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年迈,我怎么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荒山经营管理权

房改房能否被继承
老人再婚,配偶能否继承遗产?问题详情:老人再婚,配偶能否继承遗产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老人再婚配偶能否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样,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对于老年再婚夫妻继承法也不例外。双方都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再婚时间长短,只要是合法夫妻就有继承权利。二、再婚遗产如何分割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来源困难的继承人。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股权能够被继承吗?问题详情:有人知道吗?推荐回答: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北京成本价房改房继承需要收费吗?问题详情:父母房改的成本价房,兄妺办理法定继承过户,公证或诉讼形式,取费的房屋财产价值如何计算。是购房合同中的金额,还是市场现值。市场现值谁来评估推荐回答:推荐回答:【事件】李宇飞(化名)从小被膝下无子的养父母李天明(化名)、张玉凤(化名)收养,并且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20年后,李宇飞(化名)将养父母养老送终并且继承了遗产,这时亲生父亲李强(化名)找到他,告知他小时候家里穷没有钱养活他,现在家里情况好转,有很多套房,希望李宇飞(化名)可以和自己回家,并且告知他有一个妹妹。可是幼时被抛弃的痛苦让李宇飞(化名)对李强(化名)一家十分仇,恨拒绝了李强(化名)的提议并且没有往来。2年后,李强(化名)因病去世,带着对母亲与妹妹的恨,李宇飞(化名)将生母与妹妹告上法庭以自己为长子要求分的自己的那份房产。【分析】《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收养人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同时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李天明和张玉凤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所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李宇飞就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关系就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其中也包括他对生父李强遗产继承的权利,所以李宇飞无权继承其生父李强的房产。有地契就能抵押共同继承的房子么?问题详情:推荐回答:你好,首先看到了地契这个陌生的名词,现在己经很长时间不用了。我国土地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而农村原有的有地契的私有土地经过建国初期的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的形式将私有土地全部(99%)转化为集体所有制,你所说的地契应该是村里分给你爷爷奶奶的宅基地。按现有法律农村宅基地每户只能分一处,只能在本集体组织中转让,而且不能继承。能继承的只有房产。因此,如果你不想转让该宅基地,可将地上房产分清后登记自己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详情:推荐回答:大法官观点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我们曾到某农村做过一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研课题,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我们有些法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也是不一样的。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计算承包基数时要计算家庭成员的数量,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户这个概念特别重要,不能说父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父亲去世后就由儿子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父亲去世后,儿子仍为家庭成员,而且儿子娶妻生子增加新的家庭成员时,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婚嫁时产生的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某农户在儿子娶妻之前承包土地,儿媳娶进门之后对于该农户承包的土地亦享有相应的权益。我认为,只要坚持这一原则不动摇,农村“外嫁女”问题就能从法律上得到解决。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不同,其他方式承包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因此可能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此外,林地的承包也可以发生继承。农村承包户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专门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而言的,它与由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中,即使孩子后来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不再是农民了,他也是家庭成员之一,但是此时这个孩子就不再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了。我在广东曾遇到过此类案例,例如承包土地的农户家中有一个孩子读完大学,考了公务员,脱离了村集体的生产经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不是承包土地农户的成员,不能参与农户财产的分配。因此,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时,要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区别对待。另外,农户在发生诉讼的时候,诉讼主体是户,而不是户中的个人。参加诉讼时可以由户的代表参加。户的名称可以以某一家庭成员的名称来表示,例如张三户、李四户。(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法信 · 相关观点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本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2.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法信 · 相关案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2.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依法可以继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樊保富诉被告樊保得、樊保刚、樊保义、第三人樊玉琴、樊月芹、樊雪琴、樊雪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要旨: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其中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而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和继承,而应由原有户里的家庭成员继续耕种。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依法可以继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如果父母没有承包收益,那么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案号:(2015)临民城初字第102号审理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郑重申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由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系统自动抓取筛选后自动生成,非人力所为,若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点击右上角[侵权举报]按钮维权,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京 东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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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作品目录/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目录一、婚姻家庭篇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怎样进行结婚登记?3.怎样处理因解除婚约或中止恋爱关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4.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子女不赡养父母怎么办?6.生父不愿抚养“私生子”怎么办?7.父母因故未抚养子女,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赡养?8.出嫁的女儿应否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9.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10.亲生父子之间能否声明“断绝关系”?11.子女能否借口未分得家产而不尽赡养义务?12.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否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13.成年子女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父母还有没有抚养他(她)的义务?1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如何办理离婚手续?15.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怎么办?16.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17.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决夫妻离婚?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遭婆母和小叔子殴打而提出离婚的,能否允许?18.怎样处理因虐待老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19.怎样处理因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20.怎样处理因虐待妻子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1.怎样处理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2.怎样处理因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3.怎样处理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4.怎样处理因一方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变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5.怎样处理因一方患精神病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6.怎样处理因一方被劳改、劳教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7.怎样处理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28.怎样处理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29.怎样处理因假离婚而引起的纠纷?30.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一方提出离婚的怎样处理?若女方产后婴儿死亡、女方早产或者人工流产,一方提出离婚的怎么处理?31.怎样处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32.男方有酗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女方是否可提出离婚?33.对姨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怎么处理?34.女方以死相要挟,坚决不离婚的,能否判决离婚?35.夫妻离婚后子女应由谁抚养?如果双方都争要子女或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36.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37.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当照顾生产的实际需要?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是否应予返还?38.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离婚时如何偿还?39.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确实生活困难的怎么办?40.离婚应经过哪些具体程序?二、收养继承篇1.收养子女应遵循哪些原则并应具备哪些条件?一个40岁无配偶不能生育的男性能否收养一个5岁的小女孩?2.收养必须征得哪些人的同意?3.收养是否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和办理公证?在《收养法》实施以前(即日以前),未订立书面协议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4.夫妻离婚后,未经妻子(或丈夫)同意,能否将由自己抚养的子女送给别人收养?5.被收养的子女长大后,是否还有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6.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应办理哪些手续?7.“过继子”应否承担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8.养子拒不赡养养父母怎么办?9.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已经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能否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孙子女能否继承养祖父母的遗产?10.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已经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可否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11.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12.丧偶女婿或儿媳能否继承岳父母或公婆的遗产?丧偶女婿或儿媳再婚的,能否继承原来的岳父母或公婆的遗产?13.未出生的胎儿有无继承权?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如何行使?14.私生子有无继承权?夫妻一方与他人所生的私生子能否继承非生父(母)的财产?15.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能否直接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份额是多少?16.儿子一定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吗?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17.继承从什么时间开始?儿子死后,儿媳尚在,年迈的父母能否继承儿子的遗产?18.什么是遗产?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农民承包的土地、山林、鱼塘能否被继承?19.确定遗产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20.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何处理?21.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了,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怎么处理?什么是转继承?它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22.抚恤费可否作为遗产继承?23.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24.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25.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费等可否作为遗产继承?26.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27.如何立遗嘱?因种种原因自杀轻生的人留下的遗书能否作为遗嘱?28.除具有合法的形式外,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遗嘱才能有效?遗嘱中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怎么办?29.公民能否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无偿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0.公民能否与集体组织或其他公民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31.公民死亡后,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32.“五保户”的遗产怎么处理?33.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如何清偿?三、房屋土地篇1.国家对建设用地管理有什么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该办理哪些手续?怎样进行补偿安置?农村居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住宅,农村个体工商户、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需用土地怎么办?2.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受到何种处罚?3.如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在农村建房要办哪些手续?国家干部在农村建房应遵守什么规定?5.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向所在的村(组)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是什么?6.农村宅基地使用费的标准是什么?对烈属、五保户、残废军人、残疾人的住宅用地和由自己垫坑、填沟或利用荒地、荒坡、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有无特殊照顾?7.宅基地借让后能否收回?8在他人承包的荒山上建房是否还要办理准建手续?9.怎样处理宅基地纠纷?10.邻居之间怎样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因房屋土地而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如何处理?11.怎样处理邻里之间因通风、采光、窥视而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2.怎样处理因空间使用权而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3.怎样处理因通道、道路等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4.怎样处理因流水、用水、排水而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5.怎样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6.怎样处理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7.怎样处理因所有权不明或因使用土地、山林、草原等引起的相邻权纠纷?18.怎样处理涉及土改确权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土改时已确权归他人所有的房屋,现在又争要的怎么处理?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能否再按祖、遗财产分割?兄弟共有的祖、遗房屋土改时由一人代为登记,其产权归谁所有?19.怎样处理公民或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20.怎样处理非房屋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引起的纠纷?21.有关耕地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受到何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2.有关废弃、闲置土地和土地复垦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受到何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23.有关特种用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受到何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债权债务篇1.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原则是什么?2.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无约定的,如何处理?3.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掌握?4.借贷双方因借贷利率发生纠纷,如何处理?5.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是否准许?6.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如何处理?7.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如何处理?8.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如何处理?9.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如何清偿?10.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发生纠纷,如何处理?11.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是否认定为保证人?12.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的如何处理?13.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如何处理?14.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或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欠款的怎么办?15.如何处理因借用实物而引起的纠纷?未经出借人同意,借用人能否将借用物转借他人?借用人将借用物毁损无法返还原物的,怎么处理?16.怎样处理因代购、代管和代收款物产生的债务纠纷?17.借款两年内未催要的,就无需偿还了吗?身体受到伤害一年后能否要求致害人赔偿?18.对陈年老债能否要求债务人偿还?19合伙做生意欠的债由谁偿还?怎样偿还?20.因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等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21.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否受法律保护?22.怎样处理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纠纷?23.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否应该提倡?24 怎样处理因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五、农村承包篇1.什么是农村承包合同?谁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是本村村民能否承包本村的土地、鱼塘?农村考入大专院校读书的学生,原承包的责任田是否应予收回?2.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在农村承包中,集体、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在农村承包中,如何保证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都不受侵犯?土地的承包原则是什么?自己不耕种的土地能否转包给种田能手?4.为什么要延长土地承包期?5.延长土地承包期时,要不要进行土地调整?怎样进行土地调整?6.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农户的人口、劳力发生了变化,在承包期内要不要对承包地作相应的调整?7.农民承包的土地能不能转包给他人?国家为什么允许社员自己协商转包土地?8.为什么要对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的投资实行合理补偿政策?投资补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9.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如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调整土地时不给外来户、异姓户分包土地的做法正确吗?10.怎样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11.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和解除农村承包合同?12.在什么情况下应确认农村承包合同无效?怎样处理无效合同?1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哪些部门负责处理?其纠纷的特点是什么?处理时应遵循哪些原则?14.怎样处理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纠纷?15.怎样处理农村养殖业及其他副业承包合同纠纷?16.怎样处理因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而发生的纠纷?17.生产队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生产队长委托的人代表生产队与该队长和其他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18.村民小组与农民在几年内订立多份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19.生产队长违背社员意愿出卖已经承包的果园,其行为是否有效?20.村干部自己与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1.前任村长或生产队长签订的承包合同,后任者不承认的怎么办?22.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能否将自己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他人?23.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后,能否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人?24.发包方是否有权以承包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25.承包方不认真履行合同,发包方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合同?26.因自然灾害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能否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7 国家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六、乡(镇)村企业篇1.怎样设立、变更和终止乡村集体企业?2.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归谁所有?由谁经营?3.乡村集体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法律有什么规定?5.怎样处理乡村集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6.乡村集体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7.党政机关如何与所办的经济实体脱钩?8.什么是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国家对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9.什么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有几种形式?10.农民是否可以开办私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办私营企业?11.私营企业如何进行工商登记?12.私营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3.私营企业在财务和税收方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4.对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行为人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15.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法律规定?16.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怎么处理?17.什么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是什么?谁可以申请法人登记?18.什么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他有哪些义务?19.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20.乡镇企业承包中对外发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21.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如何处理?七、损害赔偿篇1.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否必须予以赔偿?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哪些行为致使他人受损害而无须赔偿?3.处理损害赔偿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是二人以上共同造成的,或者由一人教唆帮助另一人造成的,以及存放、使用农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怎么处理?13.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怎么办?14.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怎么办?15.什么是行政诉讼(即民告官)?16.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满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7.被害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怎么办?18.哪些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怎么办?19.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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