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还未拿到可以申请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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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
陕西&10-28 18:02&&悬赏 0&&发布者:kj7445…… & 回答:(5)
我因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不慎滑倒致使右锁骨远端骨折,第一次内固定手术共花医疗费13000元(还需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已认定为工伤。但只给报销了11365元,剩余近1700元应找谁报销?另外是否有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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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2,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
&&&&&&4,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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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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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应该报销的部分,均应报销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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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人社局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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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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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已经赔偿医疗费,还能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要分清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不同的。医疗费不是赔偿你的,是用于治疗你的伤势的,在医院产生的费用才能算作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才能算作赔偿的一部分。医疗费是治疗本次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参保的情况下,这两项都是由社保来支付的;如果没参保,全部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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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评残鉴定后
工伤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评残鉴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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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不能、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为工伤补助金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以申请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自治区
工伤鉴定员
你拿不到这笔钱,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必须拿到。请给我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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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次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一次待遇相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例如: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第二次为8级,那么,该该职工是可以重复享受上述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那么是按照九级的享受还是按照八级的享受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八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第二次为九级,就应当按照7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二种情况:职工发生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第二次发生的工伤仍为1-6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员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第二次工伤为1-6级中任一级别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除去第一次工伤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生后护理费、伤残等待遇。
  该中情况下该职工同样可以获得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5-6级中该级别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为1-4级工伤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农民工选择一次性解决的除外。
  第五、工伤复发后工伤待遇不同于工伤复查鉴定后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为1-6级的,应享受伤残津贴,但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高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样不能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参照级别较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低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初次鉴定伤残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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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也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时间:&&|&&作者:许建斌&&|&&浏览:17549
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实质退休条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也无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把原告按退休人员处理,原告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
基本案例:雷女士是东北人,来打工近十年,此前在上海某酒店做面点师,日,雷女士的右手在和面工作过程中被和面机轧伤,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七级伤残。雷女士与该酒店签订的截止到日,雷女士截止日年龄满50周岁。当事人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雷女士申请委员会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委托许建斌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委托后,本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案件,经过努力,一审法院支持了雷女士的赔偿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律师据理力争,用大量的法律规定说服了法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律师解析:雷女士仲裁请求:一、&与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二、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4月至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280元;三、支付日至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200元;四、支付日入院时的救护车飞228元;五、支付2012年9月的停工留新工资2800元;六、支付七级伤残补助金56303元;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72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72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第一、三、四、六项请求,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理由:一、法律规定,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治疗期间,顺延至结果出来之日。一审中许建斌律师意见:一、被告应该支付原告9月份工资。原告于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时,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应自日解除。这一点在庭审中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同。之前被告只支付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至日,故还应支付原告9月份一个月的工资2800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截止到日,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0个月,再支付9月份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原告依法应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如下:(一)裁决书认为原告因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缺乏依据的。1、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原告。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只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另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后者适用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工人,而且两个文件规定了参加革命满十年和连续满十年的退休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是进城务工农民,既不是退休规定适用对象,也不符合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此规定可视为对像原告一类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休年龄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贡养老保险办法》亦对个体工商户员工的退休年龄做出了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本案原告工作单位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对于原告的退休年龄亦可适用该规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只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待遇”,并没有规定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就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退休”是指满足退休条件、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与“到达退休年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也根本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领取养老金,根本无法退休。4、此处省略。5、此处省略。(二)原告手部伤病仍需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的保障,是工伤人员(原告)依法应该享有的,故被告应该予以支付。(三)以原告受工伤致残之前的身体状况及技术,还可以继续长期的就业劳动,获得一份比较稳定的收入。受伤后,原告手部活动困难,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增加了原告就业的难度,降低了就业水平,劳动收入也会大大减少,所以原告应该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对其就业降低和收入减少的补偿。(四)原告自2008年8月就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从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中“本会认为”部分也予以认定。原告在日受伤后,被告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才于2012年3月和10月为原告补缴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这种补缴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视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在劳动中,被告使用200元购得的废旧机器,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才致使原告受到身体伤害。原告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也正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人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除外情形。综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工退休制度,而参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实质退休条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也无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把原告按退休人员处理,原告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不符合《》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原告因工伤造成七级伤残,应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享有法律规定的一次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雷女士在仲裁中的所有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许建斌律师继续作为雷女士的代理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4499积分 | 帮助2879人 | 10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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