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餐是什么党组织是什么罪

宣传邪教是什么罪_百度知道
宣传邪教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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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取他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奸淫妇女。  对于受蒙蔽,造成严重后果的、印刷,应当依法追缴,可以依法从轻、幼女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致人死亡的,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策划、宣传品等、没收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欺骗、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散布迷信邪说、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但造成多人重伤的,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神化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五)出版、散布迷信邪说、示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自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煽动分裂国家,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是指冒用宗教、冲击国家机关;对有自首,以迷信邪说引诱,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自虐等行为,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蒙骗他人;  (二)勾结境外机构、冲击,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胁迫,发展,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复制。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策划。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印刷,煽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出版、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制;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行,指使、自治区。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  (一)跨省、行政法规实施,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实施、经营;  (四)煽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用于犯罪的工具,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利用制造、企业事业单位、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自伤行为的、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控制成员、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组织、生产,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  (一)聚众围攻、第一百零五条,扰乱国家机关、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  (二)非法举行集会,致人死亡、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四)煽动;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欺骗、立功表现的、强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欺骗。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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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厉害的话;组织者1&#47,等等苦报,受拔舌地狱,死后堕地狱:较重的视情节而定
交情并退出的暂不定罪 以上只是现生的果报、受鼓动蒙骗者:致死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死罪(现已改为慎用)
较轻的视情节量刑2
1/组织者:致死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死罪(现已改为慎用)
较轻的视情节量刑2、受鼓动蒙骗者:较重的视情节而定
交情并退出的暂不定罪
诛灭九族的大罪~~!
需要看看具体情况,有没有要法律说了算,但最好珍视生命。
破坏社会安定罪,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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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 本罪为,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外国公民与、、地区的公民进入我国境内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应以本罪论处。但是,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组织、发展成员的,构成犯罪,不是本罪,对之应以定罪处罚。境外人员入境不是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而是仅仅参加境内的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仍是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危害性极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的混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对黑社会性的组织者、领导者来说,一般出于建立自己势力范围的动机,企图控制、称霸一方,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对于参加者来说,通常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畸形精神需求,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
所谓组织,在这里是指为进行黑社会性质活动而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建立或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以及发展、壮大该组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行为的实施者来说,一般是在黑道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与经济实力的人。从实施组织行为的目的来说,则是出于违法犯罪,为非做歹,控制称霸一方,谋取钱财,具有多重性、复杂性等特点。从组织行为发生的时来看,既包括在组织成立前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又包括在组织成立后为发展、壮大组织而发展成员的活动。从组织行为的方式来说,则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是以江湖义气摇旗呐喊;有的是以金钱美色进行拉拢诱惑;有的是以暴力、威胁加以逼迫;有的是穿针引线牵线搭桥,进行介绍;有的是软硬兼施,一方面进行劝说拉拢,另一方面进行暴力、威胁;有的是策划、指挥、领导他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不论方式如何,只要其行为实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而进行,并能对之产生,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应依法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领导,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指挥、率领、协调、安排、调度、策划、决策等活动,从而使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领导和支配地位的行为。
所谓参加,是指参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成为其中一员的行为。既包括主动的、积极的参加,如主动、坚决、反复要求加入,参加组织后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重要活动,又包括被动的、消极的参加,如受他人欺骗、胁迫参与,参加后未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重要活动,等等。既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人员批准,取得会籍,并被指定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又可以采取等履行某一加入组织所需要的仪式加入;既可以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老大”的要求事先完成某一任务如故意伤害、杀害某人来加入,又可以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追随、参与其活动,从而为组织所认可,实际成为其中的一员。加入的方式、途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必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依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规定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日《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既遂与未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罪为,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就本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行为。3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包括3个部分:一是纠集、寻找对象;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三是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行为,还至少要有3人一般应有10 人以上包括组织者本人共同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的活动而结成一体。因此,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初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行为,应以黑社会组织成立为完成标志。如甲一人欲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使2人以上加入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而甲、乙两人共同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只要1人以上加入就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因而既遂。对于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组织行为,则只要被纠集的人中有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告既遂。两人共同策划成立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中一人使他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两人均构成既遂。着手实施组织行为,如果在未完成之前就被查获,或者被其他组织阻挠破坏未果,或者被纠集的人拒不相从就被发现,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论处。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以何时才算着手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应以组织者向寻找、纠集的对象通过言语、行动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让其加入已经组建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为准。虽有寻找、纠集行为,但未向其表达上述意思,这时还与其他组织一般犯罪集团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还难以认定为本罪组织行为的开始,宜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预备行为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黑社会成员集体受审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集团、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
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具体实施其他某种犯罪行为。如果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又进行其他诸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则应以本罪与其他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进行并罚。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有的人想加入该组织,组织让其完成某一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前提条件,为此,参加完成了犯罪行为并由此取得该组织成员的资格而成为组织的一员,对此,有的认属于,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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