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有乡镇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申批表合法吗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侵权一案
来源:  13:02:37 【】 
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侵权一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泌行初字第8号  
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  
代表人郭家让,男,6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泌水镇行政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路线,任泌阳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明,男,37岁,汉族,干部,现任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股长。住该局家属院。  
第三人史建营,男,现住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男,46岁,汉族,干部,任泌阳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现住泌水镇团结路中段。  
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所在地址泌水镇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健,任该农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松,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062。  
第三人李德松,男,57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羊册镇羊南村委第1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  
原告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认为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1986年9月向第三人史建营所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的代表人郭家让、委托代理人韩宇驰、第三人史建营的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桂松、第三人李德松、委托代理人张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增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1986年9月向第三人史建营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认为被告对第三人史建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组诉称,我们村委原任支书史全兴在1987年让我村组划给他一片宅基,位于羊册镇昌盛街中段路南,同组长郭京周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记述了土地位置。史全兴使用此片土地后不断向外扩大宅基地面积,蚕食我组耕地,最终多占我组土地约4分,后发现史全兴于1993年背着我们卖与泌阳县农机公司。在2004年2月拆旧房欲建新房时听说县农机公司又卖给了李德松。为此特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史建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庭审前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原告诉讼代理人韩宇驰日对秦金有、阮庆武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并申请证人郭京周出庭作证。  
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制作了证据清单向第三人史建营的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李德松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提供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三人史建营的委托代理人史建军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庭审中称,第三人所使用的宅场是其父史全兴以购买形式取得的,并办理了准予建设手续,交纳了耕地占用税,而后由其父将房屋卖与泌阳县农机公司。其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权利。  
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称,本公司于1993年购买第三人史建营的房屋是合法的,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经泌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房屋土地过户的契证,交纳了契税。泌阳县土地局已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调查,随向本院递交了证据:1.日泌阳县农机公司与史建营(史全兴主持)的房屋买卖契约。2.日泌阳县人民政府所办的契证。3.日泌阳县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表。4.日泌阳县农机公司所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此证据已经本院制作了证据清单向原告、第三人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第三人李德松诉称,史全兴以1000元购买原告所管辖的荒沟一段作宅场建房使用,同时经羊册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准予建设手续。且由两个儿子交纳了耕地占用税,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本人与泌阳县农机公司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属于拆除旧房翻建新房的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1.日羊册镇人民政府向史全兴颁发的0019691号建设准许证。2.日史建军、史建营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3.李德松与泌阳县农机公司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及李德松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羊册镇人民政府对郭京周、秦金有、阮庆武、王群山、任中义的证言。以上证据经本院制作了证据清单通过本院向原告及其他第三人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宇驰律师所对原羊东村委主任秦金有村委文书阮庆武日的调查笔录;郭京周在庭审中证明史全兴以一千元款购买荒沟一段(打欠条一张)证言;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与史建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契证。泌阳县农机公司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泌阳县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表;史全兴的准建证;史建军、史建营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完税凭证;李德松与泌阳县农机公司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人民法院调取羊册镇人民政府所取的郭京周、秦金有、阮庆武、王群山、任中义的证言。认为所举证据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正确,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986年史全兴以1000元购买原告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组位于现羊册镇昌盛街中段路南荒沟一段建房。泌阳县人民政府向其儿子史建营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证中注明,人2口,东西11.61米,南北长14.4米面积167.8平方米。4至为东西均指任姓,南至史,北至路。1988年史建营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羊册镇政府向史全兴颁发了准建证,史全兴于1986年建房4间。日与泌阳县农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作价款为35000元,卖于县农机公司,交了契税办了契证,县农机公司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经过县土地管理局地籍调查。2003年李德松与县农机公司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在拆除旧房翻建新房时遭到原告的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泌阳县人民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相对人提起诉讼,泌阳县人民政府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问题,经审查,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所诉史建营宅基地使用证中确定的土地,原属于该村组。现提出诉讼被告又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广义的解释,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符合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应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4条第2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1986年9月为第三人史建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实际支出费3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E)  
李 宗 印  
李 幸 林  
杨 建 林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刘 红 艳  1&&&
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9:15:02)?&&( 19:15:00)?&&( 19:14:59)?&&( 19:14:58)?&&( 19:14:57)?&&( 19:14:56)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2003年有乡镇颁发的宅基地申批表合法吗_百度知道
2003年有乡镇颁发的宅基地申批表合法吗
一天天讲实事求是,你还是看看事实上是否符合规定吧,走后门,请客、送礼也不影响事实,即便有也只能认为是知书达理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加入收藏
【法规名称】合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合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辖区农村用地秩序,适应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规划控制,集约利用的原则。市辖区各乡镇、有关街道、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工作,统一规划使用村民宅基地,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聚集,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适用范围: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市辖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村村民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管理职责和用地标准  (一)管理职责: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各区分局(以下称国土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规划、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二)用地标准:市辖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在二环路以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在二环路以外的,每户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实施村庄改造或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未被安置需要新建住宅的。  (二)审批程序  1、占用非农用地审批程序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书》;  (2)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经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姓名、原宅基地面积、现有人口、申请理由、申请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国土分局审查符合用地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5)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占用农用地审批程序  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根据《合肥市补充耕地暂行办法》(合政[2000]38号)的规定自行补充耕地。无法补充耕地的,可实行异地开垦。农用地转用手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批次统一报批,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不超过4个批次。具体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书》;  (2)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经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姓名、原宅基地面积、现有人口、申请理由、申请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经国土分局审查符合用地条件后,由国土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按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6)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登记、发证和收费  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人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持证用地。  (一)本意见下发后,新批宅基地使用登记及发证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下发前,已使用的宅基地要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申报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处宅基地登记。  1、申请人可分别执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1)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日前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3)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由原郊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登记范围和面积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依据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和面积确定;  (3)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登记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为界。  3、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应先由原使用该宗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办理登记,再由交易双方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1)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2)违法用地;  (3)权属有争议的。  (三)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因出卖、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转让协议、身份证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征地转户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且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回原证,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收费  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费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日起执行。  
?
?
?
?
?
?
企法通会员服务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解决方案
全部领域细分的精英律师团队提供服务
全国无地域呼叫律师即时响应咨询
全面满足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需求
全年仅2000元顾问费的超值服务价格
合同撰写系统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人和脉道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 京ICP备号-2国务院办公厅: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_房产频道_新华网
           
您的位置:
国务院办公厅: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日 15:58:48
 来源:中国政府网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王立彬)中国政府网8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 【】 【】
(责任编辑: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郊区一农民因申请宅基地被驳回,遂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原告唐甲诉称:“日我父亲代表我奶奶购买了本村村民唐某宅基地一处,后我父亲、叔父、奶奶分家时将此新购宅基地分给我叔父和奶奶。我父亲、母亲、弟弟和我一家四口一直居住于唐庄子北街10号。现我和弟弟均已成年,面临结婚生子,一处宅基地不能满足需要,故日我以已到结婚年龄,无房居住为由向平谷区大兴庄镇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委会报大兴庄镇人民政府审核,大兴庄镇人民政府于日做出《关于唐庄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请退回的通知》,认为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人民政府仅以我父亲出面买房及其处置宅基地的行为为由驳回我的申请,属于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错误的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关于唐庄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请退回的通知》。”&&&&被告大兴庄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具有对涉案宅基地申请实施行政审核的法定职权。二、原告申请宅基地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退回其申请并无不当。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原告一家四口居住在唐庄子北街10号住宅,申请人家庭于日购买本村村民唐某位于唐庄子北街8号住宅用于居住。日原告家将唐庄子北街8号宅院处分给了原告的叔父。被告基于这些事实,认为原告家庭有处置宅基地的行为,不符合再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书面通知其所在村委会并由村委会通知其本人退回其申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所作通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悉,本案将于8月2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