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拆迁条例规定的2015土地征收新政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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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与拆迁
强制搬迁。
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
据此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
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
1月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国
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 的基础
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
调换房屋 、周转用房。
见稿 》 下称征求意见稿 正式向公众公
开征求意见。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补偿
偿都是合 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
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41
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
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 、征收补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
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1月29日起向公众
的,因为所有的法律 实施都有一个强制
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 ,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
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
价。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 中断供水、供电等
手段 ,它本身必须符合法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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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让已存20年之久的“拆迁”成为历史
日 13:07 来源:新闻晨报 选稿:吴逸敏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为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商定
  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
  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新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行政强拆被取消
  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正研究修改
  有关负责人介绍,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新条例部分热点规定]
  征收必须“补偿先行”
  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新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新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暴力搬迁可追刑责
  新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两种补偿方式可选
  新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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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草案初稿成形 未达协议不得强拆
16:11 来源:财经网&     |
  曾被指&难产&的新拆迁条例日前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据《扬子晚报》报道,参与起草新拆迁条例的专家表示,条例已有了初步修改思路,形成了草案初稿,&被拆迁人&将被&被征用人&代替,同时建议未达成协议前不得强拆。  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新&拆迁条例&举行第三次专家研讨座谈会,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等知名学者应邀参加,就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讨论。  据《扬子晚报》报道,王锡锌会后透露,新拆迁条例草案的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也向媒体公开表示,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此外,专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在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商业性开发,开发商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对补偿条件认可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拆。  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而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并给予补偿。  明确争议解决的机构: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业主同意: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公告;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 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进行。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细化&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对地段、周边配套成熟度等方面进行补偿。  另外,征收以前要做&尽职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一体向被征收人公布。【】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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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行政强拆 -
强制拆迁 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行政强拆(The&administration&cutts;Administrative&demolitions),是指现行制度下,由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日,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拆 -
新拆迁条例《》自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罕见关于其进展的消息。据11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征集意见后,相关立法部门召开了几十场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有近千人之多,征集的书面意见前后更是高达近万份。&  
据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其亮点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有专家透露,与2010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行政强拆 -
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23日,多次参与新拆迁条例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新版草案大体上倾向于去掉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的沈岿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不过对于新拆迁条例何时能出台,接受采访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均称不知情。&  
沈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新拆迁条例可能再次征求意见,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个条例,如果两次征求意见,那将是史无前例的。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解惑释疑,公开立法意见取舍原因。总之,新拆迁条例应尽快出台,并公开说明理由。”&  
王锡锌说,新拆迁条例拖得时间太长,后期的信息开放不足。在长期的等待中,会产生焦虑。最终,很可能出现新条例与民众期待有较大落差的结果,这是一个挑战。
行政强拆 -
拆迁许可证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按新条例,政府今后将被推至前台,开发商、拆迁公司则不能再参与搬迁。&  
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以维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后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强拆必须先向法院申请。理论上,法院既非利益主体,相对超脱独立,执行程序应该更公正。&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财政当家的情况下,政府能否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于自身利益无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镜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独立,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这一点,现实可能不容太过乐观。&  
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拆”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法院制衡,司法独立外,民众监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民众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我们要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然后按照社会福利、整体,或者说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  
纷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诉求,可能让执政者出现行政理性的迷失。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最优的办法就是对权力的分化和约束。尊重公民权益,应体现为一套公民与政府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设计。希望新拆迁条例,能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平等与希望。
行政强拆 -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相关立法部门召开了几十场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有近千人之多。
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行政强拆 -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1、征收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4、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5、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拆 -
新拆迁条例大事记
1、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2、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草案。
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拆 -
新拆迁条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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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专电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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