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迁出上有人赖着不迁出怎么办?

男子托人在汉办户口 莫名“被结婚”再“被离婚”
  为了买房方便,家住阳新的王先生去年托人帮忙,把自己的户口从当地迁到武汉。岂料,新办的户口本竟显示他曾与一名陌生女子结婚后又离婚。日前,王先生向本报反映称,因户口本婚姻资料出问题,与他谈了几年的女友拒绝结婚,并坚持要他将婚姻状况弄清楚再说。  第一个户口:是假的还“被结婚”  王先生介绍,为方便在武汉购房,他去年七八月份托人帮忙把自己的户口从阳新转到武汉。经协商,王先生将自己的原户口本、身份证和相片等材料寄到武汉经办人手中。3个月后,他收到了经办人送来的新户口本,但户口迁移方式为夫妻投靠。“新户口除地址与原户口不一致外,其他资料均没变,包括婚姻状况。可当我拿户口本来武汉办身份证时,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户口本是假的。在公安系统的记录里,我新户口的资料显示是已婚,已婚对象姓吴,可我根本不认识她啊!”王先生说,他原本与女友商量今年五一结婚,此事发生至今,女友一度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王先生给个说法。  第二个户口:是真的但“被离婚”  今年5月,经办人给王先生寄去第二个户口本,该户口本登记的地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后象鼻山337号”,签发时间是日。为验证第二个户口本的真伪,王先生特意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这次,他办成了。“这个户口本是真的,只是在我婚姻状况一栏又变成了‘离婚’,离婚对象还是之前的吴女士。”王先生无奈地说。  29日上午,记者随王先生前往其户籍所在地的武汉市公安局关东派出所咨询相关情况。派出所民警上网查询后称,王先生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当王先生表示自己与离婚配偶不认识时,民警感到十分惊讶。  “离婚”对象户口显示仍未婚  经与网上登记信息对比,民警表示王先生户口本上的登记地址已不存在,而其“离婚对象”的个人户籍信息又显示“未婚”。民警证实,王先生户口本上显示的办理人员为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公章也是真实公章。  对于王先生遇到的“尴尬事”,派出所民警表示可以为其更改婚姻状况。但这个存在着虚假信息的真户口本是如何办理出来的,关东派出所表示将进行调查。  如果你在处理户口、办理证件等过程中遇到问题、抱有疑惑,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今日报料APP,向我们报料,腾讯大楚网会将曝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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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二手房落户遭遇“户口老赖” 政策空白待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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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陈彬
  导读:购买了二手房,想要迁入时却发现,房屋的原住户户口还未迁出。近日,北京三中院受理一起由于二手房卖家户口未迁出引发纠纷的上诉案。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情况引起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
  法律人士认为,二手房落户的问题与纠纷,根源就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上,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属于政策空白。根据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并没有涉及户口强制迁出的规定,使得现实中,落户纠纷只能以协调为主。
  二手房新房主遭遇迁户口&死结&
  购买了二手房,想要迁入时却发现,房屋的原住户户口还未迁出。近日,北京三中院受理一起由于二手房卖家户口未迁出引发纠纷的上诉案。
  &按照合同约定,我向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69万元,且双方于2012年7月完成产权过户。&买主康女士称,2012年5月,她与李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李先生将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华纺易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她。
  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此约定,康女士多次联系李先生,敦促其迁出户口。
  康女士表示,李先生以各种借口直到日才将户口迁出。康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她违约金20万元。
  原房主李先生辩称,他曾多次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因其新购买的房屋原住户的户口未迁出,他也无法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其新购房屋原住户在日将户口迁出后,其在日亦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李先生认为,这是国家政策问题,对此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故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手房落户纠纷现象普遍
  这样的案件并非只有一例。
  2009年,盛先生夫妇购买了王女士母女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内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母女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原有房屋上的户口,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由于在产权过户后,王女士母女迟迟未能迁走合同,因此,盛先生夫妇将王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19140元。
  王女士母女辩称,在当时的买卖合同第三款明确约定,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将本房屋户口迁出的,应按约支付违约金。但她并不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愿将户口迁出,而是受政策的限制才无法迁出户口,被告对此事也非常无奈,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违约的故意。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款,被告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如果遇到落户纠纷,是一件挺头疼的事。&链家地产公司品牌中心总监徐东华表示,购买二手房时,户口问题不可忽略。据了解,造成二手房落户纠纷的原因基本分为两种,一是有些买房者自身对户籍不重视,认为只要买到房子就行了,有了房屋产权证,户口迁不迁无所谓;再有一种就是因为原户口所在地是学区房,为了让孩子上学,很多卖房者不愿主动将户口迁出。
  &这个事如果发生在涉及学区房的二手房交易上,就是致命的。&徐东华列举了北京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常见情形学区房。一些家长为了子女入学购买学区房,但购买后不能落户,进而打乱了子女入学的计划。此外,徐东华也遇到过属于集体户口的业主,为了在期限内落户而购房,但不幸遇到落户纠纷。
  &迁户口&死结缘于政策空白
  &在户籍管理上,并无条文明确,一个详细住址上的一套房屋,只能登记一个户口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华说,&事实上,一个详细地址的一套房屋,如果登记几个户口本,也找不到法律依据。&于德华认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属于政策空白。
  熟悉户籍管理的一位人士表示,二手房方面的落户问题纠纷不断,根源就是目前规范户口迁移的法律,是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
  &没有强制迁出规定。&该人士表示,由于不存在产权交易等问题,这部诞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户口的强制迁移问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户口登记条例》中明确了户口登记等事宜,提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但并未指出立户与地址的关系。
  前述熟悉户籍管理的人士也表示,在北京,确实存在一个详细住址的一套房屋上,存在多个户口本的情况。&原则上,内部有规定,一个地址只能一个户口本。但对方只有一处房产,没法迁出,只能以协调为主。&该人士指出,这种内部规定也并非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会根据情况变化,考虑的因素很多,这种复杂性正是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所致。
  合同中明确&迁户口& 成了保护手段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户口,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比较困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于德华认为,北京的户口承载着一些社会福利,尤其在学区房这一点上,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去规避落户纠纷的发生。
  &法律没有强制对方户口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这就算违约,需要负法律责任。&在于德华看来,合同中明确落户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从前述案例的实际审理中也不难看出,法院会考虑合同的规定。
  李先生与康女士的官司,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康小姐、李先生对于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存在明确的约定,李先生存在明显的违约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康小姐依照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畸高,综合考虑李先生延迟迁出户口的时间、情形、康小姐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因此一审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康小姐违约金2万元。
  而另一案例中,昌平法院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否则应按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违约金。
  本版文/本报记者 罗京运 李铁柱
  实习记者 王程央 线索提供/王先生
编辑:高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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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一个地址两个户口谁迁谁留?
街坊报料:一个地址上居然有两个户口,两个户主还为叔侄关系,情况持续了16年才被发现。叔叔要求侄子迁出,被拒绝。记者跑腿:根据白云区永平街派出所的回复显示,侄子及家人属于空挂户,但由于此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将进行协商,但至今仍无下文。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信息时报讯 (记者 马向新) 一个地址上有两本户口本,户主名字各不相同,情况持续16年,直到两年前,其中一户主才发现,而另一户主还是自己的侄子。叔叔称侄子的户口空挂在自家地址多年,白云区永平街派出所也认同这个说法,但因该情况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硬性迁出侄子的户口。叔叔:根本不知有人迁进两年前亚运人口普查时,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新村的张叔(化名)碰上了怪事,居委会告知,户口本上多了个人,是他侄子阿权刚出生的女儿。张叔很纳闷,为何侄孙女的户口会挂到自己家里?他到永泰村村委一查才发现,原来从1996年至今,侄子阿锋、阿权以及侄媳妇的户口就已经挂在了自己家的地址上,而且侄子还拥有独立的户口本,阿峰是该户口本的户主。张叔告诉记者,1994年他从生产队买了块地,并在1996年建起了6层楼,拥有宅基地证。两年前得知侄子们的户口挂在自家地址上后,因担心以后侄子会要求分家产,且将来土地征收、分配问题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收入,要求侄子把户口迁出。去年11月,张叔向永平街信访维稳中心反映情况,今年1月收到了回复,称已将张叔侄子等4人户口列为空挂户,但无权将这4人的户口迁出。之后,张叔又找了白云区公安分局、当地派出所,但被派出所告知,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将会与永泰新村相关领导协商,至今仍没有收到处理回复。张叔曾和他的妹妹、侄子们的母亲张姨联系过,但张姨也称不清楚为什么儿子们的户口会挂靠在该地址上。张叔告诉记者:“16年前,我根本不知道他们迁了进来,我没有签过字同意,去派出所查又查不到任何依据。”侄子:2岁就是户主了记者随后联系上张叔的侄子阿峰,即另一本户口的户主。对方告诉记者,张叔建楼的这块地原来是他阿公即张叔父亲的,阿峰生于1986年,而1988年阿公去世之后这块地分了户,分成两个户口本,他一出生户口就在这块地上了,没有换过其他户口本,即阿峰2岁时就成为了这本户口本的“户主”。阿峰说,他和家人都不会迁出现在的地址,“你让我迁去哪里?如果我迁出这里,每年就分不到生产队的股份了,我为什么要迁?”阿峰反问道。律师说法一块宅基地有两户并非孤例广州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的马环开律师告诉记者,当时侄子迁入时不具备叔叔的身份证、户口本、签名等有效证明,就办理了迁入手续,不排除存在办理户籍人员存在内部操作。另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样宅基地上一个地址有两个户口本的情况,在黄埔等村落里也有相似情况。可能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在早年办理简单的手续就在亲戚之间实现了分家分户,办理了两本户口本,因为当时不存在征地补偿等问题,当事人并不在意。而随着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征地补偿问题出现,因此出现了如今随着利益分配改变,亲戚之间要求划清户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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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卖房人不迁户口”纠纷困局如何解?
  您说,买学区房里面有几个户口算什么呀?加上我们家这“长毛的”才6个户口,多吗? 房钱您倒是没少要,户口一个也不迁出,那我孩子的户口往哪儿迁呢? 插图/杨信
  房子卖了,户口却没迁走,有时房子里还有卖家其他亲戚的户口……近年来,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户籍管理政策变化以及教育资源不均衡导致的学区间房价差异,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为户口迁移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迁移户口,根据现有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
  学区房原房主拒迁出户口
  新房主获赔违约金
  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相关判决文书发现,房屋户口迁移纠纷案件多次出现。在这些案件中,购房者往往跟卖房者约定购房后,卖房人要将户口迁出,但买完房之后却发现户口并没有迁出。
  比如,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为了孩子将来上学打算,王先生从刘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在买房的时候,刘先生称房子没有登记户口,然而王先生后来在咨询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事宜时却得知房屋内有他人户口,并且登记户口的人就在房屋所在的学区就读,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后来双方对簿公堂,刘先生称他根本不知道王先生要买的是学区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房子没有迁出的户口并不是刘先生的户口,但刘先生在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时,应协助王先生了解房屋的有关信息。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王先生赔付违约金。
  房屋迁户口纠纷
  法院无法直接判迁移户口
  在房屋迁移户口纠纷中,一些买房人会认为,如果卖房人不迁户口,那就去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来让对方迁走户口。
  对此,二中院法官明确表示,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决迁移户口的,因为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能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
  在这类纠纷中,如果户口登记人不同意迁出户口或不具备迁出户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买房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赔一定的违约金,不能要求法院判决他人迁出户口或判决其迁入户口。实际上,公安机关也没有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
  “但是,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二中院法官说。
  明知要赔违约金
  为何有人拒迁户口?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月至7月,二中院先后审理涉及户口迁移问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3件、22件及15件。根据这3年的审理情况,法院进行了专门的调研。
  法官发现,在这类案件中,买房人要求房屋现有户口迁出的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6%,此外,还有一些是买房人要求赔付逾期迁户违约金;卖房人将户口迁出后,要求买房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卖房人无法对学区名额作出明确承诺,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在案件审理中,部分当事人往往同时提出多项诉求,比如要求将现有户口迁出的同时,还提出赔付违约金请求。”二中院法官说。
  通过对这类案件进行分析,法官发现,涉及户口迁移问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心城区的案件相对多,超过半数发生在东城区和西城区。其中,涉及学区房买卖的案件较多,比如房屋中已登记有多人户口,现有学籍可能已被使用,影响学区房落户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违约金数额及获赔比例一般比较高。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大多参考了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违反户口迁移义务的违约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一般约定按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按日支付违约金。由于违反户口迁移义务的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导致打官司时候违约金数额较高。“根据违约时间的不同,多数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为数十万元,部分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达百万元,违约金最高数额达总房款的20%。”
  那为什么明知要赔违约金,还是不迁户口呢?据法官介绍,有的卖房人想迁没地方迁,有些房子是卖家的唯一住房,卖了之后因各种原因没能买到其他房产,户口根本无处迁移,还有的卖房人卖房后租住“公租房”,有的老人以“卖房养老”的方式居住在养老院等,因“公租房”、养老院及私人租赁的房屋等不具备落户的条件,导致户口无法迁出。
  此外,由于户口迁移问题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经过长期沟通未果才诉至法院,双方矛盾较为激烈,或确实无其他地方可落户导致无法迁出户口,加之违约金数额较高,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天价学区过道”落户有风险
  对于户口迁移纠纷多涉及学区房这种现象,二中院法官认为,这跟购买学区房的落户需求不断增加有关。近年来,由于教育资源不均衡、入学资格与户籍挂钩等原因,“学区房”交易市场较为活跃。部分以入学为主要目的的购房者,因房屋实际情况等种种原因根本无法落户,或因学籍使用限制等原因无法确保入学资格,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产生纠纷。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有的当事人购买“学区房”,尤其是东城、西城等中心城区的平房,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虽为居住,但实际是过道,或者实际面积非常小,有的甚至不到2平米。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法官所说的这种情况今年6月就出现过一次,当时一条“10平米‘学区房’卖150万”的消息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力,这间所谓的“学区房”并非房屋,就是一条宽约1.5米、长约7米的过道,中介称这个不能居住,只可落户。后这条“天价学区过道房”信息被卖方撤下。
  对于这种情况,法官表示,此类房屋的登记因为面积或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居住条件,不具备落户条件,在落户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障碍和风险,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户口迁入。
  如何规避户口迁移纠纷
  合同明确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买房人,特别是以解决子女入学学籍或急需落户为主要购房目的的,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对于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依据相应学校的入学政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情况。
  与户籍登记人书面确认户口迁移情况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建议买房人与所有户籍登记人确认能否迁出户口及迁移的相应期限。特别是所有权人以外的登记人,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对其户口迁移情况进行确认。
  提前向公安机关了解落户政策
  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范围,不同区域具有一定差异性,建议买房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涉案房屋的相关落户政策。特别提醒买房人,落户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条件。
  提前向教育部门核实学籍使用情况
  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相关入学政策及涉案房屋学籍的使用情况。如果所在学区对学籍使用有限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入学指标使用问题及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房人根本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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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人不用担心!农房拆迁是照样可以获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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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16 & &祝子庆 &
现如今,土地确权的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试点地区的农民也已经抢先一步拿到了土地确权证书。不过,在土地确权的过程当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以宅基地的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最为显著。据了解,当初很多人为了能够享受到城市的社会福利,或是因为就业或者学业等因素,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了城市,成为了城市户口。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而分配给农户无偿使用的。而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继承法,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继承的。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农民而言,在遇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时候是否可以领到拆迁款呢?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呢?依照目前农村实行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其归属权是集体,而使用权是农民。而且,只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方可享受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所以,对于已经转出户口的人而言,就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不再具备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农转非的人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不过,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农转非的人在继承父母的房屋之后不可对房屋进行修缮及重建,待房屋自然坍塌后,由集体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农转非的人可否领取农村宅基地征收拆迁的补偿款?答案是肯定的。刚刚我们已经讲到,农村的宅基地不允许继承,但其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而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是由村民自行建造的,归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所以,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人而言,是可以领取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不过,继承人首先需要满足法定的继承条件,而且,其继承的房屋必须在所有权的存续期内,否则,满足不了这两项条件也是领取不到拆迁补偿款的。由此看来,农转非的人员没有必要担心农村老家的房屋在拆迁之际获得不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因为依照目前的土地政策来看,国家还是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互动分享。(本文完)感谢您看到这里!欢迎您关注微信公众号:戏说三农(微信号:xishuosannong),一起记录三农那些事儿。本文系作者原创,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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