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4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法律该当何罪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
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7、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书法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四条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路。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隐私权。
15、《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6、《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17、《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18、《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2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
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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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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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行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45分   来源: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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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部署开展新一轮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行动
抓获犯罪嫌疑人1213人 打掉犯罪团伙468个
    继去年以来公安部三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取得显著战果后,针对此类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近日,公安部再次部署指挥北京、河北、上海等20个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13名,其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8人,掌握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牟利的“中间商”235人,实施非法调查、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970名,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的团伙468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327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
    今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发现一个利用互联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庞大犯罪网络,覆盖全国20个省、区、市。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专案侦查工作。针对当前此类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的情况,公安部在此次专案行动中改变以往传统打法,将大专案分解成数十个小专案,指定涉案地单独立案,以倒卖信息的“大中间商”为突破口,以深挖“源头”为重点,确保将信息源头、中间商和下游犯罪一网打尽。8月7日,公安部部署涉案的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了这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庞大犯罪网络,并扣押、收缴一大批存储海量信息的电脑、硬盘及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器材。目前,审讯查证工作正在依法开展。
    据了解,针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公安部曾先后于2012年2月、12月和2013年2月,三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115名,破获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382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50亿条,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的团伙985个,破获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尽管这三次集中打击取得重大战果,但从整体情况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引发的各种下游违法犯罪仍然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肆意从事绑架拘禁、敲诈勒索、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以胁迫手段介入婚姻纠纷、财产继承、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更是“满天飞”,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公安部部署开展的这次新一轮集中打击行动,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继续不间断地组织打击行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情况,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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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违法
作者:钟显富 来源: 录入时间: 阅读: 293次
&&&& 【导语】虽然已经证实了是个诈骗行为,可是另人深思的是,我们的这些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那么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该当何罪呢? &&&& 【解说】资料显示,目前来说,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很广泛:比如,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等。此外,人们在申请电子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泄露。& &&&& 【解说】信息的流失,让个人隐私成了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现在的法律显得有点粗线条,只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所以,打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补丁”,填补立法空白,屡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并提出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仅罚款了事,还要追究其侵害他人信息“刑事责任”,希望今后有了专门法律的约束,我们的信息会安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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