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州泉派出所滥用职权罪案例指示致伤至残谁来主持公道

【大家来评评理】某淘吧吧主滥用职权,谁来主持公道?
&& 一篇精华贴往往会给我们带来可观的流量!这个社区里的朋友都了解。前两天遇到一件特别闹心的事,虽说不想追究,但还是咽不下这口气,现在讲出来,请大家来评评理!
&&&&事情经过:
&&& 前天(11.20)我第一次在某淘吧里写了一篇帖子,帖子内容是讲述自己行业的产品的质量档次分类与价格的关系以及质量好坏的辨别!
&&& 帖子刚写出来几分钟,该淘吧的某位吧主旺我,让我修改一下,然后给我加精。因为平时很少写帖子,所以没有得过精华贴。此时的我当然十分高兴,对帖子进行了积极的修改,最后果然被吧主加精了!当时很感谢她!
&&& 因为帖子的内容主要是站在买家的立场上帮助顾客挑选出最具性价比的宝贝,加精后的24小时内,让我迅速成交了好几笔生意,对于平时生意一般的我来说,有说不出来的高兴!此时我抱着一颗感恩的心去给该吧主报喜,并再三表示了对她的感激!
&&& 然而昨天下午我再该吧回复顾客朋友的留言时发现,我的帖子的精华被吧主撤销了,因为该吧主和我是同行,但是生意不好,对于我在帖子里披露的一些真相也许是伤害到了她的利益,所以在回复里,该吧主一再的反驳我。我想说的是,我只是用自己的良知写出了一些有利于买家朋友网购的经验而已,同时我对于自己的行业也是充分了解的,所写的都是事实!却得到了该超级吧主的挤兑!
&&& 原本自己也不想追究了,但是令我更加气愤的是,该吧主同时在该淘吧里写了一篇跟我内容相似的帖子,自己给自己加精了!这也没有什么,但是她的帖子里很明显有很多盗版我帖子的成分。同时又对于我在帖子里所讲的卖家和买家最敏感的问题--质量和价格方面的问题又一次影射我在帖子里所阐述的观点,刻意提高同类商品的价格来误导消费者!同时她帖子里所讲的其他内容都是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这让我很不屑,更加愤怒!
&&& 我只想说,我的帖子并没有任何宣传的成分,更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我只是用了一个卖家应该具备的良知来写这篇帖子,对于该吧主的反驳,我问心无愧!
&&& 我还要说,该吧主把自己的帖子堂而皇之的加精,理所当然吗?依我看,作为同行,您应该是看到了一篇精华帖为我带来一些顾客而眼红吧?
&&& 如果你的帖子确实是个好帖,加精是让人信服的!但是你的帖子里有明显的盗用我的成分,同时又加入了太多误导消费者的观点,在取消我的精华帖之后,又把自己的帖子加精,您问心有愧吗?
&&& 之后我找过该吧主问过,她的回答是当天是她老公上的号,她没有上,也许是她老公取消的,也许是超级吧主取消了我的精华帖。又说之前她给朋友在吧里打过广告,就被超级吧主删掉了。我感觉很好笑!明显是在说谎,因为您之后的那篇帖子是很好的例证!何必又把责任推到自己的老公和超级吧主身上?如果您说的是实话,那更明显了,您之前有有过以公谋私的前科!
&&&&&&当初我也跟该吧主说,如果是她老公做的,那么让她再给我加精,但是该吧主支支吾吾的不同意,又说要等第二天去问淘小二!可笑至极.
&&& 我想过去投诉,但是始终没有忍心去做!现在只是想让大家来评评理,该淘吧的吧主是不是滥用职权,以公谋私?
&&& 因为之前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事,所以帖子被加精时并没有截图!当时是在网吧上的淘宝,所以失去了最重要的聊天记录这个证据!下面上图大家看一下
我的帖子内容:
下图是该吧主给我帖子的回复:
该吧主在撤销我的精华后写出并给自己加精的帖子:
&&&&&&&&&首先,该吧主的帖子明显有盗用我的内容和写作逻辑!
&&&&&&&&其次,该吧主的帖子里讲到的内容完全没有任何道理!或者说只是一些常识性的认知!此贴只能定位于&如何才能买到质量不是很烂的雪地靴&!
&&&&&&& 第三,每一个生产高精仿雪地靴的厂家,都不会犯下您帖子讲到的那些低级错误!如果以该吧主上面谈到的这些标准,那么我们花几十块钱就可以买到正品的NIKE,ADIDAS了。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
&&&&&&& 第四,该吧主与我是同行,其帖子与我的帖子的定位相似,在得知我因为精华帖而成交量提升,同时我对帖子没有任何改动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撤销精华,之后就是该吧主帖子的出现和加精!
&&&&&&&&以综上所诉,该吧主的帖子不配加精!其行为更是违反了淘吧吧主的行为准则,让这样的人当吧主,淘宝的规则何在?
个人解释:
&&& 本帖只是针对此事来说,并没有影射国产的雪地靴不好的意思!请各位客观对待!支持国产,支持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是我们应该做的!
注册时间:
我也没有发表过贴子,到现在还不知道怎么发主贴呢?面对这样情况,我也不好评价什么。但是如果真像楼主说的那样,那超极吧主也太霸道了。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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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评论最多输入30个汉字,不支持英文和数字松北区副区长王春清滥用职权,不经调查,把我们六户耕地判给他人当地派出所不管,松北区公安分局不管谁来管_百度知道
松北区副区长王春清滥用职权,不经调查,把我们六户耕地判给他人当地派出所不管,松北区公安分局不管谁来管
于日松北区副区长王春清滥用职权,后经镇政府把耕地要回来了,现在我们想要回此耕地,毁我耕地一共十八亩。当时没有签合同,我们自己给他人耕种,把我们六户耕地判给他人,但是他们却不给。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春清苁蓉他人毁我耕地我是哈市松北区乐业镇台屯村的任家屯的村民,可是我们没有退给村上,我们与他人发生耕地纠纷问题。当地派出所不管,不经调查。谁来管。还发了由镇政府盖章的【授权书】。他说我们把耕地退给村上,松北区公安分局不管,描出六公分。98年分地我们就没种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问题属于土地纠纷可由村镇政府相协调,该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协调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可是法院不受理呀,怎么办?
能详细说明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吗?
说我们属于民事纠纷所以法院不受理,能帮帮我怎么办吗?
那么有钱别要了,给他们种吧,就当扶贫了。
人争一口,佛争一柱香,怎么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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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转载]对桐乡上访人徐丽英死亡的观察 ( 09:07:52)转载▼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对桐乡上访人徐丽英死亡的观察作者:屠公民  徐丽英,女,生于1973年,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村北公桥组村民。因与所在开发区拆迁安置产生纠纷于2002年开始不断上访维权。上访人员在敏感时期通常都被当地维稳人员全天侯监控并限制外出。今年十八大期间她进京上访被当地维稳人员强制遣返,11月12日回到桐乡后被控制在市委党校招待所,19日晚上与家属失去联系, 21日上午9点多被发现死在桐庆小区楼下,死者生前性格开朗,一直为维权奔波,2002年离异后单身独居,11日在遣返途中的德州还与同行人员一起用餐欢度光棍节,死后未留下遗书。11月26日其胞弟徐利强在他自己的QQ空间以死者第一人称身份发帖讲述其维权过程。详情参见徐利强的QQ空间:http://user.//blog/  徐丽英之死经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后三天内得出结论系跳楼自杀,据徐利强说派出所认定自杀的理由是:五楼窗户上留有死者指纹,地上有死者脚印。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本案仍有诸多疑点。1,认定跳楼自杀太草率,五楼本来就是死者生前居所,生活中每天都可能开关窗户,接触窗户留下指纹,地面留下脚印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以此认定徐丽英自杀证据不够充分。2,徐在出事前有三十多个小时与家人失去联系,这段时间她去了哪里?接触过什么人?这些至关重要,为什么没有查明?3,现在刚十八大闭幕,高层成功换届,原任领导曾表态“卸任前要还清旧债”解决上访问题是其中之一,新官上任三把火也正在重视民生和社会公正问题,这对上访人来说可谓天赐良机,徐丽英上访坚持了10年,没有理由在这么好的形势下突然放弃自己的维权诉求而选择自杀。4,徐性格开朗一周前在回桐乡的路上还在和同行人员欢度光棍节,怎么会在没有任何异常迹象的情况下说自杀就自杀呢?5,徐出事前曾被维稳人员“控制”在市委党校,一旦出来就立即往杭州跑,晚上还打电话给弟弟哭诉“害怕!恐惧!”,那么她在市委党校被控制期间到底遭遇了什么?这一点也至关重要。  笔者自己也是长期维权上访人,虽与徐丽英同处桐乡市梧桐街道,但之前只闻其名未见过其人。十八大期间我从11月5日开始就被24小时监控,所以这次没能去北京。徐丽英怎么去的北京不得而知,11月11日她进入天安门“敏感地带”被遣返,12日回到桐乡。我11月13日被通知去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谈话”,当时7人在场,市政法委胡书记就对我说:“再这样纠缠下去(上访)要对你实行抽筋剥皮了”。7天后的21日徐丽英被发现死在桐庆小区。11月24日我(原告代理)去法院就一医疗事故案与被告方律师协商鉴定事项(法官主持),谈论中提到了我上访的事情,后来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被告方吴律师就说:“这样下去跳楼的人肯定会越来越多”。什么意思?大家都懂,对我们上访人来说活着还得靠运气。当然上访人的最终结局不一定是跳楼,还可以是车祸,象乐清钱云会村长一样;也可以是“培训死”,象陕西胥灵军一样,等等。  桐乡也是鱼米之乡富足一方,年薪80多万,花 16万赴阳澄湖吃河蟹都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上访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却得不到一分钱补偿,访10年又如何?去北京“告御状”又如何?上访案件属地管理,县官不如现管。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河蟹象征和谐,上访就是上房,既然上了房那么抽掉楼梯不跳也得跳。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徐丽英跳楼不是偶然是必然。  我们常常听到一句话叫“稳定压倒一切”,所以维稳是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全国一盘棋,也不是桐乡特色。新时期的维稳工作如同改革一样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只能摸石头过河,摸到哪儿是哪儿,石头掉了继续摸,能摸到元宝最好。可是上访怎么就变成维稳的对象了呢?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申诉、控告、举报就是上访,只要不是诬告肯定是合法的,而且合的是法中之法的宪法。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那么多的官员滥用职权敢于挑战宪法和法律,打着维稳的旗号打击压制公民上访,合法的上访人反而成了人群中的另类,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大家都懂: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想当初“政改”和“经改”是同时提出来的,依法治国也一直在喊,但就是没人把它当回事。要把既得权力让出来内心矛盾痛苦啊!这就得看人民利益是否真的高于一切了。  君不见信访局外、久敬庄内人山人海,上访群众八方来,奔赴到此不肯回。穿法袍的有,着制服的有,胸前挂满军功章的也有。 看上访人死于非命别得意、别恐吓、也别同情,不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往后谁都有可能走这一步,除非你移民,别说哥今天没提醒你。  请百度收索【百姓受冤,桐乡职能部门皮球往外踢,等待上级机关回复】  图一:上访前的徐丽英。  图二:被强拆的徐家房屋。  图三:上访期间的徐丽英。  图四:徐丽英和她的女儿。  图五:亲属痛悼死者徐丽英。  图六:按当地风俗祭奠徐丽英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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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汪秋莲就江干区公安分局、九堡镇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绑架、无故殴打、侮辱妇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汪秋莲就江干区公安分局、九堡镇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绑架、无故殴打、侮辱妇女、非法拘禁、栽赃陷害、伪造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向上级领导和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举报控告和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汪秋莲,女,汉族,1961年6月16日生,农民,居民身份证:06160421。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19之13。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
住所地:杭州市景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木刚,局长。
被申请人:刘永泉,男,大约45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镇派出所等恶警,警号:002709。
&&&&申请人:汪秋莲因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镇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绑架、无故殴打、侮辱妇女、非法拘禁、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公行罚决字(2013)第1934号等法律文书向政府和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举报控告和行政复议申请书特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公行罚决字(2013)第1934号。
2、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遭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3、被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4、依法追究刘永泉等凶手故意殴打、侮辱、陷害申请人的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5、该案引起的一切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镇派出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公行罚决字(2013)第1934号法律文书违法。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镇派出所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称:“2013年11月7日10时许,汪秋莲因对九堡镇政府工作人员沈云伟将杭州市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二)送达其家的行为不满,遂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老菜场东面的村道上以将粪便涂抹在沈云伟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浙A2112E)上以泄私愤。汪秋莲的行为己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汪秋莲将大便涂抹在沈云伟的车上的行为情节恶劣,属于情节较重。”以上认定的事实是胡编乱造的,是故意栽赃陷害我的。
事实是:我汪秋莲在2013年11月7日下午准备到九堡镇红平果坐车进城看亲戚,在路上遭到两个歹徒(如果让我见到此两恶匪,我能认出。)的绑架,绑架到一个车上,车开了,把我绑架到杨公村老年活动室,他们把我从车上拉下来,这时,从一辆警车上下来三人(穿警服的两男一女),他们5个恶匪恶警合伙又把我绑架到这辆警车上。刘永泉等二个恶警对我进行殴打,侮辱。把我殴打致伤。我说:“你们绑架、殴打人,是犯法的。”并要求验伤。他们说:“我们不是领导,要领导同意了,才能给你验伤。”就是这样,我被他们殴打,非法绑架到九堡派出所,遭他们违法、暴力、强行采集我的十指手印。然后,他们又抓住我的手指,强行在一张纸上(上面写的什么,我不认识。)按上手印后,他们又违法把我绑架到在杭州市拘留所,非法拘禁了7日。未给我任何法律文书和告知我复议、诉讼等有关事项。
根本就不存在他们编造的“故意将粪便涂抹在沈云伟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浙A2112E)上泄私愤”一说。这些完全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栽赃陷害的。
二、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公行罚决字(2013)第1934号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本案受害人汪秋莲根本就没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任何行为。更没有法定的所谓从重情节。完全是无中生有。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伪造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胡编乱造的,是违法的,是栽赃陷害受害人汪秋莲。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本案,程序违法。恳求上级领导、杭州市公安局等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为受害人汪秋莲主持公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伪造的、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公行罚决字(2013)第1934号。还受害人汪秋莲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杭州市公安局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督查
浙江省公安厅督查
&&&&&&&&&&&&&&&&&&&&&复议申请人:汪秋莲
&&&&&&&&&&&&&&&&&&&&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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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法院执行局许局长暴力执法、滥用职权,谁来主持公道?
日下午14:50分当事人去执行局准备让其调解小孩探望权问题,然而执行局许局长不给当事人辩解、当即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野蛮地将当事人用手铐铐了一个下午,并且将当事人的七旬老父推搡出门,天理何在?
是呀,打5671890电话都不愿意出面,都说一拨就灵,遇到政府部门的事一拨就不灵了!
用手机悄悄拍下视频传到网上去
楼上是干嘛的?
执法机关的领导有些不一定按法律规定办事,应得到报应。
日&&???????????
应该是日,年份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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