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岭国光是不是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算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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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与莫干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92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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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与莫干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同心街24号4―6楼。
经营者:唐国光。
委托代理人:谭国好,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干喜。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9)花法民一初字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是唐国光开办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日,莫干喜入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处工作,工作岗位为车位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亦没有为莫干喜购买社会保险。莫干喜每月没有保底工资,其工薪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每天为莫干喜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到中午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晚上18时30分至22时30分。日,莫干喜离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处,并于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莫干喜持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莫干喜在离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处时,尚未领取2009年4月的工资。诉讼中,莫干喜提出:其2008年9月平时上班共63.5个小时、周末上班共20.5个小时;2008年10月平时上班共191.5个小时、周末上班共82.5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上班25个小时;2008年11月平时上班共216个小时、周末上班共93个小时;2008年12月平时上班共270.5个小时、周末上班共85.5个小时;2009年1月平时上班共152个小时、周末上班共68个小时;2009年2月平时上班共146个小时、周末上班共47个小时;2009年3月平时上班共259.5个小时、周末上班共98.5个小时;2009年4月平时上班共255.5个小时、周末上班共68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上班13.5个小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出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莫干喜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拒绝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签订。为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供《通知》一份予以证明。莫干喜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出具的该《通知》真实性不予确认,提出其没有收到该《通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亦没有向其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出莫干喜为自动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亦未提交书面离职申请,莫干喜则提出其离职原因在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其提出辞职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没有批准。对此,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关于莫干喜提出的加班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出莫干喜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其提供上班时间给莫干喜,莫干喜平时及周末可上班也可以不上班,莫干喜加班是为其自己加班,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不拖欠莫干喜加班费。对于莫干喜的月均工资及2009年4月的工资,莫干喜提出其月均工资及2009年4月的工资均为1500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表示不清楚莫干喜的月均工资情况,因资料遗失,亦不清楚莫干喜2009年4月的工资情况,但愿意以最低工资标准向莫干喜支付该月工资。对此,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莫干喜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供劳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支付劳动报酬给莫干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未向莫干喜支付2009年4月工资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莫干喜据此要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支付2009年4月工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莫干喜于日即离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处,因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尚未向莫干喜支付2009年4月工资在正常的期限内,且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亦表示愿意向莫干喜支付该月工资,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不存在无故拖欠莫干喜工资的情况,莫干喜要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莫干喜月均工资及2009年4月工资的问题,莫干喜提出均为1500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出因资料遗失,不清楚莫干喜的工资情况。因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第的规定,参照《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1号)规定,莫干喜的工资数额应按2008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即月平均工资2705元计算。莫干喜认为月工资为1500元,是莫干喜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因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向莫干喜支付2009年4月工资1500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提交《通知》一份欲证实其曾通知莫干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无举证证实已实施了该通知行为,且莫干喜对此不予确认,根据《》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对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审法院认为并非莫干喜拒签劳动合同。根据《》第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莫干喜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故日至日间共6个月零6天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向莫干喜支付。因莫干喜月均工资为1500元,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向莫干喜支付9300元。莫干喜要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支付的工资差额超出9300元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莫干喜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第、第、第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按照莫干喜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向莫干喜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关于莫干喜主张的加班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主张因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约定的计薪方式为计件工资,故其向莫干喜支付的工资已包含莫干喜在上班时间付出劳动的所有报酬,其不拖欠莫干喜的加班费。原审法院认为,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约定计薪方式为计件工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审法院予以认可,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因此向莫干喜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是否拖欠莫干喜加班费,应结合莫干喜的工作时间及月工资进行折算,折算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视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已向莫干喜支付全部加班费,否则,应视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拖欠莫干喜加班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莫干喜的加班工资。由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是管理者,理应掌握莫干喜的考勤情况,因此,对于莫干喜具体的上班时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负有举证责任,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莫干喜的具体上班时数,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莫干喜提出的具体上班时数,原审法院予以认定。结合莫干喜提出的上班时数及莫干喜月均工资1500元的因素综合折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向莫干喜支付的各月工资中,月、月,莫干喜的收入已低于广州市花都区最低工资标准770元,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予以补齐,经折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应向莫干喜补齐工资分别为:3.74元、1.40元、4.75元、0.41元,4.72元,合计2625.02元。莫干喜请求加班费超出2625.02元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莫干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双方约定工薪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故莫干喜请求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莫干喜提出的补买社会保险的问题,因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在此不予调处。为此,依据《》第、第、第、第,《》第第一款,《》第,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三条、《》第、《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1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干喜支付2009年4月工资1500元。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干喜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加班费2625.02元。三、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干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300元。四、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干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五、驳回莫干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蓝鱼手袋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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