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女户有什么待遇的其中一个留原址,能否享受待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1,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共党员。

被告人安某2,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共党员。

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共党员。

被告人安某3,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共党员,系平凉市第三届、崆峒区第十七届、草峰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平凉市兴都工贸集团董事长。

辩护人王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4,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共党员;2002年8月至2012年4月担任该村村委会委员兼文书。

指定辩护人吴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书记员周楷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安某4及其辩护人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4日,时任草峰镇安家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安某1召集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安某2、村委会副主任刘某1、村委会文书安某4召开安家村村委会议,研究决定2011年该村危房改造农户指标分配事项。期间,安某1提出欲将其四人及安某3等五名干部列入指标,与会三被告人均同意。会后,安某1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安某3汇报此事,安某3默许。安某1即安排安某4编造五被告人危房改造资料并予以上报。后五被告人分别领取2011年危旧房改造款6300元,共计31500元。

破案后,五被告人均已退回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利用协助政府确定危房改造农户指标的职务之便,将本人违规列入并上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案发后均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均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判处。

被告人安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安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安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解,被告人安某1等人开会商量2011年危旧房改造事宜时其没有参会,会后其记得是上报镇政府后,安某1才给其汇报的。

辩护人王某认为:1、2011年4月4日安家村主任安某1召集村干部研究决定2011年危旧房改造农户指标分配问题,并将安某3列入指标内,安某3没有参会,不清楚这件事;2、安家村上报的危旧房改造资料均不是安某3制作填写的,如何上报的,安某3均不知情;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3贪污犯罪的证据不足。因为:①安某1给安某3汇报是当面汇报还是电话中汇报事实不清;②决定给村委会成员确定危房改造项目的不是安某3;③安某3同意安某1等人意见,不能代表最终决定的就是安某3;④安某3同意村委会的决定存在认识上的误解,其认为自己属于政策范围内;⑤向草峰镇申报的材料合法与否,安某3均不知情;4、安家村村委的管理较为特殊,安某3虽是安家村的党支部书记,但其在崆峒区经营自己的公司,村委会的工作全部由安某1负责,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村主任安某1,所以不能认定为安某3是危旧房改造的决定者;5、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6、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7、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8、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9、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安某3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吴某认为:1、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2、自首,可减轻或从轻处罚;3、积极退赔赃款,可减轻处罚;4、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安某4免予刑事处罚。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

经审理查明,为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自2008年开始中央逐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增加危房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自2009年开始我市全面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在2009年,被告人安某1领取该年度危旧房补助款用于弥补安家村招待费;安某2领取该年度危旧房补助款用于其垫付的安家村广告牌费用以及村民胡麻补产费用;刘某1领取该年度危旧房补助款;安某4领取该年度危旧房补助款补贴其子结婚费用。

2011年4月4日,时任本区草峰镇安家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安某1召集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安某2、村委会副主任刘某1、村委会委员兼文书的安某4召开安家村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2011年该村危房改造农户指标分配事项。期间,安某1提出将不符合条件的其四人及安某3等五名村干部列入该村的危旧房改造指标中,参会的被告人安某2、刘某1、安某4均表示同意,除安某3外,其余四人均以各自家属姓名出现在危旧房改造花名册中。会后,安某1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安某3汇报此事,安某3默许。被告人安某1即安排文书安某4编造五被告人的危旧房改造资料,除被告人刘某1以其儿媳张晓霞名义外,其余四被告人均实名予以上报。后五被告人分别领取2011年危旧房改造款6300元,共计31500元。被告人安某1领取危旧房补助款项后修葺了自己厨房;被告人安某2、刘某1、安某4领取的危旧房补助款均用于补贴家用;被告人安某3领取危旧房补助款后用于补贴其在安家村修葺的二层楼房。破案后,五被告人均已退回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在侦查机关将其五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的身份基本情况、刑事责任年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其中安某3的户籍证明有二份,分别为2003年迁入的城镇居民户口和于2013年注销的农村户口。

3、平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平凉市崆峒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便函、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安某3镇人大代表资格说明证实:被告人安某3系平凉市第三届、崆峒区第十七届、草峰镇第二届人大代表。

4、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向办案单位分别退还赃款6300元。

5、中共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委员会”党委发[2010]08号”文件、中共草峰镇委员会”党委发[2010]08号”、安某3辞职申请、中共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委员会”党委发[2016]97号”文件、中共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委员会”党委发[号”文件、2010年12月13日、2011年1月17日会议记录证实:经2010年3月4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命安某1为安家村党支部副书记;经2011年1月3日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安某3为安家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7月18日经草峰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安某3安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2016年8月1日将草峰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安某1任安家村党支部书记。

6、2013年12月5日中国共产党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安家村支部委员会关于中共草峰镇安家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中共草峰镇委员会”党委发[号”文件证实:安某3为村党支部书记,安某2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安某1、刘某1为村党支部委员。

7、草峰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草峰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草峰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证实:安家村于2013年12月26日进行选举安某1当选为草峰镇安家村村委会主任,刘某1、安某2当选为草峰镇安家村村委会委员。

8、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4的任职情况。

9、2011年4月29日、2011年12月2日会议记录证实:镇政府开会安排危改工作。

10、安家村2011年度农村危旧房改造目录证实:2011年安家村列入危旧房改造的共计21户,其中安某1、安某2、张晓霞(被告人刘某1的儿媳)、安某3、安某4均被列为危旧房改造户,且均被备注为”土窑洞搬迁户”。

11、草峰镇安家村张晓霞(被告人刘某1的儿媳)、安某1、安某4、安某2、安某3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证实:张晓霞、安某1、安某4、安某2、安某3申请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手续及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其中被告人安某3对比照片中非安某3本人。

12、2009年5月8日张某1书写的收条证实:曾收到安某2关于安家村焊广告牌的现金2200元。

13、2009年1月9日安某4向安某2借款现金850元,补助东社路财物赔偿款。

1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凉市崆峒区建设局”区建发[2009]74号”平凉市崆峒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旧房改造质量标准和建设要求的通知证实:2009年平凉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统一部署对长期居住在安全隐患的窑洞、地坑庄子、土坯房、简易石板房及达不到抗震安居要求的其他结构农村危旧房实施改造,其中崆峒区3812户,要求11月底全面完成全区的3812户危旧房改造任务。

15、(2011年4月22日)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花名册、(2011年12月5日)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花名册证实:被告人安某4、安某2、安某1、张晓霞(被告人刘某1儿媳)、安某3均被列入2011年安家村危房改造户,且2011年12月5日的花名册中附被告人安某4、安某2、安某1、安某3一折通账号,张晓霞名字后附刘某1的一折通账号。

16、安家村年建房花名册证实:被告人安某4、安某2、安某1、刘某1、安某3均不在建房花名册内。

17、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一折通账户明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记账凭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草峰镇安家村农户一折通户名账号、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花名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证实:被告人安某2、安某3、安某4、安某1、刘某1的一折通账号,均以本人名义领取2011年危旧房改造款6300元,其中被告人安某2、安某3、安某4、安某1均分两次领取6300元(一次4800元,一次1500元),被告人刘某1一次领取了6300元。

18、①2009年危旧房改造发放花名册证实:安某1、安某4、安某2在2009年危旧房改造款发放花名册中;

②收条证实:安某4之子安某5于2010年1月27日书写领取2009年危旧房改造款3000元;刘某1于2010年1月30日书写领取2009年危旧房改造款3000元;安某2之妻张香霞于2010年1月27日书写领取2009年危旧房改造款3000元。

19、①2010年危旧房改造发放花名册证实:安某3、安鹏(安某1之子)、安某1在2010年危旧房改造款发放花名册中。

②集体财务付款凭证证实:安鹏于2010年11月28日、2011年3月17日分两次领取2010年危旧房改造款4000元;刘某1之子刘天锋于2010年11月28日、2011年3月17日分两次领取2010年危旧房改造款2000元。

20、草峰镇安家村危旧房改造专项资金支付明细证实:2009年至2010年收到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款372000元后,村上给农户发放危旧房改造款150400元,剩余款项用于垫付安家村新农村建设及村委会办公用款;2010年度收到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款600000元后,村上给农户发放危旧房改造款318990元,剩余款项用于垫付安家村新农村建设、村委会办公用款及村部建设材料款。

21、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安某4、安某2、安某1、刘某1、安某3的到案情况。

22、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安某42013年7月17日被评定为残疾类别:视力(盲),残疾等级:壹级。

23、2011年4月4日安家村村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4月4日由安某1主持,参会人员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4,会议内容是研究决定分配2011年政镇府下拨20户危旧房改造的户数。会议决定:大庄为安鹏(安某1)、安某3、安银龙(安某2),新庄为安某5(安某4),东头为张晓霞(刘某1)。

24、2011年12月30日记账凭证证实:草峰镇农业经营管理站2009年至2010年收政府危旧房改造款及给农户发放该笔款项。

25、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财政局文件”平建设[2011]62号”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暂行)证实:危旧房改造的分配表与花名册中要注明计划改造的民族户和搬迁改造窑洞、地坑庄子的农户,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在确定改造户时,要优先选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单亲特困母亲、贫困两女户、困难退伍军人、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成年孤儿以及其他贫困户中居住最危险的农户,同时,优先搬迁改造居住在窑洞和地坑庄子的农户,切实解决好农村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群体最基本的居住问题。根据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确保设计达到抗震标准,农房结构应为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必须有上下圈梁和构造柱,凡达不到抗震安全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享受补助资金。

26、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平住建发[2015]18号”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违规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未实施危房改造套取补助资金、危改资金滞留乡镇和村、村干部重复申领或更换姓名套取资金,违反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群众利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做到张榜公示到位。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工作程序,县乡村三级要对2009年至2014年实施的危改户重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禁止执行政策走样,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危改户建房情况和乡镇竣工验收情况,严查挪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并予以坚决纠正。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竣工验收情况,查县财政局和乡镇支付中心资金拨付、农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坚决查处乡村两级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危改户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

27、平凉市崆峒区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证实:对长期居住在有安全隐患的窑洞、地坑庄子、土坯房及达不到抗震安居要求的其他结构农村危旧房屋实施改造,年内完成3100户改造任务。一般危旧房屋翻新、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建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平方米。要严格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将区住建局、区监察局电话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公示的通知或照片整理存档。危旧房改造采取拆除重建、改建和维修加固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需局部修缮加固的房屋必须针对房屋本身进行有效的结构安全加固,凡修缮中未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实施加固,仅仅是新修门楼、院墙等维护结构的,一律不得列入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要管好用好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乡(镇)政府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改造户按照中央、省上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改造户的”一折通”上。危旧房改造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或建房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从严查处。2013年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要求,农村危旧房改造以新建为主,不允许维修、改造、加固门头和围墙。若将补助资金用于维修、加固、改造门头或围墙,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2013年、2014年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要求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相结合,与”告别空洞和地坑庄子工程”相结合,与移民搬迁相结合,充分整合项目资金,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建设效益,加快改造进程。

28、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证实:农村危旧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基本要求。

①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给安家村村委会路边焊了四个大广告牌,和村主任安某2说好是2200元,其在安某2处领钱时给安某2打了一个”今收到安某2给安家村焊广告牌现金2200元,张某1,2009年5.8”的收条。

②证人安某6的证言证实:其给安某2位于安家村大庄社的宅院里修过房子。其一共给安某2修过两次房子,第一次是在2009年还是2010年的时候,给安某2修过5间砖木结构的房子,修的是大门一进去的南房两间、北房三间,还修了院墙,墙面上全部贴了瓷砖,房子的材料全是安某2提供的,其只收取了工费。当时他家的情况是大门一进去的南面原来就有两间喂牛的土坯房,院子北面没有房子,所以修建南面两间房时,先是推土机推倒给重建的,北面三间是新修的;第二次修房是过了三、四年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安某2院子的东面给修了两间洗澡的小房子。安某2家院子西面有一排老房子时间长了,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动过。

③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其在草峰镇政府工作,2008年4月至2011年5、6月换届前担任纪委书记,然后调离草峰镇一直担任专职副书记。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领导让其抓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进度,从2010年开始镇党委正式分工由其分管危旧房改造,直到2011年换届之后是由武装部长张永会分管这项工作。农村危旧房改造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平凉市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崆峒区每年都给乡镇下发的实施方案。草峰镇政府每年也都给涉及危改的村下发草峰镇政府的实施方案和验收通知。按照政策有窑洞住户、土坯房住户,就能列为危旧房改造户。草峰镇对村干部要求原则上不准村干部家上报危房改造户,这在干部大会上镇领导每年都讲。区住建局明确说过不允许农户重复享受危改补助资金。

安家村是2008年区上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2010年又被评为市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所以2009年安家村的100户、2010年的75户的危旧补助资金实际上主要用于安家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了,在示范点上修了房的20户农户只享受了一小部分。安家村这两年(2009年、2010年)的危旧档案资料分别是在那两年的年底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完善形成的,镇上参与的干部有刘某2、马睿,再就是安家村的干部,因为指标内的大多数农户这两年实际没有修房,所以这部分档案资料不真实。2009年因为补助资金只有4000元,镇上和区住建局验收时,只要修了平顶大门楼子或维修加固了院墙的都算验收合格。2010年以后每户的补助资金增加了,政策要求新建面积每户必须达到45平方米以上,结构要求砖木或者砖混,镇上和区住建局也是按照这个标准验收的。按照危旧房改造政策要求,只有当年改造新建的房屋经过验收合格才能享受危旧房补助资金,如果当年没有修成的话就不能通过验收,也不能享受危改补助金,第二年村上要重新上报,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危旧补助资金,但是要占第二年的指标。当时安某3在镇政府门口东面修了7间房的一个院子,其他干部都没有修,后来安某3在商贸一条街又修了八分地的一处院子,上下二层楼,有7、8间房子。

安某3、安某1、安某2、安某4、刘某1都不符合2011年危旧房改造户的条件,这个情况其是掌握的,村上报上来后镇上上会审定时其也如实汇报了,但是会上主要领导还是通过了。安某3、安某1、安某2、安某4、张晓霞《2011年危房改造档案》中”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和”农村危旧房建房协议书”上的名字是其签的,这是镇上开会审定后其以镇政府分管领导的名义签的。这五名干部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中载明的:旧房倒塌或裂缝,无法居住的申请理由不属实。2011年安家村的危改户是21户,村上先报了20户,后来增加了一个叫周彦虎的人,这个人从外地打工回来住的是窑洞,好像还得了尿毒症,领导就给列上了。

④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草峰镇任包村干部,2004年至2006年在潘龙村当驻村干部,2006年至2014年在安家村当驻村干部,主要的职责是协调村上完成镇上下达的各项指标。2009年至今区上有危旧房改造项目,当时草峰镇具体实施是由镇上分管危旧房改造的主管领导副书记包某和各村的主任支书直接联系确定。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标准是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家中必须有危旧的土坯房和窑洞,而且必须是将原址推倒重建或者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重建或新建的标准为上下水泥圈梁、构造柱、三间以上砖木或砖混结构的房屋。危旧房指标的确定由村上将指标上报到镇上,由镇上审核,确定当年已经动工修建或者有修建意向的农户。危旧房改造的名额,每年镇上向各村下达指标,各村根据具体情况,在村上确定农户上报乡政府,村上具体确定名额的是村支书和主任和镇上分管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领导或镇上书记直接联系,因为危旧房改造属于项目,都是由各村的支书和主任亲自跑项目,要项目争取来的。镇上对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农户修建房屋的时间要求当年内完成,但是农户向村上申请的多,乡上给村上的指标少,不能把每年符合条件的农户都列上,所以存在本年度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的农户也有前一年实施项目的情况;另外农户资金困难实施项目缓慢,不能在当年将房屋修好,镇上下达的指标不能浪费,就将前一年完成项目的农户上报给镇政府,将危旧房改造补贴兑付给农户,但是列上项目的农户必须是符合危旧房改造标准和按照要求实施项目的农户。

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村上确定的农户往镇政府上报时肯定要相关的资料,兑付现金要依据,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村上直接报确定的户数,等区上和镇上要求建档立卡的相关资料时村上才补呢,村上的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其没有见过《草峰镇政府安家村安某1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不能确定内容是否属实,其去过安某1家,他家有三间土房,时间确实长了,属于土木结构的房屋,申请理由旧房裂缝属实,但是至今能住人,乡政府审批意见栏内的签名是包某的,他的字其能认出来;《申请书》其没有见过,不能确定是否属实,《申请书》中”年久失修”属实,但是”危房倒塌”不属实,现在还能住人,而且申请书不是安某1写的,他的字其也能认出来;《农村危旧房建房协议书》其没有见过,甲方的盖章和签名是包某的;《房屋修建协议书》其没有见过;《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其没有见过,但是”刘某2”三个字不是其签的,其名字中的”明”是”光明”的”明”;《农村危旧房改造基本情况表》中的照片其没有见过,但是照片中的人是安某1的妻子,照片中显示的原有房屋和改造房屋是真实的。

2011年其是安家村危旧房改造验收人员,具体其是否参与了安某1家的危房改造验收记不清了,但是当时肯定验收了。从2009年至今,其们都是严格按照镇上关于验收的要求,逐户进行验收的,镇上只是看谁家新修了,是否新修房屋。村上对各村的情况比较熟悉,相关建档立卡完善资料都是由村上填写,不经过包村干部,所以其的名字是谁签的,其也不清楚。《草峰镇安家村安小军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草峰镇安家村张晓霞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草峰镇安家村安某4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草峰镇安家村安某3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草峰镇安家村安某2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草峰镇安家村周彦虎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的这些资料中,其签名都不是本人书写的,是谁签的其也不清楚。

⑤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在草峰镇任镇长,2013年8月至今在崆峒区香莲乡政府任乡党委书记。按照省、市、区的政策要求,草峰镇执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农户要享受补助政策首先要本地户籍,再一个是有危房、旧房的农户,也就是危房的新建户、旧房的维修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是当年申报、当年审批、当年修建,当年验收通过后再兑付危改资金。农村危旧房改造是2009年开始的,2011年因上面分配的危旧房改造补助指标有限,草峰镇都是按照这个政策严格执行,到2013年上面的危旧房改造指标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上年修房户享受政策的情况,部分户也享受危改资金补助。还有一种情况是2009年以来草峰镇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农户群体无严格界限,基本要求是常驻农业户口,但由于指标有限,优先考虑住土窑洞、土坯房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但是住土窑洞的往往经济所限修不起房,二是危旧房改造款只解决一部分改造修建款,修房的都是经济好一点的村民,这是农村的现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社的村民只要是修建新房或者房子改造达标,就可纳入危旧房改造户,兑付危旧房改造款,但是有一点,村民绝对不能重复享受危旧房改造款,这是执行政策中坚持的一大原则。

2011年3月其在草峰镇工作,之前安家村就是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2011年镇上又把安家村的示范点扩大,把安家村的一部分农户纳入危房改造户,具体户数没有记下。改造档案资料中”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上”张某2”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写的,其没有参加过危旧房改造的验收,这些签名可能是工作人员为完善档案资料写的。其当年在镇上对各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明确提出要求:由分管领导负责,各包村干部要从申请、修建、验收等环节全面具体负责。2011年草峰镇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镇上的分管领导是包某,安家村的包村干部是刘某2。如果安某2、安某1、安某4、刘某1、安某3这5名村干部2011年符合危旧房改造户条件、新修了房屋并且符合验收标准,那就符合规定,这与他们是不是村干部没有关系,村干部也是本村村民。如果他们当年没有修建但还被列入危房改造户,那就不符合规定,就不应该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

⑥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记得在2011年10月还是11月的时候,当时安家村的文书安某4领着其到十几家农户的家里照过照片,其听安某4说照片是危改上用呢,要求每张照片上必须要有人。其拍的照片比较多,相机内存有限,现在已经找不到这些照片了。安某3、安某4危旧房改造档案中安某3、安某4家原有房屋、改造房屋的4张照片是其拍的。安某3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照片中的人是安某3的亲哥安兴杰。

⑦证人安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某4的儿子,其户口是2008年上大学迁出农转非的,妻子和女儿的户口与其父母在一起,都是农村户口,其家与父母家吃住均在一起。2010年1月27日危旧房改造款3000元的领条是其书写的,3000元也领了,这笔钱可能还其家修门面房的帐了,也可能还其上大学欠的帐了。其家中修建五间门面房的时间是2008年地震以后到2010年之间的事,其是于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上的大学。

①被告人安某1的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2月至今担任安家村村主任。2011年3、4月的时候,接到镇上下达的2011年度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指标20户,当时村委会成员5人,但是安某3一直有自己的公司不参与管理村上事务,具体事情由其管理,其与副支书安某2、副主任刘某1、文书安某4在村委会办公室商议2011年度村上享受危旧房改造的农户,当时是由其主持会议的,记录人是文书安某4,先商议确定了15户农户,随后其提出给村委会的5个村委会成员名下各报一户指标,因为当时考虑村干部每年工资太低只有5000元左右,所以给我们每人享受一户补贴一下工资,商量确定村委会委员的这5户没有在会议记录上反映,然后其安排原文书安某4将村委会成员5户的危房改造资料填写后与其他农户资料统一上报镇政府。在7、8月的时候一户长期在外的农户因为生病回到了村上,镇政府又将指标多加了一户,将此户列为五保户。所以2011年度村上一共报了21户危旧房,资金是2011年底分两笔给21户享受危房改造的农户发放到一折通和明白册上的,一次是4500元、一次是1800元,两次共计6300元。开完会时间不长,村支书安某3回安家村办事的时候其向安某3汇报了2011年度危旧房改造确定的具体户数和人员,另外将给其们5名村委会成员名下分配一户指标的事情给安某3也说了,安某3当时说:”你们把危旧房改造这个事情按上面的要求报准确,不要偏向任何一方,危旧房改造资金都属于专项资金,咱们工资是工资,项目资金是项目资金,不要用项目资金来补贴工资。”当时村委会成员都在,其说2011年度危旧房改造指标上报镇上已经确定了,不好变动。安某3就再没有说什么,其们最后就将名额没有变动。

当年文件上的条件是房屋破烂成危房的农户才能够享受危旧房改造资金,要求具体是新建房屋必须在45平方米(三间平房),上下圈梁,构造柱,必须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享受危旧房改造指标。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户数的标准按照农户原房屋属于危旧房现在已建成的或者现在是危旧房需要重新修建的。所谓危房就是70、80年代修建的土坯房及房基础不牢固,房梁及屋顶木料当时用的材质不好,不能承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当时确定当年村上有危房准备重修的农户和已经动工修建的农户大概有10来户,因为危房改造补贴大概有20户先后找到村上申请要求享受危房改造资金,最终确定村委会要实地入户查看核实,具体是由其带领村委会其他成员对安家村8个社进行入户核实,具体查看农户是否重建房屋,是否有重建房屋的意向,其中20户中有12、13户已经修建竣工或者基本竣工的,其余2、3户其们实地考察后在有修房意向的农户中危旧房程度最大的农户中筛选出来的。村委会这五户中只有其不符合当年危旧房改造的要求,其余4户都符合。其当年只修了一件伙房有20平方米左右,另外还把三间房上瓦更换了,粉刷内外墙面。其余4户都是新建的,大概是在2010年年底还是2011年年初的时候,副支书安某2和副主任刘某1都在原址上重新修建了三间房,文书安某4新修五间房,支书安某3在新划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小二层。

其五人要是不在村委会任职的话,不可能同一年度同时列为危旧房改造户,其们是利用了手中的职权将5人同时列为2011年度危旧房改造户。会议记录中安某3是真实姓名,其利用儿子安鹏的姓名,安某2利用其子安银龙的名字,安某4利用其子安某5的姓名,刘某1利用其儿媳张晓霞的姓名。当时其4人是村委会委员,害怕引起村民不满,说其们是利用职务为自己上报危旧房改造项目,所以就利用家属的姓名冒名顶替。其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是由原文书安某4填写的,其中申请理由是”旧房裂缝无法居住”不属实,其现在居住的四间房屋是1986年修的土木结构的房子,2008年地震后土墙墙面有裂缝,后背墙下沉,当时重建这四间房的钱不够,就在四间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新,表中”村委会意见”是由原文书安某4写的,”乡镇审批意见”是由镇政府原分管危房改造的主管领导副书记包某签名的;《申请书》的内容和签字均不属实,内容和签字均是由原文书安某4填写的,字不是其签的,指印也不是其按的,其当时没有见过这份表,直到上报整理档案时才看见;《房屋修建协议书》是由原文书安某4填写的,内容中”乙方安兴枢施工队”不属实,这个人没有给其修过房屋。”责任人签名”也不是其写的。甲乙双方见证方及责任人签字都是由安某4填写的,其当时没有见过;《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中的内容、签字均不属实,其当时就没有修建房屋不存在验收,资料中验收参加人张某2、刘某2、安某1,乙方安某1都是虚假的。”工程数量三间45平方米”也不属实,因为当时就没有修建房。”验收情况、处理意见、验收人签名”都是原文书安某4填写的,验收人签名中安某1是其自己填写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基本情况表》中的照片不真实,上面原有房屋的照片是在80年代修建的土木房前照的,这两件房至今仍在;改造后的照片是在2003年、2004年其家建造的三间房屋前照的,照片中的人是其妻子。其们这5户的照片都是虚假的,其记得当时文书到照相馆找了个照相的,统一到村上给农户拍摄危旧房相关的影像资料,文书当时还给其说其们这5户的影像资料都已经处理好了,其说那就好,按照上面的要求把资料完善好,及时上报。文书说”处理好了”的意思是文书没有到其们这5户实地照相,而是随便找了村上的5个农户在他们家中照相,取了相关的影像资料。其他4人都是在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修建的房屋,其中:支书安某3的老房子还在,没有重修,他在新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小康屋,是由谁修建的其不清楚;副支书安某2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将老房子推倒后重建了3间砖混结构的房屋;副主任刘某1在原庄基的基础上将老房子推倒重建了3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文书安某4在他门前新修了5间砖木结构房屋。

2011年至2013年建房户名册的内容是虚假的。这份名册是由文书刘小军造的,因为安某42012年4月骑摩托车肇事致双目失明无法继续工作,随后村上又找刘小军当文书,其没有见过这个名册,当时村委会的公章是文书保管,有时候文书上报材料不通过其就直接上报了。

②被告人安某3的供述证实:1、其是本届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三级人大代表,本届的崆峒区党代表。其自2007年5、6月担任草峰镇安家村的党支部书记至今。2007年至2009年安某2担任村主任,2009年至今安某1担任村主任,2009年至今安某2担任副支书,刘某1担任副主任,2012年之前安某4担任文书,2012年安某4因车祸失明,文书换成了一个女的,其不知道名字。2013年12月镇上派过一个副支书叫刘娟红。2011年其与村干部安某1、安某2、安某4、刘某15户上报为危旧房改造户,每户名下享受补助资金6300元的情况属实。其虽然当时没有参加会议,但事后村主任安某1给其打电话汇报了,说村上给其们5个村干部每人上报了一户危旧房改造户,其当时表示同意。其5名干部都不符合条件,其当时想着国家既然有这个政策能补点更好,所以就同意上报了。后来领了6300元自己花了。其将以前在安家村的老宅子2000年的时候就卖给安斌友了。2010年还是2011年的时候,其让村上的安兴枢代建了一处小康屋,花支18万元,上下两层,四间房,一共一百四五十平方米。

其有两个身份证号码,《草峰镇安家村2011年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花名册》中的安某3就是其自己,但是花名册上的身份证号是其原来的农村户口上的,因为其在2003年4月办理城镇户口的时候想保留农村户口,就叫派出所的人将其身份证上的数字改动了一下,到2013年派出所清理重复户口的时候才将其的农村户口注销了。

2、2015年11月18日安某3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安某1等4名村干部开会决定后,有没有给其打电话汇报记不清楚了,况且镇上没有明文规定说村干部不能上报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其本人不符合危房改造户的条件,其他4名干部都符合条件,他们4家全部修过房子,但是具体那一年修的其不清楚。《2011年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中的照片上的人是其兄长安兴杰,其与安兴杰大概在2003年的时候就分家了,照相的时候其没有回去就由安兴杰代替其拍了照片。

其2008年在镇政府东面修了一处院子占地六分,修了7间砖混结构的房子,后来不喜欢了转让给家门上的堂哥安兴俊了。2011年左右其在商贸一条街的北头修了一处住宅,上下楼,占地还是六分。

③被告人安某2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任安家村村主任,在这期间,村党支部书记是安某3,副主任刘某1,文书安某4;2010年至今任安家村副支书,在这期间,村党支部书记还是安某3,村主任安某1,副主任刘某1,文书先后有安某4、刘小军、张小兰。其本人享受过两次危旧房补助款,第一次在2009年,当时村委会给其顶账,详细情况有两张收条证实:一张是”今收到安某2给安家村焊广告牌现金2200元,张某1,2009年5.8”,这个收条是张某1给安家村村委会在路边焊了三个广告牌,其给垫资了2200元;另一张借条”今借到安某2人民币850元整,补助东庄路赔产刘清会,经手人安某4,2009年11月9日”这是当年安家村给佛堂寺东庄社新开了一条路,给农户刘清会(已故)赔胡麻补产费的,这二张收条一共是3050元,当时其是村主任,村上没钱给,其与安某4商量了一下将其列为危房改造户,写在其妻子名义下冲抵其垫资的3050元;第二次是2011年其享受了6300元的危旧房补助款,这次是在2011年3、4月的时候其与安某1、安某4、刘某14名村干部开会商量的,会议是安某1主持召开的,他提出给村干部报危旧房改造,当时大家说村干部一年忙的很,工资还低,就报危改户补贴一下,大家都同意了,当时安某3没有参加会,安某3是兴都公司的经理,大部分时间在公司,但是作为村上的支书也来村上处理事务呢,都是村主任安某1给安某3汇报,其他村干部就是坐在旁边听,一些重要的事情都是安某3决定。会后安某1给安某3说的,安某3肯定同意了,要是安某3不同意,大家不可能拿到危房改造款。2011年度危旧房补助的6300元是分二次打到其一折通存折上的,一次是4800元、一次是1500元,领的钱其自己家里用了,具体用项说不上。5名村干部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档案资料都是虚假的,是由文书安某4报的。

其以前不知道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和程序,后来知道2011年乡上给安家村给了20个危旧房改造的名额,其村上组织的班子成员现场查看申请村民的房子,是土坯房的列入危旧房改造上报乡政府,当时其们5名村干部的住房条件都不符合申报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因为当年5名村干部家里都没有修过房子,其是2010年修的5间房子,原来的旧房子算是危旧房,但当年没给过其危旧房指标,按规定是当年被评为危旧房改造户的,当年就要修呢,其在2011年没有修过房子,2013年修过2间。当时就是因为工资低想补贴一些。危旧房上报程序其不清楚,文书安某4负责呢。

安家村村委会2011年4月4日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属实,事情也合适,其当时参加了这个会议,安某4负责做会议记录,这份会议记录上记载的”安银龙”是其子,”安鹏”是安某1的儿子,”安某5”是安某4的儿子,”张晓霞”是刘某1的儿媳妇,安某3是他本人。其也不知道4名村干部为啥要写家属的名字。但后来危旧房改造公示榜和往一折通上打钱时,都是用村干部的名字。2011年4月22日、12月5日的《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花名册》上其与安某1、安某4、安某3都是本人名字报的,刘某1是在他儿媳”张晓霞”的名下写呢。2011年至2013年建房户名册上的建房情况属实,没有其们5名村干部的建房记录,这份名册是文书安某4造的。《草峰镇政府的安某2、安某3、安某4的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中申报理由”年久失修、旧房倒塌无法居住”都不属实,情况没有那么严重,其与安某3家的危房照片都是假的,安某3家的照片上的人根本就不是安某3本人,而是他哥安兴杰;其在2010年已经将房子修好了,房子都是新的,不存在申请书上说的情况;《草峰镇安家村安某2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其是第一次见,档案中”农村危旧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表”上照片是其本人,”申请书”、”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农村危旧房建房协议书”、”房屋修建协议书”、”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这些资料中”安某2”的名字都不是其书写的,看着是村上原来的文书安某4书写的,档案中”农村危旧房建房协议书”右下角负责人签字一栏”安某1”的签名、”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中验收参加人甲方栏”安某1”的签名看着都是安某1自己写的。”房屋修建协议书”中乙方施工队写的是安兴枢,但是安兴枢没有给其修过房子,其的房子是安某6修的;”农村危旧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表”中的两张照片都是安某4找人给其拍的,都不是在其家门口拍的,墙上写字的这张照片是在安家村一堵文化墙前拍的,还有一张照片是在附近一农户家拍的,当时为了赶着报资料,安某4安排就近拍了一下,不是真实情况,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做的虚假资料。

④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其自2008年至2013年在草峰镇安家村工作,担任村委会委员、村委会副主任职务。其共领过两次危旧房改造款,第一次是在2009年修建房屋的时候被列入了危旧房改造户,在2010年的时候领取了危旧房改造款3000元,其儿子刘天峰2010年修建房屋的时候也被列入危旧房改造户,在2011年的时候领取了危旧房改造款2000元;在2011年时候其家与儿子刘天峰家就再不能重复享受危旧房改造款。第二次其领取危旧房改造款就是2011年这次,这次属于多领取的危旧房改造款。2011年4月左右,村主任安某2、村副支书安某1、村文书安某4与其开会,安某1提出将自己与安某3、安某2、安某4及其列为危旧房改造户,大家都表示同意,因为大家都觉得村干部工资太低,认为农户可以享受,村干部也可以享受,所以就决定给其们五名村干部每人发放6300元,由文书安某4上报资料。支书安某3的6300元列在他本人名下,副支书安某1的6300元列在其子安鹏名下,主任安某2的6300元列在其子安银龙的名下,文书安某4的6300元列在其子安某5的名下,其的6300元列在儿媳张晓霞的名下,其记得草峰镇党委、镇政府开会时都说过村干部不能享受危旧房改造款的事情,所以按政策村干部不能享受,当时以村干部的名义享受危旧房改造款上报了几次都无法通过上级审核,到最后上报时就再没有用村干部自己的名字,而是用家属的名字进行上报的。其记得2012年危房改造款6300元就打到其在草峰农信社的一折通上了,其当时就取的盖房了。当时草峰镇党委、镇政府开会确定的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的条件是五保户、困难户、两女户、土房无法居住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最少要盖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子,面积在40至50平方米。其是在2009年修建了三间上房,2011年修建了四间西房,这次除其外,安某3、安某2、安某1、安某42011年领取的6300元危旧房改造款也都不合适,因为安某3、安某2、安某1、安某4在2011年都没有修建房屋,都不能被列入当年的危旧房改造户。

当时安家村的危旧房改造资料是安某4负责建档的,《草峰镇安家村张晓霞农户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中的”申请书”可能是其儿媳张晓霞写的;”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单”还有验收单上张某2、刘某2、安某3、安某1有没有参与验收,因为当时妻子徐桂兰住院呢,其都不清楚;”危旧房建房协议书”上张晓霞的名字是谁签的,其不清楚,但是上面写的王维库确实是给其们修建房屋的工队,但是因为是私人建房没有书面结算单据;”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其也不清楚是谁写的,可能是别人代写的;”危旧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表”中的照片是真实的,一张是新建房屋的照片,一张是原来未拆除土房的照片,两张照片是谁拍的其不清楚。

⑤被告人安某4的供述证实:其于1992年任草峰镇安家村新庄社社长,1999年任村委会副主任,2002年至2012年年底担任文书。2011年的时候支书是安某3,他是2008年开始担任支书的,村主任是安某1,副主任是刘某1,副支书是安某2。其作为文书主要负责会议记录、造相关的表册、上报危旧房改造的花名册等文案工作。2011年上报危旧房的条件是年代长了、椽檩子快折了、下雨漏水不能住人的土坯房。其院子内的三间南房是2009年还是2010年修建的,大门口有一间北房在2012年前是土木结构的,2012年其家门兄弟安建顺带人给其翻修成了现在的砖混结构,院子里的三间西房是2004年修的,南面的伙房是2005年7、8月修的,大门外的五间门面房是2008年修的砖混结构。按照政策其家不符合当年上报危旧房改造的条件,但是其子安某5在合作上大学时欠了很多债务,儿子毕业后又面临结婚,经济很困难就向村上申请了危旧房改造,给镇上也上报了,其通过一折通也领取了6300元的补助款。村上的其他四名村干会议记录中五名村干部都有,安某3是自己的名字,安某2用的是他儿子安银龙的名字,安某1是他儿子安鹏的名字,刘某1用的是他儿媳张晓霞的名字,其是用儿子安某5的名字,因为镇党委、政府开会的时候,给大家讲过村干部一般不允许上报危旧房改造,除非家里的住房塌了确实不能住才能上报,所以开会的时候就记的是干部家属的名字,但是兑付补助款时钱只能打到一折通上,所以上报的时候就又变回了自己的名字。周延虎是最后加进去的,他长期在外得了病才回来,纯粹没有地方住,把镇上找的不行才给加上的。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户的认定和验收工作是镇上的包村干部刘某2和我们村干部进户查看,公示过,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过,验收的时候也是镇干部刘某2和我们村干部搞的。2011年安家村危旧房改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工作其参与了,档案资料中有申请书、建房协议、工程验收单、原来房屋照片、改造后的房屋照片,有些人不会写字,其还给代写过申请。其家的照片是在2011年验收的时候拍的片,是草峰镇街道博文书屋的丁某拍的,其家原来房屋照片是在大门口那间土木建构的北房跟前照的,那时候那间房还没有翻修呢,改造后的照片是在西房主房门口照的。其子安某5在2010年1月27日的时候还领过3000元的危旧房补助款。

2011年其与安某3、安某1、安某2、刘某1五名村干部的危旧房档案资料并不是各家各自形成的,有些资料是其作为文书代办的,由于其已经双目失明无法进行辨认了。

2009年、2010年政府给安家村拨付过危旧房改造资金,这些资金没有全部兑付给农户,一部分用于安家村新农村示范点的基础建设了,这些支出的单据其都曾保管过,在其双目失明后就交给村主任安某1了。

31、光盘证实:五被告人的真实住房情况及五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以上证据中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作为协助草峰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按照政策筛选危旧房改造农户资格的职务便利,相互合作,彼此配合,将其五人列为符合条件的危旧房改造农户,用以侵吞国家危旧房补助款,数额较大,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1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1、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均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同时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积极退赃,亦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安某2、刘某1、安某3、安某4具有的法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结合共同贪污数额,认为均属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安某3及其辩护人王某认为,安某3当时没有参会,且上报镇政府后安某1才给安某3汇报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3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虽然当时没有参加会议,但会后安某1向其汇报,其表示同意,虽然安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安某1向安某3汇报此事的时间问题是在上报乡镇府之后,但安某3得知此事后没有有效阻止,而是参与其中,不影响其与其他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对辩护人王某认为:1、安家村危旧房上报材料安某3不知情;2、安某1给安某3汇报是当面汇报还是电话中汇报事实不清;3、决定给村委会成员确定危房改造项目的不是安某3;4、安某3同意安某1等人意见,不能代表最终决定的就是安某3;5、安某3同意村委会的决定存在认识上的误解,其认为自己属于政策范围内;6、向草峰镇申报的材料合法与否,安某3均不知情;7、安家村村委的管理较为特殊,安某3虽是安家村的党支部书记,但其在崆峒区经营自己的公司,村委会的工作全部由安某1负责,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村主任安某1,所以不能认定为安某3是危旧房改造的决定者,故认定被告人安某3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3作为草峰镇安家村的党支部书记,领导、组织安家村村委会成员协助人民政府落实该村的危旧房改造政策,向上级单位筛选确定本村符合条件的危旧房改造农户,以确定中央下拨的危旧房补助款项准确的发放到农户手中,安某3虽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经常不在安家村,但其作为安家村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安家村的日常工作,且在本案中村主任安某1召开村委会后,将确定的危旧房农户向安某3做一汇报,至于当面汇报还是电话汇报均不影响本案中其他同案犯证实的安某1向安某3汇报且安某3表示同意的事实,随即安某1安排文书安某4编造其五人的危旧房资料上报乡政府,并如愿领取了2011年度的危旧房补助款,安某3虽然没有参与编造危旧房的上报材料,但是在其同意此事的前提下,侵吞国家危旧房补助款的犯罪事实得以顺利实施,且安某3的危旧房上报材料中的照片是由其兄代替拍照,其辩解不知此事,过于牵强。同时,危旧房补助款按造册名单发放时,被告人安某3亦领取了该笔款项,并用于自己修葺的二层楼房。在主观上,被告人安某3明知与其他四被告人均不符合危旧房改造农户的资格,而在安某1违规将五人列入危旧房改造农户的花名册进行上报给其汇报时表示同意,客观上其与其他四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吞国家危旧房补助款项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对其定罪。故对辩护人王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王某认为安某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辩护人吴某认为安某4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1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安某2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1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某3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某4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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