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简化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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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薄纯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 作者:&& 来源: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
关键词: 住所 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 市场主体 登记手续
[提要]薄纯一:一是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享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尤其对无产权证明的住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登记,为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途径。
  记者: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有何意义?
  薄纯一: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是企业投资创业的重要制约因素。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兴行业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但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薄纯一:一是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实行申报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提交享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尤其对无产权证明的住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登记,为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途径。
  二是对“住改商”作出规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并明确了将“住改商”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是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企业,即“一址多照”。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记者: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如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监管?
  薄纯一:简化登记条件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企业自律。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利害关系人起诉维权。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让全社会监督。四是多部门协同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与有关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
   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张延辉
初审编辑:马鑫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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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安徽省下月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 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来源:合肥日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将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手续,全面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模式改革。
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只需要申报填写并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即可,无需再提供住所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改革内容,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工位注册等登记;允许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商务秘书等单位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登记使用,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城中村等一些特定区域,进一步放宽登记管理条件;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依法确定的征收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但是对违法建筑等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各市政府公布负面清单或准入清单。改革还进一步明晰了工商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加强信用约束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记者采访了解到,商事制度改革实施3年多来,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160万户。目前,全省每月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5万户,其中企业达1.8万户。庞大的市场主体发展基数,需要相应的场所资源予以支撑。若要持续保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进一步推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介绍,此次改革将重点解决场所资源紧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制约问题,全省工商注册登记不统一、不规范问题,推进从重审批监管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原标题: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改革下月实行
编辑:谢坤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日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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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验证码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第一条为细化《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宁政;第二条申请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或者办公;第三条申请人利用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二)软件和信息;(八)股权投资;第四条申请人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第三;(一)申请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填写《利用住
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关于简化住所 (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手续操作暂行办法
为细化《 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宁政发[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或者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以及酒店式公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权文件后,工商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三条
申请人利用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权文件后,工商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一)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二) 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 (三) 文化创意、咨询策划; (四) 动漫游戏开发; (五) 电子商务; (六) 翻译服务; (七) 工业设计;
1 (八) 股权投资。 第四条
申请人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部门一般不予登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予以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填写《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附件1); (二)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权文件和《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依据工商登记手续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确认意见。 第五条
规划确认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规划确认申请表》(附件2)。 (二)按规定需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监督、消防等部门审查的,提供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三)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审核申请材料,责成申请人在住宅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示后,市规划部门未收到正式反对意见的,核发《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规划确认意见》(附件3)。 第六条
上述申请材料可在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官方网 2 站下载填写,规划意见确认意见申请窗口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或各规划分局窗口。 第七条
依本办法进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的,不改变房屋的原土地、房产登记性质。房屋产权人应提交如遇房屋征收仍按照房屋权属原登记用途补偿的书面承诺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2、《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规划确认申请表》 3、《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规划确认意见》
3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申请人拟利用
(详细地址)
室住宅作为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共
户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本业主已悉知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房号
签字 申请人保证以上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承诺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 政府相关部门签证:
居委会/村委会(印章) 街道/园区管委会(印章)
4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规划确认申请表 申
人 产权人姓名 住宅地址
室 拟申请使用
的经营项目
申请材料 1、本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复印件 4、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6、本单元业主“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声
明 申请人保证拟申请住所并非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险房,承诺对以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名) 申请时间: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南京八大行业住宅可工商注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手续操作暂行办法0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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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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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第九条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将军队房地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总后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及时发现问题和有效处置问题的能力。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鏃ユ湡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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