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女儿未满十八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能不能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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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2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颍东法院 | 作者:穆鑫 浏览次数:0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案情】
  2014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陈某在阜阳某宾馆内,先后十多次容留郭某、许某吸食冰毒。日,公安民警在阜阳某练歌房检查时,发现陈某有吸毒嫌疑,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时,陈某交代了其吸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当日陈某即被公安机关行政十五日,7月29日又被强制戒毒二年,8月8日在安徽省女子强制戒毒所被宣布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宣布,并由戒毒所移交至阜阳市羁押。
  【裁判】
  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及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分歧】
  合议庭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意见一致,但在刑期折抵上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戒毒的时间不应当折抵刑期,刑期应从日陈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宣布刑事拘留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期应从8月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吸毒案立案之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刑期应从7月16日陈某被抓获之日起算。
  【评析】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先受行政处罚,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其先行羁押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一般看行政处罚与刑罚是否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如果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则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否则不予折抵。笔者认为,这一标准过于简单,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期折抵的问题上,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先行羁押的行为事实与需要折抵刑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同,但两者之间有关联性,也可能存在刑期折抵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又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对其刑事拘留,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同一行为,但如果在其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停止对其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侦查,其后来所受的刑罚与前期行政处罚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则前期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发现其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嫌疑的,并不一定立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而通常会先对嫌疑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侦查,为了不占用侦查期限,先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嫌疑人行政拘留或强制戒毒,等到案件的证据收集充分或者有充分的时间处理案件时,才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二是分别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和以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立案,在公安机关内部考核中属于三个案件,出于增加案件数的需要,公安机关会先对嫌疑人的吸毒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再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内不停止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本案中,公安机关正是基于这两种考虑,对陈某先后采取了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刑事拘留的措施。在陈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和戒毒期间,公安机关继续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开展侦查,先后对被容留吸毒人员、宾馆服务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的书证,进行毒品鉴定等侦查活动。因此,先行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已对刑事犯罪进行了实质性侦查,应当折抵刑期。故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本案的刑期应从陈某被抓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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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构成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客观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常见问题/容留他人吸毒罪
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司法解释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娱乐场所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京出庭受审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的,的,、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无偿提供场所无偿提供场所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容留并出售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该怎么处理?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先引诱如果行为人先、待其成瘾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该怎么处理?行为人先引诱、教唆待其成瘾后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情况行为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先后分两个犯罪阶段,所以应以两个罪数罪并罚。关于人数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和持续时间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么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量刑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律/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说明/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新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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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
作者:黄黔川&&发布时间: 16:42:59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日,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丰都县某职教中心学校校警李某的报警电话,称发现该校学生张某、李某、周某等三人有吸毒的嫌疑。接警后,禁毒大队民警迅速赶到该校将三人传唤至县公安局调查,经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张某、李某尿液呈阳性。后经审查发现,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即公安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吸毒的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食者提供吸食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其指定的其他掩藏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从近几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青少年吸食毒品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占据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主流,现状堪忧。从主观原因来看,青少年吸毒行为多因其好奇无知心理、盲目从众心理、追求刺激心理、享受时尚心理、逃避压力与现实的心理等,多契合了青少年处在青春期阶段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其世界观、人生观、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未真正形成。偏激、好动、追求标新立异、渴望独立、急于表达自我,这些内在的心理因素和特殊的成长阶段特征都为青少年轻易沾染毒品埋下隐患。而客观原因与社会原因多集中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和社会等综合环境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多重影响。以及社会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不良精神文化的毒害、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健康误了场所的诱惑等。另外也有对与青少年相关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区服务制度等多方面制度内容的影响有极大的关系。
  因此,应加强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学校、家庭意识到毒品犯罪危害以及懂得法律的重要性,指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院在开庭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可邀请青少年旁听审理,适时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到学校等犯罪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让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意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让其不敢犯、不能犯、不会犯。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黔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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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15 来源: 浏览次数:0
浅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策略
& & & &作者:詹勇
& & & &作者简介:前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公诉处优秀公诉人;现任卓安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副主任
& & & &跟随着张国立之子张默、成龙之子房祖名的脚步,这一罪名也被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所熟知。近几年,在四川地区的中,就实际发案数量而言,容留他人吸毒罪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位居第二。但是针对这一罪名的司法解释较为单薄,司法实践的处理标准也并不统一。笔者将2014年4月至今,成都市法院系统已公开的300余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审判决书及10余份二审法律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研究对象的简要分析
& & & &通过汇法网,笔者找到了这300多份刑事法律文书。经过分析后,发现存在如下特征:
1、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选择上,9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实施了刑事和两项强制措施,只有不到5%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被采取了或者监视居住。
2、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中&场所&的认定较为宽泛。只要与外界存在一定的独立隔离特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行为人排他性实际控制之下的空间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场所&。家中、出租房、宾馆房间、汽车、包厢等均可以被认定。
3、就各个基层法院的整体量刑轻重而言,崇州市法院和新都区法院的量刑最重,金牛区法院和武侯区法院最轻,其它法院大体相当。举例而言,就一起普通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而言,崇州市法院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左右,金牛区法院的量刑却在拘役五个月左右。
4、虽然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实际量刑时,主要集中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最高量刑为一年六个月,拘役和的适用率在10%以下。此外,本罪的法定刑中包含管制,但并未得到适用。
5、在一些基本法院中,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刑罚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以新都区法院为例,案情基本类似的案件,某法官主审的案件量刑往往偏重。
6、与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同时适用时,被告人基本被判处有期徒刑。
7、二审案件绝大部分以上诉人撤诉结案,未出现改判的情况。
二、定罪方面的辩护策略
1、取保候审的申请
&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且系轻罪,完全有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空间。但是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很低。例如,新都区法院2014年审结的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号:(2014)新都刑初字第285号)一案,夏某某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但作为辩护人,笔者认为在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形下仍应该为犯罪嫌疑人积极争取这一诉讼权利:
& & & &第一,侦查机关已经固定了案件的主要证据,此时,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到侦查行为的顺利展开;
& & & &第二,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上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1)系未成年人或者刚刚成年的成年人,且没有长期吸毒史;
(2)不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且次数较少的;
(3)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之前无吸毒史,因生日聚会、朋友聚会等原因,容留多人吸毒的;
(4)存在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无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 & &此外,即使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未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在适用拘役刑比例较高的金牛区法院、武侯区法院等基层法院,辩护人仍可以继续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共同犯罪的认定和排除
& & & &在司法实务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形态一般存在于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经营者、以及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之间。针对仅仅提供或者出资购买毒品的行为人能否与提供容留场所的人构成本罪的共犯,实践中仍有不少争议。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应构成本罪的共犯。理由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因而,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主观意思联络,且实际实施了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时,才能构成本罪的共犯。显然,仅仅提供或者出资购买毒品的行为人与提供容留场所的人没有这一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所以,不应构成本罪的共犯。
3、和本罪的竞合抑或数罪并罚
& & & &在实际案件中,偶尔会出现下列情形: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多名吸毒者的同时,也发现了10克以上50克以下(以海洛因为参照物)毒品,且毒品为容留他人吸毒者所有。这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成华区法院审结的万某某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149号)、崇州市法院审结的余某某案(文书号:(2014)崇州刑初字第384号)就采用了这种方式;第二种方式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新都区法院审结的高某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176号)就采用了此种方式。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辩护策略上,第二种方式均更为妥当,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些毒品正是为了吸食而用,在抓获时只是尚未吸食,且无相反证据。犯罪嫌疑人拥有这些毒品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和其它吸毒者共同吸食,只是由于侦查机关的抓捕行为导致了吸毒行为的中断从而造成了毒品的非法持有状态,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在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两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因而按照目的行为对应的罪名进行处理更为合适。
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认定
&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虽然在上述300多件案件中未找到相关案件,但据笔者了解,重庆市基层法院对于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应当对吸毒者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达到&明知&的程度。具体而言,应当根据身体发育情况、衣着特征、言谈举止、其它在场人员的证言、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亲密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事后调取的户籍证明予以客观归罪。
三、量刑方面的辩护策略
1、法定量刑情节
& & & &法定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和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两大类。法定从重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和毒品再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从犯、坦白、自首和立功。在上述300多件案件中,这些情节均实际出现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对于上述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也给与了明确的幅度,但是在实际量刑中,作为辩护人仍然难以准确把握。笔者拟将实际判决作出相应分类,供各位同仁参考。
& & & &就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存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149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新都刑初字第227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114号);在存在累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90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566号)。
就自首和立功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在存在自首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书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21号);在存在立功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16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26号);存在从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98号)。
2、酌定量刑情节
& & & &从实际案件中可以看出,本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容留人数、容留次数、被告人为&嗨吧&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吸毒者在吸毒过程中出现死亡等。
相比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而言,单次容留人数过多对于实际量刑的增加影响更大。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多人吸毒4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文书号:(2015)青白刑初字第85号)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12人吸毒一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金牛刑初字第697号)。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虽然在实际案件中,就单次容留人数而言,一般不会超过5人,但往往容留人数多于5人的场合是诸如在生日聚会、朋友聚会中偶然发生的,被告人对于他人吸毒往往持一种放任心态而并非积极谋划和主动迎合,因而这种情形往往就是单次发生而不具有持续性,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很低。就再犯危险性而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反而更高,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应结合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综合加以评价。因此,笔者,这两种犯罪表现形式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异,所以,量刑上不应当有明显区分。
& & & &当被告人为&嗨吧&、赌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时,两者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的案件作了主从犯的区分,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工作人员定为从犯,也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两名工作人员不定为从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案情本身采用不同的诉讼策略。
& & & &当被告人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并数罪并罚时,基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往往大于有期徒刑的下限六个月。除了&直观印象&不好之外,或许更多考虑了数罪并罚中&并罚&的便利性。我国刑法对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主要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相同刑种的合并,即数个有期徒刑之间、数个拘役之间、数个管制之间的合并。倘若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判处拘役,就要采取相加原则,而不能折算。显然,前者更为便利且符合司法习惯。当被告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被判处拘役时,辩护人应当有理有据地阐述相关理由,并将数罪并罚的各种适用原则加以阐述,即使最终不能达到判处拘役的结果,也更有利于促使法官在有期徒刑的下限进行量刑。
& & & &此外,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刚刚成年的成年人、且容留吸毒人数和次数较少,无长期吸毒史时,也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阐述。可申请适用缓刑和管制,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对这一类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可参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随着成都市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更广阔的适用空间。这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采用更适宜的刑罚替代措施,避免短期监禁刑对被告人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
& &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日)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的;
(二)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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