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审判公开怎么判保母盗三万多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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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初来乍到
首先发此贴并非我个人对宜昌市法院有意见,只是针对宜昌市法院办的一些案件就事论事!
&&其一:夏成文与周泽民纠纷一案,该案由宜昌市夷陵区法院院长孙兴,周泽民的铁哥们力挺的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其中院长孙兴在该案件中充当了周泽民的军师,为其出谋划策。这些内容均由周泽民在卷宗中陈诉!可见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以霸占夏成文家产为目的恶意诉讼,由宜昌市夷陵区法院院长孙兴挑起!
&&其二:宜昌市夷陵区民庭庭长张红星爆出惊人语录。”民事案件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服气你可以去上诉。“我日你张红星的妈了,有你这么判案的吗?你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吗?就凭你这句话,你有什么脸做法官!
&&其三: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胡振元,在夏成文与周泽民一案中,向被告人夏成文索取12000元的贿赂,分两次,第一次以父亲生病为由,索取2000元。第二次以要开庭了,索取10000元。
&&其四:对于在网上曝光的胡振元索贿一事,胡振元的上级领导却是极力包庇,只承认金额为2000元,性质不是索贿,其用心是非常明显,因为2000元不立案,明摆着是保护自己人。
&&其五: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执行庭收取执行款后拒绝出示正规票据,而是打白条,且时候不承认收过此笔款项!
&&其六:陈传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诉讼标底只有两万三千元,而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执行庭却执行6万余元,其中三万多元的差价去哪里了,是否是办案人员私分了。据受害人说,钱是分两次给的,确实是给了6万多,由此可以证实,该事件是由于网上发帖曝光之后,余下的三万多块成了烫手的山芋,办案人员知道拿了这钱会出麻烦,遂顺手推舟,将此三万余元,交给陈传菊!
&&其七:夏成文与周泽民纠纷一案,法院将夏的一套140平米的全框架结构的房屋以诉讼标底价格6万余元变卖,并没有按照正规的拍卖程序走,也未在当地电视及报纸上做出拍卖公告,当时该房屋市场价20余万。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以诉讼标底为准,内部购买。
&&其八:宜昌市法院每周三是特定的院长接待日,但是出来接待的,都没有一个带长,就算是带长的,也就是一庭长,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
其九:官司了结之后,应该有一个清算,诉讼费如何支付,多退少补,然而宜昌市法院就夏成文与周泽民一案,应该退还夏成文诉讼费9000余元,2005年结案,至今为将此款项退还给当事人。
其十:宜昌市法院雇凶伤人,性质极其恶劣,幸好此人命大!
十一:宜昌市法院霸占他人的拆迁款,致使他人房屋被拆,拆迁款在宜昌市法院迟迟拿不到手!
十二:宜昌市法院对个别案子实施空判,某人的儿子被杀,宜昌市法院判决杀人者经济赔偿,至今未能拿到!这与陈传菊案对比,可是天壤之别!
十三:宜昌市法院在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涉及到查封,变卖资产。在纠纷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以上种种,宜昌市法院的法官还有啥职业道德,真是不如三陪小姐,卖淫女!至少卖淫女是靠自己的身体赚钱,而你们这群无耻的法官,竟用人民赋予你的权力,隐私舞弊,道德沦丧到了什么程度,给社会制造了多少不和谐,给一个个的家庭带来了多大的损失。
/来自中华网社区 //来自中华网社区 //来自中华网社区 /
宜昌市人民币法院,,,,,,,冤假错案不止你一个
上帝保佑楼主
金币:4184
楼主说的我相信,但是全国各地都这样,有什么办法呢
金币:4184
当省检抗诉高法督导纠正后,鉴于周泽民在诉讼后,已径将房屋及通过诉讼获的财产全部进行转移,造成抗诉后难于执行回转,因此宜昌市中级法院背开省高检,高法,对抗诉案件违法提审改判,继续制造无投资及事实依椐的冤假错案!该案中那一点是依法受理和公正栽判???
金币:1577
新闻真相如实报道 冤民发贴 清官看贴 贪官删贴
金币:1577
三级法院院长糟蹋法律"企业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
金币:6522
法官枉法联盟、如此枉法、无法无天、官官相护,国无宁日!
金币:6522
& &不要司法不公不要司法腐败要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专业发贴公司.24小时专业顶贴服务.
新闻炒作.代揭黑幕.网络维权.媒体公关.人气推广.
金币:4184
出售湖北省宜昌市三圾法院判决书(一个案件的判决书)
请求依法撤销以下判决书;
1、[1992]宜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2002]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3、[2002]宜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4、[2004]夷民再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5、[2007]宜二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6、[2007]宜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7、[2007]夷民保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
8、[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
9、[2009]宜中民二终字00042号民事判决书,
10、[2009]夷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
11、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宜中民一终字第00457号
1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申字第00805号
1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再申字第00377号
请求依法维持,
1、鄂检民行杭[2003]第40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杭诉书,
2、[2003]鄂民监一抗字第3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函,
3、[2003]宜中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4、[2003]宜民再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5、[2005]夷民再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
6、[2006]夷民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
7、请求依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本案是经过省高法,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理由漏列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金币:4184
宜昌市夷陵法院,副院长孙兴勾结周泽民违法审判.....
经高检抗诉,高法督办该错误判决已得到纠正,
[认定1988]协议无效]本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救济保护时,因周泽民已将所取得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没有可供执行财物夷陵区法院,就找到宜昌市中级法院,自己的上级领导。无任何证椐依然为周翻案,再由市中级院违法对省高检杭诉后得到的结果提审.
制造了中华人共和国建国-来全国笫一造假案
金币:4184
事实非常清楚,案件非常间单,是这帮疯狂的徇私的法官枉法的法官人为制造的人间悲剧!
& & 。当省检抗诉高法督导纠正后,鉴于周泽民在诉讼后,已径将房屋及通过诉讼获的财产全部进行转移,造成抗诉后难于执行回转,因此宜昌市中级法院背开省高检,高法,对抗诉案件违法提审改判,继续制造无投资及事实依椐的冤假错案!该案中那一点是依法受理和公正栽判???夏成文一生的血汗钱被这邦违法的强盗法官强占瓜分!夏成文已经是-个山穷水尽,没油水可捞了,该还清白时候了吧???
金币:1577
贪赃枉法越多审批冤假错案越多才能晋升高院长
金币:10204
枉法裁判害国害民
金币:4184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制造假案瓜分夏戍文财产径省检杭诉假案得到纠正后.因周泽民将自有房产及径法院所取的财产全部变卖转移导致纠错后无法执行回转.法院上下串通无任何证椐枉法提审.继续制造无投资事实依椐的假案.且在该案件审理的时问达三年之久.在此过程中.违祛.将夏投资在鸿华公司年利息百分之20的回报违法冻结.给夏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并将该厂用于偿还职工集资款工资生活费等费用判归周泽民16万余元.而本人持[2005]夷民再字09号判决书中确定应退本人的执行费诉讼费等至今5年多时间不退,且居不承担利息.法理何在???
“并非我个人对宜昌市法院有意见”,没意见怎么要发帖呢?
金币:4184
曾经的先进集体宜昌市法院
制造的全国第-假案
司法黑暗到何时?百姓流泪何人知?
代表国家司法的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最高!这真是世界罕见曾经的先进集体
制造的全国第-假案
金币:4184
为什么就不来个革命,毛泽东说过抢杆子里出政权,要想换天气必先有一个换天气的人,第二个毛好像还没出生,哎~!人民还要苦到何时啊
金币:4184
贪官们创造了中华第五十七个民族.[访族]一个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族
金币:4184
法官捞钱,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是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你们再去展开新一轮权利和金钱的拼搏吧,再去相互撕杀吧!反正自己“替人办事,收人钱财”是“心安理得”的!上诉也好,再审也罢,都是另外部门的事了,自己已经洗的一干二净了,
金币:4184
5)& & & & 房租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计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
金币:4184
泯灭良知与人性的执法者太多了,让老百姓看不到光明。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剧增,为什么中央的规定到了下面,就成了聋子的耳朵?!甚至有人背道而驰!法律难道就该被权力玩弄
金币:4184
经高检抗诉,高法督办该错误判决已得到纠正,
& & [认定1988]协议无效]本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救济保护时,因周泽民已将所取得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没有可供执行财物,所以夷陵区法院请示宜昌市中级法院,背开省高法高检为其翻案。[无任何证据]经宜昌市中级法院提审,改判无效协议为有效协议,并毫无事实依椐的明抢瓜分夏成文一生的血汗钱,此案申诉到省高院..又被剥回夏成文的申诉难道有高检监督办就依法判案..背开省检察院监督就枉法判案..
& & 看来宜昌市法院和湖北省高院也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些强盗法官难道是法盲?难道连审判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都不知道.还判他妈的什么案?无事实侬据的冤案假案
金币:4184
对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夷执字第69-1号,
本人不服,不服原因如下:
1)& & & & 自本人房屋被查封之日起,本人从此失去了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力,给本人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应该以查封之曰02年8月27日开始计算。
2)& & & & 案件改判之后,夷陵区法院未能将已经变卖的房产返回给本人,直至今日,夷陵区法院也从未下达有关于将房屋返还给本人的裁定。房租租金截止日期,应为夷陵区法院下达房屋返还之裁定之日。房租租期为2002年7月至今,99月。
3)& & & & 房屋租金利息利息属于正常请求,若不是因为法院将本人房屋查封,房屋租金本人可以随时上涨,且每月收取的租金存入银行,用于抵抗通货膨胀。30年前400块钱能买一套房子,现在仅能买到0.1方。
4)& & & & 应退还诉讼费及执行费要求支付利息,属于正常请求。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来就是多退少补,夷陵区法院该退还费用不及时退还,且一拖再拖。导致本人资产贬值,2002年夷陵区商品房价格1000一方,至今已经是3000一方。
5)& & & & 房租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计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
6)& & & & 对于夷陵区法院未能及时返还本人房屋,执行费,诉讼费,以及房屋租金,给本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夷陵区法院应及时返还本人房屋一套,诉讼费,执行费,房屋租金以及产生的利息。
7)& & & & 由周泽民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毫无依据。本人房屋是法院查封的,法院变卖的,诉讼费及执行费是由法院拖欠不给。本人的损失均由夷陵区法院造成,本人是向夷陵区法院提出索赔房屋租金损失及利息,应返还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而不是找周泽民进行赔付事宜。
综上所述:要求夷陵区法院赔偿2002年7月至今房屋租金27900元及利息13273.23元,退还诉讼费,执行费9442元,及利息4903.24元,共计:55518.47元。
在本案过程中,夷陵区法院受理超过诉讼失效案件,以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霸占瓜分本人家产
金币:4184
枉法裁判同盟”要小心了
& & 万众一心,同仇敌忾,支持党中央枪决为非作歹,迫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及新兴地主豪强、恶霸
& & 腐败只是现象, 根源不在腐败,而在监督的缺失,我们的所谓的自查自监式的监督只是自欺欺人,愚弄百姓而已,要解决该问题,
金币:4184
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按法律法规办事,那法律法规制定了还有什么意义?法律的执行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从而才能让人信服!!!
& & “枉法判决”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
& & 必须依法追究惩处枉法判决!者责任&&!
金币:6522
1月22日上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黄江平带领中央综治维稳工作检查组来到夷陵区,就综治维稳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金币:652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黄江平带领中央综治维稳工作检查组来到夷陵区,就综治维稳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金币:6522
中央综治委检查组一行在仓屋榜中心户黄庭柏家中了解村组治安维稳工作开展情况
金币:6522
中央综治委检查组一行在仓屋榜中心户黄庭柏家中了解村组治安维稳工作开展情况
金币:1013
楼主讲得对;它们连畜生都不如!
金币:1577
中央综治委检查组一行在仓屋榜村委会查看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金币:1577
上访被拘判刑数宜昌 巨大强盗在三峡
金币:1577
贪官们你可以大胆的贪 有"免死牌"
金币:6522
数百名昌宜市民跪地望天给院长求医治晕网症
金币:6522
宜昌市法院法警光天化日之下,持警棍抢劫上访者手机!
金币:4184
贪官们创造了中华第五十七个民族.[访族]一个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族
金币:4184
事实非常清楚,案件非常间单,是这帮疯狂的徇私的法官枉法的法官人为制造的人间悲剧!
& & 。当省检抗诉高法督导纠正后,鉴于周泽民在诉讼后,已径将房屋及通过诉讼获的财产全部进行转移,造成抗诉后难于执行回转,因此宜昌市中级法院背开省高检,高法,对抗诉案件违法提审改判,继续制造无投资及事实依椐的冤假错案!该案中那一点是依法受理和公正栽判???夏成文一生的血汗钱被这邦违法的强盗法官强占瓜分!夏成文已经是-个山穷水尽,没油水可捞了,该还清白时候了吧???
金币:4184
事实非常清楚,案件非常间单,是这帮疯狂的徇私的法官枉法的法官人为制造的人间悲剧!
& & 。当省检抗诉高法督导纠正后,鉴于周泽民在诉讼后,已径将房屋及通过诉讼获的财产全部进行转移,造成抗诉后难于执行回转,因此宜昌市中级法院背开省高检,高法,对抗诉案件违法提审改判,继续制造无投资及事实依椐的冤假错案!该案中那一点是依法受理和公正栽判???夏成文一生的血汗钱被这邦违法的强盗法官强占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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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造假案,违法将案外人拉入它人案件中为第三人,枉法.错误认定资产三方桉份共有,为应对这枉法判决,第三人明知自己无任何投资.为取得超过诉讼时效不可能胜诉的案件,得到胜诉,花费血本将自有私房一栋四层全部变卖,出高价请律师买通各级法院领导和承办法官使不可能胜诉的判为案外人[笫三人]胜诉!纸是包不住火的,任何造假案都见不得阳光,经省检向高法抗诉错假案被迫纠正后。因执行回转困难,市中级法院再枉法提审,法官疯狂索贿枉法判案,给合法产权持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一个最简的案件历时十几年.二十几份判决和栽定]2005年抗诉胜诉后至今不愿退还财产及执行费,诉讼费和造成的损失,
1)& & &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
金币:4184
“枉法判决”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践踏国家法律的尊
金币:4184
嚣张是他们的本性,有权利为什么不嚣张,现在上访重心又下移了,以后真的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了。
金币:4184
事实非常清楚,案件非常间单,
是这帮疯狂的徇私的法官枉法的法官人为制造的人间悲剧
金币:4184
数百名昌宜市民跪地望天给院长求医治晕网症
金币:4184
枉法裁判同盟,上下串通疯狂制造冤假错案.
金币:4184
宜昌法院冤假错案
法官索贿法警抢劫
威胁受害人耍威风
超标底执行捞外快
上级包庇销毁证据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
知法犯法国法难容
金币:4184
法官索贿法警抢劫
支持!维权
金币:4184
出售湖北省宜昌市三圾法院判决书
& & 一个案件的判书
& & 1.[1992]宜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 & 2、[2002]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 & 3、[2002]宜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 & 4、[2004]夷民再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 & 5、[2007]宜二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 & 6、[2007]宜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 & 7、[2007]夷民保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
& & 8、[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
& & 9,[2008] 夷执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 & 10。[2009]宜中民二终字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 11。[2009]夷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
& & 12、(2009)宜中民一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
& & 1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申字第00805号
& & 1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再申字第00377号
& & 请求依法维持,
& & 15.鄂检民行杭[2003]第40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杭书,.
& & 16。[2003]鄂民监一抗字第3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函,
& & 17。[2003]宜中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 & 18,[2003]宜民再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 & 19.[2005] 宜民再终字笫00004号民事裁定书,
& & 20, [2005]夷民再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
& & 22。[2006]夷民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
& & 23。 [2006]夷民执字第69一1号民事裁定书
& & 24.[2006] 宜市夷证字第400号公证书
& & 请求依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案是经过省高法,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理由漏列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金币:4184
出售湖北省宜昌市三圾法院判决书
& & 一个案件的判书
& & 1.[1992]宜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 & 2、[2002]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 & 3、[2002]宜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 & 4、[2004]夷民再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 & 5、[2007]宜二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 & 6、[2007]宜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 & 7、[2007]夷民保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
& & 8、[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
& & 9,[2008] 夷执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 & 10。[2009]宜中民二终字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 11。[2009]夷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
& & 12、(2009)宜中民一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
& & 1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申字第00805号
& & 1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 鄂民再申字第00377号
& & 请求依法维持,
& & 15.鄂检民行杭[2003]第40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杭书,.
& & 16。[2003]鄂民监一抗字第3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函,
& & 17。[2003]宜中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 & 18,[2003]宜民再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 & 19.[2005] 宜民再终字笫00004号民事裁定书,
& & 20, [2005]夷民再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
& & 22。[2006]夷民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
& & 23。 [2006]夷民执字第69一1号民事裁定书
& & 24.[2006] 宜市夷证字第400号公证书
& & 请求依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案是经过省高法,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理由漏列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可惜关注的人太少!
金币:4184
你们这群无耻的法官,竟用人民赋予你的权力,隐私舞弊,道德沦丧到了什么程度,给社会制造了多少不和谐,给一个个的家庭带来了多大的损失。
金币:4184
三级法院院长糟蹋法律"企业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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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们创造了中华第五十七个民族.[访族]一个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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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院长糟蹋法律"企业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
金币:6522
最高人民法院 没有原审卷宗可以下驳回裁定
中国官官相卫审案方式,呼求该停该改!!!
笔者于月在北京最高法院亲眼目睹:一老者一手持2000年户口簿,户主郭大全,男34年2月17日出生。86年身份证,姓名郭大全,男,汉(出生同上)住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乡郭家岭村一组。
另一手持1.(2004)点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被告:郭大权,审判员饶玉林。2.(2004)宜民终字第718号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大权,审判长苏卫华。3.(2005)宜民监字第37号裁定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大权,院长胡兴儒。4.(2005)宜中民再终字第00036号判决书,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大权,审判长廖声学。5.(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15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大权,审判长李玉高。
再审申请人:郭大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消原判,赔偿郭大全宜昌-武汉-北京上访申诉期间各项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误工工资.车票住宿等元,但最高法不立案,天下到底还有没有法。???
值得深思的是:堂堂三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长.法官把写有被告郭大权的判决书未经郭大全签收放到郭大全家里。这到底是故意枉法裁判行为,还真是几个法盲文盲数盲加流氓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调原审卷宗﹑没有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意见,帮下级法官及被申请人,可以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金币:6041
在法院打官司没有蠃家,只不过是赢者流血,输者残废。
贪官们创造了中华第五十七个民族.[访族]一个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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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见老乡泪汪汪!
本人祖籍老河口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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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解决冤、假、错案时,司法就处于制动状态。为了司法公正,为了推动法制进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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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人们相信阉人能带来吉祥,重大喜事往往会邀请阉人们表演歌舞助兴。网罗天下 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 - 高清在线观看 - 腾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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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物价局定价三万多,现已得到对方的谅解,也拿到了谅解书,像这种案情怎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2000元)”起点、入户盗窃:盗窃罪 1,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管制、扒窃的、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河南省高级法院规定,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今年以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携带凶器盗窃、拘役,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至3条的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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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胁从犯、避险过当,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减轻处罚,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对于中止犯、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是犯罪中止,做好善后刑法 24条 在犯罪过程中,采用同向相加、从犯。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未遂,或者未成年人,但犯罪情节轻微、累犯等量刑情节的、防卫过当、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防卫过当。(法发〔2010〕9号)15、从犯,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预备。  (4)被告人犯数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损害的。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法发〔2010〕36号2、避险过当等情节、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决定执行的刑罚,不重复评价、犯罪中止。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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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盗窃罪,被告人邹文标,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被告人)张建军,男,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西北电建一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矸石电厂。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上诉人(原被告人)牛玉钢,男,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高中文化,西北电建一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矸石电厂。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上诉人(原被告人)罗明,男,日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西北电建一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矸石电厂。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上诉人(原被告人)肖勇,男,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中专文化,西北电建一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矸石电厂。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辩护人解思语,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战海,男,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西北电建一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矸石电厂。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文标,男,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西峪村。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大树村。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犯盗窃罪,被告人邹文标,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永亮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邹文标、张某某及辩护人解思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伙同曹辉(在逃)窜至双龙镇汩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项目部施工地盗走废料钢材1.5吨(经鉴定,价值2250元),将赃物卖给双龙镇西峪村收购废品的张某某、邹某某夫妇,张某某、邹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400元予以收购,所得赃款牛玉钢分得230元,张建军分得230元,罗明分得230元,肖勇分得230元,其余赃款被曹辉所得。(二)日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伙同曹辉(在逃)窜至双龙镇汩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限公司黄陵项目部施工地盗走废料钢材1.4吨(经鉴定,价值2100元)。将赃物卖给双龙镇西峪村收购废品的张某某、邹文标夫妇,张某某、邹文标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300元予以收购,所得赃款牛玉钢分得350元,张建军分得350元。其余赃款被曹辉所得。(三)日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伙同曹辉(在逃)窜至黄陵矿业集团双龙矸石电厂内,由被告人郭战海望风,结伙盗取矸石厂内的ZRKVV3*1.5型控制电缆线400米、ZRYJV3*35+1*16型阻燃电力电缆线600米、ZRYJV4*10型阻燃电力电缆线共431米。曹辉打电话叫来收废品的张某某、邹某某夫妇将所盗电缆用邹文标所开的“江淮”小轿车拉走。张某某付给曹辉现金256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价值43200.33元。所得赃款牛玉钢分得2500元,张建军分得2500元,罗明分得2000元,肖勇分得2500元,郭战海分得2000元,其余赃款被曹辉所得。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邹文标用自家小货车将电缆从矸石厂拉到西安剥皮后分二次出售给一流动收废品人,获得赃款30150元。以上,三起盗窃均由同案犯曹辉提出作案,并联系销赃。被告人张建军盗窃3次,数额47583.00元。被告人牛玉钢盗窃3次,数额47583.00元。被告人罗明盗窃2次,数额45483.00元。被告人肖勇盗窃2次,数额45483.00元。被告人郭战海1次,数额43233.00元。被告人邹文标收购赃物3次,数额47583.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赃物3次,数额47583.00元。被告人肖勇于日联系西北电建一公司项目部书记张春辉,准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恰逢公安机关联系张春辉,张春辉遂告知公安民警肖勇正准备投案,现在家中等待,民警于当日11时许在肖勇宿舍将肖勇抓获。日,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物品已由五被告人照价赔偿,其中张建军赔偿1200元,牛玉钢赔偿1200元,肖勇赔偿1000元,罗明赔偿900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牛玉刚、罗明、肖勇、郭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文标、张某某明知是被盗窃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建军、牛玉刚、罗明、肖勇、郭战海属共同犯罪,五被告人没有提出犯罪犯意,也未联系销赃,只是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本案从犯,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战海在作案中起望风作用,在从犯中作用较小。被告人肖勇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能赔偿被盗单位损失,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建军、邹文标、张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牛玉刚、罗明、肖勇、郭战海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给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人民币。二、被告人牛玉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人民币(已缴)。三、被告人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人民币(已缴)。四、被告人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人民币(已缴)。五、被告人郭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六、被告人邹文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张建军上诉辩称,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牛玉钢上诉辩称,他系从犯,请求对他适用缓刑。罗明上诉辩称,请求对他适用缓刑。肖勇与其辩护人辩称,肖勇有自首情节,属从犯,请求对肖勇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犯盗窃罪,被告人邹文标、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张某某、邹文标与曹辉(在逃)日23时许盗窃双龙镇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公司价值2250元钢材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案称,他公司堆放在施工现场的角铁、钢管、等边角料于日被盗,请求依法查处。2、被告人张建军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单位的职工曹辉,给他打电话,叫他到施工现场处,他知道去偷东西,他去后看见有公司的曹辉、牛玉钢、肖勇、罗明,随后他们几个就在施工现场处,将该处的角铁、钢管、槽钢等东西装到曹辉叫来的车上,装满后,开车的男的用彩条布将东西盖住开车走了,拉到电厂外一个姓张的女的的废品收购站卖了,曹辉给他分了230元钱,他就回去睡觉了。3、被告人牛玉钢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单位的职工曹辉,给他和张建军、肖勇、罗明说厂里的加固设备用的下角料比较多,反正要处理,不如把这些东西偷出去卖了,卖些钱花,他就与张建军、肖勇、罗明表示同意。当天晚上,他和曹辉、肖勇、张建军、罗明就到了施工现场,把放在那里的角铁,钢管,槽钢等边角料集中起来,曹辉就打电话联系电厂附近的一个姓张的(女的)收废品,曹辉叫那女的带着车过来拉东西,那女的说行。过了一会,来了一辆白色微型卡车,他几个把东西装到车上,然后拉到这女的收购站卖掉,总共卖了二千多元钱,曹辉给他分了230元钱,其余的钱他也不知道咋分的4、被告人罗明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他记不清了,还是曹辉打的电话,叫他偷些料去卖掉,弄些钱花,他同意了,当天晚上,他、曹辉、牛玉钢、肖勇、张建军到施工现场,把放在那里的角铁、槽钢、钢管工字钢收集起来,曹辉打电话给张某某,叫张某某过来,过了一会邹文标开着一辆微型卡车到了现场,我们几个就往上装铁,装好后,邹文标就拉走了。5、被告人肖勇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时间我忘了),曹辉给他打电话,曹辉说厂里的加固设备用的下角料比较多,反正要处理,不如把这些东西偷出去卖了,卖些钱花,他就表示同意。当天晚上,他、曹辉、牛玉钢、张建军、罗明就到了施工现场,把放在那里的角铁、钢管、槽钢等边角料集中起来,曹辉就打电话联系电厂附近的一个姓张的(女的)收废品的,曹辉叫那女的带着车过来拉东西,那女的说行,过了一会,来了一辆白色微型卡车,他几个把东西装到车上,然后拉到这女的收购站卖掉,总共卖了二千多元钱,曹辉给他分了230元钱,其余的钱不知道咋分的。这次是在施工的现场,哪个单位的东西他也说不清,材料都放在工地。偷了大约有一、二吨。6、被告人邹文标供述,月份(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妻子打电话叫他到黄陵双龙镇去拉东西,到后他妻子张某某叫他将车开到双龙二号井电厂厂区里去,他去后就看到有四,五个人,他不认识,那些人叫他将车停好,停放在一堆下脚料跟前,有截断得工字钢、槽钢、钢管、铁皮等。那几个人问他,是不是张某某收购站得,他说是,那些人就往车上装铁,因他车小,装了有一吨多铁,他就将车开到他妻子在双龙开办的收购站,以每吨一千五百元的价格收购了,他妻子过完秤,共给那些人了2300元钱。是他妻子张某某叫他去的,就他一个人开车进去的。他进去有四五个人在装铁,他将车开到电厂的一个施工现场装的铁,都是一些截断的下角料。他知道那些人是在偷厂里的废铁卖钱。进出大门都开着,也没人问,他就开车进去了。是他妻子张某某给那些人过的秤,有一吨多,付给那些人2300元钱。收的废铁西安来的收废品拉走了。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时间忘了),晚上曹辉打电话说,施工现场废料多得很,问她要不要,她说要,曹辉说叫她晚上十点以后去拉,她就给从西安往双龙镇走的她丈夫邹文标打电话,叫邹快点往回走。当晚有11时许,曹辉又打电话叫过去拉东西,还说大门口没有人,让车直接进去,她就叫她丈夫开着她们自己的车去拉,过了一会,就拉出来,曹辉也跟着来了,她用称过了有一吨多铁,付给曹辉2300元钱,曹辉就走了。曹辉打电话问她说厂区有一些废料,问她要不要,她也知道曹辉是去偷东西,但是曹辉等人都是这单位的人,她也没多想就去拉了。拉了一吨多,给了曹辉2300元钱。都是工程截掉的钢管、槽钢、工字钢、铁皮等。是曹辉来卖的,称完后她就将2300元钱给了曹辉。8、证人王建华证言证明,他单位去年6、7月份堆放在生产区待处理的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两次被盗,价值约4000多元。他主要是负责废旧材料的回收从处理,当时这些东西都过了秤,准备处理的。日早上11点多,他们准备处理堆放在生产区待处理的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时,发现堆放的物品不见了,共有1.5吨,每吨价值1500元,价值约2000多元。9、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牛玉钢、张建军、罗明、肖勇日分别对盗窃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现场进行指认。10、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钢材价值2250元。(二)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与曹辉、张某某、邹文标日晚在双龙镇盗窃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项目部施工工地价值2100元钢材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堆放在施工现场的角铁、钢管等边角料于日被盗,请求依法查处。2、被告人张建军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时间忘了)当天晚上22点左右,牛玉钢叫他去装料,他知道去偷东西,他到厂区的组合材料加工处后,看见曹辉、牛玉钢,曹辉打电话叫来上次那个男的开着一辆白色的微型小卡车,他三人就把现场的槽钢,工字钢,角铁钢管装满车后,开车的男的用彩条布将东西盖住,开上车走了。过后曹辉给他三人各分了300多元。3、被告人牛玉钢供述,2012年7月分的一天(时间忘了)当天晚上八点左右,他单位曹辉给他打电话,叫他到施工现场锅炉房处偷东西,他答应了。他去后看见曹辉一个人,说等会张建军,过了一会张建军也来了,三人就把现场的槽钢,工字钢,角铁钢管等物品集中起来,还是曹辉给那个女的打的电话,叫来拉,过一会那女的和她老公开着一辆白色的微型小卡车就过来了。他几个将东西搬到车上拉到收购站,曹辉进去算的账,出来给他分350元。4、被告人邹文标供述,月份,他妻子给他打电话,叫他从西安将车开到黄陵县双龙镇他妻子住的地方拉铁,他到后在他妻子张某某那住了一晚,第二天晚上10点多,有人给他妻子打电话,叫去拉铁,他就和他妻子张某某开着车,到了上次装铁的地方,那里有三个人,让他将车停好,那三个人就开始往车上装铁。还是一些槽钢、钢管、铁皮、工字钢等,因他车小,装了有一吨多,就将车开到他妻子的收购站过秤,他妻子张某某给付了2400元钱。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时间她记不清了),还是曹辉打电话,叫她晚上去拉铁,当天晚上十点多曹辉打电话叫去拉,她就与她丈夫邹文标开着自己的小微型卡车从大门口进去到施工现场,过去后曹辉在路边等着,见她们来后,曹辉就与牛玉钢,张建军三人开始往车上装东西,有铁皮、钢管、槽钢等,装好后,曹辉跟着她们到她的收购点,过了有一吨多,她付给曹辉2400元钱。有角铁,槽钢,钢管,工字钢等都是截掉的废材了。拉了一吨多,给了曹辉2400元钱。她知道是他们偷得,曹辉给她说大门口没有人,而且门是开着的。东西卖给西安开车来收废品的,当时每吨按1900元卖的。6、证人王建华证言证明,他单位去年6、7月份堆放在生产区待处理的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两次被盗,价值约4000多元。他主要是负责废旧材料的回收处理,当时这些东西都过了秤,准备处理的。日,还是准备处理堆放在生产区待处理的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时,又发现不见了,共有1.4吨,价值约2000多元。7、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牛玉钢、张建军日分别对盗窃角铁、钢管、工字钢等物品现场进行指认。8、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钢材价值2100元。(三)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郭战海与曹辉、张某某、邹文标日晚在黄陵矿业集团双龙矸石电厂内,盗窃价值43233.00元电缆线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北京格兰特公司职工刘磊报案称,他公司厂房内三卷电缆于日被盗,请求依法查处。2、被告人张建军供述,证明2012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牛玉钢到他宿舍给他说曹辉叫去偷料,他到了化水车间,看见公司的曹辉、牛玉钢、肖勇、罗明几个人,曹辉打电话叫来一辆轻卡货车,让司机将车倒在车间门口,放在堆水泥的地方,他、肖勇、罗明就开动车间的航吊,将电缆吊起放到堆水泥的堆子上方后,他们几个人一起将电缆推到车上,盖上彩条布后就离开了,这期间郭战海还打了个电话问咋样了,他说好了。过一段时间,牛玉钢把7000元分成3份,放在他的箱子上,让他给郭战海2000,他和肖勇各拿了2500元。3、被告人牛玉钢供述,2012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时间忘了),他在单位施工现场干活,他单位曹辉把他叫到旁边说,在矸石厂化水车间看见有几卷电缆,车间内还有航车,晚上去偷,他听后就表示同意。到晚上十点多,他在宿舍闲聊,曹辉给他打电话说走,他就自己出去到化水车间,过了一会曹辉也来了,还有张建军、肖勇、罗明,曹辉说还有保卫科的郭战海在外面望风,他几个就将车间的三卷电缆用航吊车吊到门口,当时是张建军开的航吊,他几个忙着往上挂电缆,把电缆用吊车推到门口水泥袋上,曹辉打电话叫来一辆白色的微型卡车,车上有一男一女,曹辉叫那个开车的男的将车倒进门口,他们连推带吊将电缆装到车上。又用彩条布盖好,那男的就开车走了,曹辉就和那女的在说话。偷的是施工用的电缆,有三卷,两卷是35型,一卷比35电缆细点,他也说不清,有一卷用了一部分。卖了具体多少钱,他没有数,当时姓张的女的把钱给他,他没数就把钱给了曹辉。曹辉后来给他分了二千五百元钱,钱他花完了。4、被告人罗明供述,证明日凌晨,他当时在电厂内上夜班,他单位的曹辉打电话叫他到化水车间装料,他知道是去偷东西,他说行,他就从上班的地方往过走,路上碰见曹辉、肖勇、郭战海、牛玉钢。到化水车间后郭战海没有进来,在路上看人,曹辉叫他和张建军开动车间里的航吊车,把堆放在车间内的三卷电缆用吊车吊到车间门口的水泥地上,然后曹辉叫来一辆微型卡车,开车的是一个男的叫邹文标,还有一个女的叫张某某,是两口子,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曹辉叫把车倒到水泥堆边上他们几个人用手把电缆推到微型车上,然后用彩条布盖好。邹文标就自己一个人开车走了。当时是曹辉指挥,他和张建军开航吊车,牛玉钢、肖勇把电缆往吊车上挂,郭战海在外面望风。偷的东西曹辉打电话叫车来拉走了,邹文标、张某某是两口子,妻子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曹辉后来给了他2000元。5、被告人肖勇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他忘了,那天晚上12点左右,他在宿舍里,曹辉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一下,说有事,他想肯定是出去准备偷些东西,因他们以前就在一块偷过槽钢十字钢,所以他也没多问,他就出来到了路上,郭战海也在路上,他就问曹辉那几个人哩,郭战海说:“先走了,咱们也走”,他俩就跟着曹辉、张建军、牛玉钢、罗明一前一后有十几米的距离就到了一个大化水车间。到了车间门口时他就看见门口有一堆水泥,在水泥旁边放着整捆电缆,这时是曹辉还是牛玉钢他记不清了就掏出手机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过来吧”。过了有十几分钟的样子就来了一辆白颜色的工具车,车开到门口,倒到库房门口的水泥袋子前,张建军、他、罗明就用车间的航吊将电缆卷子吊了起来放在水泥袋子上,他们几人就一块将电缆卷子从水泥袋子上推到车上装好,他、张建军、曹辉、牛玉钢、罗明就各自回家了。那个女的和那个男的就开车走了。曹辉叫他出来他知道是偷东西,因为以前他们一块偷过东西。偷了三卷35型电缆,有一卷好像没有拆,剩下两卷好像拆开,用了一点。他们用车间的航吊将电缆卷子吊了一下,再没有用其它工具。具体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过了七八天,到张建军和牛玉钢房子,张建军、牛玉钢给了他2500元整。来拉东西的那一男一女,那个男的他不认识,那个女的他认识,姓张,三十多岁,他们每次偷下东西都卖给了她。日早上6点多,听单位人说牛玉钢、张建军、郭战海被公安局抓走了,当时他就知道是偷电缆的事,他很害怕就对他媳妇说了,他媳妇也很害怕,他说不行就跑,他媳妇说不敢跑,跑了抓住更重。9点多,他媳妇到他单位书记张春辉办公室说了这事,张书记到他房间说千万不敢跑,去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还让他媳妇给做饭,吃完饭去投案。他答应了。过了一会,张书记又过来说,刑警队打电话,问肖勇和罗明在不,张书记说肖勇在,肖勇吃完饭去自首。还说让他等着,人家一会就来了。他就吃饭。过了一会刑警队的人就将他带走了。6、被告人郭战海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单位的曹辉打电话叫他晚上去施工现场,到化水车间弄些东西,他知道是偷东西,就说不去,曹辉又说让他去不用去车间,在外面看人就行了,他就答应了。当晚11点我接到曹辉的电话,叫他去,他就从办公室步行往化水车间走,走到厂区的桥头时,碰见肖勇,张建军,还有一个他叫不上名字。快到化水车间时,见到曹辉,曹辉给他说叫他在外面路边看人就行了。曹辉等人进去,他就在路旁的河道边走着看人,等了一会,他就给张建军打电话,问好了没有,曹辉说好了,这时他看见有一辆白色的小卡车开到车间门口,曹辉几个人往上装东西,大约十几分钟,车就走了。他就过去问曹辉还有事没,曹辉说好了,没事了,他就回宿舍了,过了两天曹辉给了他两千元钱说那晚在化水车间偷电缆卖的钱,他就收下了。经过就是这样。7、被告人邹文标供述,日他妻子张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开车到她那去拉铁,他就开着自己的小江淮车拉着他儿子走,到了天已经黑了,他妻子给他打电话说把车开到厂区去,说在里面有人等,他就开车往前走,走了一段,有人给他招手,并叫他将车倒进一个厂房的大门口,他将车停好后,这个人就进了厂房,另外一个人就用厂房里的航吊将几卷电缆线从里面吊了出来,他就站在车上接住放好,然后又吊了两卷,放到车上,他们一起用布盖好他见妻子也在那,他妻子张某某叫他将车开走,他就顺着路返了回去,到西安天已经亮了,他就将电缆拉到我住的地方藏了起来。他在西安家中用了十几天将电缆剥皮分二次卖铜了。卖了三万多,第一次卖了一万四千多,第二次卖了一万五千多。有35电缆两卷,有一卷已打开用过,一卷没动过,还有一卷细的好像是1.5型的电缆,有二百多米长。是他妻子张某某叫他去的,因为他妻子在黄陵县双龙镇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当时大门开着,他就直接进去的。他把车倒好,电缆装好绑了篷布。有四、五个人装电缆,天黑他看不见。他知道在偷,因为都晚上12点多了。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日下午,她在双龙西峪村住的地方,西北一建公司的曹辉给她打电话,问她要电缆不,她问会出事不,曹辉又问她要不要,不要的话就联系别人,她问有多少,曹辉说有二万多元钱的,她就说行。当时,她就给她丈夫邹文标打电话,让邹从西安上来拉电缆。当晚12点多,她丈夫就上来了,曹辉打电话叫将车开到厂区里,她就与她老公和儿子去了,曹辉在厂区路边站着,叫她们将车倒在一个她也说不清楚的地方,她看见有牛玉钢,郭战海还有几个人在那,那些人就往车上装电缆,共装了三卷,装好后,她就让她丈夫开车从厂区后门直接拉走,然后她就按曹辉说的共给曹辉等人二万五千六百元钱,钱她当时给到牛玉钢手里。共三卷,型号,长度我不清楚。她儿子不知道干啥去,一直在车里睡觉。9、证人刘磊证言证明,昨晚他公司位于黄陵县双龙镇黄陵矿业矸石电厂内化水车间的施工于19时左右结束,之后工人们就离开了,今早他们来时发现工地的三卷35型的电缆被盗了,经济损失近10万元。一卷长400米,一卷长600米,都是没使用的。另一卷长531米,用了有100米。10、被告人邹文标指认笔录证明,日对共用“江淮”小轿车拉走电缆线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肖勇、张建军、牛玉钢、罗明、郭战海于日分别对盗窃电缆线现场进行指认。11、证人张春辉证言证明,日上午,他单位职工肖勇媳妇到他办公室说,肖勇参加了一起盗窃案,同案的牛玉钢、张建军、郭战海已于24日凌晨被抓,肖勇媳妇让他劝肖勇投案。他就到了肖勇宿舍,对肖勇说不敢跑,跑到哪都没有出路,肖勇听后准备投案,叫他媳妇给做饭,吃完饭去投案。他就回了办公室,过了大约10分钟,他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公安局的,问他单位肖勇在不,他说在宿舍,公安局的说马上就到,他放下电话到肖勇宿舍对肖勇说别去了,公安局马上就到,好好配合人家,肖勇说行。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警车,就将肖勇带走了。12、证人张艳蕊证言证明,日,她和丈夫肖勇在家。当天起床后,听单位人议论说前一天公安局把郭战海、牛玉钢和张建军抓住了。当时她就觉得丈夫肖勇有点不对劲。她问肖勇怎么了,肖勇说和那几个人一起偷东西了。肖勇当时想走,她劝肖勇不能走,并建议先给单位领导说一下这件事,肖勇同意了,然后她就去找了单位书记张春辉,张书记说千万不能走,于是和她一起回到家里劝肖勇。肖勇情绪稳定了,并答应投案自首。然后张书记就走了,她给肖勇做饭,准备吃完饭就去自首。十点多的时候,张书记又过来,说刑警队来电话了问肖勇是否在家,她说在,并且让肖勇不要自己下去了,就在家等着。过了一会,来了两个人把肖勇带走了。13、抓获经过证明,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车站派出所该所于日15时40分,在榆林市飞翔网吧将通缉的网上逃犯罗明抓获。14、黄陵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牛玉刚、张建军、罗明、郭战海于日凌晨被抓获。日上午,民警与西北一电公司书记张春辉联系,张春辉称肖勇在家,一会儿准备去投案,如果你们上来,肖勇就在家等着,日11时许,民警在肖勇宿舍将肖勇抓获。15、黄陵县公安局书证3份证明,肖勇在单位书记张春辉的规劝下,在其宿舍等待公安机关传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明邹文标、张某某交代其将所收废料卖给西安一收购废铁的,经该局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证明邹文标交待其将所收电缆剥皮抽铜后分别卖给西安两个流动收废品的,经该局多方查找,均无结果。16、西北电力建筑第一工程公司热动力工程公司证明,肖勇在单位表现良好。17、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日,汨罗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物品已由五被告人照价赔偿,其中张建军赔偿1200元,牛玉钢赔偿1200元,肖勇赔偿1000元,罗明赔偿900元。18、郸城县公安局、郸城县白马镇杨庄行政村村委会证明,邹文标无违法乱纪行为,表现良好。19、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ZRKVV3*1.5型控制电缆线400米、ZRYJV3*35+1*16型阻燃电力电缆线600米、ZRYJV4*10型阻燃电力电缆线共431米,价值43233.00元。盗电缆价值43233.00元20、户籍证明,牛玉钢日生,张建军日生,罗明日生,肖勇日生,郭战海日生,邹文标日生,张某某日生。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军、牛玉钢、罗明、肖勇与原审被告人郭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邹文标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建军、牛玉钢、罗明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认定其均为从犯,且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不予支持。肖勇与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认定肖勇是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已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了适当刑罚,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冯东峰审判员  梁 懿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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