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司法局可以控告妻子重婚罪控告书吗

我老公成了别人“老婆” 我要告他重婚!
原标题:我老公成了别人“老婆” 我要告他重婚!
夫抛妻变性后“嫁人” 原配妻:日前,由哈尔滨司法局举办的哈尔滨首届律师辩论赛决赛正式开始,由哈市多家律师事物所分别组成的香坊区代表队和道里区代表队形成对阵的正反两方,比赛当天,双方针对模案例“变性风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次比赛的评委包括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法官、检察官。哈市律师协会会长孟繁旭及来自哈市1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亲临现场,观看这场激烈的讨论。拟模案例平淡的8年夫妻生活王丽在哈尔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1993年初,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青年陈亮,两人情投意合,同年10月,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8年,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也一直没要孩子,王丽总感觉陈亮对她并不感兴趣。突然失踪三年下落不明2001年的一天,陈亮突然失踪,衣物也拿走了,三年下落不明。再度相逢他竟一身女性打扮2004年春节,王丽在街头,突然陈亮出现在她的面前。此时的陈亮穿着女人衣服、高跟鞋,还化了妆。惊讶之余,王丽质问陈亮:“这么多年你去哪了,为什么一声不吱就走了?现在怎么这身打扮?”面对王丽一连串的问题,陈亮抱歉一笑,说自己已做了变性手术,还和别人举行了婚礼,已经“嫁人”了,叫王丽再找个好男人,不要等他了。觉得难堪一怒之下告夫重婚变性后陈亮是男还是女?正方高明律师事务所的刘晓清律师认为,丈夫变性后不负责的离开,俨然使王丽的天堂变成了地狱。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性人解除婚姻关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办理离婚手续予以解除。陈亮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却选择不辞而别另嫁他人,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对此,反方元辰律师事务所的王辉律师说:“重婚,顾名思义应当是相互重叠的两个婚姻。这两个婚姻应当是同时存在,并且都应当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本案中只有一个异性婚姻关系存在,因此我方观点是陈亮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王辉认为,陈亮变性手术后仍是男性。她说:“虽然猿猴能直立行走,但不代表它就是人。”陈亮虽然进行了变性手术,但要想完成从男性到女性的转变,必须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两个步骤都完成,必须有医学上的性别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其为女性的身份证明。陈亮变性手术后只是改变了部分生理特征,并没有取得上述的两个证明。陈亮虽做了变性手术,又“穿着女人衣服,浓妆艳抹”,外表妩媚,但也不能就认为“他”是女人。既然性别都没有真正改变,那么陈亮仍属于只结过一次婚。反方鸿平律师事务所的李佳丽律师反驳:“曾经洞房做新郎,八年夫妻共枕床;妙手神刀挥之去,浓妆艳抹成娇娘!”她认为:“婚姻的解除只有两种形式,死亡或(者)离婚,请问对方辩友陈亮符合哪一点?身份只是证明,登记只是程序。用(身份证)证明事实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拿原有证据,证明变化了的事实!身份证的变更登记,只是身份信息的改变,而离婚登记,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这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吗?对方辩友认为陈亮未办理性别变更登记就否认他是女性,就好似把我登记为男性我就该去变性吗?”“同性婚姻”是否构成重婚刘晓清律师认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重婚的构成重婚罪,鉴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陈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嫁与他人就构成了重婚罪。这真是“丈夫成人妻,原配哭断肠,只见新人笑,不见旧人哭啊!”“陈亮与他人举行婚礼再嫁不形成婚姻关系。”王辉律师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是指适龄男女,必须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本案中,陈亮在法律上仍然是男性,陈亮“举行婚礼另嫁他人”的事实并不是我国婚姻法认可的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陈亮的行为不构成两个婚姻的重合。因此,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应当同等,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陈亮变性后,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且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为空白,所以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无法认定陈亮为重婚罪。对此,反方鸿平律师事务所的李佳丽律师反驳:“即使是变性,由夫的身份变成妻,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她认为,婚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从民事角度上来说,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情感的相互认同而缔结的两性契约,性质上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履行,要想解除,也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她说:“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请问对方辩友陈亮与王丽婚姻是否解除?王丽和陈亮的婚姻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让她另寻归宿,请问对方辩友,哪个民政部门能敢给王丽登记?”尊重法律还是尊重事实?正方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英说:“法律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基础。对方辩友以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事实婚姻等错误观点否认陈亮构成重婚罪,这是一种诡辩。”她认为,陈亮与王丽是夫妻、陈亮与丈夫也是夫妻,前段婚姻关系未解除,后段婚姻关系已开始,这不是重婚又是什么?陈亮用这种练葵花宝典的方式逃避社会责任,不但有违道德,更是于法难容!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还有人在为无法离婚而烦恼吗?不用愁,变性为您解忧!只要变性,壮汉变美女,娇娘变儿郎,合法配偶又奈何?刑法不处罚这样的行为,还要法何用?她说:“一个人有选择自己性别的自由,但不能脱离道德的底线。对性别的变更,绝不意味着社会责任的放弃、更不意味着法律义务的免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方律师李鑫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要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所谓“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行为,其特征就是先后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重叠的异性婚姻关系。陈亮虽变了性,但没有取得登记机关对其女性身份的认可,就没有真正完成从“男人”到“女人”的转变。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所指的婚姻均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对方辩友将陈亮嫁人的“同性结婚”类推为“异性婚姻”,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没有坚守住“罪刑法定”的原则。他最后说:“不是说陈亮没有过错,而是从法律上讲他无罪,他的行为应是在道德的讲堂上受到批判。”哈尔滨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沈玉强认为,随着中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实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职业水准,律师们在用自己的职业素质树立自己的崭新形象。诉讼业务是一名律师生存的根本,哈尔滨市司法局组织这样的比赛,除了反映哈尔滨律师的真实水平外,通过辩论的方式,还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他希望律师们也要练好基本功,从专业角度着手,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记者 张智威后来,王丽得知陈亮自幼就有同性恋癖,当初选择跟她结婚是为掩人耳目。“不少亲友都知道了这事,还当笑话传,我觉得好难堪……”外界的舆论,影响了王丽的生活,她一气之下,准备向法院起诉,控告陈亮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陈亮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该如何处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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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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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重婚罪详解
14:35&来源:
中重婚罪详解: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12-2-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选项A错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称之为对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选项B正确。乙与赵某均构成重婚罪,属于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对向犯。
  选项C正确。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对向犯。
  选项D正确。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双方构成罪名不同的共同犯罪。属于对向犯的第二种。
  学员问:重婚罪的概念是什么?重婚罪,如果甲未婚,明知道乙已经结婚,仍与乙领取结婚证,甲也构成重婚罪吗?
  老师回复:是的,这里甲乙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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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恨你不容易??重婚罪追溯制度思考
想说恨你不容易――重婚罪追溯制度思考
“律师,我能告他们重婚吗?”一个憔悴不堪的女人坐到了我面前,她头发斑白,脸上皱纹又多又深,看起来大概六十岁左右,她还推着婴儿车带了个一岁左右的小孩,“这是我孙子”正当我诧异的时候,她赶紧解释到,但是问及她的年龄,不禁让我大吃一惊,她才四十九岁!一个不到五十岁的人,却看的像六十岁了,定是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煎熬。在她的叙述下,我听到了她的故事。
  一个女人,一个不到五十岁已在深圳生活了近二十年的女人,一个年老色衰平凡的女人,将会有怎样的故事?
  二十年前,她已结婚生子,为了支持丈夫的会计师事业,她任劳任怨,工作之余将家务重担包揽,之后,丈夫也争气,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并直接到深圳寻找发展机会,他成功了!奋斗不到十年,他不但在深圳买了车与房,将她和儿子接到了深圳,还开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日子过得平淡也平凡,她和丈夫的感情和家庭也和日子一样平淡和平凡。这样的经历,是到深圳发展的芸芸大众的经历,司空见惯,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精彩和风花雪月的浪漫。她很满足这样平凡的人生旅程。
  但是有一天,她突然感到恐惧了,她察觉到了丈夫的异常,本来她也习惯了面对与丈夫几近亲情而无爱情的婚姻关系,但毕竟还是完整的家,如果有人侵犯,她定会拼死捍卫。她也曾无数次担心,也曾无端地陷入迷茫。然而,该来的还是来了!这世上,越是荒唐的事,越是容易发生,所以到头来,也没人觉得荒唐了。几经侦察,她发现了丈夫早有外遇一一准备的说,是包养了一个女人,还与丈夫生了小孩,待她发现时,小孩都三岁了!刹那间,她的世界坍塌了!她歇斯底里,像一头愤怒的母狮,痛苦地咆哮,然而,丈夫却是一头自私的公狮,不顾廉耻地“捍卫”他一夫多妻的状况,为了所谓的家庭,她不可思议地妥协了,为了所谓的家,在家里人的调停下,与丈夫签订了一份荒唐的协议:丈夫将家庭财产的一半交她掌管,丈夫承诺做到妻子与情妇两边兼顾,即丈夫可以堂而皇之的过上拥有两个女人的生活。正如上所说,在当下社会,这样的协议出笼,没人觉得荒唐。
  但是,苦难并没有因此了结,她已经结婚的儿子,居然患了精神病,不但不能上班,还要人照顾,儿媳妇在坚持不到三个月后,突然消失了,她必须在家服侍儿子带孙子,丈夫却表现的漠不关心,也不出一分钱,仍然泡在情妇那边。她心力交瘁,头发倏然已白了大半,脸上皱纹显现。正在她痛苦焦虑不堪的时候,更意外的事情又发生了,她得知了丈夫因为买房给另外一个情妇打上了官司,原来是丈夫当初为博得情妇的欢心,买了一套房子,将其中一般的产权赠给了那个女人,现因与那女人闹翻了,加上房价翻番,于是,丈夫恬不知耻的要收回那一半的产权。最后官司输了。当她知道时,官司早已结束,她想办法找到了丈夫与前情妇打官司的法院判决书,她丈夫在现在这个生了小孩的情妇之前,居然还有一个情妇!这一次,本来已经饱受折磨的身心再次收受到致命打击,她迅速衰老了,头发白了,也掉得稀稀疏疏了!但是她不能就此倒下,她还有儿子孙子要带要养啊!然而,更要命的是丈夫为了他的情妇,居然悄悄开始转移变卖财产,小车卖了,一个商铺卖了,她要反击,她不能坐以待毙!她要控告他们重婚!
  “你有他们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证人吗?你有他们生了小孩的亲子鉴定等书面证据吗?”作为律师,我知道要控告重婚罪有多难!
  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重婚罪的认定和追诉作出了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说的结婚不仅仅指领取结婚证,还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重婚罪属于几百个罪名里面仅有的两三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你要控告他人重婚,必须你是直接受害人,并且要你本人直接起诉,证据由你自己调查提供。法律之所以规定重婚罪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是因为重婚罪事关家庭的稳定,因为一旦追诉,家庭将会瓦解,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还有维持婚姻关系的想法,完全可以决定不起诉,因此,国家不会主动干预,将决定权交给了受害者,无疑,这是人性化的合理规定。相对自诉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公诉,也就是说,只要有刑案发生,任何人都可以报案,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动用国家强大司法公权力,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一旦受理,原则上不存在撤诉,而必须最终做出判决。所以,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疑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告了,表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不会同意的,因为这是国家公诉。
  但现在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权力交给你了,不可谓不人性,但是权力如何行使?没有法律措施保障的权利还能算是权利吗?公诉案件里,调查取证的义务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完成,即侦查,为达成这一任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侦查的权力和手段,可以询问证人、到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有关个人和单位必须配合调查不得拒绝,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现场勘查,可以采取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剑指你的人身自由。你能想象 ,如果没有这些侦查的权利和强制措施,能指望请犯罪嫌疑人喝茶时招供吗?要知情证人作证,在当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愿意得罪别人给你作证?不是有人要问,你可以请律师,请私家侦探啊,可是,在我国,律师的调查权利极其有限,而委托私家侦探不要说费用高昂,还存在可能违法取证的风险。所以,不难理解,除了直接领取两次或以上结婚证的情形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取证之外(这种情形是非常罕见的,毕竟没那么傻去领多个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行为要受害者自行取得控告重婚罪的证据,对于平民百姓是难于登天啊!
  她,就这样遭遇了控告丈夫与情妇犯重婚罪尴尬,因为她几乎什么证据也拿不出来!尽管她亲眼所见丈夫和情妇带着他们出生的小孩!
  当我给他她解释分析时,她落泪了,她摇摇头,说:“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还说法律是正义的!”
  是啊,迟到的正义不能算正义,难以实现的正义怎能算正义?我认为包括重婚罪在内的几种不告不理的犯罪,赋予受害人决定是否告诉的权利的制度设计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对实施权利的保障过于漠视,导致权利的行使过于艰难,为何不对法律予以修改呢?
  我认为,不告不理,顾名思义,就是受害者告了,你就要理,所以,当受害者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侦查,这样,作为往往是弱者的受害人一方,能得到公权力的帮助和救济。当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得了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受害者最后决定是非向法院提出控告,决定的权利还是交给受害人。如果这样来修订法律,既尊重了受害人的自主决定控告的权利,又对这种权利有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这样,有利于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是对敢于以身重婚者、猖狂的小三小四者予以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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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领导听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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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军营听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汇报。吴军营同志对近年来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就如何加强处室建设、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强调依法行政。司法鉴定管理特别要依法、依规、依程序,要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站在管理部门的高度把握态势,研究问题,提出办法、措施,促进整个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有工作激情。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用心研究专业知识、管理知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三要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要积极、稳妥、审慎地做好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工作、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筹建工作;要善于捕捉影响到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层面的问题,要有分析意识,从总体上、全局上把握上海司法鉴定的状态,找出制约发展的症结所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文章来源:
[上海-上海]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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