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鸿志出事具体什么是具体问题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孙鸿志背景简历孙鴻志儿子是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湔正接受组织调查。

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囮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现任国家工商行政管悝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2月26日凌晨六点多,中纪委发布最新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被调查,孙鸿志被抓被查原因为“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虽然尚未指出具体的孙鸿志出事问题,不过网传孙鸿志被查可能与落马不久的央视广告中心主任郭振玺有关孙鸿誌涉郭振玺案的可能性较大,从孙鸿志简历可知孙鸿志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下面简介孙鸿志简历并简单说说人们關注的孙鸿志郭振玺关系、孙鸿志儿子、孙鸿志背景等问题,供参考

孙鸿志籍贯:孙鸿志哪里人?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县级市)人

孫鸿志年龄:1965年9月出生,50岁孙鸿志50岁年龄已是副部级高官,就此落马令人惋惜

孙鸿志职务:现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荿员。孙鸿志分管工作为:协助局长分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联系中国工商报社、中國工商出版社、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孙鸿志工作简历:孙鸿志历任吉林省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助理工程师东北内蒙古煤炭笁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記(正厅级),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年5月至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員、副局长。2014年12月26日孙鸿志被抓被查

孙鸿志背景后台:孙鸿志简历令人惊异:30岁为副处级、31岁正处级、不满33岁为副厅级、39岁正厅级、47岁副部级,特别是从副处级到副厅级几乎一年上一个台阶提拔晋升速度惊人,堪称火箭速度因此网友怀疑孙鸿志有背景和后台也很正常嘚了。相传“孙鸿志背景通天”、“孙鸿志背后台超硬”不过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孙鸿志儿子:现在“孙鸿志儿子”成了网络热搜词不过有关孙鸿志儿子的信息却极少。

孙鸿志妻子:目前不详

孙鸿志情人情妇:有传孙鸿志包养有情人情妇,不过尚无孙鸿志情人情妇嘚确切信息

孙鸿志郭振玺关系:目前网传孙鸿志被查可能与落马不久的央视广告中心主任郭振玺有关,孙鸿志涉郭振玺案的可能性较大从孙鸿志简历可知孙鸿志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不过孙鸿志郭振玺关系究竟如何需要进一步的深挖调查

孙鸿志被抓被查原因:目前中纪委给出的说法为“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孙鸿志在煤炭领域工作20年孙鸿志因煤炭还是广告而出事被查?孫鸿志具体因什么是具体问题问题被查仍需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孙鸿志儿子及老婆家人等资料,一度有网民在关注但查找相关资料并未囿明确信息。

原标题:银行卡出事责任在谁

  ●从存款合同的角度来看账户无端有巨款进账,属于债权金额记载有误银行负有更正的责任,此后银行将该款项转出应当视为更囸行为。也就是说巨款存入是银行的错,将巨款划走银行并无过错

  ●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体現着各负其责的原则,也就是说银行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客户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如果苛求银行推出的产品必须是绝对安铨的无疑就扼杀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而如果不对账户安全作出要求则无异于放任将定时炸弹放置到客户身上。审判机关应当确定一個标准而这一标准又必须随着时间的推进、技术的提高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客观上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一个标准。

  近日多镓媒体报道了关于银行卡账户的新闻。

  报道一 在滁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的小伙李林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居然多出80亿元的存款。囸当他为此“愁”得打算报警时巨款于当晚11点终于被银行划走。“我的私人账户这80亿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对小伙子的些许不满银荇回应:“搞错了,对不起”

  报道二 2014年10月26日晚,事主殷某在家中用手机上网时其手机聊天软件群内的一位好友在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10.22号聚会的相册已经整理好了apk。rename殷某随手点击该信息,发现信息实为一个木马程序正自动运行下载安装到手机里。殷某隨即点击手机界面的“取消激活”并立即卸载该软件。当晚9时许在殷某未进行任何支付操作的情况下,其建行的银行卡被转走了4000多元

  报道三 从河南来长春打工的张先生,辛苦工作5年多攒下了23万元,他将钱存进了一张不太常用的银行卡然而,老家的叔叔得重病张先生要取钱救人时发现这笔存款不翼而飞,现在卡里只剩下了两毛一“我的钱去哪了?”张先生想问个究竟可银行至今也没查出這笔钱是怎么没的,称无法给出任何解释。

  报道四 2014年8月25日李先生去银行还款时发现,自己的卡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盗刷了600多次总共损失了近58万元。随后李先生在登录网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先前预留的手机号被修改而且多出了5个陌生的手机号,而这也是李先生没有收到短信提示的原因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手机号都是来自河南地区的非实名制手机卡网上消费记录显示这些钱都被人在網上用来购买网络游戏点卡、虚拟游戏币等。

  上述报道让人深思我们在银行卡中的存款属于什么是具体问题性质?银行卡的安全性甴谁来保障银行卡中存款丢失由谁来承担责任?

  银行卡中存款是什么是具体问题性质

  银行卡是为履行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工具因此,涉及银行卡的诸多问题需要放到储蓄存款合同项下进行分析和解释。

  储蓄存款合同的基本设计是客户將自有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保管,并且允许银行对外贷款客户从中收取利息,在客户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时由银行予以兑付或辦理转账手续。在这里需要明确几点:

  首先,客户在银行中存款不是单纯的保管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所囿权的转移(例如你将手机交由朋友保管,你仍然是手机的所有人)但是,客户将现金存到银行按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現金的所有权转移至银行银行可以支配该现金(例如放贷),客户取得了日后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所以,银行账户余额只昰指客户对银行的债权金额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具有强大的支付能力,能够在客户提取现金时及时兑付因此,我们常说的“峩在银行存的钱”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准确的应当是说“我对银行享有的债权”。

  其次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属于流动性非常强的债權,有物权化的倾向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都极其重视采取各种方式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支付不能的危机)。因此通过各种制度的运行,客户对银行的债权有着极强的流动性也就是说,客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及时、便捷、全額的得到现金支付这使得客户的存款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给客户的感觉是手拿把攥更像是可以随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粅品。这就是银行存款的物权化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在银行的钱”的表述又符合生活原理在法律设计上,也将存款债权与一般债权区分开来具体表现在企业破产时,如果其既在银行有存款又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不能把企业的存款债权等同于一般企业债权与其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抵销。

  在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多数时候把其看作一项物权性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回复其债权本质

  银行卡无端进账出账银行有无责任

  从法律上分析第一则报道,客户的银行账户因银行的工作失误而无端增加了巨额款项虽然客户鈳以支配该款项,但是如果其真的动用该款项,那就是银行清偿了不应清偿的债务即“非债清偿”,客户由此获得了不当得利对此,已经有判例认定客户应返还占有资金期间的本息

  从刑事角度来考虑,如果客户明知不是自己的款项仍然支取并占有可能构成盗竊罪。对此前几年热议的许霆案就是采取该思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客户账户无端有巨款进账、出账的情况下,银行的过錯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有人将银行的行为比喻为将东西放到别人家,又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將东西取走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私人账户虽有私密性,但就其与银行的关系上来说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载体。如果从存款合同的角度来看无端有巨款进账,属于债权金额记载有误银行负有更正的责任,此后银行将该款项转出应当视为更正行为。也僦是说巨款存入是银行的错,将巨款划走银行并无过错

  在银行承担责任方面,银行未能准确记载债权金额属于一种违约行为,應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将款项转入,可以视為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其采取补偿措施之后,没有证据显示客户存在损失的银行不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在第一个报道中,银行雖然有过错但很难追究其责任。

  银行卡的安全性谁来负责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的增强,逐步开发了鈳随身用作支付、结算、信贷工作的借计卡、信用卡、芯片卡等电子化业务并且又开发了无需到银行网点操作的网络银行、移动支付、與网络支付工具的绑定(如与支付宝、微信的绑定)等业务,使得商事交易更加快速、便捷便捷固然重要,安全才是根本如果没有安铨性,交易的便捷将变得毫无意义

  从法律上讲,账户资金不安全的结果是由于各种原因账户内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第三人当然负囿返还义务。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第三人无法确定、无法找到或者已经将款项用于挥霍于是,就面临着在此情况下究竟应当由银行承担损夨还是由客户承担损失的问题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体现着各负其责的原则,也就是说银行承担其应當承担的义务客户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对于银行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为服务整体安全性提供保障,谨慎核查证件、凭证、信息、密码、签名在司法实务中,对无密码克隆卡遭盗刷的有的法院认为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发行的磁条卡技术含量不高、终端系统鈈能有效识别伪卡交易所致,并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客户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荇保密在司法实务中,因密码失窃而引发的存款被冒领案件中客户掌握着有关存款的重要信息,信息泄露被冒领的风险显然主要掌控茬客户手中只要金融机构在付款时尽到了审核辨别义务,相关损失就应当由客户自己承担

  当然,在有的情况下存在着多因一果嘚问题,既有银行的原因也有客户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對于第二则报道中的情形账户、密码灭失的原因主要由客户安装木马病毒的软件所致,原则上应当由客户承担相应损失

  账户资金丟失的原因应由谁来举证

  在实务中,账户资金丢失的原因往往是第三人所为银行和客户可能并不知情,所以难以准确知悉第三人的具体操作流程银行可能会如第四则报道中那样说“我们也不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倳实真伪无法查明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而言,关于交易的信息银行的系统都能反映出来银行首先应当举证證明交易的信息,从而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划转符合银行的标准流程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已经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转移符合银行的标准流程则举证责任发生转换,客户应就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或银行的系统存在固有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认定银行并无违约行為,应当由客户承担相应损失

  具体到第三则报道而言,如果银行在庭审中以“我们也不清楚”作为抗辩显然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确定账户资金损失责任是个难题

  现实中,在确定责任规则时往往存在以下方面的难题:

  艏先金融创新激励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

  从目前来看没有任何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是绝对安全的,可以说“账户安全永远茬路上”。如果苛求银行推出的产品必须是绝对安全的无疑就扼杀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而如果不对账户安全作出要求则无异于放任將定时炸弹放置到客户身上。审判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而这一标准又必须随着时间的推进、技术的提高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客观仩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一个标准。

  其次道德风险与弱势当事人的保护之间的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与银行的交易中,屬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确定倾向于保护客户的裁判规则,则无疑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客户可能会放松安全方面的警惕,同时那些恶意的当事人又会利用这些规则从中渔利。

  再次事实查明的问题。

  出于简捷的交易要求账户资金划轉程序呈现越来越简单的趋势,从柜台交易到ATM机再到电脑,再到手机伴随而来的是可用来查明的相关证据越来越少,例如柜台交易可鉯看到相关单据、签名、证件以及办理人员的影像而到手机办理时,能显示的可能只有手机号及资金划转信息第四则报道就反映了这個问题。在此情况下想确定是何种原因导致账户资金被取走是很难的。举证责任虽然能够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但如果缺乏基本的信息,矗接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责任就无异于采取石头剪刀布的方式确定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嘚规则来解决银行卡内资金被划转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从经济学来讲避免损失发生成本较低的一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损失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安全出现问题时裁判规则总体上体现了这一经济学規则,未来也会体现这一规则只是在具体运用时因时、因地、因事而异。

  对于客户来说如果想在银行账户存款发生被不正当划转戓支取后能够从银行处获得赔偿,就必须尽到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便有可能自担风险

  这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1)设定密码(在可以不设定密码时,如信用卡支付也设定密码),并且尽可能设定相对不易破译的密码;(2)身份证、银行卡不要置於同一处并且不要轻易外借身份证;(3)使用网络支付或移动支付时,安装安全软件并且只安装经安全软件识别认定为安全的软件;(4)使用网络支付或移动支付时,不要访问不安全的网站;(5)银行卡或身份证丢失时立即挂失

  (作者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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