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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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自治历程:1981年开始了村民自治的实践;1982年12月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明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方向;1987年11月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进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阶段;1989年12月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被确定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推动村民自治的进程。回答11-14
在我国,农村、城市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分别是(&&&&&& )
①.村民委员会&&& ②. 居民委员会&&& ③.职工代表大会&&&& ④. 教工代表大会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要召开(&&&&&&&& )讨论决定
A. 村民委员会会议&&&&
B.村民会议&&&&& C.村民委员会议&&&&& D. 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议
村民委员会是(&&&&&&&& )
基层政权&&& ②.基层民主自治组织&&&& ③. 国家机关& ④. 民主管理的形式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③
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理解正确的是(&&&&&&&&& )
①.属于高度自治&&&&&&&&&&&&&
②.属于民族区域自治
&③.属于公民自治&&&&&&&&&&&&&
④.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幽灵战狼团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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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A.群众性政治组织B.群众性行政组织C.群众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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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A.群众性政治组织B.群众性行政组织C.群众性自治组织D.群众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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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增设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A.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B.贪污受贿犯罪C.经济犯罪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任何单位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对单位(),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A.判处罚金B.判处刑罚C.没收财产D.处以罚款3父母对监护人的指定有法律上的授权,民事法律规定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A.遗嘱委托B.遗嘱指定C.法院判决D.民政部门决定4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A.有效B.除外C.酌情决定是否有效D.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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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试论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变迁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长期以来,对村级民主的积极探索为新时期村民自治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下来。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了更好地指导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群众反响热烈,对我国村民自治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村级民主的发展得到了我国各阶层的广泛重视。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面临过许多艰辛和困难。为了保证村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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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五中全会恰如一阵春风,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在这良好的政策背景支持下,我国的“三农”问题迎来了攻克的大好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村民自治的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的重要治理方式,已经催生和引发了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政治变迁,对乡村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这无疑也是实行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富有历史意义的成果,也显示了乡村“草根民主”巨大的生命力及重要的价值。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村民自治制度也有其内在发展的不均衡性,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本文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背景依托,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切入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目前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制度的非均衡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措施。在研究该问题中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资料法、系统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及历史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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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为我国农村改革开了一个先河,自从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至今,我国亿万农民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又创造了奇迹,那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它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为此,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江总书记来到安徽屈台村考察,与农民群众共话村民自抬。江总书记考察屈台村时,对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这表明村民自治具有进步性。江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搞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不仅表明我国农村民主建设有新发展,并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从根本上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因而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承认并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这是政治上正确对待农民和巩固工农联盟的重大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必须遵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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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农村发展方向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又一伟大创造,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它推动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村民自治也像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难免会出现和积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一、我国村民自治现状分析(一)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1.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两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村干部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对下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上向乡镇负责。这就是说,村一级的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威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政府命令,而是依靠最基层的村民的认可和同意。这在中国的基层社区制度中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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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农村发展方向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又一伟大创造,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它推动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村民自治也像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难免会出现和积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必须积极探索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一、我国村民自治现状分析(一)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1.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村干部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对下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上向乡镇负责。这就是说,村一级的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威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政府命令,而是依靠政治生活最基层的村民的认可和同意。这在我国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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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的现状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二十几年过去了,我国的村民自治走过了一条探索、发展、完善的路子。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确实取得了许多重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其一,村民自治发展的不平衡性。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毕竟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衡,民主政治建设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表现在村民自治方面,存在着将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的状况。尽管全国大多数地区正在逐步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但普遍未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甚至有个别地方并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推行这项制度。其二,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存在着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党政机关中存在的将村民自治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形式上。这部分同志的思想还局限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套作法,对如何提高村民自治心中没数。有些乡镇的领导同志对村民自治不重视,没有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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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村民自治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村民自治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的普遍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普遍的民主形式,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为解决基层村级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的具有内向性的自治形式,这就决定了村民自治必须首先面向本区域内部,以代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公社体系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活动的中心内容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如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村集体经济或村办企业较少,村经济管理组织的职能不强,村民自治的内容就包括政治事务,社会事务、社会公益事务和经济事务,有的地区还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事务管理委员会来实现组织村经济发展的功能。而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村集体经济或村办企业较多,村经济组织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村经济管理组织的职能就在很大程度上自成体系,虽然村级核心组织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但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村级经济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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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比较研究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王旭东
核心提示: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员宅基地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明确地界定下来。
(图16& 资料图)
本文摘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 作者:王旭东& 原标题: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
(一)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结果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按照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土地和生产资料作如下要求:&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现了从农民私有土地制度到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标志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开始。全国各地迅速开展了人民公社运动,到1958年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达农户总数的90.4%。人民公社具有&一大二公&的特点,&大&即是把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公&,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夕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生产关系脱离了生产力基础盲目拔高造成了生产力的极大破坏,给工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除土地外,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自留地,并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转为公有127,从而彻底改变了将农村宅基地的私有属性。
在经历了年的大饥荒以后,中央调整了农村政策,人民公社体制发生了由&三级所有,社为基础&到&三级所有,大队为基础&,再到&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转变,标志着对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政策的否定,以及对村落经济、村落社会中某些固有的准则的认同。人民公社体制的改变并没有为农民提供粮食和其他物质,只是给了生产队自主地使用土地的权力,同时也部分地给农民家庭以自主地使用土地的权力。土地上的产出一旦与农民的收益相联系,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马上就调动起来,从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但这并不足以影响到农村上地所有制度方向的选择,一旦生产得到恢复,农村局面稳定下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就又重新回到既定的道路上来。
1962年中共八届一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日《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转发的国务院农林办整理的《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中明确指出,宅基地归农户长期使用,其附着物属社员所有,社员只有买卖房屋或租售房屋的权利。与此相适应,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明确,并将农村宅基地也收归生产队所有,而房屋则作为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由合作社予以保障。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员宅基地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明确地界定下来。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的稳定是我国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农村土地制度最基本的特点,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的,但每个农民和西方的小农一样,都靠自己的力量耕种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分配)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使用。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二重性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能够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和经济发展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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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6-10条释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
  经济制度是指一定历史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它决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
  一、所有制关系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人剥削人的封建主义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不再是满足少数人获得财产的欲望,不再允许剥削制度的存在,而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产的需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要实现这一生产目的,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49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立后,我国先后经过了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实行赎买,以及对农业和手工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革三个阶段,最终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生产资料为全体人民所有,人与人之间就是平等、互助、合作的生产关系,人剥削人的制度就消灭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所有,在集体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是平等、互助和合作的生产关系,其劳动收益也在集体内部分配,从而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有了新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这样,公有制经济所指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包括纯粹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全民所有成分和集体所有成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济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虽然不是惟一的经济成份,但是,为了发展社会化大生产,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二是公有制经济应当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当然,强调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并不是说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我们既不能因为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为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呢?十六大报告提出: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二、分配制度
  关于按劳分配制度,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规定,因为那时对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相反,1954年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两个规定都强调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突出不劳动者不得食。1982年宪法对此规定作出了修改。1999年修改宪法进而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理想原则和现实情况有机结合起来。
  所谓按劳分配,是指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来分配个人收入和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而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旨在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由公有制决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第二,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物质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是人们用以谋生的手段,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所以,本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改革分配制度的实践中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为什么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按劳分配之外,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按劳分配方式。比如,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宪法肯定了这些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就肯定了其他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合法性。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发展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市场,由于这些要素是商品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就需要允许各种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实践中,非按劳分配的收入主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劳动者和农村承包户的收入;私营经济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由资本、技术、信息以及土地等生产要素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利润、利息、地息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
  理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为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如何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一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二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三是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四是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五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经济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国有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用的是&国营经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确认了国家从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一实际情况。&国营经济&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混为一谈的表述方式,而&国有经济&强调的是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将&国营&变为&国有&,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范围大体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以及农村和城市郊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铁路、航空、公路、海运、银行、邮电,以及国有工厂、国有农场、国有商业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经济的这些范围表明,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最主要部分,集中体现了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决定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对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十六大报告的概括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国有经济能否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关系到能否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力量,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国有经济通过控制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邮电金融、大型制造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第二,国有经济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第三,国有经济对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起决定性作用。
  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国家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比如,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维护和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投资和进行技术装备等手段,保障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先进的技术力量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经济的性质、范围以及国家对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规定。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农村和城镇得到很大发展,适应这一发展,宪法也进行了两次相应修改。本条的规定是全国人大会议对1982年宪法经过1993年和1999年二次修改而得来的。其中,1993年的修改是,将1982年宪法中&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农村中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1999年的修改是,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入宪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城乡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农村和城镇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改革20多年的基本经验,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也就是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有机结合的经营体制。这一经营体制的特点是:(1)土地为集体所有,是这一经营体制的前提。(2)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享有土地使用权。(3)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既要强调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又不能将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4)所谓&统分结合&,&统&是指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以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所谓&分&是指分散经营,即农民在承包土地后,对土地有自主经营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核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规定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对提高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合作经济
  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是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二是指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形式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此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三、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是:(1)国家确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地位,保护它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2)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3)国家积极指导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4)国家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物资和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保护的规定。
  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这一规定说明,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全民所有,而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原则上不属于国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国有。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这两部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属性基本延用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本条的规定是对前几部宪法规定的重要修改:一是更多地列举了自然资源的种类。二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与前几部宪法特别是1954年宪法相比,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继续肯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同时,规定森林、荒地等其他自然资源原则上也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集体所有;改变了森林、荒地等其他自然资源原则上不属于国有,只有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才属于国有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出规定。比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根据煤炭法的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含义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在八二年宪法修改时就有一些不同意见。比如,有的意见提出,农村的小煤窑、小水渠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搞起来的,它们是否属于&矿藏&,&水流&的范畴?是否也必须属于国家所有?有的意见提出,宪法规定的森林、草原、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有一个面积上的标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总称。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统称。森林是指大片生长的树木;林业上是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很多树木,连同这块土地上的动物以及其他植物所构成的整体。山岭是指连绵的高山。草原是指半干旱地区杂草丛生的大片土地,间或杂有耐旱的树木。荒地是指没有开垦或者没有耕种的土地。滩涂是指大片的海涂,即河流或者海流夹杂的海岸泥沙在地势较平的河流入海处或海岸附近沉积而形成的浅海滩。本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含义,就是上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的含义。根据这些解释,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达到一定规模或者面积的上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一根树木,一块矿石,一口水塘,一片杂草等都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的自然资源主要地或者原则上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其中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而其他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主要地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确立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原则,主要是基于自然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享有,直接关系到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否占主导地位,关系到国有经济能否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主要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下,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些自然资源,一般应当规模较小,并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确定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性质,是重大的立法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制定法律对应当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范围作出规定。有的法律作出规定,上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比如,草原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曾经有过不同意见。比如,对于草原所有权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草原是牧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原则上应当属于集体所有,如果笼统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会导致对草原的破坏。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会产生各种牧场和草原的纠纷,因此草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对水流的所有权问题,也有意见提出,是否所有的水流都必须属于国家所有?比如一些湖泊、水库、小规模的河流是否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进一步予以总结研究,对于完善国家的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不仅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还要制定各种政策和法律,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保护这些自然资源的措施。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内容。现在,国家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度作出了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实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一是集体所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县的市区的土地,以及较大的镇的市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规模在不断扩大,较大的镇的土地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 二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和城市的土地必须主要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如果要由国家所有,必须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二是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属于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
  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
  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存在征用问题。因此,国家征用的对象,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经国家征用,其所有权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审批单位、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作出了规定。(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商品化。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土地是不得出租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地使用土地,有偿地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转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3)土地是十分珍贵的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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