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原籍户口没注销,使用身份证没户口簿能办身份证吗办理结婚证算违法吗?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您现在的位置:&&&&
武宁县公安局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业务办事指南
1、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申报。
2、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3、下列情况由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
(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落户;
(四)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五)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4、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
(一)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二)户口补登、补录;
(三)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外迁入;
(五)户口&非转农&迁移,包括市、县内迁移和跨市、县迁移;
(六)集体户立户申报;
(七)迁入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八)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
(九)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换发、补发。
5、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局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
(二)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价格(元)
户口迁移证(补办)
赣价费字[号
户口准迁证(补办)
赣价费字[号
户口本(补办)
赣价费字[2000]46号
申领身份证
发改价格[号
补办身份证
发改价格[号
临时身份证
发改价格[号
迁移证、准迁证、户口本第一次免费办理
新生儿落户。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收养申报。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3、恢复申报。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出国、出境公民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4、户口补登、补录。6周岁以上(含6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移一般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手续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非转农&,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毕业后2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并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农业户口。
新生儿落户。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收养申报。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3、恢复申报。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出国、出境公民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4、户口补登、补录。6周岁以上(含6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移一般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手续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非转农&,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毕业后2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并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农业户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附件下载:
推荐给朋友当前位置: >
婚姻登记业务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是否可以更改结婚证,能否委托他人更改问题。
  答: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关于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问题。
  答: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三、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薄上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问题。
  答:《民政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其它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四、关于现役军人结婚证上无身份证号,现无法办房贷问题。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身份证,现已申领到身份证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五、关于军人退役后可否将结婚证上的军人证件号码更改为身份证号码问题。
  答:军人退役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其原有的《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已经失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现有身份证号码为其更换结婚证并收回原结婚证。
  六、关于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问题。
  答: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全面了解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咨询,了解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七、关于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问题。
  答:目前,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工作。民政部也正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研拟相关政策,逐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证、核证服务。
  八、关于结婚登记照是否必须在民政局拍摄问题。
  答:目前民政部没有规定婚姻登记照必须在民政局统一拍摄。
  九、关于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联网问题。
  答: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我部十分重视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十、关于同居人员能否直接补办结婚登记证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登记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民间的婚礼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登记证。
  另外,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十一、关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登记结婚,回到内地后是否要补办结婚登记问题。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因此,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境外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有效,无需再补办结婚证,但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关于能否为已经过世的父母补办结婚证问题。
  由于补办结婚登记和一般办理结婚登记均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其父母已经去世,不存在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故无法补办。根据《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发字第257号)规定:“对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前(日以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此规定,向司法公证部门询问办理事宜。
】【】 【】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济南落户政策8月1日起执行 无房落户成现实
15:58:53 来源:齐鲁网 [
  齐鲁网济南7月27日讯 济南市发布最新落户政策!不论你是本科、大专、中专,只要有专业技术职称,并且达到一定条件,都可在济南落户。不再受房子大小限制!
  7月25日,济南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发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太长,小编良心划重点&&&
  一、人才落户重点
  1、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2、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二、居住就业落户重点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三、三县两区迁移户口重点
  市外及三县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的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四、莱芜人济南落户重点
  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此外,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退休人员、亲属投靠等人员,都有详细落户政策。
  详情看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市内七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市市区及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各县政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下同)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优化落户区域。优化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大桥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除外)。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一节人才落户
  第六条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符合济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符合上述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六条第四、六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六条第三、四、五、六款);
  (四)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等证件;
  (五)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八条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完备上述手续外,还需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第九条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节居住就业落户
  第十条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居住就业落户条件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第三节政策落户
  第十二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十三条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四)单位接收证明(其中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落户)。
  对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且本人也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依次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十四条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可凭下列手续,在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落户: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落现家庭户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单位接收证明(限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外地生源上学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五条本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父母户口所在地:
  (一)将户口迁至省外院校,在校期间出国留学或毕业后出国留学,回国要求回生源地落户的,有《就业报到证》的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没有《就业报到证》的,由原学校出具未派遣证明,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二)派遣到外地就业,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尚未在原就业地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解约证明和子女投靠父母手续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三)派遣到外地就业,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尚未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不符合落户条件证明,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第十六条外地生源毕业生(含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生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或就业地落户:
  (一)毕业后尚未落户或户口仍在院校空挂,现与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夫妻投靠落户手续,按夫妻投靠程序办理,派遣地址不限。其中,属驻济院校空挂户口的,履行审批准迁手续后,可由学校户口所在地直接迁往投靠落户地。
  (二)已派遣到我市市区单位就业,尚未落户又辞职应聘到其他单位就业的,由现应聘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和劳动合同,同时提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限退学、被开除学籍),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的,需提交:
  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需提交:
  1、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第十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下列手续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二)学校落户学生情况说明;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十九条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二)易地安置落户,除完备上述第(一)款手续外,还需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限安置济南工作落单位集体户的);
  3、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在济落户的);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经市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证明信(落户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实);
  (五)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四)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户籍证明信》。
  第二十三条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按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6〕10号、鲁公通〔2016〕73号、鲁公通〔号和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可在拟定居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拟落户地办理落户时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由本市市区迁出的外地(含三县)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并在公安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查到原由本市市区户口迁出证明,可以申请回原籍落户。
  第四节引进项目落户
  第二十七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成建制迁入人员,依据相关批准意见及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第五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二十八条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非婚生育说明;
  2、本人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双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收养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收养人。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投靠人为在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其他集体户口的,其外地常住户口亲属不能按投靠条件迁济落户。
  第三章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鼓励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三十四条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该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区域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该区域租赁房屋落户人员,迁往市内五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迁往长清区、章丘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或符合第四章放开区域落户条件。对承租期满不再承租且未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该区域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新承租房。
  第四章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本市以外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五区常住户口居民迁往该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三十七条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长清区、章丘区街道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区镇区范围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符合该条规定由农村迁往城镇可按该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九条市外及三县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的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第四十条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第五章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及手续
  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即市区范围内)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一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其中,由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以及市区范围内迁往农村地区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四)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四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六条迁往区域属农村地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5、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三)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有效离婚证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至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四十七条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核验申报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章。
  第四十八条对申报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申报事项明显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二)市区以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已迁入鼓励区域和放开区域,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市区内户口迁移。
  第五十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
  (一)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义务兵、士官及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回原籍或在
  配偶处落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
  (三)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或回原籍落户,及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员)。
  第五十一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其中无户口人员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一)市区以外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
  (二)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三)市区以外因父母双亡需迁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落户;
  (四)市区以外迁入鼓励落户区域;
  (五)市区以外迁入放开落户区域;
  (六)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七)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5〕10号、济公通〔2017〕25号规定人员)。
  第五十二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人员落户;
  (二)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
  (三)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人员);
  (四)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易地安置落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
  (五)公民回国(境)定居;
  (六)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
  第五十三条军人家属随军落户,由市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五十四条引进项目落户,由市局负责组织对接协调,相关公安分局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审批落户。
  第五十五条除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事项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受理户口迁移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对于已批准的,公安派出所自批准之日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在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手续时,均应在人口信息、常表、户口簿“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迁来本址、迁往何地”栏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在户口簿、常表中履行申报人、承办人签章手续。
  第五十八条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均应建立和使用《受理户口材料登记簿》,对上报和审批领回的户口材料要逐户逐份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上报户口情况和审批情况,并由收取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章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深化警务公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新媒体工具向社会依法公开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布办公时间和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条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待群众咨询要耐心细致,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准确答复;完善《受理材料定制单》、《便民服务页》等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措施,对受理的相关户口迁移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手续不全的要现场一次性解释清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让群众多跑腿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拓展服务渠道,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电子支付等,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全面推行户口“网上迁移”,按照相关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十二条健全备案监督制度,内勤民警要使用本人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做到一人一账户、一事一备案。各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事项要“日清、月结”,采取“迁移证件、微机数据、常表、相关户口材料”四对照方法,做好每天变动登记整理、月报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各公安分局及市局要每月进行受理户口专项检查,以加强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十三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户政(治安)等部门对群众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三)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证明或本人持有的缴纳凭证;
  2、迁移落户仅限申请人本人在市区就业地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符合人才落户条件,与在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非个人原因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能够认定其原因的相关情况说明;
  3、缴纳年限含累计,从申请之日的上一月开始累计满12个月或24个月;
  4、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需提供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条款中已做说明的除外):
  1、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或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落户)。
  (六)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包括在当地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的。
  (七)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指含购买、自建、赠予、继承、拆迁改造安置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取得单位、房管部门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房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九)农村地区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持有居住证是指本市签发的居住证,对持有居住证已过期未及时换证的,可凭公安派出所系统查询记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夫妻离异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投靠在济一方父或母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文书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其中居民身份证只核验不再复印归档。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七十条户口冻结地区,按户口冻结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以网签时间为准)商品住房的两年内仍按原政策执行。需完备申请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七十二条在平阴、济阳、商河三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落户,由各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樱桔
热线电话:
责任编辑:宋君 刘梦雨
& &| &&&&| &&&&| &&&&| &&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补办身份证要户口簿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