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后把房子卖了,补偿款由前房主还是后房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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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半年多,双胞胎文化公司何时支付50多万赔偿款?
&&编辑:丛龙慧
4月18日,呼和浩特市读者赵女士向本报反映:&日,我的孩子小辛与另外一个孩子小何受雇于呼和浩特市双胞胎文化礼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胞胎文化公司&),去托克托县主持一场生日庆典。庆典结束后,双胞胎文化公司的丁志刚驾车在送两个孩子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两个孩子都受伤了。后经法院判决,双胞胎文化公司应该赔偿双方共计61万多元,但是直到今天对方仅支付4万元,剩下的57万元赔偿款迟迟不支付。&
据赵女士介绍,车祸发生后不久,双方家属分别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份,玉泉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被告双胞胎文化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小何、小辛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1.8万余元和29.3万余元,被告丁志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玉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胞胎文化公司负责人丁志强与被告丁志刚(二人系兄弟关系)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赵女士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日,丁志强与丁志刚分别跟小辛、小何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胞胎文化公司及双方分别支付小何和小辛各项费用30万和25万,协商在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赵女士告诉记者:&《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胞胎文化公司、丁志刚在日前分别支付给小辛、小何各2万元,后来就再也没有支付了。无奈之下,我们又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4月22日,记者分别与丁志强、丁志刚取得了联系。二人都表示,他们目前没有那么多现金,如果当事人同意,他们可以把土左旗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给当事人,以此来顶替赔偿款。对此,赵女士表示,丁志强、丁志刚并没有跟她说过用宝马轿车顶替赔偿款一事。
采访中,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特木尔告诉记者:&由于双胞胎文化公司未在协议规定日期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在日就恢复了对案件的执行程序。开始执行时,被执行人不太配合。我们曾打算拘留丁志强,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丁志强是玉泉区政协委员。由于对政协委员拘留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我们就先通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查封了丁志强名下的一辆路虎车的车辆手续。我们通过多方查找又发现丁志强在土左旗有一套商品房,丁志强也愿意将商品房以顶账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方。但是由于房子目前没房本,原告方并没有同意。我们在积极执行此案的情况下,也希望小何和小辛的家属配合我们寻找到那辆已被查封的路虎车。&
就玉泉区政协委员丁志强至今未完全执行法院判决一事,记者来到玉泉区政协采访。办公室主任曹建林告诉记者:&丁志强是玉泉区政协第七、八届委员,该届任期到2017年。此前,赵女士她们曾到单位找过我,我随后也跟丁志强进行过沟通,丁志强表示会妥善处理此事,我们对其个人行为能做的也就是调解。&
据了解,《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委员守则》第三条规定:委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本级政协的各项决议。(记者 田凤元 郭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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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房产让我起诉后被法院查封,现在判决书已生效,借款人打算卖掉被查封的房子还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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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一个三方协议,由买方直接把购房款交付给你方,然后再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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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本人租房合同与房主签了10年,房主去世合同没到期,继承人把房子卖了!合同还生效么?我该怎么做!_百度知道
本人租房合同与房主签了10年,房主去世合同没到期,继承人把房子卖了!合同还生效么?我该怎么做!
提问者采纳
租户有权优先购买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合约等,要求中止继承人的交易。双方各项权益可以延续原合同合同还有效。2,可以拿着租赁合同到当地房管局备案.“买卖不破租赁”,这是法律界常用的说法.如果交易尚未彻底完成!1,待各方协商一致再继续交易.继承人继承房产同时必须承担遗产所附带的一系列责任.房屋过户后租户与新房主重新签订租房合同。3,就是房产买卖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关系,也可以双方协商新合同。4,法理上对你有利.以上理由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法律支持。6。5,也可以请律师协助你交涉,否则卖主在交易中存在隐瞒事实行为,卖主必须明确告知买主房屋租赁情况并得到买主的认可。祝顺意,一切不良后果由他负责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帮我大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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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10年 房屋收购款还没到手
(评论条)来源:潇湘晨报 07:55:14编辑:杨玲艳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日,90岁的张老太太手里拿着判决书。判决书已生效10年,而房屋收购款还没到手。图/记者李坤
6月6日,长沙市民熊端再次来到开福区法院,要求执行2002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熊端说,他已经不记得这是第几次来法院了。
原来,熊家的房子被拆除后,熊端的父亲熊宗育于1998年跟开发商签订了协议,由开发商支付熊宗育32万元,但直到熊宗育去世,开发商还有18万元未付。2003年法院判熊宗育胜诉,要求开发商支付房款和违约金。然而10年过去了,熊家还是没有拿到这笔钱。
熊端说,母亲今年已经90岁高龄,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执行的那一天。
熊宗育在开福区北站路(现湘雅路)166号有一栋私房。日,熊宗育与开发商原长沙市住房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住房公司)签订《私房产权收购协议书》,由住房公司以3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私房,约定在日前付清。
熊端说,住房公司分两次共支付了14万元,但剩余的18万元迟迟未付。1999年,熊宗育去世。
2003年,开福区法院判决,由住房公司支付给熊家18万元房屋产权收购款及该款逾期未付的违约金。然而直到现在,熊家还是没有拿到这笔钱。
资料显示,2001年,长沙市工商局吊销了住房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未清算其债权债务。熊端介绍,他曾多次找到开福区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袁某,但袁某告诉他,住房公司名下已经没有资产了。但2006年熊端请律师查询后发现,住房公司名下还有数栋房产。
一位熟悉熊宗育与住房公司案件的律师介绍,就本案来说,公司被吊销只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并非没有法人资格,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执行法官可以找到经营机构用财产抵债;如果名下没有财产,应对其进行审计,看是否存在财产转移;如果原有利润被瓜分,应退还抵债。
开福区法院执行局一名负责人介绍,熊宗育案件原来的执行法官办案子比较拖,法院把他调离了,执行局会立即重新派人对熊端的投诉进行核实并处理。记者向佳明实习生万丽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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