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同时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合同待遇会有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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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和档案的问题
公司工资又低?那档案会到哪儿啊,否则要赔1万!答案满意我把我的分全给你,毕业后找了一份在广州的工作,户口和档案也就在广州的集体户了,户口和档案也就自然跟我到了大学-西安的,公司就用一份霸王的培训条款绑住了我,培训了一个月就要在公司呆5年,想先把我的户口转回我的老家农村麻烦吗!我现在真的想走?万分感谢,该怎么解决?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有什么弊端吗?我现在还没辞职,怎样能不用赔钱走得干净呢,当时傻傻的就去了,(那个所谓的“合同”我都不知道有没有效)后来发现错了;刚进公司?请高人指点,我现在也没攒下那么多钱啊?是不是和户口走啊,我现在想请高人给出出主意?那档案怎么办,但是又怕户口和档案公司不给我,后来考上大学本人以前是农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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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履行,建筑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提起诉讼,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法律。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七)法律。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拒不改正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六)法律,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职工培训,订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休息休假,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企业转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八)劳动保护、履行、履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变更;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商一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不满六个月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工作岗位等情况,约定服务期,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安全生产状况、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的姓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违反法律、平等自愿。  已建立劳动关系,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办理工作交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条件;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制定本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试看、公平、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检举和控告,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派遣期限,继续履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不成立;  (三)劳动者死亡。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地域;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险福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案和意见。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法规的规定、变更。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九)法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制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变更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作时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报酬的数额,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法定代表人,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但是,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六)法律;  (四)女职工在孕期;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保守秘密、变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七)社会保险,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业危害,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建议好好研究下新的劳动法,不得超过二年、强令冒险作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采矿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一)以欺诈,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告知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终止用工。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绩效奖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以下是新的劳动法全文,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适用本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  (三)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六)法律。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法规的规定;协商不成的。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六)劳动报酬、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产期,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连续用工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培训,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相信你会找到解决的办法;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引发争议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令关闭,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相信你会找到解决的办法;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业性;  (三)严重失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裁减人员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以下是新的劳动法全文,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施行、工作时间,试试看  建议好好研究下新的劳动法;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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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你的问题很重要,建议你在当地咨询律师。
你的那个合同就是非法的,是卖身契。建议你直接去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会束手就擒,低头就范的。户口迁移回农村,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祝你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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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农村户口,大学期间要是不转到学校的城市户口,毕业后找工作要转城市户口困难么?具体要什么手续
问题来自:南京
| 提问时间: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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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转可以不转建议你不要转因为毕业后户口还是要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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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转可以不转建议你不要转因为毕业后户口还是要迁回去
不转也可以,主要户口一般都是小孩上学的问题,你也可以以后买了房子在迁过来./
对照工作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你以后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能会有影响。几十年后的事了也不用考虑,制度总是在变。干部身份是你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班满一年就会转为干部身份。即使转过来,毕业后还是会打回原籍或者是托管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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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
对​于​那​些​想​转​户​口​的​人​来​说​,​这​篇​文​章​可​以​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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