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立案标准六千元财物未遂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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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馆盗窃价值一万六千元的东西大概要判几年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拘役或者管制,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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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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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得财物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摩托车潜至被害人吕某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村委竹树坡村23号处,撬门入户伺机盗窃作案。在进入房屋院子后因未能打开房屋大门,后将厨房门打开,但没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可偷。其间,彭某被吕某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彭某返回现场欲取回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传统的刑法概念,盗窃罪是结果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彭某未能盗得任何财物,应为盗窃未遂,由于情节轻微,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惩治盗窃罪的范围扩大,增加规定了入户盗窃的犯罪情形,并未区分既遂或未遂,彭某既然已进入被害人家中,应为盗窃既遂。&&&&&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行为方式。从最基本的词语解释来看,这几种情形是采用列举的立法形式,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八)》补充的入户盗窃、扒窃等和数额较大的盗窃并列一起,成为独立的犯罪情形。如果入屋盗窃、扒窃等均需要标准数额,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几种情形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之后,入户盗窃、扒窃的盗窃数额仅仅是衡量盗窃罪社会危害性、量刑轻重的其中一个因素,不能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主要采取“数额”和“次数”的标准,使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如果次数和数额没有达到数额标准,犯罪分子即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为了加大打击的力度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填补了这一空白。从法理来看,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并无数额限制。只要怀着盗窃的犯罪故意,从一踏入他人住宅起即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犯罪结果。本案中,为了盗窃而进入他人住宅,彭某已经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全权,对他人的财产权也已经构成了潜在侵犯,也即其已完成了盗窃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因此成立盗窃罪。&&&&&(作者单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教师盗窃九十元财物未遂应受怎样的处罚_百度知道
教师盗窃九十元财物未遂应受怎样的处罚
如果是一位聪明的校长在处理这件事情,本人承认错误,表示绝不再犯。
由校长进行面对面的诫勉谈话,非要把自己麾下的教师队伍搞得人仰马翻吗对于这样的事情,就可以下不为例而告结了,对于校长而言。既然不可以开除,是不可以行政开除的,仅凭这一点错误。
仅此而已。
如果是一位正式在编的教师,严厉批评之后,没必要小题大做,就应该是这样的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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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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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纵观盗窃犯罪的立法过程,始终没有脱离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这一基本性质,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的本性,决定了无论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还是扒窃,所针对的均是被害人的财产。这一点并非意味着对于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理解,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只需考虑是否对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以及造成了何种损害。&众所周知,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并没有将数额较大作为成立盗窃罪的要求。&②有的物品或许无法评价其客观价值,但其主观价值或使用价值同样需要受到保护,比如身份证。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盗窃情形,行为或手段本身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恐慌感和对周围环境的不安全感甚至远超过财产被盗后产生的失落感。这就决定了对盗窃行为科处刑罚时,犯罪情节应当属于重要的考量因素。
  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三种,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未遂,只要情节严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法释〔2013〕8号强调对于盗窃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情节严重&。此处的情节严重,考虑的便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行为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不应仅从其的犯罪形态上来看。一个行为可能存有不同的形态,但只要该行为的性质影响到了对一个罪的认定,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定罪情节。否则,法释〔2013〕8号对于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失去了基本法理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准确理解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需要从实施主体、主观认识、具体行为手段、行为针对的对象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把握。从法释〔2013〕8号以及之前的法释〔1998〕4号来看,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和盗窃珍贵文物均属于情节严重。&盗窃罪(未遂)等财产犯罪中,纯粹主观上的目标数额难以查明,而且行为人目标数额往往也不确定。正因如此,解释者选择了情节要素作为盗窃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既然是为了弥补认定未遂时主观目标数额的不明确而作出的选择,那么,情节要素的内容就必须具备弥补不足所必需的客观、易操作的基本特征。&③考虑到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做如下理解:
  (一)在主体身份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犯罪的;
  (二)在主观认识方面,已经认识到盗窃目标的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
  (三)在具体行为方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多次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四)在行为手段方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五)在行为对象方面,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在产生后果方面,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盗窃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精神失常;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盗窃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对于严重情节的理解也会有不同,但就目前来说,对于以上几种情形的盗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使盗窃未遂,也应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普通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未遂,没有严重情节,则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予以行政处罚。
  [注释]
  ①王志祥,张伟珂:《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评析》,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5起,2012年9月,第43页。
  ②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第3页。
  ③王强:《数额犯(未遂)量刑的法定刑基准&&以盗窃罪(未遂)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第157页。
  [作者简介]夏立强(1985&),男,山东潍坊人,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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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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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罪名成立,但可能不会入监服刑。
回复时间: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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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3年以下,委托律师辩护处理
回复时间: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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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罪入刑,数额不是很大,考虑到时孕妇,特殊情况,如果是初犯,应该是判个拘役或者缓刑等强制措施。
回复时间: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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