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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年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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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民政部表示将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下面带来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1】  记者18日从在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两项补贴制度将于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介绍,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  《意见》对全国建立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统筹和指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中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介绍,在已经申领了残疾证的残疾人里,按照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总共四级,一级、二级视作重度残疾人。而困难残疾人这个概念比较宽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为了便于评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他表示,明确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哪些人享受补贴就很容易界定了。每个地方的低保线是非常清楚的,通过公开、公平的一系列制度,将其明确下来,然后民政、残联共同向财政部门提出予以补贴的要求。  残疾人的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分类标准编辑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见表1-1。  1、盲  一级盲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2】  民政部:明年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在今天的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表示,我国将于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预计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  邹铭表示,目前中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相比普通人,许多残疾人不仅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还存在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护理支出。在收入少、支出多的情况下,残疾人家庭普遍面临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出台两项补贴制度,正是满足广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保障需求的一件大事。  他表示,党和国家领导高度关心残疾人工作,多次就残疾人民生保障做出重要指示,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多个重要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二五”以来,民政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先行先试建立两项补贴制度,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  邹铭表示,两项补贴制度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残疾人理事会副理事长程凯介绍说,两项补贴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确定。中央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地方支持。  民政部残疾人补助标准【3】  民政部回应残疾人相关补贴较少:标准会逐步提高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今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9月16日上午,《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18日上午,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就此《意见》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感觉比较少。对此邹铭表示,目前生活补贴多数省份是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多数为50元或100元。《意见》中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的提高,这个标准会逐步提高。  据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制要到日,主要是给地方各级政府一定的准备时间。现在27个省份已经建立了一项或者两项的补贴制度,还有4个省是空白,这些省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来重新进行调整和完善。  邹铭说,现在已经建立制度的地方,标准的高低参差不齐,反差很大,有的省份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补贴每个月达到700多元,但是有的省份仅为30元。护理补贴同样也存在这样的差异。所以,相关部门将推动地方做一些调整。  对于相关补贴如何支付的问题,邹铭介绍说,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将支出181亿元,其中生活补贴大约有60亿,护理补贴大约121亿,实际支出额度或将比这个大得多。这笔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来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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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读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意见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意见 对象拓展 照护需求 全覆盖 短板 小康进程 法定监护人 扶养人
五、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有哪些考虑?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二是审核程序,《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六、如何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绩效的重要标准,《意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二是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定期开展,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四是建立监督审计机制。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五是指导地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为什么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意见》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预留时间。从各地看,目前还有11个省份没有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11个省份没有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4个省份两项补贴制度均未建立,这些省份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制度创建工作;同时,已经建立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的省份,也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制度调整工作,补贴范围比《意见》要求窄的,需要拓展补贴范围,工作机制、审核程序与《意见》不一致的,要根据《意见》作相应调整。从各部门看,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需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对全国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还有大量后续工作需要推进。总之,各地、各部门将按照《意见》确定的全面实施日期进行倒计时,扎实工作,做好实施准备。
八、目前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情况如何?
立足于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地方先行先试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取得显著成效。从各地文件出台时间看,2002年就有省份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对困难残疾人实行生活补助。“十二五”以来,各地加快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探索制定,截至2015年8月底,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从地方试点情况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回应了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爱护,得到社会广泛赞誉,也为全国层面的制度创建奠定了扎实基础。《意见》实施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在全国实现“全覆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制度衔接基本统一,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和整体保障力度将显著提升,有助于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改进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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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协会不得借行政资源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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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民主机制、规范商业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审计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方面,意见指出,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协会、商会、基金会等,有的与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有的直接&脱胎&于行政管理部门,背靠&行政资源&这棵大树,这些社会组织名为&社会&,实则&官味&十足。凭借主管部门影响力,部分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有偿活动、有偿评比等。对此,意见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近年来,社会组织运行的透明度颇受公众关注。围绕信息公开,意见指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针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意见指出,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在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方面,意见强调,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关键词:民政部,财政部,协会,牟利
责任编辑:&张丽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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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  号:
公告 第359号&
主 题 词:
民政 规范性文件 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日我部第1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7件(截至日)。现将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社发〔1998〕6号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2〕5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的通知
民函〔2006〕2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2007〕4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发〔2009〕10号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5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1〕81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4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80〕5号
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发〔1980〕63号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民〔1982〕优26号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民〔1983〕优89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优发〔1997〕5号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0〕32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1〕32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港澳老战士和烈属身份认定统计及落实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发〔2012〕83号
民政部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2〕8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3〕15号
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3〕51号
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2014〕13号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79号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3〕3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5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49号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玉树“4·14”地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民电〔2010〕53号
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民电〔2010〕54号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玉树地震四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61号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实施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89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电〔2010〕89号
民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国有农场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5〕8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农村五保供养证式样的通知
民办函〔2006〕52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办发〔2008〕2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1〕8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13〕21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3〕36号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民政部、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61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勘办发〔2003〕22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号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3〕83号
民政部、宗教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民发〔2014〕99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函〔2015〕71号
民政部、侨办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4〕民20号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8〕民字8号
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电〔1998〕第102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民事函〔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事发〔1998〕10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民事发〔1999〕17号
民政部、侨办、港澳办、台办、国家民委、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民发〔2002〕77号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民发〔2008〕39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92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6号
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6〕11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智障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1988〕民字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转美国驻华使领馆变更单身证明式样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8〕4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7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办函〔2010〕80号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
民发〔2012〕63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99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办发〔2005〕1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不再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被送养儿童常规体检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06〕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08〕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发〔2009〕26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4〕80号
民政部、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救灾和低保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4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民办发〔2011〕5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发〔2011〕8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
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函〔1992〕11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消费合作社及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
厅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验资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0〕51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5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函〔2003〕1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民〔1982〕优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1988〕安字19号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救发〔1999〕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1〕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4〕9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7〕92号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2〕2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1984〕办33号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  号:
公告 第359号&
主 题 词:
民政 规范性文件 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日我部第1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7件(截至日)。现将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社发〔1998〕6号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2〕5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的通知
民函〔2006〕2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2007〕4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发〔2009〕10号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5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1〕81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4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80〕5号
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发〔1980〕63号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民〔1982〕优26号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民〔1983〕优89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优发〔1997〕5号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0〕32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1〕32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港澳老战士和烈属身份认定统计及落实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发〔2012〕83号
民政部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2〕8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3〕15号
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3〕51号
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2014〕13号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79号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3〕3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5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49号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玉树“4·14”地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民电〔2010〕53号
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民电〔2010〕54号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玉树地震四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61号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局关于实施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89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电〔2010〕89号
民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国有农场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5〕8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农村五保供养证式样的通知
民办函〔2006〕52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办发〔2008〕2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1〕8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13〕21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3〕36号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民政部、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61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勘办发〔2003〕22号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号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3〕83号
民政部、宗教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民发〔2014〕99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函〔2015〕71号
民政部、侨办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4〕民20号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8〕民字8号
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电〔1998〕第102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民事函〔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事发〔1998〕10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民事发〔1999〕17号
民政部、侨办、港澳办、台办、国家民委、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民发〔2002〕77号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民发〔2008〕39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92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6号
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6〕11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智障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1988〕民字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转美国驻华使领馆变更单身证明式样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8〕4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7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办函〔2010〕80号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
民发〔2012〕63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99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办发〔2005〕1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不再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被送养儿童常规体检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06〕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08〕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发〔2009〕26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4〕80号
民政部、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救灾和低保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4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民办发〔2011〕5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发〔2011〕8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
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函〔1992〕11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社函〔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消费合作社及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
厅办函〔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验资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0〕51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5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函〔2003〕1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民〔1982〕优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1988〕安字19号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救发〔1999〕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1〕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4〕9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7〕92号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2〕2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1984〕办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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