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兴天气市加善县企业职工家属遗属补助金是否提高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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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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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时间: 09:41:41关键字: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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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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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1)抚恤金、丧葬费业务:依据医疗部门开据的死亡证明。(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居住在吉林市市区,遗属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费达不到240元的,补助到240元。&
(1)抚恤金、丧葬费业务:单位通过工资软件生成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办理。(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遗属个人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调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经家庭走访、调查核实、例会研究、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办理。&
(1)抚恤金、丧葬费业务: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人事档案、死亡证明。(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遗属书面申请、单位调查意见。&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1)抚恤金、丧葬费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健全的,每周一、二随到随办。(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业务:材料上报后一个月内进行家庭走访、调查核实,调查后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健全的,下一周的周一、二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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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吉林市松江路65号 邮编:132011 邮箱当前位置 :
& 恳请蒋省长责成宜宾市及时调整企业病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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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恳请蒋省长责成宜宾市及时调整企业病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蒋省长:我反映宜宾市已十年未调整企业病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事,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因病及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再由政府部门制定”。随后,本人就同一问题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得到的回复却是“根据《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补助标准)由市、地、州研究确定。”&本人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回复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后,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不予调整,回复称“国家正在着手研究此类问题……待上级政策明确后,我市将及时贯彻落实。”我们已经等得太久,更不知还要等待多久。恳请以民为本、亲民爱民的蒋省长关心关心我们,让我们一起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别让我们成为被政策遗忘的人;恳请蒋省长责成宜宾市不要再推卸职责,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尽快调整企业病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我们将感激不尽,谢谢!
回复单位: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民朋友:&&&&你好!你通过人民网给省长的留言,我局已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一、《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二、《宜宾市劳动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因病及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发〔2000〕41号):由于物价因素的影响,适当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生活困难情况,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属城镇户口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属农村户口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小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9〕1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0〕23号)等文件规定,推进企业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劳分配、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各部门要解除原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由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社会保险统筹项目范围,不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支付主体是企业。鉴于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分配,按何标准给予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有更多自主权,政府及部门不宜再过多干预。但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建议职工遗属向企业反映其实际困难情况,协商解决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目前,我国已实现了养老保险全面覆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如职工遗属符合低保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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