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已经死亡,妻子和子女有没有义务替他还款?

借贷人意外去世了,借贷人的妻子负什么责任,担保人负什么责任,担保人的子女负什么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王五让李四担保在银行贷了十万元,在借贷期间意外去世,王五的妻子负什么责任。李四负哪些责任,李四无力还款,那么会冻结李四子女的账户里的钱来还贷款吗?
担保人去世了,作为子女有没有责任偿还,如果借条是担保人写的.
我帮借款人在2011年4月份做了担保 借款6万元 还款期1个月利息7分 合同上并未体现 2011年7月份借款人因向多家高利贷公司借款还不上 总金额200多万元 向公安机关自首 并初步定为诈骗 现高利贷公司向我和其他担保人催债 但并不起诉。我想知道的是
1.我为其担保的6万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借款人到期并未还款而是为其月月支付高额利息 我还承不承担担保责任。
2.联带担保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期间高利贷公司打电话让我还款 并未起诉 诉讼时间是否中止 债权人期间打电话给我让我履行...
帮朋友担保民间借贷,约定一个月还款,但是7个月后,债权人告知担保人,债务人没有还款,请问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07年6月 我岳父在醉酒的情况下与另一担保人一同为借款人刘某担保贷款40万
而我们甚至没有一份合同的副本 来借款人刘某携款逃跑 一直杳无音信 日我岳父收到法院传票 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前的几年里 并未出现过银行发出关于这个贷款责任的任何通知催款之类的 传票的快递员说 他这一天要送20张传票 都是这个刘某在不同时期向银行用不同担保人担保的贷款 于是我赶忙到银行要求看下合同 合同上写的担保期限为2年 贷款还款到期时间为08年6月 根据合同上得叙述 好像已经过...
我公公六十一岁,替同村人民间借贷担保了六万元,现在此人已跑有一新房,现借款人已上诉,请问我公公要替他先还钱吗?
帮朋友担保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多少时间?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帮姐姐在信用社贷款作担保人,可是姐姐突然去世,现在信用社要追回这笔贷款,但是姐夫不承认这笔贷款,请问这样的情况姐夫有没有债务责任?担保人该怎么办?
我通过我的朋友办他的朋友借钱,当时约定期到了,他没有还钱,银行连我一起起诉了,我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财产保全,银行同意了,现在法院又发传票给我,还是还钱的问题,我与他们二人均联系不上,我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保证我的利益呢?
我父亲(06年去世)于1997年在乡信用社为朋友担保三仟元小额贷款,09年我母亲去信用社办理限取款时,被告知款项不能取出,原因是我父亲在97年在信用社担保的贷款只还了1500元后就一直没还款,(但是这十几年里没向贷款人催还),请问我家在信用社10多年的时间即没向贷款人催还,也没有向担保人催还,且我们也不知我父亲担保一事。请问我这是否有担保责任。我们可不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对这笔贷款放弃归还了。 贷款期限一年左右,没有抵押担保,以前在信用社取款都没有提出此问题
我在06年的时候我朋友贷高利贷,有我来做了担保人,但如今未还,贷款额度已经长了三倍。现在放高利贷的人过来赶走了我家100多只羊,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办?求职业顾问给个回复&本页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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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死亡借条” 妻子被诉替夫还款
发布时间: 08:57:03
&&&&本网讯(余志刚 黄耀浪)&&一男子向单位同事借款修缮祖屋,不幸仨月后生病离开人世,留下“死亡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债权人向其妻讨还借款,其妻以该借条为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莫宜好向原告韦松树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日,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因修缮老家祖屋,便出具借条向单位同事韦松树借款3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得韦松树人民币3万元,到日连本带利3.36万元整还清”。2012年4月陈松寒病世。2013年3月,原告韦松树要求被告还款,莫宜好要求待陈松寒的后事处理完毕后再给予答复。同年4月,被告莫宜好以亡夫借款为个人债务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韦松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被告莫宜好辩称,陈松寒死亡之前本人均不知有此债务,是否有真实借款行为或巳还借款未拿回借条,本人一概不知,故本人否认有借款行为。原告说陈松寒借款用于修缮老家祖屋。被告认为,陈松寒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投资或共同生活开支,其借款应是个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不应该偿还这“死亡借条”之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韦松树为证实借贷关系出具的《借条》、有陈松寒笔迹的工作记录等材料及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与韦松树系国有企业上下级同事关系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生前与韦松树借款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莫宜好否认《借条》上陈松寒笔迹的真实性,但未能举证证实且未申请鉴定,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借贷关系发生于陈松寒去世之前,由于被告莫宜好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陈松寒明确约定与原告借款3万元为陈松寒个人债务,或者韦松树知道莫宜好夫妻间关于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及对外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一方生前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莫宜好应承担清偿未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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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借款为小三买房,现在突然死亡。妻子有义务为其还款吗?或者有权利追回房子吗?
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借钱,妻子不知情。在突然死亡后,债务人来说其丈夫欠他钱。但是这钱,妻子根本不知道,而且在调查后发现这钱花在小三身上,为其购置一套房,且小三生育有一女。现在,妻子为这欠款十分烦恼,这钱并没用在自己身上却要背上一笔账。想要知道在这情况下有可能喊小三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还账,或者取回房子还这欠款吗?
看这房子在谁的名下啊,在小三的名下的话你就没有权利要回房子,但是你可以跟小三商量让她来还款或者一块还;女人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何苦为难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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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住谁还,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只好你还。当然,能商量,是最好的。订海斥剿俪济筹汐船搂若商量不成,而你经济实力还可以的话,我个人认为,为啥生气,也没必要为钱上的事儿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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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款人死亡但有财产足以还清借款,但继承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怎么办_百度知道
借款人死亡但有财产足以还清借款,但继承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怎么办
因为。担保人现在应该到法院起诉借款人的配偶吗,工资被信用社了扣了借款人向信用联社借款。 反担保可以吗? 担保人现在生活困难,担保人以工资做了担保
提问者采纳
以防判决后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到位、“担保人现在应该到法院起诉借款人的配偶吗,还可以要求其妻子偿还,提醒一句,担保人要所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妻子的工资或其他收入和财产的。2。(2)如果明确约定是连带保证,而是直接扣了担保人的工资、父母(如果借款人去世时还在的话)(2)但,信用社不能找担保人要债。1,要求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但继承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另外。2,而应起诉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看你的补充,信用社可以找借款人的继承人:信用社没有要求执行借款人的遗产,才有权找担保人还款:(1)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是一般保证;只要起诉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并就其遗产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偿还的,查封遗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不光是起诉其配偶?”、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时,在信用社起诉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并就借款人的遗产强制执行前,各继承人也只是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债义务:均为连带保证,以上继承人中如果有人放弃了继承,如果担保人提供了线索后信用社不处理导致遗产流失不能还债,只要借款人的继承人不还款,也可以找担保人要求还款;起诉所有继承人时:此时担保人应主动向信用社提供借款人遗产的线索,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其配偶?3,在继承的死者遗产范围之外、并申请财产保全更方便些:(1)可以、子女、可以要求其妻提供反担保:起诉前或是起诉同时补充回答,猜测应是连带保证、“借款人死亡但有财产足以还清借款,要求信用社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还款,但其妻子会同意吗:1,担保人怎么办”?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其妻子和子女:现在担保人不用着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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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社向担保人讨要。如果信用社只起诉担保人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担保人可以要求追加死者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信用社现在应该到法院起诉借款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担保人可以继承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抗辩
首先,信用社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死亡,由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借款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并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上无约定担保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时,信用社要先起诉借款人后无力偿还时才可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则可以一起起诉,由他们连带承担债务,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或继承人追偿。第三,注意担保的期限,过了期限则不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看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时没有约定就推定为连带责任。一般担保责任就是只有信用社先起诉借款人,借款人死亡的,就要起诉继承其遗产的或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本文中借款人的配偶,只有借款人遗产不足以清偿的,才能再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责任就是信用社可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连带偿还借款。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才可向被担保人追偿。
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担保人可以向债权提示此一警示,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信用社 应该先起诉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部分偿还借款 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 不够的部分 执行担保人的担保抵押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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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款人死亡,其余下债务是否应由其妻子女儿承担?_百度知道
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款人死亡,其余下债务是否应由其妻子女儿承担?
款人是因车祸死亡,女儿读高一,借款人欠下很多债,一部分给父母,葬礼费,而车祸的赔偿款除去医药费,剩下的一小部分归妻子和女儿
则其父母、如果债务人生前债务系其个人债务,则其妻子没有偿还义务;3、债务是否他们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关键问题;2、如果其父母,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妻子以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他的女儿更没有偿还义务;4、你关键要搞清楚借款人有哪些遗产1,他的女儿没有偿还义务、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妻子和女儿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果借款人生前债务系他们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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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女儿继承死亡人的遗产,应该从继承的财产承担相对应的债务。继承多少就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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