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范评审对业务工作的影响应该有哪些内容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业务文件
&索 引 号:&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
&关 键 词:& 技术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与评定的原则、建设要求、评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人和评定方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和评定工作,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另行要求。本标准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和评定技术规范,示范区类型分为农林牧渔业产品示范区、工业产品示范区、旅游服务示范区,具体示范区的评定技术规范将依据本标准要求进行细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SN/T 448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SN/T 4756&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SN/T XXX&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3& 术语与定义SN/T 4756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SN/T 4756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生态产品eco-product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3.2& 原产地 the origin of goods指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即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3.3& 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3.4& 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3.5&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Protected Zone of Eco-origin Product指涵盖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须通过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批准的区域。3.6& 申请人 Applicant提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有行政能力的产业园区。4& 原则4.1& 建设原则4.1.1& 生态发展原则示范区建设应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定位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理念建设示范区,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严守生态红线。4.1.2& 自主建设原则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本地区自主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4.1.3& 动态管理原则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评定,确保示范引领作用。对已获批准示范区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4.1.4& 持续改进原则示范区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应不断主动寻求对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改进,使示范区的建设不断自我完善、自我修炼。4.2& 评定原则4.2.1& 科学性原则评定组工作过程中要体现示范区评定过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产品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评定。4.2.2& 公正性原则评定组工作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明确评定采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机制,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得出评定结论。4.2.3& 系统性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生态需进行系统考察,运用生态系统分析的思路和原理,以示范区系统整体的低耗、减污、协调、高效为目标,分析示范区在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贡献。4.2.4&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示范区内保护产品的生态性、区域生态环境可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评价内容,采用定量的测试、监测、统计方法得到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对于示范区生态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提升不宜直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内容进行定性评价。5& 建设要求5.1& 具有健全的工作保障机制5.1.1 &应出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及配套政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目标、建立监管体系、经费保障及奖励措施,不断提高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建设能力。5.1.2& 应成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地方政府派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5.1.3& 应有五个以上受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具有当地的名优特产品代表性。如只有一个或五个以下受保护产品的,其产业应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和影响,具有示范作用。5.1.4& 应制定入区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发展目标,并落实到具体部门。5.2& 具备示范区监管体系5.2.1& 应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向受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5.2.2& 应明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5.2.3& 建立示范区内联合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环保、安全、溯源、诚信的管理意识,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对应措施。5.3& 具备生态环境监管机制5.3.1& 应明确示范区范围,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有持续改善的规划,示范区应提供环境本底调研报告,调研方案应符合当地产业分布特征,示范区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中界定的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a)水符合GB/T 14848、GB5084、GB3838b)土壤符合GB15618c)空气质量符合GB30955.3.2& 制定适合本示范区且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导向的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并执行适合当地的生态红线,示范区林草覆盖率指标山区≥80%、丘陵区≥50%、平原地区≥20%,特殊地理环境或非农林牧产品的可因地制宜考虑。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秸秆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应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要求。5.3.3& 应无生态、环保、安全、诚信、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不良记录。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五年之内应无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生态、环境、资源、质量安全、信用等不良记录。5.3.4& 受保护产品及行业不属于资源枯竭型、资源消耗型、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国家保护动植物、转基因等有争议的产业。示范区以种养殖业、食品加工行业为主导的,三年之内应无重大疫病疫情。5.3.5& 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开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定期通报制度。5.4& 具备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5.4.1& 示范区内受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及企业应建立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引导未获证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包括原材料、投用品(农药、兽药、化学品)、种植、养殖、疫病疫情、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5.4.2& 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应全部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质量安全追溯机制。5.4.3& 应建立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质量定期的抽查检查制度和检验制度。5.4.4& 积极引导示范区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应对工作。5.4.5& 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应建立产品风险管理体系,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准确判断、有效控制,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将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5.5& 提供示范区服务保障5.5.1& 为示范区获证企业提供产业升级和品牌提升服务。5.5.2& 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通报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质量信息和风险信息。5.5.3& 建立示范区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措施向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检测服务。5.5.4& 建立培训服务平台,增强宣传教育能力,提高公众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多形式培训交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6& 评定要求6.1& 评定依据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方针、示范区所在行政区域制定的生态建设目标,按照本标准内容开展评定。6.2& 评定组组成评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组成评定组,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产品专业技术方面人员组成。评定组人员组成应熟悉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受保护产品所在行业,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参加过示范区评定人员培训。6.3& 评定流程6.3.1& 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书及申请附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a)示范区保护范围;b)示范区工作保障机制;c)示范区监管体系;d)生态环境监管机制;e)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f)示范区服务保障能力说明;g)示范区内获证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信息;h)自查报告;i)本底环境调查报告。6.3.2& 初评受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推荐至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初评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改申请材料。补充或更改申请材料后仍然不符合初评要求,则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工作终止。6.3.3& 评定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受理机构的初审报告,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确定实施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派评定组实施评定。评定组应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评定方案,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实施文件审核与现场评定。6.4& 评定结论评定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为通过评定,否则为未通过评定。评定组应完整填写评定记录、收集评定证明材料、出具评定结论并报送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6.5& 争议的解决评定组内如发生争议,由评定组长现场协调解决,现场协调无法解决报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终审。6.6& 异议的解决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评定组与申请人当场不予讨论。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重新评定申请。
欢迎访问安徽国检网,您是第位访客。
版权所有: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29号 邮编:230022 电话:0
技术支持:业本科技  ICP备案号:皖ICP备号-1评审业务规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审业务规程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的,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目的是要贯彻实施《》。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关于印发的通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资质认定评审
1.1 为贯彻实施《》,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参考文件
GB/T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 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 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技术要求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
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
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2管理体系
1.3文件控制
1.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6合同评审
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准方法
2.4设备和标准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要点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
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
4.3文件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4.6合同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书;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们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管理体系:5个。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
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
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
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2)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准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结合本准则全部要素的评审情况和实施效果,评判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验室自身状况的适应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3)在评审过程中,注意与实验室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清楚明白。
4)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否适宜;
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评审一般要衡量全面评审情况、分析管理体系关键和重点环节管理状况,整体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的状况和实际效果。应当是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4.3文件控制(4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可操作性。
2)实验室内部文件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现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是否标识清晰。
3)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4)实验室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说明。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1)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的名单,每个分包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2)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3)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用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的相关管理程序文件。
2)实验室是否对服务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的名单。
3)实验室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4)实验室是否已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4.6合同评审(2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4.7申诉和投诉(3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序文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
2)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2)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序,在“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执行纠正措施程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实验室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进行了验证。
4.9记录(6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记录管理程序,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2)实验室的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
3)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填写和更改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明了。
4)实验室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5)实验室现存记录是否安全储存、妥善保管,保存方式是否合理,方便存取、查阅方便。
6)实验室是否按照4.1.6条的规定,做到为客户保密。
4.10内部审核(5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实验室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核其完整的内审资料。
3)实验室内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4)每个年度的内审工作是否包括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是否覆盖了实验室的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
5)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管理评审(3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
2)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每次评审输入是否明确,评审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3)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5.1人员(7个)
1)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3)实验室是否制订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4)对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要求。
5)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1)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
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规定。
3)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1)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2)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包括变化的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采用的国际标准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5)实验室对检测/校准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文件。
6)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1)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2)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确标识;
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测/校准的影响。
3)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4)所有设备是否均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7)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实验室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8)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查程序并执行。
9)校准产生修正因子时,实验室是否正确应用。
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