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只有工伤证人证言怎么写拒付劳动报酬只有人证能告吗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问题的浅见 - 保定安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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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问题的浅见作者:伍仁桥法庭 李杰&&发布时间: 09:28:32&&&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比做了较全面、详细的规定。下面仅对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 1、由谁通知证人出庭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只提交证人名单,而我们有些法官往往忽略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这样的程序要求,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带己方证人到庭,所以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二是提出的申请应是书面的,也不仅仅是只列证人名单,三是法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的,应以出庭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按时到庭。
&&& 2、证人出庭作证时应明确的问题。包括证人应当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等等。对这些方面,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向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释明。
&& &3、当事人临时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如当事人未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庭审时临时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是如果该证人已经到场的,我认为可以参照《规定》第34条第2款的精神,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将其同意的意见记入笔录,然后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则不应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该证人的证言可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可以根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的精神视为新的证据,允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注意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理由,并应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的粗浅认识,不妥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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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
  □近亲可拒绝作证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电子数据可作证据 □律师见被告看守所应及时安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修改和增加部分多达99处。
  出庭&&
  拒绝作证或被拘留
  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证据&&
  讯问过程进行录像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性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
  新问题和实践需要,草案中证据除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外,还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时的笔录和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做了规定。在草案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羁押&&
  案情重大拘传不得超24小时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
  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对拘传时间,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草案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
  辩护&&
  律师见被告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在草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追缴&&
  遭通缉的腐败分子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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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或增至近300条
  此次修法与1996年那次全面修订不同,是重点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我国在国际上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国内司法实践中目前突出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社会普遍关心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以及上访、告状难等热点问题。
  最早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只有163条,1996年首次大修后增加至225条,此次再修后有望增至近300条。
  多知道点儿
  刑诉法的第一次修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1993年起,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始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提案。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电话:010-对方只有证人证言,而且不出庭,能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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