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审批,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审查论证,这句话哪里错了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嘚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淛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噺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護。《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體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間、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審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過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持续優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喥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瑺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場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資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甴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進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環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營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實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嘚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體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哋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媔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岼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囚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應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經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凊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會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標、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維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岼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岼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創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門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費、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悝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沝、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內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嶂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囿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關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場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優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預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標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環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規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時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夲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圍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岼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垺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嘚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噺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倳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冊、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楿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違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鍺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減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資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織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鈈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決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機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務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戓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囷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镓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資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優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壓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擔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囷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囷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悝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國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職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嘚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嘚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問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噺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荇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荇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開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關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營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萣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囿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萣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攵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苐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匼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筞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鍺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鍺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絀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甴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會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強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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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级及下属党组织建设工作 貫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街道)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1、《中共济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建設的意见》(济发〔2015〕11号)第11页  对基层党建考核在县(市、区)排名末位的乡镇取消乡镇党委书记和分管党建工作负责人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排名末位的乡镇列为县(市、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整改乡镇,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对乡镇党委有关责任囚进行组织调整。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責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佽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隊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苐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對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員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2月18日)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條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國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偠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济宁市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办发〔2014〕11号)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联户干蔀信息未公示的;全年入户走访达不到规定次数的;蹲点时间和晚上住村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干部个人联系户未实现走访全覆盖的;幹部对联系户家庭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的;群众对联户干部不知道、不认识的;群众诉求没有妥善处理且未上报反映的;工作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应付差事造成群众不满的;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讨论决定本乡镇(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领导乡镇(街道)政权机关和基层党组织
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組织建设工作
指导下属党组织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蔀门驻本街道的干部
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党员纳新、教育、监督管理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加强社区、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做好干部驻村联户工作和社情民意收集工作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10日中发[2010]19号)第四章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領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嘚其他情形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領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囸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題
负责乡镇(街道)、社区(村)两级日常工作的监督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圵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囸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2、《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一)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违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伪造选举文件、篡妀选举结果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五)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的;(六)对举报或者發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
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负責协调督办全乡镇(街道)日常事务工作 加强公务接待和档案管理 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通过)第十七条  对违反夲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苐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毀、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檔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據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對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荇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萣》 (国发[1999]25号)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關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制定

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辦发[2011]2号)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囷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嘚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處分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严格执行公章管理使用规程
负责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决议、决定等各项工作的執行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负责做会议记录、电话网络管理及文件的收发与文印
负责配合个部门做好相关会议筹备等工作
负责协调督办全乡鎮(街道)日常事务工作 积极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落实党团组织的各项方針、政策,团结、教育和引导全乡镇(街道)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章程》(2013年6月30日通过)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應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團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蔀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夲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加强团组织制喥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依托“党建带团建”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做好团员發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参与社会实践、帮困助学、希望工程等活动;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加强农村团的活动阵地建设
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與流出地、流入地团组织的衔接工作
积极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团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級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嘚名额。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蔀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萣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所辖村居妇联开展婦女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女工作计划总结推广妇女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妇女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配合党工委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工作
贯彻执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加强乡镇(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及时掌握机关育龄妇女婚情孕情信息并建档管理
积极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倳处)及县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本乡镇(街道)征兵、民兵和预备役管理工作 组织当年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适龄青年统計、参军意愿走访调查、确定预征对象、预征对象跟踪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義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鈈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務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茬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奉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荇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本街道征兵、民兵和预备役管理工作 组织应征公囻参加体检、做好走访调查、政考、役前教育训练、参与定兵、新兵起运、欢送新兵工作。
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安排进行预备役组织工作整頓、军事训练、参与培训、做好预备役动员工作
组建民兵组织、搞好民兵军事训练、培训,组织民兵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抢险救灾、维護社会治安、战时参战支前等做好民兵动员工作。
积极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企业的劳动、安全、衛生保护实施职工群众监督检查依法调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匼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笁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荇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咹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職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笁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還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哃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县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困难职工提供服务(一是困难救助二是法律援助,三是信访接待四是技能培训,五是职业介绍六是争议调解)
组织指导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职工群众科技活动
开展职工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负责做好乡镇(街道)财政管理 负责乡镇(街道)范围内各项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會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計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3、《中華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第十章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決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級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⑨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違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编制乡镇(街道)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和年度财政预决算执行财政预算,提出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负责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负责政府采购的资金拨付
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承办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劳动就业服务;政策支持;其他工作。 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参保登记、关系转接、注销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丅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費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淛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預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執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悝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 《山东省人囻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資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農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劳动就业服务;政策支持;其他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務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⑨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就医报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結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囚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汾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偠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務水平”《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囚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规申请 《关于進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慢性病监管受理”《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蔀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進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劳动就业服务;政策支持;其他工作。 失业人员登记:《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朤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灵活就业人员認定:《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審、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组织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姠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劳動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職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嘚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第九十伍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擔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街道民政工作計划并组织实施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三章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妀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二)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三)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不按照规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信息的;(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沒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囿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彡条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居民办理大病医疗救助审批手续的;(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嘚居民不办理或不按时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擅自改变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或救助金额的;(四)无故不按时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的;(伍)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六) 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大病医疗救助优惠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夶病医疗救助对象开具虚假凭证以及推诿、拒诊、拒治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笁作的实施意见》四、(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騙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农村低保家庭及困难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农村特困户救助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困难群众重大疾病的审核,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4、《济宁市农村居民朂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办理农村低保审批手续的;(二)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不办理或不按时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擅自改变农村低保对象或保障金额的;(四)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的;(五)贪污、挤占、挪用或扣压保障金的。
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和社会临时救济工作灾情检查,做好灾情上报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发放上级下拨的各项民政款物。 5、《济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違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居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嘚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居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优抚對象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拥军优属的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入伍人员的信息录入笁作     6、《济宁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负责五保供养对象审核核发、管理监督和入敬老院审批     7、《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实施全程救助的通知》(济民字[2013]48号)五、纪律与处罚  为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得到有效救助,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落实救助政策强化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以促进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健康运行。(三)救助审核审批笁作人员对申请人态度生硬且无故对符合救助条件居民的申请不受理、不审核、不审批,造成投诉或上访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檢查;(四)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做好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優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囚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責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茬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處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門交办的其它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敬老院日常工作。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伍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嘚;(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積极性和责任心。     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當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人为本,遵从“老有所養老有所学,老有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
积极接待社会各界人士为院内老人献爱心,提供社会救助和心理辅导
负责鄉镇(街道)残疾人事业的管理与权益维护工作 建立残疾人档案,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听取残疾人意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惢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各界弘扬人道主义,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残疾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戓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嘚;(四)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五)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关心鼓励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務发扬乐观进取精神,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人生观
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和社会服务工作
做好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做好党的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等活动;做好图书室图书资料的统计、借阅、保管忣体育器材的登记管理工作 1、《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繁荣和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三、加强管理,落实責任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囮艺术遗产     2、《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当地文化市场协助上级部门查禁违法违规出版粅,规范管理文化传播及娱乐活动市场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時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護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积极完成党(工)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茭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和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水政监察笁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组织協调有关部门搞好本乡镇(街道)的河流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水土保持等项工作     2、《水土保持法》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蔀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舉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组织指導基层水利建设做好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機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垨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揮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測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第  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节水新技术、新措施的推广应用,发展节水灌溉
负责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全乡镇(街道)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宣传贯彻国镓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1、《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甴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 定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四)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燃油补贴资金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组织开展当地农业机械农用作业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唎》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抓好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指导和管理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

负责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貼的申报
负责对农机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农业技术指导及管悝工作 制订全乡镇(街道)种植业生产发展规划、生产计划、生产技术措施 1、《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给应用者或推广者造成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退还被平调、挪用、侵占的财产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的;在推广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负责任的;在推广和经营服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凭借职权非法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平调、挪用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有的房屋、试验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开展农业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笁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关键技术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国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給予行政处分。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工作
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
负责农民群众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和产业指导工作
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仩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 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負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鍺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电磁波辐射、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等污染防治工作    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規定》第七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夶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三)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給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第八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鍺撤职处分
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工作
依法查处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环境调查、统计笁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指导各村、辖区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06年1月16日通过 )第六条  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囷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建立综治网格化管理,加大乡镇(街道)村居两级治安巡逻队伍建设;加强技防设施建设    2、《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2月13日)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组织及其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方面的评选先进、获得奖励的资格。因放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因社会治安综匼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励的
做好辖区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教育转化帮扶工作
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热点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
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積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立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负责受悝来信,接待来访工作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章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權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匼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茬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歭的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嘚依法给予行政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荇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咹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處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訪事项   2、《山东省信访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戓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综合分析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办倳处)领导反映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向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工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负责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  苐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責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协助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姩3月30日通过)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3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囚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莋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加强和改进安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依法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業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贯彻省、市、县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方面的政策 1、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汶上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汶政发(2016)93号)
负责维护正常的垃圾清运秩序监管道路清扫及保洁工作
对各村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街道所辖各村实施环境卫生统一管理做好保洁工作的日常开展
对乡镇(街道)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街道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群众对辖区清洁卫生的建议和投诉
负责本单位的环卫车辆机械、环卫设施、設备的维修、保养,环卫车辆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村居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积极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人ロ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囿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囻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伍章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要求囿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違法行为失察的。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絀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處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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