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在多长时间内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益

公安机关无权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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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落实的对接机制
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概述,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司法机
关运用恢复性程序,对有关刑事案件在各诉讼环节首先适用专门的调解,
以追求和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一种刑事案件处理办法。
“南通大调解模式”已被中央和江苏省政法委确定为解决社会矛盾
的主要方式之一,司法机关也开始探索和尝试了办理刑事案件与“大调
解”对接的机制。笔者认为,研究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得以实现的对接
机制对丰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大调解”体系,通过制度设
计和程序上的有序衔接,有效利用“大调解”体系所整合的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中心等机构和资源解决各种检察机关和“大调解”机构工作中需
要处理的矛盾和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从 2003 年
到 2006 年,南通地区检察院共起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案件 300 余件,
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消弭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相处的作用。对于其进行
理论上的探索,形成更为完备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而成为一种法律规定
的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刑事和解制度与实践的分析,通过对检察机
关检调对接工作实践的研究与可行性分析,从而对“检调对接”的工作
流程与规范做了具体设计。
检察,刑事和解,对接机制
ON THE COMBINATION MECHANISM OF VICTIM-
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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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摘要】: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我国轻伤害案件发案率激增不断,这一现象在农村、城乡结合部最为突出,其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刑罚所具有的自由、秩序、正义等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有时刑罚所造成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及留下无法修复的社会关系等负面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如何更好的体现刑罚的价值,减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如何关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等问题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轻伤害刑事和解是指在轻伤害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通过与被害人之间沟通协商,同时,经专业法律人员在其中充当“调停人”的角色调解,促进双方沟通和交流,从而达成一系列谅解方案。世界各国“恢复性司法”、我国“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理念为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基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首次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内容在单独章节列出。这使得实践多年的刑事和解在立法层面上初步得以确认,但是,在内容、程序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仍处于一个漫长的探索、研究阶段。
目前,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已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热门课题,但专门系统研究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成果还比较少。笔者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在日常执法中经常接触到轻伤害案件,也深知妥善处置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因此,把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借鉴前人的有关研究成果、考察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与成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既符合本土法律环境又具备理论框架支撑的中国特色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设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文章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归纳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全文除引言、结论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轻伤害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概述。文章首先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等进行了界定,并对与刑事和解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分析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国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在考察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国家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上述国家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第三部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价值与基础。文章阐述了确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制度价值,同时,论述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思想基础、政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从理论层面探讨了确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有其科学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部分,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及成因。文章论述了我国现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程序规定不完备、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方面的缺陷的同时,进一步分析了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是因为立法技术缺乏科学性、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等原因造成的。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和配套制度的缺陷,文章认为,应在各省市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及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和解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详细、全面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规定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轻伤害刑事和解配套制度。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D925.2【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0引言10-13 (一) 选题的依据和意义10-11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1-12 (三) 本文研究方法12-13一、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13-19 (一) 轻伤害案件13 (二) 刑事和解13-17
1. 刑事和解的涵义13-15
2. 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15-17 (三) 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构成17-19二、 国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19-23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19-20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20-21 (三) 国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21-23三、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与基础23-35 (一)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23-27
1. 社会价值23-25
2. 制度价值25-27 (二)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27-35
1.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27-29
2.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政策基础29-30
3.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30-31
4.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践基础31-35四、 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与成因35-38 (一) 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35-36
1.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不完备35
2.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配套制度缺失35-36 (二) 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的成因36-38
1.立法技术缺乏科学性36
2. 传统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36-37
3. 立法者受复杂交织理念影响37-38五、 完善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38-45 (一) 完善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内容38-41
1. 界定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38
2. 细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38-39
3. 明确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39-40
4. 确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40-41 (二) 健全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配套制度41-45
1.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损坏赔偿评估制度41-42
2. 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42
3.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及未成年人保护等配套制度42-43
4. 建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联动机制43
5.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主持和解模式43
6. 健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机制43-45结论45-46参考文献46-48附录48-51后记51-52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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