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后,被告可以查阅原告与被告的区别方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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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均享有( 的权利。A.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C.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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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均享有( 的权利。A.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C.查阅补正庭审笔录D.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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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老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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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被告起诉索赔 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坚 高文姬)建筑公司于一起不当得利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在另案的执行款;之后,被告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起诉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4月1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首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律师费、违约金等损失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2011年7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龙某、蒋某、张某三人不当得利,请求三人连带返还款项70万元。该建筑公司于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龙某三人在另案的执行案款共计73万元。2011年年底,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龙某三人以建筑公司在不当得利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在不当得利案中支付的律师费及三人因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归还借款产生的违约金和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不当得利案中对龙某三人在另案的执行案款申请保全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生效的判决书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龙某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建筑公司有通过申请保全损害其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故建筑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不具备民事侵权的基本要件,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龙某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属于本案的直接损失或既得利益损失,故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驳回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律师费、违约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老友说法 该案法官表示,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生效判决对诉讼请求支持与否来判定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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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
19:50& 万国学校
  一、证据保全
  (一)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启动方式
  (1)诉讼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或者(2)人民法院依职权。
  注意: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必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这与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交申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
  4.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不是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
  (二)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目前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作详述)。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启动方式
  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是将成为原告的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见《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
  3.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与诉前财产保全是不同的);但是如果经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影响
  与财产保全不同,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证据保全不影响案件的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有关申请财产保全对案件管辖的影响,请参见地域管辖以及财产保全专题的论述。
  [例1]张某与某出版社团著作权发生纠纷,张某准备就此起诉某出版社,下列关于证据保全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没有提供担保便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该申请
  B.张某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因事务繁多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该保全措施
  C.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因发现某出版社有转移证据的行为,该法院直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张某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第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保全证据,该法院接受申请
  [答案]A、B、C。
  [例2]山南豆腐店认为海北腐乳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因而以其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后,因证人王某要出国,因而被告海北腐乳店欲申请证据保全。请问其作为被告,对于证人证言能否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能,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答案]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二、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于本考点,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1.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2.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一般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以上重点注意第(3)-(4)点。
  3.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对于该项事实的内容,《民事诉讼意见》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综合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以上无需举证的内容,要注意并不是一律无需举证:
  ①前述第(3)-(7)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②第(5)-(6)均为生效裁决。如果本诉讼所依据的裁决尚未生效,诉讼应当中止(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例1]张某与杨某签订互易合同。后来由于张某认为杨某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且张某没有补足差价,因而在合同履行地A地诉杨某违约赔偿一案中,对以下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
  A.杨某申请本案陪审员赵某回避,理由是赵某是张某的学生,关系很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B.杨某提出张某签署的已经履行债务的证明书,张某认为那是伪造的
  C.杨某提出张某依据该合同交付的货物其中一批质量有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认可
  D.张某主张杨某认为的所谓可以抵消差价的自己欠杨某的债款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此案已经由B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E.张某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杨某表示异议
  F.杨某提出依据杨某所在地C地的地方性法规,其履行符合规定
  G.杨某提出张某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某表示认可,但认定此合同无效将损害他人利益
  [答案]C、D、E。
  4.自认
  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在司法考试中非常具有可考性,应当注意。
  (1)自认的形式
  1)典型形式是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自认,也不免除举证责任。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有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效的自认,对此例外又有例外: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以上情形中,自认发生的时间只能是诉讼过程中。
  (2)自认可以撤回,但有条件:
  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
  注意以上对于撤回自认的限制,比《民事诉讼意见》要求严格,应当适用本规定(新法)。
  [例]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5年卷(三)第70题)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C、D。
  (3)还需要注意:
  ①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
  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与此相关的一个制度,是认诺,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则法院应当支持该主张。(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
  [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2004年试题)
  A 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
  [例2]在上例中,杨某举出的以下事实,被人民法院认为无需举证,但出现以下情形,杨某仍应当举证?( )
  A 杨某提出张某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认可,但辩论终结前又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因重大误解才自认事实的
  B.杨某提出经本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张某尚欠自己 500元借款可以抵消债务,张某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认定的事实
  C.杨某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张某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
  D.杨某举出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张某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
  [答案]B、C、D。
  (六)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以上几个概念是容易混淆的,需要明确区分:
  1.概念
  (1)按照通说,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同一概念。一定要注意:举证责任说的是,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不利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此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参见下文)。
  对于案件事实经过证明过程,可能得出三种结论:
  ①事实为真,主张方获得有利效果,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②事实为假,主张方承担不利后果,而对方获得有利效果;
  ③事实真伪不明,即不能判断事实真假,此时就出现谁获得有利效果,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就是解决这个问题:谁负有举证责任,此时,谁就承担不利后果。
  也可以这么理解,俗称: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他就败诉;相反,如果其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他并不必然败诉。举一简单的例子:甲说乙欠自己的钱,甲应当证明乙欠钱的事实,如果其不能证明,那么就应认定乙不欠钱,甲败诉;乙也可以举出证明自己不欠钱,但是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欠钱,并不因此认定乙欠钱,乙也并不必然败诉。如此,在此案中,甲对乙欠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3)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2.它们之间关系(一般了解)
  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举证责任
  (1)主张责任,一般来说,会引发提供证据的责任,但是如果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那么就不存在提供证据的责任。不履行主张责任,法院不会认定相关事实。
  (2)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败诉风险。
  (3)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都是由于举证责任引起的,正是败诉风险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积极履行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4)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不能离开具体案件事实而由法律事先作出分配,在诉讼中可以变化、转移;而举证责任是法律事先作出分配并固定了的,不会因诉讼的进展而转移。
  3.举例说明
  张某殴打刘某,造成刘某身体损害,住院治疗。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
  (1)在本案中刘某对于提出张某殴打他的事实负有的是主张责任。刘某对于提出证据证明张某殴打他的事实负有的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如果刘某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张某殴打他的事实,则法院就认定张某没有殴打的事实,刘某对这样的结果(风险)承担的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2)案中,张某提出这样的事实:刘某的伤不是他殴打所致,而是刘某自己损害自己造成的。对此事实,张某承担的是主张责任,如果张某不提出这样的事实,法院将不考虑这样的事实。张某对于该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责任。但是如果张某不能证明刘某的伤不是张某殴打所致,而是刘某自伤所致,这样的事实真伪不明,那么并不因此认定刘某的伤是张某殴打所致而由张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张某并不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张某在此不负举证责任。
  [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双方发生诉讼,甲方诉之于法院。请确定以下表述属于:
  A.主张责任
  B.提供证据责任
  C.证明责任
  [问1]乙方对于提出自己已经支付货款,负担的是什么责任?( )
  [答案]A。
  [问2]果乙方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货款,那么就只能认定其没有支付货款,那么乙方对此承担的什么责任?( )
  [答案]C。
  [问3]甲方对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的事实,负担的是什么责任?( )
  [答案]A、B、C。
  [问4]甲方为证明上述事实而需要提出乙方签发的收货单作为书证证明,此为什么责任?( )
  [答案]B。
  三、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分配中法院的权力
  1.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为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
  2.适用情形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才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必须注意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适用
  1.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参见之。必须掌握的是: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先交货,乙方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交货日期届满,甲拒绝交货。乙方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成立生效,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以下哪些事实由乙方承担证明责任?( )
  A.双方之间存在这个买卖合同
  B.签订该合同时甲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甲方主张自己签订合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D.甲方没有交货
  [答案]A。
  [例2]上例中,甲方应诉后主张合同已经经双方协议变更,由乙方先付款,甲方收款后10日内交货,自己现在没有交货义务。以下哪些事实由乙方承担证明责任?( )
  A.合同已经变更的事实
  B.在甲方主张的合同变更后,双方又达成协议,解除那个变更协议,双方继续执行原合同
  C.签订原合同时没有欺诈、胁迫情形
  D.乙方已经付款的事实
  [答案]B、D。
  2.侵权案件
  此为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需要关注。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举证责任不适用上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7条。此处不再一一列举,择其要点析之:
  (1)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仔细对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与《民事诉讼意见》第74条,可以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到对于什么事项作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因而读者可以不必再看《民事诉讼意见》的规定,只需关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但是必须关注何人(一般为被告)对何项事实(注意不要笼统地说整个案件)承担举证责任。
  请细致阅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必须仔细研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一共列举了8种情形。
  ①其中第(2)至第(6)项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对这些情形又由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而规定,因而必须区别何种侵权行为,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例]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3年试卷三第21题)
  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本题正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注意在建筑物侵权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本题中问的是对于甲的伤害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坠落导致的案件事实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注意不要与被告方的举证事实相混淆,原告方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选A。
  ②第(1)项、第(7)至第(8)项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列,但是也具有特殊性,因而也是比较容易记忆的。仍然需要注意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例]患者甲与某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003年试卷三第98题)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案]A、C。
  3.专利侵权案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规定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举证责任是重要的内容,以下列出几个典型例题,请各位考生根据上述叙述及法条仔细揣摩。
  [例1]下列有关诉讼案件中案件事实,哪些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A.何平诉柳山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
  同于专利方法
  B.村民对爱国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
  C.楼上住户刘某的花盆掉下来,砸破王某家的玻璃,王某诉刘某,就刘某的过错
  D.李新国诉梁正业返还借款,就被告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
  [答案]A、B、C、D。
  [例2]下列案件事实中,哪些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A.因使用被告生产的电视机,电视机爆炸,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害,对于原告受伤害的事实
  B.被告某水泥厂排放废渣,附近农田因受污染颗粒无收,农民起诉水泥厂,对于农田受污染颗粒无收是因为排放废渣造成
  C.甲、乙都在丙附近放爆竹,丙被爆竹炸伤,丙起诉甲、乙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丙的伤害是爆竹炸伤的
  D.张兴旺养的狗将张立民咬伤,张立民起诉张兴旺侵权赔偿,就张立民自己没有过错
  E.患者王某因腰痛在某医院治疗,医院对其采取理疗,后来疼痛加重,继而发烧住院治疗,王某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损失,就王某的病加重是医院的治疗方法不正确造成
  [答案]A、C。
  [例3]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2005年卷(三)第78题)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 &&& 更多信息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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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关键证据如何认定作者:罗光辉&&发布时间: 15:26:50&&&&【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一证据规定,对于民事审判中证据的准确认定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事实上,该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参加诉讼,并充分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中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不提交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被告应诉却不出庭等情形的出现,却时常导致理想的诉讼程序无法成为现实,辩论质证等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缺席审理情形下证据认定规则做出明确规定,法官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将遇到困难,面临的裁判风险会不断增大。因此,缺席审判中证据的审核认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民法院(2009)星民一初字第300号&&&&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九中民一终字第143号&&&&【案情简介】&&&&原告:湖北宜昌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雄,委托代理人刘雪波、杜开春。&&&&被告:李金火,男,汉族,日生,个体户,住江西星子县泽泉乡泽泉村。&&&&被告李金火,系江西共青城李氏飞扬微电机厂业主,日至日,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湖北宜昌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原材料从事生产加工。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加工需要,自日起至日止,共向原告购买了价值82654元的线圈,但支付了61240元的货款,尚欠原告21234元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21234元。被告未提出答辩。&&&&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共青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信息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金火系共青城李氏飞扬微电机厂业主。2、原告自己制作的产品销售清单共49张(日至日),金额为82564元,证明共向被告销售了价值82564元的产品。3、快运公司收据共计52份,证明已将产品交快运公司送达被告。4、原、被告之间从日至日期间的对账单四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情况。5、原告自己编制的与被告财务往来的清单,清单显示被告从2008年至2009年共计从原告处购货83250.37元,已付货款61420元,尚欠货款21817.6元。&&&&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审理结果】&&&&星子县人民法院认为:共青城开发区工商局的个体信息,证明了被告的主题身份,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提交49张产品销售清单和52份快运公司的收据,但这些证据均无被告的签字表示确认,无法认定被告从原告处实际获取了价值82654元的产品,而且产品销售清单和快运公司收据份数也不相符,无法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从2008年3月到2008年9月期间的对账单4份,能够证实原、被告在此期间的财务往来情况。但对账单显示被告在此期间的应付货款已在日付清,原告自己编制的与被告财务往来的清单并无被告的签字确认,而且该清单显示的数据与原告在庭审时陈述的数据也不完全吻合。因此该清单也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分析以上证据,星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其货款21234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昌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宜昌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宜昌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基础上,来对证据进行认证,进而认定案件事实,以期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从而正确解决纠纷。然而,近年来缺席审判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所占的份额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就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进行的。&&&&本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货款而引起的纠纷,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21234元,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是通过快递公司运单交易成立的,运单和上诉人的出库单之所以会出现不相符的情况,是由于中途有退、换货的情形,且被上诉人一审无故不出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支付剩余货款21234元。&&&&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则中并没有“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的类似规定,因此,一审原告关于被告不到庭,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说法,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很显然,上述有关证据认定的规则,都无法适用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时的法庭审理。&&&&那么在缺席审理的情形下,法官应如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呢?笔者认为,在缺席审判中,由于法庭审理缺乏对抗性,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所举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对原告的举证应加以全面客观的审查。在证据认定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1)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放弃了其参与诉讼权利,但这样并不等于被告是放弃了质证权利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概予以认定;(2)对缺席审理中未经质证的证据,证据的审核认定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对待。由于未到庭一方不能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法官不能采取“辩论式”审判方式进行庭审,此时法官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必要的“纠问”,向原告询问与其请求和举证有关的事项。多数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作出案件事实认定,即对缺席审理案件的证据应该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这样就可以辨别其所举证据和陈述的真伪。&&&&最后,从该案的审理结果来看,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充分考虑到了缺席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法官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据都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认定,笔者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是经的住历史考验的。&&&&作者单位:星子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编辑: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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