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选举投票不在本地居住证积分 社保基数的户算基数吗?

  主席请关注老虎苍蝇的同时更要关注一下最基层的民主选举。因为这不仅是真正意义的法治民权的充分体现,更是有令必达,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基石。-----违反公民权利的选举还要继续多久?  北京市昌平区第九届居委会选举刚刚"落幕",最后选举的社区是-----昌平北七家镇美树假日嘉园。与居委会选举根本意义相冲突的是:103户VS
80户。  美树社区103户户代表早在选举之初---居委会选委会的选举后就要求召开真正意义的社区居民会议重选!而80户(本社区实际投票数恐怕更低)参加了最终选举的户代表真的可以代表全社区462户居民意愿吗?  疑问一:选举当日有完全没参与投票的选民证上却盖了---已选---字样!  疑问二:本次选举为—户代表选举。却可以让非持有委托授权代为证的人领票投票!换句话说有多少人拿了选民证,没有委托代表证即代为投票的占有效票有多少还未可知!  疑问三:流动票箱是否有权挨门挨户的搜票劝投!   疑问四:选举当日一辆警车,十多名警察护卫,数十名选举工作人员维护警戒,三五群陌生人(后被证实为选举工作人员)在社区内蹲点、游走!这是一次怎样的民主选举!何种情况让镇政府如此紧张?当日参加选举比实际投票的人还多就此发生的工作人员经费难道不是百姓的钱?为何如此阵仗如此铺张?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TI5ODk3NzM0OA==/v.swf  疑问五:选举日“当日”发布的公告,连最基础的:发票总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弃权票数均未告知的情况下,即宣布当选人、和上班交接时间了!  疑问六…  疑问七…  如此多的疑问必须从头讲起,听笔者娓娓道来……  首先,本社区第九届换届选举是广大居民众心期盼的事情!所以演变到上述情况是从第九届居委会选委会的(以下简称筹备组)选举开始的,本社区筹备组人员的选举涉嫌授意与指定!  法律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依据2《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居委会选举工作中,区、镇政府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而非指定、授意某人应进入居委会筹备组选举工作!  那么,本社区居委会筹备组是如何产生的呢?  答案是: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代替了居民会议选举出了事先拟定好的人选!镇政府参与了拟定名单。  (有本社区新当选的居委会选委会主任,刚辞职的新任党支部书记录音证据为证)  插入音频链接证据  问题来了:  第一:居民代表会议能否代表居民会议?  第二:筹备组名单是否应该提前被授意或指定?  镇政府的答复:  评价镇政府的答复为答非所问,疑问根本在于:居民代表的资格,和有谁有权推选居民代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回答:第九条----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也可以”属于非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居民会议法定的形式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可选为每个居民小组代表2—3人参加。  北京市居委会选举办法》回答: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意见”说明:当选用居民代表会议代替居民会议时应根据居民意见来慎重选择居民会议的形式,居民会议的所谓三种形式应由谁来选择?谁有权选择?显然是广大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是每户派代表来决定;理由很简单;不经居民意见,不能确定每个居民小组的代表2—3人(本社区每个居民小组实际只有一名居民代表)可以代表本居民小组居民或户代表的意见。  镇政府的回答:则将居民代表会议完全无条件的代替了居民会议!这完全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原意。  镇政府答疑显然完全歪曲了法律法规的本真意思。  《组织法》第十四条答问题二: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应理解为:居民小组由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的成员组成为户单位中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  《办法》法规答问题二: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应理解为:居民小组划分是按照户单位划分的,选举的代表可以为2—3名即可以是2名或者3名;完全排除了一名代表的可能!这与后面第六个问题:居民小组为什么只设置一名居民代表有很大关系。  这里特别需要特别提示一下居民小组长的问题: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是由居民小组的成员来推举的,本社区的居民小组长在推选居民代表的选票中有所体现并实际推选了。  镇政府回答:撒谎了。  所以说撒谎是因为:本社区发到各位选民的选居民代表的选票,明确有两个空。居民小组长(
)居民代表(
),发送选票的工作人员甚至会建议填票人两个空可填写同一个人!  居民代表的推选是后续选举程序的根本与基础:因为新一届的居民代表将最终确定选举方式,候选人推选方式等一切选举事项。居民代表一旦选举程序出错,本届选举基本可定性为非法无效!  此时争议的焦点变成了:(特别重要)  1居民代表是否必须是选民?  2居民代表是否必须是选民选?选票如何发放?  3居民代表由谁主持选举?是居民小组长还是筹备组?  4居民代表是在登记选民之前选还是之后选?此处选举时间关系重大!  首先说:居民代表的选举对于整个居委会产生、工作、决议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权力!  原因是: 居民代表会议可以代替居民会议(按某些人的歪曲理解)行使居民会议法定的一切事项。为个别居委会成员操纵居民会议达成所谓居民决议提供了很强的操作性。  如本社区:居民代表在居民小组中只设置一名(本社区有17个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每组1人;又被人为的缩减到15位居民代表。而出席居民代表会议的人数要求只需要过半数即为有效(本社区则为8名参会即视为有效会议)。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有效(只需要出席会议过半数即5人就视为有效);换句话说本社区462户,每户就按照2人是十八周岁的居民计算,全社区只要5个居民代表就可以代替上千名有选举权的居民决定社区一切事项!!!包括各种决议和经费,甚至公益金的预审、申报、报销等等!!!,因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社区公益金(每年8万)都是由民政部门拨款,为了这么点经费和管理十分松散的公益金(社区大多数居民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不知情)有个别居委会成员开始“动脑筋”,为居委会暗箱选举,操控居民代表(人数越少越好操控)留下了隐患。这也是为什么居民代表会议能代替居民会议的原因;居民代表不设置为每个居民小组2—3人的原因,正因如此,为操控选举,居民代表必须成帮结派,有共同利益链条。  这正是每年居民代表在过年过节中经常可以领到各种慰问品的原因(其实公益金的使用多在于此),也为公益金报批各种名目的外出学习实为旅游玩乐找到了借口;从而形成了利益链条!!  回过头来再说一下上述问题:  1居民代表是否必须是选民?  2居民代表是否必须是选民选?选票如何发放?  3居民代表由谁主持选举?是居民小组长还是筹备组?  4居民代表是在登记选民之前选还是之后选?居民代表  答案很简单:《组织法》和《办法》中都明确了居民代表产自居民小组,而居民小组的成员是按社区居民户来划分的,也就是说居民代表来自居民小组中的居民,绝非选民!  什么时候居民代表需要进行选民登记呢?这又与居委会的选举方式和选民的登记时间息息相关。  居委会的选举方式,在选举前就已拟定。  选民的登记时间与方式方法是居委会换届选举原则的体现。  普遍选举权原则。几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平等选举权原则。参选居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同:(三)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四)竞争选举原则。在社区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竞争选举活动。(五)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相对公开投票而言的,也称无记名投票。居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现场应设立秘密写票间,保证参选居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填写自己的选票:(六)公开计票原则。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选民登记的法律依据:  在《北京居委会选举办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正确理解为:只有当采用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才需要公布登记为选民资格的居民代表名单。由此可以断定居民代表的选举: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与是否登记为选民发生关系:  1选择用居民代表方式选举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须是登记选民。  2居民代表可以自愿登记为选民参加应届选举。  登记选民的目的是:  1确认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每次换届,选举权只有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宪法规定:只要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权力只要达到上述两个条件即为天赋享有。  由此,登记选民,是否愿意在居住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是需要细致具体工作的。  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社区选举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选举权的选民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资格的确认,是选举程序的首要步骤。  一、选民资格的确认及登记  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8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具有选民资格。社区单位代表以及外地来京人员选民资格的确认,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社区单位代表和外地来京人员在其固定住所所在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在广泛动员居民进行选民登记的同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专门力量,入户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数量对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否具有普遍性原则的执行、对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想操控选举的人或组织选民登记的数量越少越具有可操控性!,所以入户选民登记即登记选民数量是换届选举是否民主和是否具有普遍性的硬指标!  最后居民代表由谁选,谁主持?  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的要求:  2、选举居民代表。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的选举,由居民小组长主持。  ①居民代表条件。居民代表须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本小组居民服务,能够代表本小组居民的利益。  ②选举方式。居民代表的选举,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方式选举。  ③居民代表职责。参加居民会议;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居民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3、社区单位代表和外地来京人员代表的推选,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数量由居民会议决定。  镇政府、区选举办对于居民代表资格和由谁选出问题的回答为:坚持认为居民代表是登记的选民选,且居民代表必须是登记选民的概念完全违背了《组织法》和《办法》规定。同时与2009年、2012年实施的《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全相违背!由此认定此回复是根本错误的!  这种一方面人为缩小居民代表选举资格和范围另一方面又无限扩大居民代表权限的方式为操控选举甚至操控居民会议决定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为社区经费和公益金的滥用提供了温床。  由此本届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组织法》、《办法》和《选举工作规程》相悖,此次居民代表的选举当然应为无效选举!  第三
关于候选人推荐,提名候选人的预选中的违规行为;应与以纠正!  镇政府的回复为:  《办法》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本社区第九届居委会换届在推选正式候选人阶段采用了有记名投票方式,且非公开的计票方式进行预先是与法规相悖的,这种违规行为必须承认并纠正!  第四:关于本社区两个社区成立一个居委会及制定选举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完全相悖,事实上用他社区选票充当本社区有效选票的错误行为应该立即予以承认和纠正!  《组织法》规定: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实施《组织法》办法中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镇政府的回复为:   上述镇政府的回复:为本社区换届选举按照所谓的历史原因(历史原因是政府原因,而非法规中规定的“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将两个不同地段的不同社区纳入同一个居委会,在没有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情况下:按照同一社区换届选举票数要求计算有效票,却不按照同一社区换届选举规定:公示总计选民名单,公示总计户代表名单,公示居民代表总和名单,按照总和有效票数规定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完全违背了《组织法》第二条中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完全违背了《办法》第三条中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公开居民会议讨论议题,不征求两社区居民意见,  选择性的按照按照不同标准执行选举程序,均属违法违规为为,应予以承认并纠正!  这种违法违规的选举,最终以两个社区的实际选票数量来验证了其不得民心的错误: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美树假日(水上风情园)第九届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两社区总户数为928户,登记户代表为;美(162户)水(71户)来自镇政府信息,与实际张贴的公告数额不符;  收回有效选票138张,弃权、废票16张,高票当选人为122票,其中水(49张),美树社区实际投票73张,没过本社区登记户代表半数;(此信息可能部分有误,因为唱票当日误公告)  户有效参与比例为:  两社区合计138/928=14.87%,  美树73/462=15.8%,(选民登记不入户,投票时则上门索票)  水韵49/466=10.51%,(是否有上门索票行为不得而知)  现在此文只列举此次选举中发现重要错误的四点,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予以重视,对于基层依法民主选举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将依法办事落到实处,把“老百姓的事是天大的事”做到实处!  (各种影音资料随后发布在天涯论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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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乡镇换届选举能不能实名制投票
追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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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没有权力选举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全体村民才是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体,村民自治... 村主任有权参加村民代表选举下届村主任的投票吗
答:这种投票是无效的。
答:无效。党支部换届属于党内选举,只有正式党员才有资格选举,非党员不能参加选举。有些地方,在确定候选人时,可以有村民代表参加,但正式选举时,必须是党员。这在党章中就有规定。你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答:这个问题需要从相关法规条文分析。 1.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2.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第...
村民选举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环节。近年来,...
答: C A项没有体现,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指人大代表的选举。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村民自治制度不是我国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只是加强了基层组织的建设,所以正确答案是:C。
村民选举是我国农村自治的基础环节。近年来,每次...
答:村主任可以,小组长不可以,村民代表大会村委是组织者是,村委委员当然可以。希望对你有帮助
答:村主任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赂村民的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
答:如果村民委员会无法选举,可以由支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指定或者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村委工作,并组织选举。
答:楼上的回答不对,楼主也有误 计票是在选举有效的基础上,候选人或者其他参选村民所得赞成票超过票箱收回选票的半数以上,当选有效。也就是以收回的选票为计票基数
答:如正在处分期,不可以,如已过处分期,但时间尚短的话,一般也不宜推举为候选人,如已过处分期时间比较长,则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答:盖县民政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章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票上应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
答:不可以参加选举,不公示不合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同时应公布本届被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
答:其实这个现象很普及,直属上级领导就别指望了,试试越级反映情况,到镇上,市里,如果可能的话求助于媒体,尤其是省城的媒体,比如生活帮!
答:依法当眩民主选举最重要的就是票决制,除非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答: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187 ...
答:您好!该情形可请求乡镇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希望本回答能解决您的问题! 期待您点赞采纳,谢谢!
答:如果政府本着选好人当官,那他就没有参选权,如果政府受贿即使他判刑开除党籍并在缓刑期,通过对全村贿选就是买票也能当上村主任!例子,公主岭市朝阳坡镇长胜村田永春就是个例子。判了两次行,刚刚开除党籍!只要有政府撑腰就好使
答: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
答: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
答: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
答:没有比你票多应该就得选了看有人闹没,有人要求再选就得。。。。。
答: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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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注意言辞,什么叫恶意不参加,公民有参加何不参加的权利,也可弃权,反对!
答:一个村居然是党委,可见这个村有多大。 村党委换届选举,是党员或党员代表参加会议,不是村民代表参加是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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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换届选举,要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与程序,作好选举组织工作,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选举办法。 根据上述...
答:村主任、妇女主任、副主任是选民选举产生的,不能招聘的。
答: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给你分享一个公务员考试(http://gz.offcn.com?wt.mc_id=bd11588)复习备考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1、重做真题,把握规律 吃透真题是复习备考的必备之选,真题是一切趋势变化的源泉,掌握了真题就掌握了公务员考试的命脉...
答:你好,既然你们的承包合同已经签定,且已经到了生效期。合同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官司已经胜诉,而且旧租户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缴纳租金,你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至于有利不利,只要合同没有瑕疵,那你肯定可以胜诉。
答:湖北仙桃市胡场镇下面的农村,我们这里的村委书记15年不变,且村委书记都是内定的...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答:二零一零年的村委换届选举,邓 勇以暗箱操作修改选票的方法把原本 得票最高的异己分子王文龙活活排除 ,使自己的心腹赵泽云等顺利进入村 委工作。 今年换届选举,邓勇更是得寸进 尺,大耍卑劣手段,显示其翻手为云 覆手为雨的本领,以实现其彻底...
答:其它还有许多条文顺序、文字上的修改意见,不在此一一赘述,请见下面的附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答:户籍已经不再农村了,就不是农村的村民,因此,根据农村自治的相关规定,非农户籍人员不得享受农村户籍人员的权利,因此,在农村是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答: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
答:村党支部书记是村民集体选出来的,一人一票。每个村民都有权利。
答:没有问题啊,就是你的有一个位置打错了。
换届选举参加投票,人大换届选举投票方案,人大换届选举投票日,人大换届选举投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人大换届选举投票通知,人大换届选举投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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