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农村土地确权依据依据是以原有的档案确权还是以现在的确权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山东农业大学农学本科学历,高级农艺师。现任嘉祥县大豆和食品产业办公室副主任。1982年嘉祥县农业局工作, 04年至09年嘉祥农业开发区副主任,09年至今嘉祥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副局长。获济宁市十大科技精英、市百名优秀科技特派员、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县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共获市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15项,发表科技论文46篇。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测绘工程毕业论文-ArcGIS在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测绘工程毕业论文-ArcGIS在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33|
上传日期: 07:32:07|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测绘工程毕业论文-ArcGIS在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兴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关于兴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采购公告
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受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就兴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单位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欢迎符合相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与。
一、采购人: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兴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兴化市35个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共分六个标段,总面积约为155万亩,具体为:
1标段(约23万亩):临城、垛田、城东、西郊、西鲍、昭阳、开发区;
2标段(约23万亩):周庄、茅山、陈堡、沈伦、竹泓;
3标段(约29万亩):戴南、张郭、大垛、荻垛、陶庄;
4标段(约29万亩):林湖、昌荣、永丰、合陈、戴窑;
5标段(约27万亩):海南、下圩、安丰、老圩、新垛、大营;
6标段(约24万亩):沙沟、周奋、李中、缸顾、中堡、大邹、钓鱼。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项目编号: 兴招采(政)2015055
五、合格供应商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投标单位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资质范围含乙级(含)以上地籍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
六、报名、资格预审时间:日–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北京时间,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1
注意事项:供应商在报名时须携带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法人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供应商为授权代表交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测绘业绩1份(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填写《兴化市政府采购报名审核登记表》《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在兴化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8、所有复印件都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日–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北京时间,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八、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日9:30& (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日10:00 (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原招投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吧台接受处
投标文件接收人: 潘先生
其他有关事项:超过投标文件接受截止时间的文件一律拒收。
九、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日10: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原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厅
十、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联系人:潘先生&&& &&&&&&&&&&&&&&&&&&&联系电话:9
网& 址:&&&&&&&& & 地& 址:兴化市兴化大道立交桥北、路东。
&&&&&&&&&&&&&&&&&&&&&&&&&&&&&&&&&&&&&&&&&&&&&&&&&&&&&& 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
&&&&&&&&&&&&&&&&&&&&&&&&&&&&&&&&&&&&&&&&&&&&&&&&&&&& && &&&&&&日查看: 14298|回复: 1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基本完成,莆田都有吗?
积分注册时间新城币 个
荔城通宝 贯
日00:50&&经济参考报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基本完成
  国土部着手不动产统一登记准备
  □记者 高伟 北京报道
  记者24日从国土部了解到,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为97%,其中有24个省份的发证率在95%以上,6个省份在90%至95%之间。绝大多数地区已进入成果检查验收和阶段性总结阶段。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存智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如针对地方普遍反映的宅基地“一户多宅”、违法用地多、私下交易、改变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技术、政策、规则和步骤。
还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78.87 KB, 下载次数: 0)
02:03 上传
(108.47 KB, 下载次数: 0)
02:03 上传
(45.32 KB, 下载次数: 0)
02:03 上传
(71.97 KB, 下载次数: 0)
02:03 上传
(61.58 KB, 下载次数: 0)
02:03 上传
欢迎加入莆田新城网官方QQ群: 新浪微博:@莆田新城网 官方微信:莆田新城网 或 hiputiancom
积分注册时间新城币 个
荔城通宝 贯
确权证是有了,可有什么用?本本上面那个微微还是天朝的,那一天巿zf头鸡要收回,还不是人家嘴上的零食。同样椐说是国宝,挂在zf那里,感觉是权威,放在俺家里,狗屁一个
莆田新城网推荐 /1
每日莆田最新、最热新闻,莆田街头巷尾大小事,点击查看今日莆田热点速递! 10月29日上午,我市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进入登记发证阶段。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体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发证、建档入库六个阶段部署的安排,会议要求各乡镇在基本完成前四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应启动土地承包确权第五个阶段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发证阶段主要完成: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承包地块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耕地)测量结果情况汇总表、承包方信息表、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表、承包地块信息表共12张表,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输出、填写、签字、盖章等工作。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市另行通知组织填制发放。  副市长刘汉梅要求各乡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加以推进。要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围绕年底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目标任务,进度慢的乡镇要尽快赶上全市工作进度。要坚持依法依规,做到调查摸底全面化、测量过程公开化、确权颁证一体化、档案整理规范化,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民意,及时化解相关矛盾,切实解决遗留问题。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我的图书馆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拓展阅读】  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上一篇:
TA的最新馆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兴化土地拍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