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幼女什么罪

强奸跟轮奸有什么不同.??_百度知道
强奸跟轮奸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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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也是强奸罪,只是属于从重情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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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指二人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女子进行轮流强奸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个恶劣情节,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按强奸妇女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共犯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新编刑法教程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女子进行轮流强奸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个恶劣情节,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按强奸妇女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共犯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新编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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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陕西略阳轮奸幼女案:强奸罪可以打酱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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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人:市场化的巅峰――强迫性交易和嫖宿幼女作者:邋遢道人&&&&文章发于:乌有之乡&&&&点击数:5018&&&&更新时间:&&&&顶&&&&荐&&&&【字体:小&大】【复制本文】&【下载本文】市场化的巅峰――强迫性交易和嫖宿幼女   & 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由市场价格规律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中国精英团体一直在强调,中国市场化程度还远没有达到西方市场经济的水平,要继续深化改革,实现彻底的市场经济。可贫道觉得,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似乎已经是世界最高水平了。因为今天的中国,所谓市场配置的“资源”,已经不仅仅是经济要素,不仅是产品、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动力,还包括性、良心、权利和所有能用钱来标价的东西。只要过程中涉及到钱,无论交易的是什么,似乎就有了底线,就能把交易的性质托起来,让大家觉得心安理得,实现社会和谐。   & 让贫道意识到这一点的是2009年春天连续发生的巴东邓玉娇“强迫性交易”事件、宜宾国税局长和习水“嫖宿幼女”事件。所有这些事件中,都涉及到钱:黄德智用4000元摔打邓玉娇的头,卢玉敏给了幼女6000元。钱让事情的性质得到升华:“公盟法律研究中心”说这叫“黄德智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宜宾发言人说6000元表明“双方自愿”,习水政法书记义正词严地说:“此案……伤天害理、影响极坏……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检察长落实这个指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刑法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贫道就发帖子感慨:“看来,中国的法律界也都被‘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给搞糊涂了。在‘完善’市场经济规则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买卖公平’,只要买方出了钱,就接近符合基本原则。强买强卖不行,但价格合理就是小事情了。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里就渗透了‘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中国现在市场就是上帝,不仅掌管一切,而且创造一切。等到所有东西都能买卖的时候,贫道就只好回山上找师傅闭关了。”   & 对北京“公盟”了理由,贫道在一篇帖子中问:“按照公盟的叙述,如果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位年轻女律师在公园里碰见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人拿出钱来要求与女律师性交。女律师拒绝。黄邓二人罢手离开。这种情况下,女律师竟然没有能力起诉邓黄二人吗?难道只要邓黄二人说这属于‘提出交易愿望’就没事了吗?如果邓黄二人没罢手,将女律师推到在地。恰好这个时候有人来了,黄邓二人终止了动作。请问,公盟会以什么名义追究邓黄二人的犯罪行为?会因为邓黄二人事实强迫动作并拿出了超出一般交易额的钱,只能按‘强迫性交易’起诉?假定最后邓黄二人强奸了女律师,最后把4000元甩下来走了。于是既符合‘强迫’又符合‘交易’的条件,于是公盟一群律师想尽办法,也只能以强迫性交易来起诉邓黄二人?”   &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交易双方自愿。邓玉娇不自愿,叫“强迫性交易”。习水和宜宾案幼女“自愿”并接受钱财,叫嫖宿。自愿性交不是游戏,是双方建立在双方都有情欲基础上的人的行为,情欲是自愿性交的基础。14岁前的幼女生理上还没有性发育,没有情欲,因此,在法律上幼女不存在自愿性交的前提。这是以前设立奸淫幼女罪的立法原则。因此,以前凡是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犯罪人给了钱还是没给钱,都属于“奸淫”幼女。但市场经济不承认这个道理。市场经济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付款”动作,就限定在“市场规则”范围内了,所谓“错误”,就在“合法交易”(卖淫不合法)和“强迫交易”中选择了。   & 贫道还记得当时恰好有一个事儿:一个男子酒后潜入一个妇女院子,在树上偷窥该妇女4个小时后被发现。最后他承认想强奸这个妇女,结果被判强奸未遂罪。很多人对此很纳闷:不就看了看么?4个小时都没动手,甚至在树上睡着了,最多是有贼心没贼胆嘛。他们忽略了现在中国的一个基本原则:他没付钱。没付钱看看都不行!!都要判重罪的。   & 这让贫道对韩德强老师在《王蒙的“躲避崇高”其实是羞羞答答地“追求堕落”》视频中的一段话有了更深的理解:“卢梭当年提出这个概念本来主要是利益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但是后来被放大滥用到精神上是否平等,最后怎么办?那么就有两种平等法,一种是大家都成为君子,都是高尚的,这是平等的。一种是干脆我们都堕落,这也是平等的。显然,都高尚的平等暂时不太容易实现,都堕落的平等比较容易实现,所以当王蒙深深地认同平等并把它滥用放大之后,一定会出来一个结论:人格流氓化的社会是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  & 几乎没有人不认为中国现在没有了道德底线,啥都能买卖,离开钱不说事儿。但造成这种状态的是谁呢?是犯浑的政府、阴险的专家、无耻的媒体。他们三位一体,最终建立了一个一切都以市场交易为标准的社会,一个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   & 事情过了两年多,又看到陕西略阳政府在“依法处理”几个干部“嫖宿幼女”案。而且新华网这样的权威媒体也以“政府认真落实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进行报道。   & 你说贫道上山跟师傅闭关好呢,还是看着这些事儿生气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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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感谢民煮人士,全靠你们的市场经济,一切罪恶都不再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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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老西安&&&&影响力指数:0&&|&&|&发短消息&|&只看此人&|&不看此人&|&&0:16:03&&&&跟帖回复:&第&93&楼.不可知论&&无知臭文人、扑屎涂墙&、圣光现祥、wgslhyt&、zzzxxxccc1&、共和国总胜利、华盛顿总统、赛汗塔拉&、爱润之、扁肉燕、屈路甘、空--格55……等等畜-生,这些畜-生无耻的没有底线。这些家伙都是穷人,是被压迫、被奴役的可怜人,但这些畜-生却拼命赞颂主人为他们修的围栏是多么坚固、多么漂亮,还赞颂主人的屠刀是多么的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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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看,这些王八蛋就会扯蛋,被爆菊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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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嫖宿幼女罪是怎么出炉的?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人人喊打的嫖宿幼女罪怎么出炉的?立法原意为何?嫖宿幼女罪真的是权贵的免死金牌?它真的是前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为他自己制定的保命条款?它真的就应该被万夫所指?当年那场“20年以来法学界最大的论争”是如何引起?
谣言止于智者,关于是否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讨论不绝于耳,其间有探讨,有谩骂、有谣言、有沉默。21观察将带您近距离观察这场法理与民意,学界与网络间的大论争,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为您解析这一史上最热“恶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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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21观察
嫖宿幼女罪如何诞生
此前,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讨论在网络和部分平面媒体上进行的轰轰烈烈,那么在谈论废除一个法条之前,我们先探讨它是如何诞生的。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的罪名。此前,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概依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处理,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2天内的风云突变
1996年刑法修订启动,参与修订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暄回忆,知道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按强奸定罪。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次日下午,全国人代会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这说明讨论中有不同意见,考虑到细微差别,最后立法作出调整。这种修改在立法中是常见的,人代会期间各种意见都可能有,这是人大立法权的体现。”高铭暄说。
在此之前,也的确有学者提出过,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以示惩戒。
为何要单独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代表建议时表示:当时考虑,从法律上明确嫖宿幼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这种犯罪,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刑法学界普遍认可官方的这一解释。 
高铭暄提到了1997年修改刑法时考虑的一个社会现象:有的幼女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者都构成犯罪。但对于一些性成熟比较早、隐瞒年龄的女孩,行为人(嫖客)的主观上未必都知道对方是幼女,而幼女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并收取了一定的金钱,“其主观恶性没有奸淫幼女那么大,所以应该与强奸罪有所区别。这样立法,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很多网友说该罪名是“对未成年幼女特别感兴趣”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为自己度身打造的护身符,可信度很低,因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独立出来的,而1997年时黄松有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不可能有如此强大的手段。(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
日,黄松有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20多年来最大的一场论争
2002年,辽宁省高院上报的一宗特殊案件,一名不满14周岁、外表成熟的女孩自愿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的案件。
2003年1月,最高法院对此案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而有传言该条司法解释也是由黄松有主持推出,从现在可得的资料来看,暂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黄松有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在审判委员会决议时有一票的投票权。(张青松)
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也有舆论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法理学者朱苏力即在网上贴出了他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拉开“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一场论争”。国内绝大多数知名刑法学家和非刑法的知名学者卷入辩论,中国刑法学界连续组织多个研讨会争论。
该条司法解释当年8月暂停执行。
嫖宿幼女罪的几大问题
鉴于我国刑法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本专题为了避免混淆与表述方便,将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称为奸淫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
问题一:判强奸罪就可以判死刑?
关于这个问题,有大量的媒体评论引述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的规定,以此来判定强奸罪一定是比嫖宿幼女罪更重的罪。
《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情节恶劣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法条理解错误。首先,强奸罪最高的确可判定死刑,但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仅仅强奸幼女,只是从重处罚(最多十年),还没有达到死刑标准。
在案例中,强奸两名幼女,并没有判处死刑,甚至没有按10年刑期顶格执行。媒体和公众产生误区的一个原因是对法条的解读错误,把法律中的“从重”和“加重”两个词搞混。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者,从重处罚”中的“从重”二字,意思是指在法定刑(3年-10年)内从重处罚,也就说普通的强奸幼女案,最高只判10年。而关于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的规定,则是需要有法定的“加重”情形,他们分别是:(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拍裸照,手段残忍等,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36条)
问题二:嫖宿幼女罪是在逃避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期是5到15年,难道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最高只会判15年?
解释:逃避不了,案件性质决定量刑。嫖宿幼女罪是比普通的奸淫幼女罪(3-10年)更重的罪,同时,嫖宿幼女罪又符合奸淫幼女罪的一切犯罪构成,一旦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达到了奸淫幼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上文所述五点要求,如重伤,死亡等),法官就应该判定强奸幼女加重刑,即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因此,嫖宿幼女罪仅仅是相对普通的强奸幼女罪的优先适用法条,适用原则是择重处理,同理,若嫖宿幼女达到多人、或轮奸、或造成被害幼女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自然是择重选择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判定,如无期或死刑。
我国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在接受访谈时也指出,嫖宿幼女的犯罪分子,如果达到强奸罪的加重刑条件,如轮奸幼女,与三个以上幼女发生关系,嫖宿致人重伤等等情况,则应该判定强奸罪加重刑,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如图所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不是对立关系,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刑法第236条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加重情节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问题三:嫖宿幼女罪有何立法目的?
此前有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完全符合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处不管是否自愿,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他们如何适用用?是否自相矛盾?
解释:两条法律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强奸罪法条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一个方面;而嫖宿幼女罪法条虽然完全符合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它是从保护幼女性自主权和社会管理秩序两个方面出发,因此嫖宿幼女罪量刑更重。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学泰斗张明楷的观点,在幼女已经处于卖淫状态时,嫖宿者会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对幼女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会更恶劣、性侵犯时间会更长,因而导致行为造成的结果会更严重;又由于幼女已经处于卖淫状态,导致对嫖宿行为进行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增大,为了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刑法对嫖宿幼女罪规定了高于普通的奸淫幼女罪的法定刑。
而北师大刑法学教授赵正也持同样观点,关于为何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重,为何自愿比不自愿还判的重?理由是:他们不仅仅都侵犯幼女性自主权,同时,嫖宿幼女罪还侵害社会秩序。
问题四: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
近年来有诸多呼声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是,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结果是如何呢?
解释: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有与14岁以下幼女性交的行为归入强奸罪,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奸淫幼女只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最多判十年。
以贵州习水案为例,其嫖宿首犯如果判定奸淫幼女,所受刑法最多只有十年,因为法庭证据只显示冯支洋奸淫了两名幼女(三次),未达到三人的法定加重情形,可能就无法判其十年以上刑罚。(以上观点仅仅是有限的理论探讨,不考虑其他因素。)
同时,嫖宿幼女罪如果废除,那其保护的法益(术语:法律保护的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就得不到保护,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打击也会被削弱。
因此,如果真要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就要同时加强对奸淫幼女罪的“从重”和“加重”情节的修改,之前的立法逻辑就要重新调整,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是否能有效打击罪犯和制止犯罪,都要经过严密论证。
与2003年关于奸淫幼女是否需要明知的大争鸣相比,批评嫖宿幼女罪的声音更多的是来自民间和网络上的意见领袖。在刑法学术界中,其存废的讨论并不受重视,况且有张明楷,高铭暄,阮齐林等学术泰斗和重要学者对其肯定,似乎在学术和法理上,早已经盖棺定论,然而这么多年来民间力量对嫖宿幼女罪的批判也的确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和思考。
“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毕竟谈论法律存废会相对安全些。这样,事实上等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被放大了。”(刑辩律师张培鸿)
出品:21世纪网评论频道 &&&&编辑:曾杰 李嘉琦 &&&制作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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