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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日)
&&发布时间: 08:30:48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男,汉族,日出生,农民。
  2012年3月,被告人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朝阳的手术治疗。此后,连恩青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尽管其间连恩青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诊断其鼻部无异常,但其仍对蔡朝阳和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云杰(被害人,殁年45岁)以及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海勇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日8时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见王云杰、蔡朝阳分别在各自的诊室坐诊,遂进入王云杰诊室,持铁锤击打王云杰头部。因铁锤木把断裂,铁锤头掉落在地,连恩青又掏出尖刀捅刺王云杰,并追赶王云杰至同楼层的口腔科门诊室处,连续捅刺王云杰胸腹部、背部等处,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伟杰(被害人,时年59岁)右腋下一刀,在摆脱王伟杰阻拦后再次捅刺王云杰胸部。随后,连恩青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门诊寻找蔡朝阳,见蔡朝阳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接着,连恩青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海勇,误将CT室医生江晓勇(被害人,时年39岁)认作林海勇,即上前捅刺江晓勇胸腹部3刀。连恩青被在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王云杰因被刺致心脏、肺动脉及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江晓勇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恩青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恩青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恩青已于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王敏寻衅滋事案
  ——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女,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敏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敏又指使他人在该科室医生徐逸上班途中对徐逸拳打脚踢,打碎徐逸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子荣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子荣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敏为泄愤多次到医院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后果严重;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并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王敏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致1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王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裁判已于日发生法律效力。
  陈金泉等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泉,男,汉族,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扁,女,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乾坤,男,汉族,日出生,经商。
  被告人陈宝治,女,汉族,日出生,务工。
  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送其兄陈金木到福建省安溪县中医院五楼住院部就诊。当日5时许,陈金泉的姐姐被告人陈扁等因怀疑陈金木病情恶化系医院责任,殴打值班医务人员梁培榕、孙萍萍等人,并从医生陈炳煌手中抢走患者病历。8时左右,院方宣布陈金木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金泉即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召集亲友来医院。9时许,陈金泉、陈扁及陈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陈宝治、陈扁的丈夫被告人朱乾坤等在医院五楼打砸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致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殴打陈炳煌等医务人员和在场执勤的派出所协勤人员柯国欣、王智辉,并强行拉柯、王二人去看护陈金木尸体。随后,陈金泉等将陈金木尸体从病房移出,拉至医院一楼大厅入口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打砸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并殴打周艺娜、黄丽丽等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柯典强。综上,陈金泉等4名被告人殴打医务人员,致周艺娜轻伤,黄丽丽等7人轻微伤,毁损医院财物,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金泉属首要分子,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属其他积极参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陈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朱乾坤、陈宝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日发生法律效力。
  赵君堂等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君堂,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金言,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湿峰,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拥军,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樊长喜,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红海,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利清,女,汉族,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丹只,男,汉族,日出生,无业。
  日下午,被告人赵君堂之父赵克庭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君堂及被告人韩金言、赵利清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赵君堂纠集被告人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丹只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金言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君堂等人,赵君堂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君堂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君堂减轻处罚,对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君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拥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日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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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浏 览 器  停止司法侵害,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赔偿法》才能体现司法公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我叫陈建伟,住河南省清丰县双庙乡西安村,现将问题反映如下:  因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对第一赔偿义务机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被赔偿义务机关清丰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作出的不同裁判书的司法侵害,而不服。依据中央制定有关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通过山东省邮政局向河南省高院寄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自赔)邮件号码是:EZCS,该院在日单位章签收,至今快长达半年之久,为此,现依据中央制定相关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请求尽快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法院自赔),还权于赔偿请求人陈建伟。  一.赔偿请求人所履行的程序和受侵害的事实的简述:  1.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基本概况: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其家庭清白,本人为人处事忠诚善良,由于平时关心群众的民生和村集体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年度被推选为该村村支书,因本人原是中共党员。由于赔偿申请人陈建伟任村支书之时以关注村务为重点,针对村民享受低保及村集体发展前景等民生问题。  2.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被拘留期间的事情:因陈建伟以清廉管理村务却“得罪了”地方官员,他们暗中操作而利用王庆庄之手来陷害陈建伟。他们合伙先将陈建伟采取刑拘的方式进行关押。之后,時在日针对王庆庄伤情鉴定问题上由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及工作人员,在公、检、法等部门其人员陪同和当事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对王庆庄的伤情进行复查,其书面结论是:王庆庄的伤情“未见异常”……。  3.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开封市两家鉴定机构同日作出&医学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是:  时在日河南省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刑医鉴[2009]6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时在日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制作了[2009]临鉴字第100号&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王庆庄伤情鉴定书&。  4.赔偿申请人陈建伟针对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制作的刑医鉴[2009]6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的真伪性方面几年来的质疑途中的维权情况:  A.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针对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人:王启光、武森、刘于威三人其身份合法性问题而采取理智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无奈中于日通过网站又向河南省卫生厅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程序,而该厅在日作出了编号:(2013)第3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B.赔偿申请人陈建伟针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而履行的复议程序。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在日作出的国卫复决[2013]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其中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的通知,被申请人未对全省统一发放鉴定人资格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此案件按河南省高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应去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时于日交寄郑州市中级法院,至今无果。  5.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医院制作的伤情检验报告情况:时在日濮阳市人民医院制作的&放射学(CR)检查报告单&。该报告单中所写:检查日期:。病人序号:PID0120243。放射编号:AN0124864。 姓名:王庆庄;性别:男;年龄:52。科室:骨二科……;胸部正位:影像描述:两侧胸廓对称,所见骨质未见异常;两侧肺野清晰,未见实质性病灶;两肺门无增大、无增浓;心影大小、态正常;两隔角清晰、锐利。其它:未见异常。意见:肺心膈未见异常。 报告医生:李麦福……。  6.赔偿申请人陈建伟简述:时在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制作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该医学鉴定书编号:2009078。   7.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时在日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制作的(京)法源司鉴[2009]临鉴字第390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8.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简述检察院的做法情况: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清丰县公安局在日针对陈建伟所作出的刑事拘留,并于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陈建伟给予逮捕;之后又在日制作了清检刑诉[号&起诉书&。该起诉书中所写: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日17时,被告人陈建伟在本村与被害人王庆庄因故发生纠纷,后将王庆庄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建伟供述;被害人王庆庄陈述;证人陈海森、陈东士、蒋丛志、王殿章、陈雪钦、王兆奎、王刚训等人证言;决定结论……。  二.两级法院在不同时间针对赔偿申请人陈建伟作出的裁判文书和质疑的问题简述如下:  1.清丰县法院作出的(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濮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濮中法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结合实际,根据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在日作出的(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所作出的(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日所作出的(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作出的(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此提出以下问题,请引起重视:  问题一:本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这能体现司法公正吗?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一。  问题二:因赔偿申请人陈建伟不服(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之后多次进京赴省上访催案中,时在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陈建伟作出了(2010)濮中法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申诉通知书其中称:  陈建伟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本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申诉人陈建伟……。陈建伟的申诉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无不当。陈建伟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认为:这证明司法不作为事实,理由是:既然驳回陈建伟的申诉为什么之后又将本案发回重审呢?发回重审期间为什么没有体现该驳回申诉通知实效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二。  问题三:就在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提起申诉之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在日制作了(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该再审决定书其中称:  原审被告人陈建伟故意伤害一案……。原审被告人陈建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认为:既然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濮中法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那为什么又在(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中对该案又提起再审呢?  另外: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作出“再审决定书”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为什么使用同一法条即作出不同的司法文书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三。  问题四:就在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提起申诉之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在日制作了(2011)濮中法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述:  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原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建伟……。本院于日作出……,陈建伟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日作出(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9)濮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认为:是什么样的事实不清不明确。发回重审案件为什么在实施第二轮一、二审裁判书中没有带有“重字号”的字样呢?这能体现“发回重审”作用吗?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四。  问题五: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日上午参加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主持听证会(开庭)中,当众质疑了很多问题,以及当庭递交的七页码题为:发回重审案当事人陈建伟参加开庭时向法院递交的书面答辩词,为什么没有在(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和(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充分体现出来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五。  问题六: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清丰“看守所”期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派的工作人员给陈建伟家人一份由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日所制作的编号:2009078&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该医学鉴定书中所写:委托鉴定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鉴定人:王庆庄……。委托鉴定事项:胸部伤情医学鉴定。 鉴定日期:2009.9。
鉴定场所:本院。 以往鉴定情况:轻伤。鉴定依据:1.清丰县中医院住院病历1份……;5. ……。 鉴定结论:1. 受伤当日胸片未见明确骨折。2. .复查……。3. ……。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至今不明白:本案经过两次清丰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两次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为什么都没有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所给作出的编号:2009078&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写入法院裁判书中呢?在日所主持听证中为什么不让郑大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到庭质证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六。  问题七: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清丰“看守所”期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派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给陈建伟一份四页码,由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制作的(京)法源司鉴[2009]临鉴字第390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所鉴定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至今不明白:针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所制作的该“医学鉴定意见书”在一、二审法院裁判书中为什么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呢?“程度较轻的轻伤”司法鉴定标准有这一等级吗?是否合法有效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七。  问题八:关于本案中给王庆庄作证的证人写的证言,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质疑:什么叫证言?把字写在纸上的文字叫证言吗?既然有证人为什么只传陈东士一人到庭作证呢?为什么其他证人不到庭核对呢?所以,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八。  问题九:关于王庆庄住院情况: 经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所调查的结果是:  清丰县中医院患者一日清单查询:姓名:王庆庄,住院号:,床位:急诊科病区1。入院日期:;结算日期:至。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此质疑:其一.王庆庄住院时间是从日至日,共计住院37天,而在住院清单上为什么其中有11天空缺记录?其二.王庆庄住院期间为什么只拍摄了四张片子呢?其三.为什么不住病房而在急诊住呢?这充分体现住院过程的真伪性,一、二审法院裁判书中为什么没有这些问题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九。  问题十:关于给王庆庄作证的证人来源情况:针对证人王殿章、陈海森、陈东士、蒋丛志、陈雪钦、王兆魁、王刚训等人的证言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呢?是谁用什么方式获取的呢?等,这一些列的疑问在一、二审法院裁判书中为什么没有给予判明呢?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  问题十一:关于清丰县公安局及其作人员在日所制作的(清)公伤鉴(活)字第10-36号&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所称:急诊科医师:王培亮之名是伪造的。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日收到了清丰县中医院于日制作的书文。该书文其中解释:陈建伟:清丰县卫生局转交我院你的《医疗卫生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调查,答复如下:清丰县中医院没有王培亮这个人,当时给王庆庄治疗的主治医师是王忠亮,王忠亮具有合法的医师资格,关于王庆庄其他治疗信息已向司法部门提供。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在2013年7月中旬收到了清丰县卫生局于日制作的书文。该书文中解释:关于陈建伟要求公开医疗卫生信息的回复我局收到你的“医疗卫生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经分析研究,认为陈建伟提出的诉讼没有朔及力……。  另外,同信件又提供了一份个人档案。该个人档案简摘:第一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姓名王忠亮;性别:男;出生日期:日;学历:本科;毕业学校:河南中医学院;专业:中医学;类别:中医。发证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证书编码:912;证期:日。第二份&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姓名:王忠亮;性别:男;出生日期:日;执业地点:清丰县中医院; 执业类别:中医; 执业范围:儿科。发证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发证日期:日。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根据上述问题十一中的相关疑点认为:其一.清丰县公安局在日作出的鉴定书中为什么把王忠亮改写为王培亮?其二.通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所颁发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中王忠亮执业范围是“儿科”,由此证明王庆庄的鉴定结果是伪造的。所以,一、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失真。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一。  问题十二:关于清丰县中医院在日所查询王庆庄过程中,在其&入院记录&第一页中写道:  病史陈述者……,发病节气:寒露……。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认为:王庆庄向清丰县中医院所陈述的“寒露”证明不是右胸部骨折的事实。所以清丰县中医院做伪证既成事实,一、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失真。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二。  问题十三:关于清丰县公安局于2008年年度对关押在“看守所”中的陈建伟之妻送达拘通字[号&拘留通知书&中称:  卢珂玲:  根据……,我局已于日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陈建伟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认为:清丰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为什么把卢巧玲改写为卢珂玲呢?所以,一、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失实。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三。  问题十四:关于提供给法院的摄像片子情况:  针对向法院提供的数件摄像片各有不同的解释,谁能判断这些摄像片子就是王庆庄本人的呢?所以,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有失公正。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四。  问题十五:关于一、二审法院在履行第二次审判程序的情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其一.该判决以第一次审判程序来掩盖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其二.该判决没有带有“重字号”的案号。  针对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作出的(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其一.该裁定书是在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数次催找拖达八个月多月后才送达的。其二.该裁定书中为什么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王庆庄呢? 所以,一、二审法院裁判是伪造的既成事实。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五。  问题十六:关于开封市顺天司法鉴定中心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制作的“鉴定结果”情况: 针对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在此质疑:其一.委托单位是清丰县人民法院;其二.所鉴定的都是书面材料而不是王庆庄亲身去检验的。针对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鉴定在此质疑:其一.委托单位是清丰县人民法院;其二.是否给王庆庄本人当面亲身检验的至今是个迷……。所以,一、二审法院裁判不真实是有根据的。这是侵权事实之十六。  问题十七:关于赔偿申请人陈建伟针对证人陈东士的侵权行为而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所进行的一、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是:  1.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日给作出了(2011)清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  2.针对第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给作出了(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通过该次民事诉讼程序认为:其一.通过第一审程序,非常明确四次庭审笔录充分显示原告陈建伟与被告陈东士在现场有相互争斗的事实。其二.一审判决中其证人陈海森、王殿章、王刚训、陈雪钦有比较完整的笔录,而不是证言。其三.通过第二审程序认同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所以,一审法院在作出的(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二审法院作出(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有失公正。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七。  问题十八:关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其工作人员向赔偿申请人陈建伟所提供的材料情况:  就在陈建伟催案过程中,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于日在该院向陈建伟提供了一份书文。该书文内容中写道:  调查笔录:时间:日;  地点:市法院审监庭;调查人:苏章臣;记录:马艳芳;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答:王庆庄……。  ?关于你诉陈建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今天让你看一下这个X光片(日王庆庄右侧、王庆庄7号、片上的字均为手写),回忆一下这个X光片在什么地方拍的。  答:想不起来了。  ?你都什么地方拍过片子?  答:因这次伤害,在清丰县中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拍过片子,还有鉴定时,派出所拉着我去鉴定的地方拍过,还有在郑州、开封。  ?你看一下这张X光片(右08年10月1887、王庆庄2号),这是什么地方拍的?  答:当时一审判决之前,由法院编号的11张片子,都是在清丰县中医院拍的,我不认识片子。  ?你看一下笔录,记录对否?  答:对,与我说的一样,王庆庄。  与原件核对无异,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章)。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将上述调查笔录在第二次审判程序中都给予了提供书面表述,但是,清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都没有体现出该调查笔录的实效性。这是司法侵权事实之十八。  三.赔偿申请人所述的案件实情,结合国情并认为:  地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裁判显失公正,并对河南省高院赔委会收到请求人陈建伟所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自赔)”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才能避免不稳定因素的升级……。  根据“十八大”中所提出: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维护人民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中央政法委在日召开的会议中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  根据中央纪委在日召开的三次会议上提出: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口,扶正祛邪……。  根据中央在日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提出: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召开的&廉洁司法教育大会&中指出: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为重点,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在两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布置2014年工作安排: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  综述事实,结合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律,当事人陈建伟根据在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委会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赔偿申请一案不能再拖下去了,应当在近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才有利于和谐稳定,当事人陈建伟不想看到因该案而产生社会负面影响……。  此致  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赔偿申请人:陈建伟 联系电话:  日  附件:  1.《停止司法侵害,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赔偿法》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文书1份。  2.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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