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请问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人立案侦查公民可以把她送有关部门可以吗

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因嫌犯杀警越狱事件被立案侦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_凤凰资讯
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因嫌犯杀警越狱事件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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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哈尔滨9月28日电(方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秀利立案侦查。
原标题: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因嫌犯杀警越狱事件被立案侦查人民网哈尔滨9月28日电(方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秀利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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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将犯罪嫌疑人揪送公安机关有错吗
  【 】厚厚的举报信
  尊敬的《国家发展报道》编辑部:
  我们是河北省盐山县小营乡某某村委会,现将我村关于张某一案的有关情况反映给贵刊,希望求得你们的关注和解答。
  我们村村民张某,该人不务正业、横行乡里,经常干扰村委会正常工作,甚至殴打、辱骂村干部,多年来有多名村干部因承受不了张某的打骂而辞职。2006年 10月,张某终于因&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网上追逃。这之后,我村群众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后,多次拨打110报警,但县公安局拒不出警。2010年1 月,我村村民李某等人发现张某后,准备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在这个过程中遭到张某的持械反抗,造成了张某轻伤,结果张某又一次逃脱,到现在没有归案。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将李某羁押,当时其家属不知李某被关押在何处,李某的被委托律师想会见他也遭到警方的拒绝。
  各位编辑老师,我们的困惑是:
  一、我村群众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踪,拨打110报警,县公安局不出警抓人,这么做合适吗?
  二、村民李某等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后,是否可以将其揪送到公安机关?
  三、即便是在揪送过程中,由于张某持械反抗被致成轻伤,然而,公安机关对于李某等人先后羁押就是4个月,不通知其家属,拒绝其委托律师会见,这样做合法吗?
  河北省盐山县小营乡某某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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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为何抓不着--来自贵阳市公安局的疑问
日14:38 法制日报
  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追捕在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现在,从贵州传来一个信息:一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检察机关已经批捕,虽然该犯罪嫌疑人也没外逃,但由于地方政府不配合,该犯罪嫌疑人就是抓不了。
  地方政府的理由是:此人盖了一栋楼,涉及几百个购房户。抓了他,影响稳定,造成社会混乱。
  本案给人的思考是:在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当地政府部门如何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依法发展地方经济,引导公民依法经营,而公安、司法部门又如何排除干扰,严格秉公执法,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这是西部开发能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1995年,贵阳市化工建设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为开展业务,由贵州省建设厅批准,在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县级市)成立都匀市分公司(集体企业),投资50万元,法人代表为化建公司法人代表孙鲁华,具体业务由该公司的合同制职工赵某负责。
  此后分公司的事业逐步做大。但是分公司在赵某的领导下,也逐渐发生了质变。以下是赵某负责分公司后的大事记:
  1996年3月,赵某提出承包一具体项目工程,全年上缴和返还化建公司投资和利润40万元。但到合同期满赵某分文未交。1997年4月,赵某提出为分公司经营方便,要求将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其本人。于是化建公司法人代表孙鲁华任命赵某为分公司法人代表,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完成了变更手续。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赵某与化建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承包合同,承诺上交化建公司本利近百万。但赵某仍是分文未交。
  日,赵某在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化建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都匀工商局将分公司变更注册为“贵阳化建开发公司都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了分公司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290万元。赵将从公司帐面上交与都匀市财政局的180万的工程款作为自己出资,其弟出资60万元,分公司50万元。赵某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
  此时赵某隐瞒已将分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事实,继续与化建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承诺到2000年6月,上交公司承包费600万元。
  日,赵某又在都匀市工商局注册名为“贵阳都匀日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都匀化肥厂帐户上划拨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其中赵某出资450万元,其弟出资30万,其妻出资20万,验资完毕后的第四天又将500万元还回都匀化肥厂。
  日,赵某从分公司帐上将近60万元转到其家族公司“日月公司”的帐上。
  至此,贵阳化建公司投资50万元的都匀分公司1998年帐面上220万元的资金,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变成了仅有1233元的“空公司”。
  2000年初,化建公司在例行的季度查帐中发现赵某已将都匀分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遂找赵某谈话。但赵某拒不见面。化建公司继而发出通知:“你公司背着总公司,欺骗都匀市工商局,在总公司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都匀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请赵某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所有印章交回总公司,并就有关问题到公司陈述……”赵某还是不理。
  2000年8月,化建公司向有管辖权的贵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初查后于2000年9月正式立案,并几次向省公安厅汇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通知赵某接受调查,但赵某根本不见踪影。同年12月12日,贵阳市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作出批捕决定。
  日,贵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都匀分公司是化建公司独立出资的集体企业,赵某只是化建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委派参与管理的人员。当然,赵某在分公司承包中应有其合法收益,但在分公司资产未明晰、界定的情况下,私自将不属于赵某的资产行使处分权是不行的。”
  贵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的更明确:从一个集体企业的都匀分公司变更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家庭公司“日月公司”,集体企业的资产跑到哪去了?
  就是这么一起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巨大的干扰。都匀市政府分别于日和12月20日给黔南州政府和贵州省检察院发去紧急报告称:赵某系在我市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其开发的筑匀大厦还在修建中,且已销售了大部分商品房。如果此人被抓走,将会使筑匀大厦全面瘫痪,导致数百名购房者上访闹事,造成社会混乱,影响我市的稳定……
  都匀市公安局也给省公安厅打了类似的报告,并建议省厅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这些文件和报告都把此案界定为赵某与孙鲁华的经济纠纷。
  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稳定这个大帽子扣下来,不知谁能担戴得起?于是省里有关部门都有所动作。省政法委应黔南州政法委的要求,于日举行此案的协调会。令人称奇的是,在这个有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贵阳市公安局经保处等有关政法部门参与的案件协调会上,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律师竟也赫然在场,听取此案的介绍。对此贵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表示了不同意见,未对案情作详细的介绍,但明确答复此案贵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由此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明确指示州政法委要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日,贵阳市公安局派员到都匀对赵某执行逮捕任务。按要求,他们先向黔南州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于是举行了三次协调会。州、市两级有关部门领导表示,贵阳市公安局找赵某调查可以,但政府不同意逮捕赵。三天后贵阳市公安局干警无功而返,连赵某的面都没见到。
  2001年元月10日,省公安厅法制处下达调卷通知,将赵某一案的全部卷宗调阅,至今未予批复。但省厅经侦总队在给公安部经侦局的报告上指出:“我们认为,贵阳市局在赵某一案的执法过程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赵某至今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而是四处托关系、递材料喊冤叫屈,使贵阳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严重干扰,使该案至今无法办理。”
  据了解,贵州省工商管理局经过调查,日前已决定责成黔南州督促都匀市工商局限期改正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变更登记主要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违规行政的问题。
  今年2月13日,记者来到都匀市。经过一个上午的等候,得知一位副市长前来介绍情况。然而仅仅握了一下手,这位领导便不辞而别,把记者丢在了办公室。再一联系,告知他正在别处开会。
  最后是一位政府办公室的副主任出面。他说,这件事我们不太了解,请你们找赵某的律师去了解。
  记者问:既然政府不了解情况,为什么要向上面有关部门打紧急报告,发红头文件?
  这位主任否认。当记者拿出文件请他辨认时,他承认是政府发的,但补充说,政府只出了这两份文件。他解释发这两份红头文件的背景是请赵某的律师到州政法委汇报,市政府也详细听了律师的意见后发的。
  记者问是否应该让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拿意见,而不能仅仅听赵某的律师的意见就作决定?主任答,政府以前就对赵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听律师的汇报就行了。
  随后,这位主任就把记者带到了赵某的律师的事务所里。该律师又重复了此案是经济纠纷的观点。
  面对巨大的干扰和压力,贵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表示:在赵某一案的执法过程中,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的。赵至今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批捕在逃,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市检察院有关人员指出,都匀市有关部门打紧急报告、拿红头文件来保一个涉嫌犯罪的人,是否太草率了?以影响社会稳定等理由威胁省市有关部门,究竟是什么目的?
  化建公司总经理孙鲁华说,以更改公司名称和经济性质达到侵占分公司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坚决打击,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政府的形象。否则,岂不令投资者寒心,谁还敢投资?(本报记者 焦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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