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在押犯人未经审判抵押权可以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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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转变
从”纠问式“到”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过渡
作者:潘庆&&发布时间: 09:37:24
  纠问式讼诉从开始发展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讼诉模式并延续至今,其特点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拥有向被告人、证人发问的权力;而“对抗式”诉讼时法官的地位不太明显,处于消极一方,我们可以形象比喻为“退居二线”。我国在诉讼审判过程中一直沿用“纠问式”诉讼,但在现在审判过程中“对抗制”审判模式也逐渐体现出来。
  一、纠问式诉讼及对抗式诉讼的差异对比
  “纠问”一词并未出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其根本溯源是日本从德国和法国词典上翻译而来,我国一直沿用至今。古老的“纠问式”诉讼法官权力无限放大,集调查、侦查、控诉、审判、执行于一身。法官俨然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唯一守护神。但随着法治化的不断演进,“纠问式”模式有所改进,但在保证审判权利同时还保留调查取证及执行权力。当然“纠问式”诉讼审理模式的优点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节省诉讼资源。现阶段基层法院普遍呈现“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在发达地区法官日平均办案1.2件,在欠发达地区法官办理案件数也要达到一年200多件。⑴在这种高负荷高强度的办案过程中,如果法官不及时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信息,只靠在法庭上短短二、三个小时来了解案情,显然是不够的。“纠问式”诉讼审理有利于快审快结。这对一些争议相对来说不大、急需执行款的案件(如小孩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有明显借据的借贷纠纷)还是起了良好作用。
    如果说“纠问式”可以称是职权模式,那么“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就必显无疑。“对抗”——顾名思义就是控辩双方的斗争。法官在法庭上就是居中聆听双方的辩论。在成熟的英美法系(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中法官一般在庭审上才开始接触案件,在审理之前对案件完全是模糊的,法官在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来感觉认知谁更有理,案子的成败全在当事人自己。“对抗式”的审理模式特点在于突出公平正义,不让法官提前接触案子,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思维;给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充分的辩护的权利,真正的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对等;另一方面它能够充分激励双方当事人去收集对各自有利的信息,充分地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
    “纠问式”与“对抗式”的差异其实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在现实社会中效率和公平是总是相互制约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纠问式”诉讼模式无疑在效率上较快,但在公正方面相对缺乏。而“对抗式”通过在法庭了解案情,审理案子比较慢,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但审限过长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达到“变态”的地步。如二战结束后,驻日盟军宣布在东京正式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此审判 从日开始,到日结束,前后历时两年,号称世纪审判。该案件把“对抗式”审理模式发挥到极致。⑵对“纠问式”还是“对抗式”的取舍根本上就成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问题。当然我们不能由此得出对抗式审判就是最有利于发现真实、最体现程序公正和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制度。因为无论是从程序的外在价值还是从内在价值看,“对抗式”刑事审判并不绝对地优越于“纠问式”审判。
    二、我国古代审理模式表现与探究
    在我国古代,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法官是审理案件的唯一主角。审理案件运用的方法用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也值得令人称道,在众多审理模式中,“五听”的审理方式最为出名并一直运用在封建王朝的审判过程中。(五听是:一、辞听,根据当时的言语错乱判断他在说谎。二、色听,观其颜色,看是否因说谎而脸红。三、气听,如果无理则会喘息加重。四、耳听,如果理亏就听不清法官的话,可能在设法自圆其说。五、目听,如果无理则两眼慌乱无神。)
    案例一:陈述古在建州浦城任知县时,有一盗窃案发生,抓获了几个嫌疑人,但不知道其中谁是真正的犯罪人,陈述古就让人在寺庙一间屋里挂了一口钟,并对这几个人说:没有偷盗的人摸钟不会响,偷盗的人摸钟钟会响。他又暗中让人用墨涂在钟上,让这几个人逐个进屋去摸钟,出来后检查这些人的手,发现其中只有一人手上没墨,就对这人进行审讯,这个人供认了盗窃的事实,并说怕钟发出响声所以就没摸钟。⑶
    案例二:某县有两个妇女为争夺儿子诉到公堂,双方都称某小孩是自己的儿子,在没有其他方法判断的情况下,县官让两妇人各拉一只小孩的手当堂争夺,说:谁把小孩抢到了就是谁的。在争夺中,小孩痛得直叫,一妇人不忍就松了手,县官当即判定小孩属松手妇人的儿子,理由是:该妇人更爱那小孩。后经审讯,另一妇人也承认了这一事实。⑸
    以上二个案例给现代人的一个直观感受就是中国古代法官很聪明,将“五听”审理模式发挥的淋漓尽致。然而“五听”同时也反映法官断案上的随意性、受到的约束少,比西方的自由心证还自由,并且当事人又在显露出自己的问题后,往往又老实的交代了事实,不作过多的狡辩。然而,事实确实如此吗?法官真的可以仅凭“五听”所观察到的当事人情态就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吗?
   “五听”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通过观察被询问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逻辑学等依据,有其合理性,完全脱离封建“神意志”的判断,对我国现在刑事审讯中也有参考价值,但不可避免的是“五听”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对法官的素养要求较高。在实际审讯中我们不可能奢求每一位法官都像包拯、宋慈一样,也不可能每一位嫌疑人都会乖乖的认罪。如果当时法官比较极端,任由自己发挥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五听”制度弊端就在于法官的权力过大,集审讯、宣判为一体,没有纠察机制,这种在审理过程中大包大揽的模式无疑也体现出封建王朝的专制。
    三、我国现代审理模式——“纠问式”审理模式的探究
    在现代审判中法官居中裁判的形式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表现。过去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一去不复返,转而代之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司法体系。法院是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者,要时刻保持不偏听偏信,这样作出的判决才令人信服。“纠问式”审理模式通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是有其积极的一面,确实有些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大量浪费法庭审理的时间。“纠问式”审理有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掌握证据,及时作出判决;但是它先入为主表现更多的是对法官居中裁判的亵渎。法官的职责很明确,就是通过原被告、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控辩和证据的堆砌来作出裁判,其核心是看证据的证明力。民事案件胜败诉标准看原被告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而刑事公诉机关要想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提供唯一确定的证据。法官通过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审查来还原案情的经过,而不是通过法官“高超”的讯问技巧及威慑力而迫使当事人认罪。在重庆打黑过程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主审法官大声讯问被告人,以示法院的严肃与威慑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该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在实践中,审判人员的“无罪推定”观念并未树立。观念转变与否,语言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示器,即看法官的问话是中性的还是定性的。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看,无论被告人在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认罪与否,法官在判决作出前是不得以定性话语向被告人讯问的,至少不应该使用被告人有罪的定性话语,因为大声讯问被告人给人们印象案子己经定了性了,审判只是“走过场”;而有些媒体在审判还没开始前就说是“正义的审判”,这在潜意识中支配着一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习惯;还有些案件法官先入为主思想特别严重,下面案例会给我们一些警示。
   案例一:
  [审判长]:被告人,你为什么盗窃?
  [被告人]:……。
  [审判长]:你先后盗窃几起?
  [被告人]:……
  [审判长]:你想到这是犯罪吗?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我很后悔,当初不该偷别人的钱。⑷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有没有构成“盗窃”应该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且在充分考量全案证据后才能得出的结论,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公诉人尚未举证之前,法官就开始要求被告人回答“盗窃”的原因和次数,并要求被告人表达自己的悔罪决心呢?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诉犯罪事实的后续举证到底还有何意义呢?法官不是已经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了吗?这也严重践踏程序法在相关内容。
    案例二:一位40多岁的辩护律师拿着厚厚的一打辩护词,侃侃而谈。“我认为这是经济纠纷……就算是诈骗,也应该以合同诈骗论……”当他再次提出这样的观点时,法官提醒道,请律师明确自己的观点,抓紧时间。你要作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⑸
    上述案件中法庭对于控制庭审节奏的把握还比较到位。可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给这位老律师一个充分“说话”的机会呢?何况对方辩护律师还拿着厚厚的辩护词,不辞辛苦。原因很简单,就是法官已经把整个案件都定性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任何辩解在他们看来就属于浪费时间。但我们在节省庭审时间同时是不是也应尊重辩方律师的劳动成本呢?“我不同意你所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这也是当代法官基本素养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官真正做到的少之又少,最后该律师因为对法官的不满加上强烈的言辞被逐出法庭。这样的审理方式又有多少能让被告人权利受到保障呢?
    四“对抗式”审判模式运用的迫切性及改善
    (一)“对抗式”审判的重要性
    1、培养公众法治思维,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首先要做到程序合法,这样的判决才会令人信服,司法公信才会上升。“对抗式”审判通过证据的收集、控辩的交锋,当事人把主动权牢牢掌握自己手中,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公正,当然这样的判决方式可能普通群众不会接受,我们群众对犯罪的普遍感受就是要求法院尽快做出大快人心的判决。法院依附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受社会媒体影响现象比比皆是,这也使得“对抗式”审理模式举步维艰,但“对抗式”应当纳入现代司法的审理模式中。我们不能以公众的狂欢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甚至量刑,更不能因为被告人在庭上当场翻供就认定他态度恶劣应予严惩,如果这样法庭辩论还有什么意义?审判就只能当“走过场”了。“对抗式”审理模式就是要群众培养未经法院审判一律不得认定有罪的意识,增强法院的公信力。
    2、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在现代司法审判中,我们不能只希望让被告人自己主动认罪,一味向被告人索取口供,法庭当中也不能只注重被告人是否认罪。审判并不是批斗大会,我们需要让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辩论,需要切实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昔日“米兰达规则”赋予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使他们养成了一经被询问就说“我要见我的律师,在没看到我律师的情况下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习惯。当事人沉默权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这是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我们国家确实也应该学习下西方保障人权的询问制度。
    3、培养法官的思维模式,也为律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抗式”诉讼模式是将案件在开庭前才展现给承办法官,法官只能凭证据、从控辩双方的言论中得出结论,没有给法官充分的时间去感知,使得案子的审判结果更加趋于理性。这就给律师及其团队发展才华的空间,因为他们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法官的审判思维,培养法官的习惯方式。法官认真倾听控辩双方辩论案件事实,不仅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更表现出法官的气质。
    (二)“对抗式”诉讼的完善之处
    任何审理模式的发展都有其积极方面和不足之处,“对抗式”审理模式也不例外,其一味的强调程序正义,对一些基本案件事实予以摒弃。古有郑人买珠还椟被贻笑大方,“对抗式”诉讼模式如只重视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方面必将会被历史所遗弃。
    完善案件纠错体系,加强再审工作的力度。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法官毕竟只能依据证据来判断,对有些证据或许因客观原因在开庭时没有收集到,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再审来重新判定。我国不学欧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而应扩大纠错体系,通过再审让罪犯彻底打消侥幸心理,还被害人以公道,当然对被改判案件的承办法官我们也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味否定原承办法官的审判结果。如果以当时的证据来看法官只能这么认定的话,我们也不必追究他们的责任。
    简化不必要的环节,节省司法资源。庭审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不是一味迁就被告人,当他所说的内容与案件的性质完全不符的时候,应该及时打断,所说内容重复多次时,应该及时提醒他。当他所说内容涉及藐视国家、藐视法庭的,应该及时给予警告。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适当节省法庭审理的时间,避免过分拖延。
    中国的司法模式,以其庄严、威武、严谨的形象面向公众,法威不可失,但法律的尊严体现不应该是审判长在庭上大吼大叫,相反是给当事人不怒自威的感觉。当今法律的文明应该更体现在法庭对被告人的“容忍度”有多大,正如“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惩治犯罪的情况下必须要保障人权。在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件审理时,法院给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充分的辩护时间,正如主审法官王旭光所说,法庭是一个理性、平和、拿证据、摆实事、讲道理、论法律的地方,愿这种理性、平和的法庭环境出现在中国每一次刑事审判中。
⑴新浪网:人均每年办案200多件 诉讼激增 法官喊累[N]
⑵电影:《东京审判》该电影还原了在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是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尊严的故事。
⑶陈述古密直,知建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寺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阁祠之。引囚立钟前,谕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以帷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见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 (选自沈括《梦溪笔谈》)
⑷李昌盛: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审判[J]
⑸北京一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N].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刑事审判模拟法庭剧本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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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一:身为协会会长,我所组织的模拟法庭取得圆满。在法庭上,身穿正装的每位同学都相当认真。检察官慷慨陈词,辩护律师激昂雄辩,审判长严肃公正。呈现给大家一场精彩的法庭审理,给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获得老师的一致好评。应该说:模拟法庭应该来说是一个传统的而又经典的东西了,几乎成了一种象征,每年都要举行。正像有人说的那样,重复的事情创新做。在考虑到以往两届模拟法庭都是用了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今年,我们选了一个中国的刑事审判案件。并且,以“模拟真实的法庭,审判现实的案件”作为今年模拟法庭的一个目标。为了更好的举办模拟法庭,总结班次模拟法庭的成功与失败之处,给下一届模拟法庭的举办以有益的启示。特作此活动。第一:本届模拟法庭的成功之处。选用中国的刑事审判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性。给大家特别是非法学专业一次走进中国现实法庭的机会。以表演的形式来展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可观赏性,在欣赏中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体验到了身边的法律与法学。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维权的意识。对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讲,更加加深了对书本知识的了解,进一步了解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形象地把握所学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给广大的舞台表演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在排练和表演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增强表演性,并考虑到观众的需要,尝试证人采用方言回答问题。事实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宣传工作给了大家一个锻炼自己能力的平台。第二:本届模拟法庭在组织等方面的不足之处本届模拟法庭的组织者没有多少举办活动的经验,在组织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希望下次举办模拟法庭时予以注意。作为主要的组织者。我没有能够听取大家的意见。处理问题有些武断。办事的效率有些低,导致了好多东西等到了最后才解决。没有能够及时地请专业老师去指导排练,致使排练在最后陷入混乱。演员的选择不够民主,侧重于协会内部成员。没有能够调动起大多数法学同学的兴趣。协会内部的分工不够细化,导致了任务分配的不均匀性。模拟法庭的活动和预算不够详细,并且有些流于形式。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计划。导致排练过程中浪费的一些时间和精力甚至金钱。没有在模拟法庭公演之前详细的查看现场,没有能够尽早的借用以及调试所用设备和器材。比如,话筒、微麦、投影仪以及制作幻灯片等。没有做好与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协调工作。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没有同团委辅导员做好沟通与交流,导致许多事情陷入被动。第三:对未来模拟法庭组织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尽量避免以上本届模拟法庭组织上的失误,做好策划、预算、宣传、协调工作。在选用案件时,可以考虑民事、行政方面的。在公演的地点上可以尝试露天。在分工上,可以尝试导演,剧务,演员,宣传等方面的分工。把经典的活动作的更好。二:按照我们的培养计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提供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按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所以大家的参与都表现积极,态度认真。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韩明和王刚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法庭审理合法顺利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具体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认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具体来说,1.参与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与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与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在前期准备阶段实质参与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与者也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从这个方面来讲,参与者学到的知识是较丰富的。但是,因为实质参与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很多的同学不能参与进来。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开始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重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具体现实的了解。3.从模拟法庭的准备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from 本文来自 end#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变化。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情况合法可行。自首方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规定,确已属于自首情况。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准备,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历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历必然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三:根据电大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们法学本科班二十几位同学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在我们同学的密切配合中,我们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审理”的是一个“离婚案”。我们“依法”组成了“模拟法庭”。由陈某担任审判长,刘某担任审判员,万某担任审判员,薛某担任书记员,黄担任原告,王某担任被告,董某担任原告律师,张某担任被告律师,其他同学担任旁听。首先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录;然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布原告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审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等程序。此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经过了一个多小时较激烈的辩论,审议庭审议后,法庭作出了判决,此次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通过这次活动,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认识、理解了法庭庭审的程序;实践活动是学习方法的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能力的重要举措;我还认识到此次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今后工作学习的影响等。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看法。一、法庭庭审程序合法,执法严谨1、开庭前三日,法庭送达了原告人及被告人传票,这个过程让当事人有所准备:请律师,找证据,组织法庭辩论等。2、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等。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向前,人人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由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又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自觉履行。4、法庭庭审人性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本次模拟法庭是一件离婚案,在庭审过程中,先让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再让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及请求事项进行答辩,然后是双方对主要事实进行举证辩论,在这些过程中都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学费和医疗费上有分歧,在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理由后,最终也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5、庭审程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庭审准备,审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法庭传票;公布开庭,由审判长一声槌响,宣布开庭;庭审调查,由原告陈述事实及请求,被告答辩;法庭答辩,由双方当事人辩论、举证;法庭调解,本案由于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故放弃调解;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审判员就案情缘由做出审判结果;公布判决,把合议结果公之于众。二、模拟法庭是学习方法的一大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能力的重要举措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积极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案件入手,经历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经历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些都不能在书本上学到。心得体会: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心得体会:网友评论本类热门48小时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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