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我经营管理了十五年突然要回收怎么办?

农村集体闲置土地我用了好多年,现在集体村民要收回合法吗?_百度知道
农村集体闲置土地我用了好多年,现在集体村民要收回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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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一个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个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规定说要取得农民的“同意”不是说对与错都要农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农民对依法征地行使的监督权利,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用地单位只要依法征地,农民肯定是会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单位是在欺上瞒下违法征地,农民就不会答应,并且会抵制一切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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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土地是不是谁先开发,谁受益
它属于政府和国家的,你可以借用但不可以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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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三亩地,种了十五年了,没有土地证,以前要提留的时候我一直交着,队上也没说过要收回。现在村里要...
我有三亩地,种了十五年了,没有土地证,以前要提留的时候我一直交着,队上也没说过要收回。现在村里要在我们那片地取土,是有赏的。请问这土方款应该归谁?现在这块地的使用权应该归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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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耕种地,也叫责任田,是农民劳作活动、收获的根本,这个是没土地证的(非私有产权制),政府有需要的时候可以收回(补偿农户基本补偿和作物损失),且是有再分配、再利用的原则。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属于你家。在耕地上取土,如未经国土局依法批准,就是违法的,因违法所得利益是应该没收的,所以从法律上不好作出取土费应归你家的认定。建议:你可以和村集体协商取土费的归属,当然你可以要求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不给,你就不允许取土并可请求国土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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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不是特别清楚,这块土地原本是你的,没办土地证?这样的话政府有正当理由收回作建设,这是有偿收回的,政府会给你补贴。还有这块土地,不是你的,是别人的或是政府的,那收回,你就没有任何理由去拒绝,如果是政府的收回,政府会有会有极少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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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征收土地十五年未用,农民有权收回吗?
十五年前以2万元一亩征收的土地,但一直未开发。现在有关部门通过天价拍卖成功之后。要求村民停止耕作让给开发商。请问村民有权收回吗?或者还得到其他的合法补贴吗?
09-10-24 &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下列权利 作者: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 主任 闫凤翥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讲,重用土地需要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综上,一般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标准不相同,一般每个省都不一样。 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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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不可以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我家的地耕种了15年了,无土地承包证,合法?_百度知道
我家的地耕种了15年了,无土地承包证,合法?
我家的地是我爷爷的,现在我爷爷死了,我家一直耕种这块地有15年了,是集体土地,没有承包证,但是我们村上一家出了名的无赖,非要说我家那块地是他家的,他有承包证。
我想问,我家事实已经使用了15年,而对方在这15年内从未使用过该土地,我家使用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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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使用了15年,在以前是要交税的,你家交税了没有?交税就存在承包的关系了。根据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第二、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第三、处理方案:尽可能多的找人帮你家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是这地一直是你家在耕作从未间断,证明形式当然以书面证明为佳。还有就是你们大队那个证明,要么让他们也出具你家在耕作的证明材料(迂回一下说说好话),然后找村委签字盖章,就像我家那个1981的证明一样。得到了村委的证明就可以了,土地他在怎么争,都没有用的,不是他家的就不是他家的,如果政府要收回作其它用,须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权属情况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况证明:1、承包证,这个是最有说服力的2、规划图,就是村里或者镇里当初在分土地的时候有规划图纸的,可以去查看这个规划图纸。3、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只对同一集体单位的人有效。譬如时候你们是一个村的,那么你们的转让协议就有效。看你的情况,虽然地由你爷爷种了15年了,但他有承包证,所以你很吃亏的!你可以直接去问问你爷爷,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村里很多时候会出现换地等情况的,就是当初大家把承包的地相互交换了。当然你也可以去村里或者镇里问问。还有,如果村里能出证明这个地是你家的话,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关键就是我爷爷死了,我爸不争气,去村里面开个证明,是开到了,但他猪脑子,上面的内容是“土地尚在纠纷”然后盖了个章,都把我妈给气的,所以在只好朝法律方面看看有没有什么是利于我家的!对方的地一直就没种过,只 是有承包证,而我家却种了15年!再怎么说都是我家的,是不是有一条多少年未耕种则视为放弃使用权?
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哦!你可以去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小孩子家要对大人礼貌点哈,更不能说自己亲爹是猪脑子!本来我都不想回答这个问题了.....首先,在法律方面你家已经处于劣势了。那么在习惯或者影响上面必须占优势不然完蛋了。在你家人缘好的前提下,找尽可能多的人帮你家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是这地一直是你家在耕作从未间断,证明形式当然以书面证明为佳。还有就是你们大队那个证明,要么让他们也出具你家在耕作的证明材料(迂回一下说说好话),实在不行了就直接把那个“纠纷中”的材料扔了,即使诉讼也要讲究个扬长避短....
有一个问题要弄清楚,为什么他有你爷爷土地的承包证?从表面看,只能以证为准,去法院也是认证件的。
不知道,他说他家有!
只是他说吧,没出示过给你看就不用理他,可以向生产队长了解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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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的土地大概有10亩左右15年前被人低价承包。合同上写没有写承包多少年,请问组里怎么把土地收回?
从承包到现在,一亩地就给了100,而且合同上面没有承包多久的日期,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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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方法随时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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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文盲...... 兼法盲...... 找几本关于农村土地或是土地,合同的法律书,随便找几条就把这合同推翻了......合同必须有时间限制,没有无限期合同的说法,因为实际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 是法律大,还是合同大??? 我十年前和你签定合同,一月工资400,单方毁约赔偿十万 现在我去法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说400没法活了,要求废除今天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份合同 你说法院是支持我,还是支持你??? 支持你让我饿死??? 你问十个法官,十个法官会说再修订,或是当初的合同已经不切合实际了,为无效合同了 合同要看大环境,毕竟以法律为准绳的 具体情况随便找个律师或是法律工作者一问便知 脑子烧了...... 记住,法律第一,实际情况第一 合同必须基于此 若合同仅凭文字有效,那么那么多包二奶的合同都有效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2.《经济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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