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70岁能不能超过60岁的工伤认定定

工伤超过一年,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超过一年,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有趣的轶事百家号案件举例假如:段某在外地一家砖厂工作。2015年10月的一天,砖机出现故障,卢某正在维修时,机器突然启动,将他卷进搅拌槽,当场身亡。由于段某父亲已经去世,其母亲孙某改嫁后,几乎跟他也没什么联系。所以,砖厂在段某死后并没有通知其母亲孙某。直到2017年3月,孙某才得知儿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段某被认定为工伤,砖厂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分析砖厂的律师称,段某的近亲属已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段某不应该再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对其家人进行适当赔偿。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但未规定申请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段某的近亲属之所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期限内。法律依据在这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段某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工伤,故法院驳回了砖厂的诉讼请求。所以,特殊案例还是有法可循的。【通通保险】犀利点评,专业填坑,通通为你搞定!说保险我们是认真的!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有趣的轶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看看现实中的小事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认定的期限是多久《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延伸阅读:
一、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述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二、劳动监察投诉受理的期限是多久《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对员工申请工伤赔偿很有帮助,为劳动者提供了支持的基础。但是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内应当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超出时间的得不到支持。工伤鉴定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建议多加留意。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工伤鉴定相关栏目
关于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的推荐内容
工伤鉴定相关咨询
南京劳动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劳动争议律师为您解决劳动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工伤鉴定相关咨询
工伤鉴定相关案例
工伤鉴定相关资讯
工伤鉴定相关法规
工伤鉴定相关合同
工伤鉴定相关专题
工伤鉴定热门专题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工伤等级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工伤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工伤鉴定内容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 。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超过60岁还能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_百度知道
超过60岁还能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
我有更好的答案
职工个人可以在1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如果指的是工伤认定、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就是说超过1年。如果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部门一般就不受理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影响劳动能力的不知你所说的工伤鉴定指的是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还是工伤认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就是评定伤残等级)”,时效为1年,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
请问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请问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采纳率:97%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33043解决问题总数
手机号码:
[说明来自快车]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超过“年龄”是否能认定工伤
&---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杜凯律师整理案例】
刘**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
问题提示:对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的农村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要点提示】
  虽然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并且,农村务工人员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务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6)翠屏行初字第8号(日)
  二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19号(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刘**,与丈夫张**均为农民。
  被告(上诉人):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上诉人):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之夫张**于日出生,生前在第三人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日,张**在第三人的仓库住地因脑溢血、小脑疝死亡。日,原告向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日,被告作出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宜宾市人民政府作出宜市府复决字(2005)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刘**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雇用我丈夫张**看护仓库,每月工资150元。日,张**在看护仓库期间因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女50岁、男60岁以上的人工作,被告以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辩称:张**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必须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即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对劳动者一方,就是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具有“劳动能力”,而张**生于日,日在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看护仓库期间因病死亡,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职工”范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在务工中发生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其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我局不予受理张**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规定。我局作出的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张**死亡时年龄已65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从工伤保险条件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被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我公司出于对张**的同情,临时请来在白天帮助打扫车间、张**在深夜因病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刘**之夫张**死亡时已达65周岁,早已超过国务院[号文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张**不具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同时按有关批复精神,我局认定张**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完全合理合法,有根有据,并无不当,理应予以维持。
  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张**生前在第三人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曲解。一审判决写明“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应该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刘**辩称: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张**与第三人宜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其死亡地点、原因清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和证据同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刘**之夫张**死亡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均未排除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适用该规定。上诉人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死亡时已超过法定年龄为由,对其妻刘**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原判撤销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正确的,但原判第二项“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表述不当,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6)翠屏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宜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6)翠屏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本案涉及对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0岁的农村务工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干部超过55岁,女工人超过50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此外,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离退体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相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体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最后,在本案中,张**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还有不同。虽然已经超过了60岁,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领取退休金,如果再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显然有悖于常理,更与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不协调。
  综上,本案被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农民张**务工死亡时已65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对其妻{刘0X}为其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杜凯律师法律整理】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 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则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何谓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一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认识:其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2]其二,是指那些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3]其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义务达成口头协议,所形成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4]其四,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5]当然了,这些只是在学理上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在实践中我们是否能仅据此而正确认识事实劳动关系呢?有学者认为,在上述这些表达中,第一种表达只是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状态来认识;第二种表达强调这种客观状态的不合法性;而第三种表达将这种客观状态定位于口头合同。[6]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并把握一定的尺度,而不能仅仅考察表面现象,也不能囿于学理上的论述。
& & & 那么,实务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到底应以为何标准?
& & &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目前在我国劳动法实务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同时满足该条文的三项内容,其一便是用人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结合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在我国,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七人以下)。也就是说,任何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在其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是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的,果真其招用员工,则属于主体不适格的非法用工,员工和该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藉此来探究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事实已超过1年,但单位未申报,我自己原来也不知道要在1年内自行申报,现有无其他途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对我很重要,请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谢谢!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超过一年的,就算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受理。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去咨询一下.
你的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十分敏感。目前司法界对此问题颇多争议。按照目前《工伤处理办法》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受害者都应在三个月内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向劳动部门申请,而是一味拖延,三个月弹指而过。而劳动者对国务院的规定又知之甚少,等他人告知,早就过期,再申请,劳动部门便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同时,劳动争议是民法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在得知权利被侵害时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工伤是劳动法来调整,劳动法属特别法,在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月与民法规定的一年相抵触时,从法理上应尊重劳动法;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从上述分析看,真的是保护劳动者还是坑了劳动者?于是,学者们都在呼吁对劳动法的修改。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显然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看来依法是不行了(这是目前法律漏洞导致的结果)。如果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请对照工伤认定的条件比较),你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假若单位拒绝,你就跟单位领导耍横,其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申请而不申请;单位没有明确告知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当然,假若你遇到一个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工作人员,他也可以受理你的申请。因为从立法意图和目的上讲,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弱者的。三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你主张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争议之日其计算。至今为止,单位给你下发了不属工伤的文件了吗?没有,那就还没有起算。呵呵,这就看你能否说服劳动部门了。许多律师都以此类案件问过我,我当然是持对弱者保护的理念来解释法律,你的运气如何?试试吧。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义务的承担者。因而,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职工本人可能无力申请工伤认定,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工伤职工行使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时,如果职工的权益没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会组织应承担起为职工申报工伤的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从你的情况看,是你单位没给你申报,因此,建议你找市工会协商解决办法,最好取得劳动部门理解。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这样,单位就必须支付工伤保险,也可以让法院直接进入工伤保险诉讼程序,就是诉单位工伤保险的给付,而不是认定工伤程序认定与否。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致的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即“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我已经鉴定了伤残等级十级:社保局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打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上后我如何向用人单位要求给我?
:这就是给你个人的,单位无权扣留。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
您好,单位如果30日内不愿意提出认定申请,那么员工在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而导致的工伤等费用由单位承担,这些利害关系请您...
工伤与工作单位紧密相联,脱离了受伤的工作单位,工伤认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都无从谈起。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
答: 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办理复婚登记时,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好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或部队团以上政治机...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认定60周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