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劫罪批捕的公安机关第一次交材料最高人民检查院院是不是还是会以抢劫罪递交,还是可能会以别的罪递交

抢劫罪成功辩护为寻衅滋事罪获刑仅六个月案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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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成功辩护为寻衅滋事罪获刑仅六个月案的心路历程
四川刑事律师网陈世洪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的案件,律师采用的是从以从较轻罪名入手,提出本案不当认定为抢劫罪,只是寻衅滋事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当事人也仅仅在宣判后,一月后就刑满释放,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第一、基本案情概述:
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在成都开了家小旅店,住客郑某一来二往,可能喜欢(暗恋)上了老板娘(被告人的母亲)。因此,常常在半夜睡不着的时候,发点短信,聊表相思之苦。这事情或许被其丈夫察觉,夫妻俩因此关系不和,常闹别扭。
被告人刘某在使用其母手机中也接到郑某发的类似的短信,也曾听父亲说起这事后,心想俺刘二娃啥场面没见过,哪能容得下这口窝囊气,定要给老父讨个说法。某天,得知郑某又来住店了,于是邀约了几个兄弟伙赶到旅店。
刘某直接把郑某叫到旅店另一房间,就和郑某摆将起来。有关内容,受害人郑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这样讲述的:刘某先是问郑某和其母到底有啥关系?郑某说没啥子关系。刘某当即就打了郑某一耳光,大骂他不老实。说发的短信,他都看到了(并翻出短信)。郑某当时就遭受到一个下马威,一时间没了主意。刘某就说这个事情你看怎么办?郑某没有吱声。刘某说那你借给我5000元钱怎样?郑某说没有那么多钱。刘某就抽他并说,你不是有钱借给过我的妈吗?郑某还是说没有。
这个时候,从门外进来了刘某的一个哥们,对郑某说:“大叔,你跟刘二娃好生说,刘二娃才从山上回来,不要惹他,他脾气有点暴躁喔。”刘某随后就从裤兜手里拿了把折叠刀,一晃一晃地在郑某面前一边把玩,一边叫郑某把钱包拿出来,郑某说身上没有钱。刘某就直接去搜身,从郑某衣裤兜内拿出钱夹,翻出100余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和一部小灵通手机。后用钱夹击打郑某头部说,这不是钱吗?还不老实!并喊他说出密码,僵持了很久,郑某最后还是说了。
刘某随后就对郑某说:“你娃等到起,我去查!不许走,你娃走到哪里,分分秒秒钟就找到,归一不到哈!”郑某看到房间外边有刘某同伙朋友些都在,就只有呆在房间内。
刘某外出找了家附近的ATM机查询了,其中一张银行卡内确实仅有10多块钱,另外一张,密码错误。刘某遂赶回旅店,把郑某拉出房间走到旅店后的一块空地上,气急败坏地说:“你咋个可能会没有一点钱呢,你娃是在耍我!”并推攘他。郑某一看,空地四周站起围观的都是刘某的朋友,想溜也难。推攘中,郑某倒地,刘某狠狠用脚踢他。郑某大呼:“抢人了!抢人了!”刘某等人四处逃散。
很快警察接到郑某报案,到现场来察看。但没有发现刘某等人,后动员其刘某家人通知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刘某至此没有回去,在外避风头。但三月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以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批捕,并起诉到法院。
第二、律师办案经过
一、问询委托人刘母了解相关情况
我从刘母口中了解到:自从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找刘母问过他笔录,内容是问她是否和郑某有其他关系,是否借过郑某钱。刘母只是承认郑某发过追求的短信,否认有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借钱事实。公安机关又询问了郑某,郑某均否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又调查了事发当时刘某的朋友,其朋友均否认是刘某喊起来的,都说他们在旅社耍,无意中碰到,不晓得刘某和郑某因为啥子事情在争吵,他们还劝过有话好好说。
我还了解到刘母说的此前常去派出所问情况,并得到办案派出所周遭的所谓“二派人士”高人指点,喊刘母要准备拿钱出来摆平事情,不超过一个月后保准放出来。刘母遂和中间人接上头,开展了如此这般那般的“解救”工作。那段时间扳着手指,数着星星月亮,一个月煎熬过去了,望穿秋水,还是不见儿子出来。在这过程中也不止一次催问中间人,从最初对方答复的的正在办,到后来的不置可否,王顾左右而言他!刘母内心可谓经历了从希望、盼望、失望到最后绝望的的过程,真的苦煞了这位母亲的。
刘母这时才醒悟不能再迷恋“二派哥”,“二派哥”或许只是一个传说。因此,觉得去咨询下正规的律师。希望律师介入,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律师的前期会见及和与办案单位公、检交换意见工作
我受托之后,到公安局法制部门办理会见手续,办案警官陪同会见。会见当时,刘某并不承认他犯罪,只是说他与郑某间是小纠纷。缘起就是他质问郑某和其母的关系,并得知郑某有闲钱(曾出借给其母亲),他为此想向郑某借5000元。郑某自己拿出的现金和银行卡,也说道卡里没有钱,并说如果不信可以去查。所以他后来就去查,试试看郑某是否说的是实话。拿他的手机,主要是为了取出电池,切断其对外联系,怕郑某打电话搬人马来打自己(自己走的时候,把手机和卡都丢在旅社桌子上了的);还有他害怕郑某跑掉,出去喊人来打自己,就有阻挡动作,所以发生了点抓扯;他踢郑某是因为看到郑某弯腰下去要捡砖头要打自己。如果郑某确实伤到了,他愿意赔钱,也只是伤害的问题。现场的其他人是他同学、朋友,并不是他故意喊来的,他们有的早就在旅店来了的,只是来耍的,并还好心劝过架。
事后律师和办案警官交换意见时,警官说刘某是个“老娃娃”,看他嘴巴有好硬。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取保等。
此间,刘母天天催问我刘某的事情如何了?公安为啥还不放人。而且还说郑某喊她给5万元钱,他可以想办法,把事情化了等等。刘母非常着急,问是不是该给钱等等。我当即指出:公安机立案后,不会因为受害人喊撤就可以撤,因此,不如你让郑某到公安派出所见面就可知道详情了,刘母后来说曾多次叫郑某,郑某不愿去派出所。
没几天公安机关就通知刘某家属去拿逮捕通知书了。据此,刘母也不好再说啥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本案,向公诉机关提出,罪名是否适当,并提出只是涉嫌“寻衅滋事”建议,但公诉科的同志,没有采纳。
案子移送法院后,我复制了全部案卷后,再次会见了刘某,并问询了相关情况。刘某表示他在看守所里面也收到起诉书,号子里面的朋友都给他分析了,他跑不脱,最低都要挨三年(抢劫),他自己也说看有办法争取从轻判处。因此,他情绪极度低落,干脆到后来称病,莫名大呼小叫,看守所只得送到医院留观治疗。
我整理了思路,决定从较轻的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并想再次前往检察院想征询点意见。这次公诉科的人表示:刘某主观是不是借钱(因为压根他就不想还,也没有能力归还),而是为了占有受害人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应当定抢劫罪。你要辩寻衅滋事,是你的权利,我们可能会就其没有认罪,更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重处罚。
三、出庭辩护阶段
对此,律师权衡利弊,还是坚持自己的辩护方案。庭审中开宗明义阐述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即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中,关键一点在于主观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之后,结合公诉机关出示的受害人陈述等证据一一提出辩驳意见:其一:虽然受害人郑某否认有有追求刘母的事实,但我们应当看到,郑某有为顾及情面,没有说真话的可能;因为刘母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是承认郑某曾多次发过有示爱内容短信给她的,只是因时间较久,电信数据库没有保留该记录。这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不是在凭空编造事实,捏造莫须有的借口。案件的缘起应当是与郑某明知刘母是有夫之妇而追求的不道德(过错)行为引发有关。
其二:刘某前后供诉中均说找郑某(而且也认识郑某)是为了质问其和母亲有何关系,为啥纠缠其母,导致其父母关系不和。在和郑某摆谈之中,有过言语争执,基本内容是骂郑某一个穷打工的,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吃多了,皮子紧张。从刘某的当时的心理状态分析:刘某认为这个不光彩的韵事传扬开来,感觉面子上挂不住。郑某爱上了不该爱上的人,而且还拒不承认。因为朋友们都知道我刘二娃是有点脾气的人,郑某在我家地盘上惹到了到了一个不该惹的人,不能就这样算了。临时起意,提出借钱。一则是为难下郑某,奚落下其穷酸,再则是若真的借到钱了,到时候后不会痛快归还,无非是让郑某蚀点钱财,承担因冲动带来的惩罚;郑某既不认错,态度又强硬不配合的话,刘某殴打他也是符合其逞能的行为模式。必然会发生给郑某抖松下皮子,给点烈害,长点记性、教训,以示对其不得再次骚扰刘母的警告。故,刘某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而应当是逞强好能,耍霸道,显威风借此满足其不正常的心理。
其三: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有采用暴力相威胁,后取得财物的情况仅有受害人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客观上不能排除因事发后郑某心情愤怒,有泄愤意欲让刘某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目的而夸大其词的可能。包括说刘某向其展示了折叠刀相威胁,公安机关也没有这方面的物证证实。
其四、辩护人需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有暴力威胁殴打郑某,取得郑某现金、银行卡、手机等事实,从整个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到底是在何时何地采用的何种暴力方式等,公安机关除了仅只有郑某的单方陈述一个孤证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或者说证据是不足的)。更何况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提出借钱后,是郑某是自行翻出钱包给的100余元现金,到卡上去查款,是应郑某所建议。刘某承认打了郑某只是气不过郑某不该耍他,让他白跑冤枉路区查询银行卡。卡和手机刘某事后也是放在旅社大堂桌子上这个公共的场所了的。在这里请注意,刘某供述的踢了郑某一脚的行为是发生在强拿硬要行为终了后的行为,并非所谓用当即采用暴力殴打获取钱财行为,此时郑某没有任何财物可供强拿硬要,刘某是明知的。
第三、判决结果
法庭也注意到现有的证据只能显示郑某财物是刘某在旅社房间内得手的,郑某陈述在房间内被刘某采用暴力强迫威胁取财的事情,系孤证。郑某在旅社外的与刘某发生抓扯的时候,客观上并没有因此被强拿硬要财物的事实。基于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法庭辩论非常激烈。公诉机关提出了被告人刘某在旅社房间内外实施的行为是连续的暴力威胁取财行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并没终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合议后最终没有支持公诉机关对刘某构成抢劫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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