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定管理规定公文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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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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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无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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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相关通知,新版景区开会禁令不仅从篇幅上增加了一倍多,且新增了风景名胜地9处,细节规定也更加严格。
  景点增加
  新增北京八达岭十三陵景点
  《通知》指出,1998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违规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及景区外开会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据了解,旧版禁令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而新版《通知》则在上述12个景区外,新增了9个景区,其中包括北京及周边的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等景点。
  同时,新《通知》对景区的表述,已不仅仅是“景点”,涵盖范围更广。如旧版禁令中的峨眉山、九寨沟、张家界景区,在新《通知》中变成了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武陵源(张家界)。
  细化操作
  确需跨区开会须报同级党委
  与1998年版规定相比,本次出台的有关通知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强。如1998年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新《通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体说明。确因工作需要跨区域开会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如果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此外,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监督更严
  严禁景区为单位开会“免单”
  《通知》中明确,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
  专家点评
  景点禁区增加符合现实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指出,与1998年的规定相比较,本次的规定结合了实际情况,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获得很大发展。与16年前相比,很多景点已然跻身热门风景名胜景区。新增9处景区为“禁区”体现了相关规定是基于现实调查的,符合现实情况。
  同时,本次一些细化的规定穷尽了各种“特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最后,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出了问题也可以倒查追究,有利于规定落到实处。
  本版稿件综合京华时报记者张然新华社乡镇党委落实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情况汇报 - 工作汇报范文 - 第一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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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落实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镇(基本情况,略)。今年以来,我镇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及各级纪委有关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至今未发生一起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为全镇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促进机关、村党风廉政建设,我镇六个一严格执行各级规定,一是制定一个文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调研、座谈、讨论等形式,征集好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规定共分十项内容,把机关的会风、文风、作风,干部的廉洁自律,村级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做到了落实规定有章可循。二是开展一次学习。为确保十项规定不形同虚设、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实处,我镇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镇村干部大会组织党政班子、镇村干部认真学习了各级有关规定。同时,各支部也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是成立一个组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落实十项规定工作督导组,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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