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完了 为何律师打官司怎么收费还要留一份官司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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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已有足够证据起诉对方,对方不给钱,需要打官司请律师吗?如果要请请不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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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已有足够证据起诉对方,对方不给钱,需要打官司请律师吗?如果要请请不起怎么办?
请不起申请法律援助,不过貌似你不符合标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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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区共&3&条
诉讼,完全可以自己操办,并非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
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又属于经济困难,那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像你这种能够出借资金给他人而发生纠纷,应该不属于经济困难之列。——很多律师还没有钱出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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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政府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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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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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知识不请律师个人如何打官司_百度知道
不请律师个人如何打官司
  不请律师可以这样打官司:  1、选择管辖法院  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要搞清楚该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我国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则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级别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也就是区县级法院)管辖。  2、确定诉讼请求  在明确了管辖法院以后,就必须弄明白原告想让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什么样的请求,就必须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张是什么。  人民法院只有弄清楚原告想要维护的是什么权利,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才可能考虑你所提出的主张从法律上能不能得到支持。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往往决定了你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能不能实现。通俗地讲,也就是说决定了你能不能胜诉。  所以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并且要提的具体、明确。  3、写好诉状  在明确了以上问题之后,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起诉状。  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是引起诉讼开始的引线,也是原告诉讼主张的载体。起诉状质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律师代书一份诉状动辄收费数百上千元代书费的原因。在起诉状中写什么,不写什么,从哪个角度切入,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陈述事实,要附随哪些证据等等,都有着较强的技巧。绝不可以为就像小学生写作文似的,有个书面材料能交差即可!至于诉状的格式,在目前的信息社会,绝对不是难事,随便查查资料,到处都是。如果感觉到书写诉状有困难,也可以请正规律师代书。要知道这几百元你掏的绝对不冤枉。  4、取得一定证据  有了诉状之后,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于如何立案,现在讲究司法便民。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  问题的关键是立案后,必须着手搜集、获取支持关键诉讼请求的证据。这是决定整个诉讼结果的决定因素。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法官眼里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这都说明了证据在一个案件中的决定性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搜集证据必须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并根据法官的要求依法出示或提交。  5、在法官指导下出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过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好比一件工业产品进入生产流水线一样。  法院必须最终给原告交付一件成品-判决书(裁定书),这就是原告要得到的结果。  至于其中的过程,原告完全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向法官询问如何进行,法官主导着诉讼进行的具体程序,法官有阐明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义务,当事人只需按法官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6、等待判决结果  开完庭以后,原告只需等待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了结果之后,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及告知有关结果和事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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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师一样打,如果你可以的话,不一定非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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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就行了,如果是自己的话那带上自己身份证就行了。
直接写诉状到法院去。
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即可。
看《民事诉讼法》等,按程序做就可以的!
请不请律师打官司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只不过请律师,有律师帮助,一是省力,二是增加胜诉的把握,减少犯错误的可能,尤其是对一些复杂的案子。如果是很简单的案子,请不请律师一般效果区别倒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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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律师打官司是自己收集证据还是律师帮忙取证呢?_百度知道
请律师打官司是自己收集证据还是律师帮忙取证呢?
当事人自己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自己掌握的、能够搜集的证据材料,方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应诉做充分准备。对于一些需要律师出面调取或者当事人自己不方便取得证据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比如对方当事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查询。&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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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了律师,当然由律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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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绝对,看证据由谁取得比较容易,如果自己银行卡的流水明细,肯定需要当事人自己调取,如果是查一些官方文件需要律师身份的话,肯定是律师调取。但,可以说,一般情况下,证据由律师指出后,由当事人自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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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打交通官司需要那些证据__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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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交通官司需要那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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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时20分许,孟某驾车沿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村附近,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任某误入机动车道,被撞倒受伤,在医院治疗50天后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元。在法庭审理中任某提出司机孟某是酒后驾车对此次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虽然受害人任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但司机孟某酒后驾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用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任某负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同时对于任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孟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7877.50元。
【诉讼策略】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很多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事实”就是指案件当时实际上真正发生的客观情况,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时光机器”,任何人都不能使过去事实重演一遍,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搜集案件当时发生的各种证据,用这些证据最大限度的去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尽量使其他人能够相信自己所说某件事情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也就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仅仅是指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一定就是当时真正发生的事实。例如:一朋友确实向你借了一大笔钱,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没有他的欠条和其他证据证明他借过你的钱,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认借过你的钱而赖账的话,从法律上来讲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钱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时会认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因此,我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证据的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涉及影响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打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对方赔偿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此外,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的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任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证明司机孟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孟某也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在这里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所以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
【换位思考】证据对于肇事的一方来讲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同样涉及影响到肇事一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律师提醒】在诉讼中谁掌握有更多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谁就是法庭上的强者,所谓“用事实说话”在法律上也就是“用证据说话”,因此当事人应该具备搜集证据的意识。常常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去主动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诉讼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本案中任某为了省去几百元的伤残鉴定费用,便没有去做伤残鉴定,结果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几万元的伤残赔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同样在诉讼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是不可推翻的,如在本案中在对方拥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负完全责任的有力证据情况下,任某主动提出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证据,推翻了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获得了赔偿。这也反映了诉讼中反驳对方证据的有效途径就是用证据对证据,当事人要永远牢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只有“用证据说话”才能获胜!
【法律依据】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
  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7、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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