音讯,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和承担等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陈述,但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状况,以及财产价值和数量。对此问题无法认定和裁判,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协商或告诉解决。本次诉讼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涛与被告李春莲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二:律师意见《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来源:律师365律师提示: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对于任何一个判决书而言,都有一个生效时间,也就是说大部分时候都不是在法院作出判决的当时就能生效,那么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该怎么计算呢?如果你说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法院说的应该是离婚判决生效证明,要等双方都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一审判决才会生效。上诉期从领取一审判决起是15天。一般应由本人领取,如果不是本人,其他人代领应有授权才可以。一、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 2 天起算 15 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 后(15 天)判决书生效;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二、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办、离婚判决书如何补办?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 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 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三、有离婚判决书就没有离婚证了吗?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针对不同的阶段,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不同,其中要是一审判决的话,那么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一审判决才会生效。但要是二审判决的话,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范文三:50年前下的“判决书”   我今年80岁。假如按当年医生为我下的"判决书",我离开这个世界应该有50年了。   我1939年参加革命,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曾是一名闯过刀山火海的青年军官。可就在27岁那年,我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及主动脉瓣均严重狭窄和关闭不全。   上世纪50年代初,医学对这一器质性病变尚无良策,心脏外科还在幻想中,我患的是名副其实的"不治之症",因此,医生给我的生存时间"判"了3~5年。我不相信"不治之症"会永久下去,于是在期待着医学进步的同时,努力学习医学知识、做好自我保健,想尽可能地让病魔缓行,为创造生命奇迹赢得时间。这时我恰好被调到医学院校工作。原本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我,抱着"变外行为内行"的愿望,开始潜心学习医学知识。我聆听教师讲课,参加查房会诊,参观外科手术,列席病例讨论,阅读有关书籍。听不懂看不懂就"不耻下问"。   老一辈人大都还记得前苏联电影《冷酷的心》,一部讲换心术的科幻故事片。当年,我看了这部影片后不久便作了一个"黄粱美梦"。我梦见魔鬼挖去我的心脏;正在疼痛难忍时,有人把一颗活蹦乱跳的心放在我胸内,使我起死回生。梦幻启迪我要更加努力保护心脏,期盼将来美梦成真。   首先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提高与疾病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我相信精神愉快有助健康长在,苦恼悲观会走上可悲极端。其次是坚持劳逸结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是难以想像的。那时每天工作都要超过10小时,周日还常加班加点;政治运动连年不断;"注意保养"往往会被人指责为"贪生怕死"。但我尽量保持平静心态,不计名利地位,不计生活待遇,尽可能不让心脏超负荷工作。第三,千方百计提高机体抵抗力,注意饮食营养,终年冷水洗脸,夏秋冷水淋浴,积极预防感冒和咽部感染,以免引起风湿活动。第四,有病及时就医。就这样,我辛勤保护心脏40年,终于迎来了我国心脏外科的柳暗花明。而此时,我的病体也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持续心房纤颤,心功能大幅下降……   开胸换瓣势在必行!在术前的心导管检查中,我又被发现有两支冠状动脉严重狭窄已达95%,随时可能发生心肌梗死,必须在换双瓣的同时搭双桥,手术难度猛然大增。此时医生踌躇,家属不敢签字。对此,我已有思想准备:只有"华山一条路",宁冒风险也决不坐以待毙,立令家属签字,鼓励医生按计划实施,战斗终获全胜。濒临熄灭的生命之火重新熊熊燃烧,我竟然复原为一个健康人。   术后12载,我已年届八旬,诸多老年病如记忆力衰退、前列腺肥大、肾功能递减等都先后光临。除继续保持来之不易的战果外,我的主要精力随即转到老年保健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上。我订了几本科普杂志,选读有关文章,作读书笔记,听有关学术讲座,看病时多问几个为什么。虽然有点医学知识,但我从不自以为是、主观臆断、随意用药,相信科学,信任医生。   从当年接到医生的"大限3~5年"的"判决"到如今,已过去半个世纪。回想起我这50多年走过的人生路,我把我的养生要诀归纳为以下几点:思想上乐观,精神上有情趣,生活上有规律,适度锻炼,保证休息。要精心培植一个温馨的家庭,结交几个知心的朋友,拥有丰富的文化生活和个人爱好。我还永远铭记三句箴言,即"珍惜生命""学海无涯""知识就是力量",愿与热爱生活的人们共勉。       点评:(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心内科主任 尚孝堂)   郭少军老先生患病及诊治经历,既体现了风湿性心瓣膜病(风心病)的疾病性质和根治方法,也反映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    风心病是由风湿热引起的心脏瓣膜疾病,而风湿热的发生主要与链球菌咽部感染密切相关,生活在寒冷、潮湿、贫困环境中的人们容易患该病。随着社会进步,曾经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风湿热和风心病,其发病率近30年来已有显著的下降。   积极防治链球菌感染是预防风湿热的初发及复发的关键。若发展成风心病后,其带来的危害莫过于心功能损伤,最终发生心力衰竭。风心病合并心力衰竭的治疗关键是不失时机地手术修复瓣膜,有效地保护心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并延长生命。目前多采用瓣膜分离术或人工瓣膜置换术;若无条件而行保守治疗者,主要是通过调整生活方式及药物治疗来保护心功能。郭老先生科学地与疾病作斗争的态度令人敬佩,他摸索出来的经验也值得风心病病友们借鉴。   
范文四:阜阳白宫案判决书(下)注:接上篇(二十二)收受阜阳市颍泉区卫生局局长张明珍1万元人民币2003年底,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明珍担任颍泉区卫生局局长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张明珍1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4年春节前,张明珍到其办公室为感谢其在张明珍担任颍泉区卫生局局长一职所提供的帮助,并送其1万元人民币。(2)张明珍的证言证明,因张治安关照,其担任颍泉区卫生局党组书记。2004年春节前,其到张治安的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人民币。(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会议记录》证明张明珍担任颍泉区卫生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三)收受周庆祥2万元人民币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周庆祥为战友之子夏修勇安排工作的请托,承诺予以帮忙,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周庆祥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5年下半年,周庆祥到其办公室为战友的小孩安排工作一事找其帮忙,并送其2万元人民币。其答应给予帮忙。(2)周庆祥的证言证明,2005年10月,其受战友的委托找张治安,为其战友唐世权亲戚的小孩夏修勇退伍安置请张治安帮忙,并到张治安的办公室送给张2万元人民币。张治安答应研究。(3)夏修勇的证言证明,周庆祥是其姑父唐世权的战友,为其退伍安置的事情通过周庆祥找张治安帮忙,并通过周庆祥送给张治安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后周庆祥说张治安收下钱并答应帮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四)收受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张筱林1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张筱林请托,为张筱林担任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张筱林1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的供述及书面材料证明,2005年下半年,张筱林到其办公室为能留任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一职请其关照,并送其1万元人民币。其提供了帮助。(2)张筱林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其为能担任伍明镇党委书记到张治安的办公室提出该想法,请张治安关照,并送给张1万元人民币。2006年3月其被任命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证明张筱林担任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五)收受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党委书记张文生1.6万元人民币2006年,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张文生请托,为张文生担任颍泉区行流镇党委书记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分别于2006年春节前、2006年中秋节非法收受张文生1万元、6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春节前和2006年中秋节,张文生到其办公室因颍泉区的乡镇要撤并为保住职位请其帮忙,以及之后张文生为感谢能担任行流镇党委书记一职,两次送其1万元和6000元人民币。(2)张文生的证言证明,2006年快过年时,因乡镇撤并,其为能保住职位到张治安的办公室提出该想法,请张治安关照,并送给张1万元人民币。2006年3月其被任命颍泉区行流镇党委书记。2006年中秋节前,其到张治安办公室,为感谢张治安,送给张6000元人民币。(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会议记录》证明张文生担任颍泉区伍明镇党委书记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六)收受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史云龙2万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史云龙请托,为史云龙担任颍泉区区委常委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史云龙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春节前,史云龙向其提出想担任颍泉区区委常委一职,并在其办公室送其2万元人民币。其在史云龙担任颍泉区区委常委一职中提供帮助。(2)史云龙的证言证明,2006年春节前,其到张治安办公室向张提出想进常委班子,请张治安关心、帮忙,张治安答应了,其将准备好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治安。之后其如愿进了区委班子。(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换届人事安排请示》证明史云龙担任颍泉区区委常委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七)收受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景堂1万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王景堂请托,为王景堂担任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王景堂1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春节前,王景堂到其办公室为能继续留任颍泉区泉北办事处副主任一职请其帮忙,并送其1万元人民币。其给予了帮忙。(2)王景堂的证言证明,2006年春节期间,其到张治安办公室向张提出留任颍泉区泉北办事处副主任,请张治安帮忙,张治安答应其要求,其将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治安。之后其仍留任颍泉区泉北(后为中市)办事处副主任。(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会议记录》证明王景堂担任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八)收受阜阳市颍泉区政协副主席赵玲1万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赵玲请托,为赵玲担任颍泉区政协副主席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赵玲1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10月,赵玲到其办公室为解决副县级一事请其帮忙,并送其1万元人民币。其给予帮助解决。(2)赵玲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其为能提拔副县级,到张治安办公室请张治安帮忙,并送给张治安1万元人民币。之后其被任命颍泉区政协副主席,是副县级。(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请示》《会议记录》证明赵玲担任颍泉区政协副主席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二十九)收受颍上县副县长盛亚2万元人民币2006年底,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盛亚请托,为盛亚担任颍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盛亚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底,盛亚到其家里提出想参加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请其给予关照,并送其2万元人民币。(2)盛亚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其为获得选拔晋升副县级、进人大或政府领导班子,到张治安家请张在选拔和推荐上予以关照,并送给张治安2万元人民币。之后其被任命颍上县副县长,晋升为副县级。(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职务请示》证明盛亚担任颍上县副县长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三十)收受阜阳市颍泉区工会主席陈砚1.2万元人民币2006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陈砚请托,为陈砚担任颍泉区总工会主席一职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分别于2006年底、2007年春节非法收受陈砚5000元、7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2006年底,陈砚到其办公室提出想调动工作,请其关照,并送其5000元人民币;之后,其将陈砚调到颍泉区工会主持工作,陈砚为了感谢再次到其办公室送其7000元人民币。(2)陈砚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其为了想调换好的工作岗位,到张治安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人民币,12月份其被安排到颍泉区工会主持工作;2007年春节,其到张治安办公室为表示感谢送给张治安7000元人民币。(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任职通知》证明陈砚担任颍泉区总工会主席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治安亲友代其退出赃款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追缴情况说明证明该案共追缴赃款元人民币。2、韩树奎的证言证明,2002年和2008年,张治安和蔡颍分别先后和其打招呼,若调查张治安要找其谈话,其说帮张治安退钱给王家付、兰草等人,其实都没退。3、张西海(原颍泉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张治安曾三次交给其22万元人民币和物品让其保管,后张治安拿走10万元人民币,还有12万元人民币在其处保管。综上,张治安共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款计人民币351.7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万元),共计人民币359.9772万元, 其中索贿13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治安亲友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辩解,本院评判如下:1、对被告人张治安提出其没有受贿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均有各行贿人证言、张治安家属代为退缴的赃款及相关书证证实,张治安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其受贿事实亦供认不讳,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翻供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不足以采信。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治安索取王家山110万元中10万元已退还,另100万元索贿不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该10万元退款,系张治安因“白宫事件”受到媒体关注后怕牵连案发而退还,其受贿已经成立,且为索贿。张治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行贿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证实,张治安凭借其职权对他人利益的制约关系,向王家山索取钱财,且亲自或让其亲属到王家山家中去拿,同时王家山也明知张治安未出资金和参与经营,仅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实为索取钱财提供借口,应认定张治安向王家山索取贿赂。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对辩护人提出收受兰草贿赂23.5万元,其中20万元认定索贿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据证实,张治安凭借其职权对他人利益的制约关系,以苏洪辉借款的名义,向兰草索取钱财,且兰草也明知其借钱是假,索取是真,并无讨回之意,双方钱权交易内涵明确,故该笔索贿事实成立,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对辩护人提出收受王家付贿赂20万元,没有为王家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凤侠(当时谢桥镇镇长)的证言证明张治安向其打招呼就谢桥镇影剧院工程让王家付承建,在确定该工程承建人过程中,进行了一次投票,王家付的票最多,但投票也是一种形式,因为张治安已私下确定由王家付来承建。王家付亦证实该工程没有张治安的帮忙是不会让其接手做的。张治安对此亦有供述在卷相互印证。以上证据证明王家付承建该工程系由张治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下,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工程的承接而取得,不符合承建工程的正常程序,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属于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尚属于不确定的经济利益,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对辩护人提出张治安上交廉政账户的人民币51000元应在受贿数额内扣除的意见,因辩护人对此仅提交了交廉政账户收据复印件,未能提供收据原件证明,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6、对于张治安提出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获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治安在侦查机关不仅有多次有罪供述,且有其亲笔书写的有罪供词,这些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均符合法定程序,所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张治安提出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未提出相应线索,无证据证实,故张治安的该点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7、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治安不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认为,张治安受贿犯罪持续时间长达13年,数额巨大,并具有索贿130万元的从重情节,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报复陷害事实被害人李国福,1948年5月出生,先后担任阜阳市颖泉区老寨村支部书记、伍明镇镇长、书记、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委会经贸发展局局长,阜阳市安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2005年8月份左右以及2007年4月份左右,因有人反映李国福长期不上班等问题,为了“敲打”李国福,让其害怕,张治安安排汪成对李国福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但因找不到有关案件当事人,没有查出结果。2007年8月中旬一天,阜阳市人民政府秘书肖华收到一封寄给市长孙云飞的关于中共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以及在土地使用、工作作风等方面违法乱纪的举报信,即将该信截留,交给张治安的秘书张西海,张西海又将信交给了张治安。张治安根据举报信内容,分析判定举报人就是李国福,遂产生报复李国福的念头,且“要把他彻底斗倒”。当天,张治安要求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加大查处李国福案件的力度。同时,张治安又从区信访局、区纪委收集了十多封关于李国福的人民来信,从中摘抄了有“价值”部分,会同其他材料编造名为《特大举报!!!》的举报信,并安排秘书张西海整理打印后,将举报信邮寄给阜阳市、颍泉区的司法、党政机关负责人。为了确保自己能对其签批查处,还安排给自己邮寄一份。在《特大举报!!!》中,反映了李国福贪污挪用公款160余万元、卖官受贿260万元、对三名群众“杀人灭口”、子女违规就业等问题。8月23日,张治安又迫使曾与李国福共事过的颍泉区农委主任王春献编造李国福经济问题的材料,要求区文化局局长宫光明提供了有关李国福存在经济问题的材料,并在次日将材料交给汪成查处。8月24日,张治安将《特大举报!!!》信中有关李国福所谓“雇凶杀人”的材料交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局长万传红查处;安排颍泉区纪委书记赵学民调查李国福在伍明镇机构改革中有无受贿问题;安排颍泉区人事局副局长徐旭等人调查李国福子女违规就业问题;要求侦查机关对李国福的手机进行技术监控。在此期间的日,张治安将汪成叫到办公室了解李国福案件进展情况,当得知李国福案件进展不大时,张治安严厉斥责汪成并以撤免其检察长职务、卡其单位经费、挑起其与其他副检察长的矛盾等相威胁,要求汪成每天向其汇报李国福案查处情况。汪成回来后,即向副检察长赵富康、反贪局局长郑涛、副局长徐光指示,成立三个办案组,加大李国福案件的办案力度。次日,汪成又委托赵富康主持召开了办案联席会,具体布置李国福案件查办工作。当天,汪成向张治安汇报李案查处情况时,张治安向汪成出示一封举报信并告诉汪成,李国福就是举报自己的人。在李国福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张治安多次向汪成提出对李国福能判的越重越好,数额越多越好。8月23日晚至8月24日上午,被告人汪成数次召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耘、反贪局局长郑涛等人开会,讨论李国福的立案问题,与会人员均认为李国福的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汪成为了达到对李国福立案的目的,在召开检察委员会前,授意案件承办人员、反贪局提出立案意见。在检察委员会上,汪成又作了强调颍泉区委领导十分重视李案的引导性发言,致使检委会形成对李国福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致意见。8月26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监控抓获李国福。当天,汪成违反法律规定将在李国福身上搜查到的举报信等材料交给张治安,并由张治安复印。后汪成又安排公诉科长王颍建审查逮捕李国福。王颍建屈于汪成旨意,违心提出逮捕李国福的审查意见。11月下旬,被告人张治安将颍泉区人事局调查的李国福子女违规就业的有关材料交给汪成,指令汪成单独提讯李,向其施加压力,要李说出幕后举报人,并要求李不再举报张治安,否则将清退李子女的工作。据此,被告人汪成违法单独提讯李国福,将张治安交给他的材料出示给李,转述了张治安的上述威胁,向李施加压力。提审后,汪成还违反规定将提审材料、李国福的自书材料交给张治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汪成还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机关查处李国福所谓伪造公文、印章问题,以迎合张治安对李国福重判的要求。张治安遂安排颍泉区公安分局查处此案。颍泉区公安分局迫于张治安的压力,于日对李国福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侦查;1月18日,颍泉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25日,李国福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汪成要求公诉科长王颍建尽快结案起诉。在检察委员会上,被告人汪成不顾承办人和其他检委会委员对定性、犯罪数额有异议的意见,力主以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和数额,决定对李国福提起公诉。3月4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国福涉嫌贪污94.3万元、受贿11.15万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6日,李国福收到颍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3月13日,李国福在阜阳监狱医院缢死。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国福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缢死),其尸表未见有防卫、抵抗及约束性损伤,也未检验出可致人昏迷或丧失神志的药物,可排除其缢吊系他人强行或昏迷后所为,符合自缢死亡特征。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在抓获李国福时,还控制了李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被告人张治安、汪成商定,为了防止侦查线索中断,不能放走袁、张二人。于是,张治安违规安排区纪委调查袁、张二人的问题,并要求区纪委对袁、张二人报批“双规”,市纪委未予批准。张治安得知此消息非常恼火,指责区纪委书记赵学民办事不力。据汪成的提议,张治安决定利用公安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要求这几个案件纪委、公安、检察院联合办理,李国福案件由检察院办理,张俊豪、袁爱平由纪委为主进行调查,公安派人参与。张治安又安排汪成给颍泉区公安分局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袁、张二人以所谓帮助毁灭证据和窝藏罪进行查处。后公安分局对袁爱平、张俊豪立案侦查,同时对二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08年元月30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俊豪犯贪污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以袁爱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国福自杀死亡后,被告人张治安因担心其报复陷害罪行败露,遂安排被告人汪成将张俊豪、袁爱平帮助毁灭证据案从法院撤诉。后张治安又召集汪成等人协调对张俊豪贪污、窝藏案作缓刑处理的事宜。同年8月15日,颍泉区公安分局撤销袁爱平、张俊豪帮助毁灭证据案。张俊豪贪污、窝藏案由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贪污罪、窝藏罪对张俊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张俊豪不服提出上诉,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同时指定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俊豪贪污案作出不起诉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犯罪故意的形成,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时任阜阳市市长秘书肖华证明,2007年8月份其违反规定将一封写给孙云飞市长的举报张治安的信转交给被举报人张治安。(2)时任颍泉区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张西海证明,2007年8月他从肖华处将举报张治安的信拿回交给张治安,张治安根据举报内容判定举报人是李国福。8月26日,汪成从李国福身上扣押的举报张治安的信与肖华转交的信的内容是同一的。(3)书证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李国福随身物品内挂号信函收据和举报信证明,李国福举报张治安利用职权受贿、卖官、卖工作违法乱纪的情况,并以自己为例要求组织上予以调查。(4)张治安日供述及亲笔供述证明,张治安根据举报信判定李国福是举报人后,遂产生报复李国福的目的。李国福被抓获以后,汪成将从李国福身上搜出的举报信违法交给张治安,此时,两被告人共同犯罪故意进一步加深。(5)汪成日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供述证明,汪成明知李国福是举报张治安的人,张想报复,还按照张治安的旨意利用检察权查处李国福。2、为栽赃陷害李国福,被告人张治安捏造《特大举报!!!》信,并利用职权动用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李国福,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特大举报!!!》证明,张治安栽赃陷害李国福有雇凶杀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以及违规安排子女就业等三大问题。书证名为《李国友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的举报信证实,张治安为达到报复陷害李国福的目的,编造的《特大举报!!!》中有关李国福贪污100余万元的事实是从他人举报李国友的举报信中摘抄的。(2)证人张西海证明,张治安搜集资料,编造举报李国福的举报信并安排邮寄给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本人。(3)证人万传红(时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局长)证明,07年8月,张治安将自己编造的《特大举报!!!》信中关于李国福雇凶杀人的部分交给万传红安排查处。经公安侦查,举报信的内容不实。(4)张治安供述证明,其编造、邮寄《特大举报!!!》信以及利用职权动用公安局、检察院查处李国福的过程。(5)汪成供述证实,张治安安排公安分局局长万传红查处《特大举报》信中所谓李国福的刑事犯罪问题,安排检察长查处《特大举报!!!》信中李国福的所谓经济犯罪问题。3、为进一步报复陷害李国福,张治安安排与李国福工作过的王春献、宫光明编造、提供李国福在伍明镇工作期间经济问题的材料,安排颍泉区纪委书记赵学民查处李国福在伍明镇机构改革中有无受贿问题,安排颍泉区人事局副局长徐旭等人调查李国福子女违规就业问题,并将编造李国福经济犯罪的材料交给汪成查处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颍泉区农委主任王春献证言证实:日,张治安安排他编造李国福在伍明镇工作期间的经济问题的材料。(2)颍泉区文化局局长宫光明证言证实:张治安要求他提供李国福在伍明镇工作期间经济问题的材料。(3)书证王春献、宫光明编造、提供反映李国福经济问题的材料证实,王春献编造李国福经济问题的材料由汪成签批给颍泉区反贪局初查。(4)颍泉区纪委书记赵学民证言证实:日,张治安安排其调查李国福担任伍明镇书记期间,在乡镇机构人员分流中有无受贿行为。(5)颍泉区人事局副局长徐旭证言证实:2008年8月下旬,张治安安排他和许令军调查李国福子女工作手续问题。经查李国福儿子李登辉、李元昊以及儿媳李萍工作手续有假,都是假学历。(6)颍泉区人事局纪检组长许令军证言证实:2008年8月下旬,张治安安排他和徐旭调查李国福子女工作手续造假问题,并要求给与保密。(7)颍泉区人事局局长任俊法证言证实:2008年8月下旬,张治安安排他和徐旭等人调查李国福子女工作手续造假问题,提供李国福子女名单并要求给予保密。(8)书证颍泉区人事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关于李萍、李元昊、李登辉有关情况的汇报证实,经颍泉区人事局调查李国福的儿子李元昊、李登辉以及儿媳李萍系假学历、假档案、假干部。(9)汪成供述:张治安将王春献编造的有关李国福经济问题材料交由其查处。(10)张治安的供述证实:张治安为报复李国福,利用职权,动用检察院、纪委以及人事部门彻查李国福其他经济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4、被告人张治安利用职权动用公安局、检察院、纪委等职能部门查处举报人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以及女婿张俊豪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万传红证言证实:07年8月26日下午,张治安召集公安局长、检察长、纪委书记一起商定处理张俊豪、袁爱平的事以及次日,张治安安排万传红办理对袁爱平、张俊豪立案、监视居住的过程。(2)赵学民证言证明:区纪委此前没有收到反映张俊豪、袁爱平问题的举报材料,查处袁、张二人的依据是受张治安指使。(3)被害人袁爱平的陈述证实,袁爱平被非法控制在宾馆里一个月零七天的经过。(4)被害人张俊豪的陈述证实,张俊豪被抓获、非法控制和被逮捕的情况。(5)张治安的供述证实,其安排公安局长、检察长、纪委书记查处袁爱平、张俊豪。(6)汪成的供述证实,张治安安排公安局长、检察长、纪委书记查处袁爱平、张俊豪。(7)书证日颍泉区检察院给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发的《检察建议》证实,汪成为了帮助张治安实现报复李国福亲属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建议。5、汪成为了实现张治安要求达到查处李国福的目的,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立案决定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颍泉区反贪局局长郑涛、副局长徐光的证言证实,在对李国福立案前,汪成数次召开案件讨论会,给大家统一思想,并明确授意反贪局的承办人在检察委员会上提出对李国福立案的意见。检察委员会上,汪成又做了引导性发言后,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立案。(2)时任颍泉区反贪局副局长丁华平证言证实,日晚上,反贪局郑涛、徐光、丁华平给汪成汇报李国福案件调查情况时,三人均认为对李国福立案证据不充分。召开检察委员会前,汪成授意承办人提出立案意见。(3)时任颍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富康、徐耘证言证实,在李国福案件立案前,被告人汪成两次召开案件讨论会,其中8月23日晚上的讨论会上,赵富康、徐耘都认为根据徐光汇报的证据不能对李国福立案。检察委员会上,承办人和反贪局都拿了对李国福立案的意见。汪成作了引导性发言后,赵富康同意立案。(4)书证徐耘的检委会记录本证实,07年8月23日晚和日上午,汪成两次召集赵富康、徐耘、徐光、郑涛召开李国福案件初查进展情况汇报会。(5)张治安供述:07年8月24日上午,汪成向其汇报了要对李国福立案、刑拘和搜查。6、为实现张治安对李国福重判的要求,增加李国福的罪名,汪成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机关查处李国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问题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汪成的供述证实,为了实现张治安对李国福重判的要求,其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局局长万传红查处李国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公司印章问题。(2)张治安自书供词证实:汪成建议其责令万传红查处李国福伪造印章问题。(3)万传红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份张治安从山东回来时安排万传红查处李国福私刻印章问题。(4)王利军的证言证实,颍泉区公安局办理李国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公司印章的经过。7、被告人汪成明知李国福案件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为了达到对李国福逮捕、重判的目的,仍决定对李国富采取逮捕措施,并以公安机关和反贪局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提起公诉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时任颍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颖建证言证实:汪成直接安排公诉科科长王颖建办理对李国福的逮捕案件以及决定逮捕李国福的过程。李国福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汪成要求按反贪局认定的犯罪数额提出起诉意见。(2)证人徐耘的证言证实,决定逮捕、起诉李国福的过程是汪成按照张治安的意图在办理,其虽然提出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但汪成没有采纳。(3)证人樊力证言证实,李国福案件是按照汪成的要求审查结案的。(4)书证《颍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证实:李国福案件存在五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汪成决定对李国福以贪污罪予以逮捕。(5)书证《颍泉区检察院检委会记录本》证实:在案件承办人和分管检察长对部分事实提出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汪成仍决定全部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向法院起诉。8、被告人张治安指使汪成单独提讯李国福,向李施压,要求李国福不再举报自己,并交代幕后指使者及张治安、汪成的报复陷害行为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死亡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张治安供述证实,其对李国福的量刑十分关注,曾两次安排被告人汪成单独提讯李国福,向李国福施压,逼迫李国福交待幕后主谋。(2)徐光证言证实,徐光两次陪同汪成提审李国福。期间,汪成违规单独提讯李国福。(3)时任颍泉区检察院技术科科长王刚证言证实:陪同汪成和徐光提审李国福期间,汪成违规单独提讯李国福。(4)汪成的供述证实,其按照张治安旨意,两次违法单独提审李国福,向李国福施压。(5)书证李国福写给张治安的《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张治安和汪成向李国福施加压力,导致李国福被迫向张治安求饶。(6)证人江峰的证言证实,汪成单独提审李国福时,以惩处李国福家人威胁李国福,逼迫李国福交待幕后主谋。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彻底绝望,最终自缢死亡。(7)证人李春来的证言证实,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心理负担特别重,多次表示不想活的意思。(8)书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泉检刑诉(2008)37号《起诉书》证实,颍泉区检察院于日,对李国福以贪污公款94.39247万元,索取、收受他人贿赂11.15万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9)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技鉴(号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李国福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缢死),其尸表未见有防卫、抵抗及约束性损伤,也未检验出可致人昏迷或丧失神志的药物,可排除其缢吊系他人强行或昏迷后所为,符合自缢死亡特征。9、李国福死后,被告人张治安因担心其报复陷害行为败露,遂安排汪成将张俊豪、袁爱平帮助毁灭证据案从法院撤诉。后张治安又召集汪成等人协调对张俊豪贪污、窝藏案作缓刑处理的事宜,并与汪成等人统一口径,对抗省委调查组的调查的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张治安的供述证实,李国福死后,其为了防止报复陷害罪行败露,安排汪成撤回对袁爱平的起诉,安排杜魁对张俊豪判处缓刑,以及对抗省委调查组的过程。(2)汪成的供述证实,李国福死后,张治安安排处理袁爱平、张俊豪案件以及对抗省委调查组的过程。(3)时任颍泉区人民法院院长杜魁证言证实,张治安希望李国福能够得到重判。李国福死后,张治安要求给张俊豪从轻处理,并就张俊豪能否判缓刑开协调会。(4)时任颍泉区副区长史云龙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张治安安排史云龙召开张俊豪案件的协调会。(5)书证袁爱平帮助毁灭证据案相关法律文书《撤回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日,颍泉区检察院对袁爱平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撤回起诉。日,颍泉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张俊豪、袁爱平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一案。(6)张俊豪帮助毁灭证据、窝藏、贪污一案相关法律文书《变更起诉函》、《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日,颍泉区检察院对张俊豪变更起诉。日,颍泉区法院一审判决张俊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通知颍泉区检察院改变管辖,张俊豪案由临泉县人民法院审判。日,临泉县检察院决定对张俊豪不起诉。10、被告人张治安、汪成主体身份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张治安的任职经历为:1994年8月至1996年9月任颍上县谢桥镇镇长、党委副书记;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任谢桥镇党委书记;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颍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8年9月至1999年1月任颍泉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1999年2月至2001年2月任颍泉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2001年4月至2007年7月任颍泉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9月至2007年6月兼任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汪成于2005年3月担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辩解,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张治安提出指控其犯报复陷害罪不是事实,其没有指使他人对李国福进行查处的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张治安指使他人对李国福及其亲属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有同案犯汪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予以证实,张治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上述事实亦有供认,其翻供理由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不足以采信,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对于控辩双方关于张治安和汪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张治安、汪成共同报复陷害犯罪过程中,张治安首起犯意,并滥用职权强令各有关部门分别查处李国福及其亲属,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指挥作用。汪成虽然在犯罪之初始系受张治安指使,但后来逐步转化为积极迎合,行为主动,其直接实施了滥用职权,安排检察人员对李国福及其亲属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张治安、汪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不分主从,对控辩双方关于共同报复陷害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意见均不予采纳。3、对于汪成的辩护人提出汪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对汪成首次讯问之前,司法机关已经在查处张治安的案件中掌握了汪成的报复陷害行为事实,故其不能构成自首。4、对于张治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两起报复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对李国福亲属的报复行为是在一个犯罪故意下实施的报复李国福行为的一部分,对此,公诉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5、对于两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李国福的自杀与两被告人行为无关的意见,本院认为,张治安、汪成为报复李国福,滥用职权,对李国福及其亲属立案查处,李国福因受到报复而被羁押期间,收到指控其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起诉书后,在监管场所自缢死亡,李国福的自杀系由二人的报复陷害行为所导致,故对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6、对于汪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报复陷害犯罪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认为,张治安、汪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却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及其亲属捏造罪名,以刑事追究方式进行报复陷害,二人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举报人李国福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汪成及其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59.977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综合张治安受贿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大部分赃款的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治安身为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滥用职权,假公济私,通过编造举报信捏造罪名,指使被告人汪成借用这些信件指令下属人员对举报人李国福及其亲属立案查处,并强令其他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李国福及其亲属进行查处,以刑事追究方法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被告人汪成身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明知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与张治安共谋,滥用检察权、假公济私,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对李国福及其亲属进行刑事追究,张治安、汪成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缢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报复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治安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治安犯受贿罪、报复陷害罪,被告人汪成犯报复陷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张治安辩称其不构成报复陷害罪、受贿罪。张治安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汪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在共同报复陷害犯罪中,张治安、汪成均起重要作用,不分主从,应当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并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张治安、汪成犯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对公诉机关提出张治安、汪成共同报复陷害犯罪应划分主从犯,汪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汪成系胁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汪成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汪成的认罪态度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张治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治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成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三、对被告人张治安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冯晓雯二O一O年二月八日书
静中国法治内参
范文五: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书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襄新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作启,男,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捕前住襄樊市樊城区前进旅社。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0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作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作启于1997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担任襄樊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月的一天,个体工商户郭自会在收购襄樊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时,请刘作启给予协助及打听该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刘家中送给刘人民币50000元。2007年1月,被告人刘作启将该款退还郭自会。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作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自会、王未早、罗明双的证言,任职文件、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作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作启在检察机关调查其犯罪行为前,主动退还行贿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刘作启在检察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以前,将所收贿赂退还给行贿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态度,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酌情减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刘作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
静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明二00七年六月七日书
董 提供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刘明然律师电话:[1**********] 平 方 然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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