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起诉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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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3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那么,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或者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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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其起诉条件包括: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
  (2)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权利必须是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是他人的权利。
  (3)原告认为被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是一种&认为&。
  (4)原告不一定单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并不一定是因为其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是经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4)确认被告资格以《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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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当代东方: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_当代东方(000673)个股公告-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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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公告正文
当代东方: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3&&&&&&&&&&&&&&&&&证券简称:当代东方&&&&&&&&&公告编号:&&&&&&&&&&&&&&&&&&&&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春天融和”)、杨伟、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曲江春天融和”)的合同纠纷案于日开庭审理。&&&&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霍尔果斯春天融和、杨伟、西安曲江春天融和涉及的诉讼金额总额为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原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芳&&&&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被告二:杨伟&&&&被告三: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日,公司与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签署了《电视剧<嘿,孩子!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嘿,孩子!》。&&&&之后,公司与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签署了《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需向公司支付投资款本金及投资收益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且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出具确认书,为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履行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仅向公司支付款项共计5000万元,尚余万元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未支付。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及被告二、被告三均未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向公司支付电视剧《嘿,孩子!》的投资款本金及投资收益款项。为维护公司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万元;支付自日起至被告一支付全部投资款本金及收益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日违约金共计万元);以及支付原告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35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4、诉讼进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诉讼,并于日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尚未宣判。&&&&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宣判,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五、备查文件&&&&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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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执笔人:吴晓芳)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42-145页。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执笔人:韩玫)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第109-113页。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却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直接起诉。
(执笔人:肖峰)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40-144页。
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执笔人:韩玫)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15-119页。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执笔人:王毓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96-202页。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执笔人:关丽)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23-129页。
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再审申请且未超过两年的再审申请期间的,应当一并审理。
(执笔人:姜强)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1-147页。
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执笔人:于&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第136-141页。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笔人:王友详 钟伟珩)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14-118页。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执笔人:王友祥 仲伟珩)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97-99页。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执笔人:沈丹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25-128页。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执笔人:仲伟珩)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58-166页。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
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毓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84-190页。
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49-153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笔人:于蒙)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8-163页。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执笔人:仲伟珩)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并应同时要求原审审查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执笔人:仲伟珩)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4-159页。
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执笔人:沈丹丹)
&&&&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第158-161页。
&&&&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诉讼程序类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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