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水平高于县级 单位交地方后工资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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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津贴补贴 广西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作者:工资计算网小编
导读:近日,工资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获批准,并将开始施行。施行 绩效工资 将会对事业单位带来哪些显著的变化?工资网走访了相关部门并就这些疑问采访了相关人士。据
近日,工资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获批准,并将开始施行。施行绩效工资将会对事业单位带来哪些显著的变化?工资网走访了相关部门并就这些疑问采访了相关人士。据悉,施行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工资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施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施行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据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范围。
全面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一些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收入水平过高,而公益性强、创收能力弱的单位收入水平又过低&&&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事业单位中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收入差距都比较大,津贴补贴等收入分配也不一致,这一&尴尬&导致部分事业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了公益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工作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惹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三步张开。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分别于2009年、2010年启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惹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工作。今年,全区事业单位将全部施行绩效工资。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取消资金原创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恰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怎样构成?
区直一事业单位的职工小黄认为,事业单位全面施行绩效工资后,他很关怀绩效工资怎样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别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原创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
基础性工资占多大比例?
据介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全区统一建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则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详细分配方式和方法由各事业单位确定。
根据规定,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详细比例和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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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谁能帮我找到2006年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或告诉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的有关规定。谢谢!!!【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辽宁省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JP3〗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财政、组织、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所构成。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各地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财政性资金定项、定额或零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提高。首次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 50%-70%,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确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岗位(职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也可在绩效工资总量50%-7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和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对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岗位(职务)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统筹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的增资部分以及其他属于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归并,归并后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律予以取消。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劳模津贴等,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财政补助政策,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应届毕业生网友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观、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专科以上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   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一)。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   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 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   3.审批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1.基础工资, 以现行基础工资四十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任职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档次。   4.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   套改上述工资后,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几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3.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岗位津贴。   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原则上取消。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金发放办法。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计发。由于机关考核工作今年尚未全面开展,因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   (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二十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四十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七十元。   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一档五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六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科员一档六十三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七十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九十九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一百零九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一百一十六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   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1.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各设八至十个档次。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共分五级,每级设一个工资标准。   2.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共设十三个档次。   3,机关工人的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奖金要适当拉开差距,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岗位工资。   将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已确定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现行技师职务津贴和地区、部门试行发放的工人技术等级补贴即行取消。   现执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岗位工资并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进行调整。   3.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将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   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四)正常增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通过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合格的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的工资标准。   3.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在调整职级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   (五)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其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三)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例如,某技师退休前,岗位工资二百六十二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四十五元,无论其退休当月奖   金实发数额多少,奖金均确定为一百三十一点六元,即(262+45) ÷70%X 30%。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四)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可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前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不确定级别,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这一时期应增加的工资。   (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这次套改新工资标准时,不与职称挂钩。其中,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公安干警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职级工资。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津贴标准另行确定。   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劳改劳教干警和法院、检察院法警等,均按此办法办理。   (五)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建立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套改,仍按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16号)确定的原则执行。   (八)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职务工资套改按下列标准执行:局长、副局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   (九)根据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号)确定的范围,广州等八个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套改办法套改职级工资(此规定不涉及机构规格问题)。   (十)机关工作人员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增资额未达到三十五元的,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   (十一)现执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六类工资区标准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其现行工资高于六类区工资标准的部分暂时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六、组织领导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京机关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审批。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新增加的工资可采取分步兑现的办法。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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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专科毕业生每月 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土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机关新参加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自行负担;辽宁、山东两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四市自行负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工作人员调资方案   从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土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自行负担;辽宁、山东两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四市自行负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标准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给。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自行负担;辽宁、山东两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四市自行负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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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采取的办法是:50元用于增加基础工资,另50元用于调整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现行的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到115元-1166元。十五级至一级两项合计增资额,最高为496元,最低为80元。调整后最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为2251元,最低为395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调整人员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标准大体参考机关同职务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如何调整?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时间界限和增资办法及数额方面有明确规定。以日为界,对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我省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对离退休人员离休时有职务的,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二是离休时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三是符合享受每月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实施?   这次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由于今年的年度考核要到明年才能完成,因此,文件规定今年的奖金在明年1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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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变动审批   根据省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生变动的,在填写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的同时,还需分别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详见表1、3)。按职务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审批,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审核时,需携带新建工资变动审批表和新、原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   2、将2006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原沿革卡)截封,并复印一份。原件待建立完新的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后,存入个人档案。复印件作为今后日常管理用表。   要求:对原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和经办人章。   二、工资基金核定工作   1、各主管部门于―6日到市人社局(三楼服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工资基金和人员管理手册。   2、工资基金核定时间安排。详见附表   3、办理工资基金核定时,需携带2011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2012年1月职工工资单。   4、工资基金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不予受理。   5、2011年未填写支付记录和未经银行、财务核定金额的单位,不予核定2012年工资基金。   6、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市人社局核定工资基金。   三、人员管理手册核定工作   1、人员管理手册核定时间与工资基金核定同步进行。   2、请各单位持最新编制文件(复印件)和人员管理手册到市人社局(三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办理。   附:   1、鞍山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2、鞍山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   3、鞍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4、鞍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沿革卡)   5、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核定时间安排表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鞍山市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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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党中央、国和院决定,从日起,对公务员、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做出重大决策。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效解决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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