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房管局办理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续期有工作时限的吗

人防车位没有预售许可证在销售,让交了定金在物业办理手续这样合理吗,能退定金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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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人防车位没有预售许可证在销售,让交了定金在物业办理手续这样合理吗,能退定金吗?
日前,我在小区买了一个停车位(人防停车位),被告知没有预售许可证暂时不能签订买卖合同,只是签了一个车位的认购书,交了定金后,销售人员说可以去物业办理手续正常使用这个车库,我想问,如果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一直没有办理好(或者手续办理下来这个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只能转移使用权),我已经使用了车库,但是不想要了,可以退定金吗?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蒋老师您好:
您反映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江北登记中心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就相关情况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您表示已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其它问题,可与江北登记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上海房管局发文 重申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楼盘表 商品房预售 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项目 房管局 预售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 灭失 既有房屋 房地产交易中心-东方财经-东方网
上海房管局发文 重申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
日 10:37 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选稿:王昕晨
  一是房屋调查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面积预测时,应比对预测房屋与其所属宗地楼盘表内既有房屋的地理位置,存在重叠的,房屋调查机构应对楼盘表内既有房屋的灭失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灭失的,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相关注销手续、并删除楼盘信息后,继续进行项目预测;未灭失的,不予进行项目预测。
  二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手续时,应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测绘报告等申请材料及楼盘表信息。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与楼盘表信息不一致等不符合网上备案认证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是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加强对预售申报材料的审核,对项目名称、项目坐落与楼盘表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地名办和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屋调查机构申请调整楼盘表信息;对楼盘表信息与房地产权利状况发生冲突,或者申报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应暂停预售审批,并向房屋调查机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应赴现场查勘。
  商品房项目累计预售面积不应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建筑面积,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对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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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出卖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时间:日&&|&&作者:周炜律师&&|&&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浏览:802
某夫妻通过某公司团购了房地产公司修建的商品房,夫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到房管局登记备案时却不给予备案,最后二人得知房地产公司出卖给他们的商品房是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一、案情简介:日S、L夫妻二人通过xxx有限公司团购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商品房,于日S、L夫妻二人与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需要到公司盖章,需要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予给S、L夫妻二人。S、L夫妻二人在2014年8月份得知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给他们夫妻二人的商品房可能没有预售许可证,后于年9月1日委托重庆中钦周炜律师办理此案。后重庆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最终S、L夫妻二人获得赔偿金16万元。二、接受委托,到法院起诉:该案件系原告S、L夫妻二人于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必须在立案前到房管局明确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给原告S、L夫妻二人的房屋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故意隐瞒事实”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即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当天周炜律师与L到重庆市房管局、北部新区房管局、渝北房管局查询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日周炜律师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当天予以立案受理。受理当天周炜律师和原告S、L夫妻二人到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中心进行取证。三、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L夫妻二人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未签章没有提供合同给原告方,并且在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时没有取得与原告买卖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法院应当认定此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出售房屋给原告,存在欺骗和隐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故意隐瞒事实”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即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被告的行为就是欺诈中的故意欺骗和故意隐瞒。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将其表述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乃欺诈之一种情形。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现场负责人的录音证据里面刚好体现了被告的故意隐瞒而形成欺诈行为。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就属于故意隐瞒事实。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赔偿原告的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原告S、L夫妻二人与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签订认购书。渝北区法院开庭当天宣布休庭。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于日进行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日,日周炜律师向法院邮寄了两份证据,主要是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S、L夫妻二人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周炜律师认为通过双方的购房款交易记录、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办理完购房手续的短信、及其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录音都可以证明双方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被告没有把买卖合同返还给原告S、L夫妻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法院应当认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四、法院调解: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自己理亏愿意调解进行赔偿结案,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271690元、代收费用11091元、团购费5000元;二、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三、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款项;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负担;五、原告与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作者: [重庆-沙坪坝区]专长:债务债权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律所: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41667积分 | 帮助18836人 | 16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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