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三方私人冻结我先胜诉变成法院冻结,你是不是我最疼爱的人变成第一保全人

“就怕法院变成疯子”
“不怕疯子打官司,就怕法院变成疯子”
“项庄舞剑”&郭国松:台资企业鸿富锦公司作为全球500强之一,向普通的新闻从业人员提出高达3000万元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诉讼,这种故意避开记者所在的新闻媒体,而径直向力量较弱的记者发难的行为,到底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告虽然是台资企业,但这么大的企业,它应当熟悉中国大陆法律,知道记者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事实上的豁免权,但它不选择媒体而专门找记者,将矛头指向媒体从业者个人。同时,3000万元也是记者个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即使胜诉了也没有意义,完全是一种威慑性的诉讼,让对方感到极度紧张。所以,这样的诉讼,给人一种明显的感觉就是报复,特别是查封、冻结个人财产,是更加严厉的行为,不仅使记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困扰,而且处在极度的压力之中。
我浏览了一下网上的信息,一片谴责声。这使我很费解,如果一件事出来后的结果,听到的全是谴责和控诉声,作为企业家,当初怎么做出这样一个决策呢(鸿富锦公司在台湾曾用同样手段对付过记者)?这种极其不明智的行为,简直就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进一步恶化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对企业的形象、公信力可以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法律上说,原告起诉谁,不起诉谁,是他的权利。问题是,不起诉媒体,只起诉记者,索赔金额巨大,并且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记者个人的财产,从中可以看出,原告好像有一种潜在的意图。其实,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如果记者属于一个媒体,那么,这个记者与职务相关的采访、报道就是媒体的行为,这是一个通例。颠倒这样的关系,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谓的“受害人”直接起诉记者本人,而且在给记者所在的媒体函件中,专门指出并没有起诉媒体,似乎就是要针对记者进行“报复式”的起诉,至少在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即使有责任,也应当由媒体承担,甚至可以说记者就没有责任,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职务行为,撇开主要责任者,对记者个人提起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且查封私人财产,是明显不妥当的。
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做实体裁决时,应当极其慎重,优先考虑新闻自由的价值。记者的报道是不是具有个人主观恶意,有没有明显的过失。只要记者具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受人指使意图搞垮这个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侵权一定是故意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特别是被诉侵权的报道不是针对普通公民,而是知名度极高的全球500强企业,法院对它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可以立案,但必须进行权利平衡,侧重于对哪一种权利的保护,否则,判决做出来后,就可能成为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有巨大压力的一个判例,由此所带来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今后记者、媒体揭露企业问题的时候,都可能面临巨额诉讼,记者的个人财产被查封。
危险的先例&
郭国松:在这场本来就不对称的诉讼中,深圳中院根据原告鸿富锦公司的申请,出人意料地做出查封两名记者个人财产的民事裁定。如果这种先例被群起效仿,那么,在记者履行职务时,不仅面临着随时随地的诉讼,而且要冒着自己的私人财产被查封的巨大危险,这对新闻从业人员将是怎样的精神恐吓?
张卫平:首先,这是一起名誉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赔偿是非常有限的;其次,一部分民事诉讼之所以要进行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使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虽然不是很细致,但并不是说只要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就可以不加任何审查地查封、冻结被告人财产,关键是进行财产保全有没有必要。如果认为有必要,即使没有提供担保,也可以对财产进行保全;如果没有必要,即使你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也会拒绝进行财产保全。什么是有必要?比如: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有很大的可能要转移财产,最后判决无法执行,一般只限于紧急情况下,像追债、欺诈案件等。
作为名誉侵权案件,最重要的是报道有没有给你造成名誉上的伤害以及如何纠正,更多的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至于赔偿多少,是否予以赔偿,则是次要的问题。但这起案件却出现了一个荒唐现象——如果责任成立,判决赔偿3000万,记者个人是没有能力执行的,判决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即使查封了被告自住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也是微不足道,远远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大,也就没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作为法院,应当思考一下,因记者履行职务所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查封、冻结个人财产,究竟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还是把它作为满足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一种威慑、一种临时性惩戒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对记者进行威慑、惩戒,这种做法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很显然,两个记者作为个人,不可能有多少财产,他们能转移什么呢?又能对原告造成多大的损失呢?
贺卫方: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可以做一些区分,比如专栏性的文章,由于文责自负,个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本报记者采写的报道,发表时要经过报社的层层审查,做出决策的是报社这样的法人,而不是作为自然人的记者,将记者作为诉讼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
让我感到震惊的是,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按照他们的要求,裁定查封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我们常说,不怕疯子打官司,就怕法院成了疯子。原告财大气粗,恃强凌弱,表现出难以想象的非理性,法院竟然充分满足了原告的报复性心理,从而让这种非理性的诉讼一路绿灯,我不知道法院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可能的原因,一是法院在立案阶段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轻率立案、轻率裁定;二是法院对诉讼费的态度。我现在越来越感觉我们对民事案件的收费是有问题的,法院按照诉讼标的收费,无论官司谁赢谁输,法院总是大赢家,旱涝保收;三是打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旗帜,鼓励海外投资,保护本地企业。比如,在劳资纠纷中,总是站在资方一边,在强势与弱势的纠纷中站在强势一边,司法的权力偏向于维护强势集团的利益,这是很令人忧虑的。
因此,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考虑每一次判决结果都将对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如果鸿富锦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其直接的示范效应,一方面是媒体和记者噤若寒蝉,另一方是企业更加肆无忌惮,谁也不敢批评它,否则就是巨额赔偿,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形成恶性循环。
杨立新:原告在提起具有经济赔偿性质的民事诉讼时,请求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应其请求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对记者个人提出天价的索赔请求,同时对个人查封天价的财产(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两记者的财产为3000万元上限),是从来没有过的。作为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对于一个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无论怎样,也不会赔偿天价的数额,对此,法院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判断。未经斟酌,就做出这样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是不慎重的,严重伤害了新闻界和大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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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考验司法价值判断
郭国松:媒体的表达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二者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像鸿富锦这样的全球500强企业,对来自媒体的批评,是否应当具有更大的容忍度?
杨立新:在新闻侵权问题上,我赞赏美国侵权行为法提出的一个观点,这就是给媒体留出“喘息空间”。这个概念就是对媒体应当宽容,不要动辄就要媒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存在某些不够妥当的内容,也应当容忍,这就是为了对社会进步负责。我也曾经提出一个观点,主张名誉权适当“瘦身”,我们的名誉权观念过于膨胀,不管是国家机关、官员,还是企业,人们经受不起严厉的批评。名誉权的“瘦身”,就是要人们经受得起批评,哪怕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而不要动辄以侵害名誉权相威胁而拒绝批评。不论媒体的批评多么严厉,只要不是恶意诽谤、中伤和诋毁,就不应当反对。
这正是“给媒体以喘息空间”和“名誉权瘦身”的含义所在。我们在立法层面上,也正在研究是不是要规定新闻侵权的责任,在规定媒体要承担的责任方面,提出限制性的规定,以保护媒体的正常的、正当的舆论监督。同时,我还主张,应当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无诉权而恶意起诉,造成被诉人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予以法律和经济制裁。
张卫平: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应当侧重保护的是言论自由,这是因为,即使媒体的报道给当事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由于言论是自由的,你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平衡,包括向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人都是言论自由的受益者。
新闻记者和媒体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强势群体,更应当宽容媒体的批评,因为你的行为与老百姓、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在本案中,媒体关注富士康的劳工状况,在发现问题后提出批评也是正当的,恰恰反映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而这种诉讼实际上就是在打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贺卫方:现在,中国的优秀记者越来越少,一个真正的记者要不畏强权,关注社会现实,如果由于害怕报复而没有记者愿意揭露社会问题,放弃社会责任,这样的社会是很不幸的。假如做一名好记者要冒很大风险,经济上也没有更好的收益,更多的记者就会乐意去跑新产品发布会,拿点材料和红包,整天在歌舞升平中为企业唱赞歌,不用顾忌任何风险。
在权利的位阶方面,尤其是关乎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当高于一般民事权利。现在的困境是,除了媒体表达自由所依据的宪法性权利可操作性不强外,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具有名誉权,致使很多国家机关、上市公司、公众人物等动辄起诉媒体,深圳当年就发生过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起诉媒体的事情。法院也有名誉权,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真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这样的法律必须修改。
近年来,媒体对法院的批评很多,法院现在越来越不耐烦。它只是一味地考虑维护自己的部门利益,完全看不到新闻自由的价值。没有新闻自由,会有廉洁的政府,公正的司法,至少我还没有看到这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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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于明天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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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
起诉、反诉、申诉、上诉、申请执行,都是需要立案的。
这些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第一关的审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你和他们解释解释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递交材料
任何一个法院都会设置立案庭,专门弄一个大厅来接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条件艰苦的法院,也会设置一个办公室。你的材料要从这里递上去,然后层层审批到达主审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书、基本证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什么的,总之,你在立案前,这些东西要准备3份以上,一份给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对方的。
(2)计算费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够通过形式审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你的材料会被立案庭收取,这个时候,你还不能走人,因为你还要交诉讼费的。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还要加收其他诉讼费。一件收取50块钱的人身损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诉讼费400块。因为受理费必须进财政专用帐户,而其它诉讼费则不必。你可能还要缴纳邮件送达费40元,但实际上送达的时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取文书,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运气太好,你说不定还会要被收取有关报纸的订阅费,但你可能永远收不到那份珍贵的报纸。如果你够水平,有些费用可能在案件结案时,被判决由对方支付。
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要收费,证据保全,也要收费,反诉,要收费,现在,执行案件可以不预先收费,但还是要在执行终结时收取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你可能在立案的时候,就计算好要缴纳的诉讼费,但你不要太在意这个计算,很多时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计算出来的费用会要超出你的预算。怎么办?交吧!!
(3)填写表格
在立案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告知要填写一叠材料,有当事人情况表,有送达地址确认表,有法官监督卡,有证据清单,有财产清单等等。我建议你每项都填写清楚,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否则,你可能会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补充这个补充那个。
(4)收取立案文书
既然已经进来了,就不忙着回去,你还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
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因为在一些你不经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
受理通知意味着你的案子进入了一审程序,从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则上要在不超过3-6个月的时间内搞定你的案子;诉讼风险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责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证你能打赢你认为有道理的官司,这个文件有点像“米兰达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诉讼风险,有可能会是程序错误。
举证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错过了期限,则错过了反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可不是闹者玩的。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案件的证据,否则,对方代理人是不会对你临时提交的你认为是最关键要最后拿出来作为杀手锏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这些文书,建议你收好,虽然它们印刷质量很差,也不要丢掉了,它们是你案卷里的必备材料。
(5)立案有窍门
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够在立案庭被通过,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请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争执以显示你的辩论水平,和他们讲讲道理,翻翻规定就行了。
疑难的案子,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议你让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这个裁定你是可以上诉的。
有些根本就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案子,你一定要让他们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师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阅卷
你如果是个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和文书传票以后。阅卷时会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项,我慢慢和你说。
(1)联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书上肯定会有法官的电话号码,在你准备去之前,请你告知法官,没有人天天会在家里等你去阅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从河东赶到河西,坐个把小时车最后在法官门上碰了个壁而心情沮丧,建议你先和法官联系,说清楚来意,请他们给你配合。
(2)递交文书
你一定要带着自己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律规定的比如近亲属、单位员工或者人民团体(社区或街道)为你指派的人等。
除了律师,当事人或者一般委托人也可以阅卷的,但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阅卷可能会有麻烦。
(3)摘录、复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没有复印设备,你只好用手去抄写案卷的内容,大多数条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复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有新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对方在这个案子中是否聘请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综合考虑,说不定那个律师是你老师的师兄弟,或者是弟子,这个就很重要了。
(4)阅卷时的注意事项
阅卷只是个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项:未经过允许,你不要好奇去翻阅法官办公室别的案子的卷宗,让法官觉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审案卷可能会有附卷,附卷有时是法官评议的记录,这是工作秘密,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你绝对不要去看,否则你会为你的好奇付出代价;没事不要打听法官对案子的看法,案子还没有开庭判决,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诉你,况且他又和你不熟。
一审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会在交换证据时,得到案卷材料的,倒是可以不必提前阅卷。
第三件事:递交文书和交换证据
一个案子进入法院,不管你是两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会有很多文书和证据要递交和交换的。我先说说原告代理人在这件事上的事项:
1.原告的事项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给告了,心理上占尽了优势。但仅此而已。原告在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准备要比被告多,任何一个程序或者文件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案件全盘崩溃。千万不能将状子丢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觉,现在的法官才不会替你整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你稍有差池,对不起,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文书:
原告的文书有:起诉状、变更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如果觉得打不过对方或者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有撤诉申请书。等等等等。
这些文书都是由你去撰写,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庭。很多文书,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给你介绍几种不常用的。请你在撰写这些文件之前先认真仔细的考虑你要表达的事项,也不要写得文绉绉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确就行。
原告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要记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否则,那没有哪个被告律师愿意正眼看你临时提交的证据。你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应该有证据清单,如果你够专业,你还应该向法庭说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要准备两份,以便于交换,否则,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复印副本而四处寻找复印社。
如果你递交了一叠你和你的老师取到的证人笔录,那我建议你准备将证人名单交给法庭,说不定对方律师会对你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你从“一叠几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细的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赔偿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将原告的血衣、断掉的指甲,殴打原告的棍子等这些恐怖的东西以及照片拿过去做证据,那些东西除了让主审法官发疯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馈)。
2、被告的事项
如果你是被告或者代理人,被告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镜高悬。
被告的文书:
被告的文书有: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起诉,你总会有些要说的吧。可能你的当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帐,一直没有借口挑起,正好,这次可以借原告起诉来反诉了。
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等等文书,我想在这里重点说明下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因为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
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被告的证据:
凡是属于可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事项相反事项的证据,都是属于你的证据。你都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收集和归类。你收集证据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针对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却有已经付款的凭据或者原告的收条;原告需要证明你违反合同,而你却有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主张你赔偿损失,而你的证据却显示原告的损失来自于对产品功能的误解,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却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等等等。你的证据应该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否则就不能给原告迎头痛击。如果你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我估计你不仅仅会输的惨兮兮,也会被老师骂得伤心兮兮。
证据交换后,请你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自己的证据,寻找对方的纰漏和自己的弱点,不能仅仅就将这些东西收起来交给老师,认真的研究寻找对手的失误,能够让你更快的成长成熟。
第四件:庭前程序的启动
不管原告被告,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还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启动,这些程序的熟练运用与否,能够显示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有时能够影响诉讼的进程甚至判决的结果。
财产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个合同违约、赔偿、侵权方面的诉讼,你担心对方可能会是个赖帐不还信誉很差当事人,他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变卖干净,让你竹篮打水,或者你担心判决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执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对方显示下法律的权威,你都可以在诉讼程序提出前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这个程序能够给对方很大的威慑,一个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实应对诉讼,是掀不起风浪的。但财产保全程序你必须督促法院给你执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账号,很多法院可能就发一纸空裁定,增加你的办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为你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法院连这纸裁定都不会给你。
原告还可以根据案情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但这些程序的运用不是很普遍。
同样,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追加当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开庭
案子终于走到开庭的程序了,作为原告,这意味着被告的所有阻挠拖延的程序均已经结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达成和解。作为被告,则意味着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经终结,你只有在庭审时和对方一较高下。
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谈谈你应该注意的些事项。
(1)庭前准备要充分
有些律师会在开庭前10分钟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师连案卷都没有,要临时借书记员的文书去复印。开一次庭,最长也就3个小时,而这三个小时,你可能要不停的发言,翻资料。如果你没有准备好,你可能会被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一个问题给问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没有发现你要阐述的某个问题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将要讲的内容列成一个备忘录,将要举证的文件列成一个清单,文件上用小贴纸标记。准备充分是赢得案子的一个重要条件。
(2)法庭调查要条理明晰
法庭调查是个关键的阶段,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在这个阶段查明。法官有的时候会反复的从辩论阶段返回调查阶段,那是因为有些事实没有查清,而你在辩论中却将它作为事实去引证。
法庭调查阶段时,你要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对自己证据的陈述说明以及对对方证据的揭露驳斥上。所谓的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于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提出必须证人出庭作证。你不必引用法律,展开议论,那是下个阶段的工作,否则法官会一次次打断你,并威胁你退出法庭。不过,遇到可以沉重打击对方的机会,你也可以不用顾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赶你出去,再说,真的赶你走,他的庭也开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弃询问对方的机会,并在庭前准备好问题。很多律师没有问题问对方,其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然,你的问题应该紧扣案件,确实没有问题就不要乱提问。
(3)辩论阶段要到位
我们的法庭还没有真正的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长主导着庭审的进程,他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律师是否牙尖嘴利,雄辩滔滔;同样,他也是个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从法学理论上对他进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还够不上向他普及某种理论常识。所以,你在撰写代理词的时候,你不用没话找话的说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你用不着引用你大学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个理论,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发言。
有些学究派律师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为他们太喜欢搞些理论的大道理来搪塞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你要说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辩论用不着太多轮次,重复的话法官会制止你。也不是每个辩论都会针锋相对的,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对方的破绽,你自说自话也行。关键的是,你要通过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能够反驳对方主张当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强辩、诡辩和狡辩。
你最好做好结案陈词。这个程序可以让你全面的阐明你对案子的观点。时间不要太长,3分钟就好。这个程序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其实很可惜。
(4)做好调解的准备
几乎没有不可以调解的案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实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前,你应该征求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并阐明案件调解对各方的利弊,让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果你的代理权限不是特别授权,你不能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文书。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权,你在决定使用这些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权利变化的权利时,一定要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显示你是个成熟的律师。我在调解时,遵循的是绝对不自作主张的原则,任何一个决定,均和当事人沟通,听取其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别授权代理,不要兴奋,你的“权力”越大,你的责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补充文件、签署文书
开完庭,不代表你就没有工作要做。在庭审过程中,实习的书记员可能在津津有味地听你和对方律师讲述着各自的故事,而忘记了在记录上写一个字,你也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审时告知法庭,庭后你将书面订正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还有些反证的证据需要举出并在下次开庭时使用,你可以在庭辩时,告知法庭将整理提交书面的代理文件。
总之,你应该在庭后3天内将你认为要补充地文件交给法庭主审法官。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对某些专业问题写出法律意见书。
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束后,法庭会根据情况制作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要求严格的法院,每一个案子结案都会有一个宣判程序,两者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出席,审判长会起立宣读判决书全文。
你收到或者代为收到的文书,请在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他才承担判决的后果,享受判决确定的权利。你绝对不能因为败诉而将文书扣在手里14天,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来,除非你想下当事人的音量分贝。没有哪个律师能够打赢任何一个案子,执业的前几年,你的胜诉率不高只能说明你的有待提高。输了就承认,这可是人品问题。
第七件事:执行
不是每个判决都能执行
你有幸赢得了诉讼,在所有的审判程序全部结束之后,你有必要请法院兑现他们对你当事人的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能够兑现的。你绝对要改变判决就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天真想法。诉讼的风险不单纯体现在胜败难以预测上,也体现在即便胜诉法院却无法兑现它的文书上。到了执行阶段,你会体会到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为当初没有申请保全而懊恼不已。
你不要忘记申请执行,即便有可能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执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执行下发过很多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文件。你应该认真研究。我要说的是,执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付费用的,因为被执行人会在执行终结时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认为将执行申请仍在法院,执行官们就可以完全地将标的执行到位。先不说你的案子没有经过某某领导的批示督办,执行官会将这个案子压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们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这个案子说不定就执行不下去。还有,你案子的执行标的小,执行难度大,执行官说不定就忘记还有这么个案子在手上。
执行是没有终结的时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不满,否则你的案子兴许就执行不了。你要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执行的财产,如果是个大型的设备,或者是个车间,或者是块广阔并茅草丛生的地,那我先建议你不要着急,那些东西没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经抵押掉了,然后让当事人准备足够支付执行局出动半支法警队和评估拍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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