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甲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的原因,方产证被已方办理了,已方像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厅查封房子

低押了的房产又被別的法院做了保全查封,这该怎么办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低押了的房产又被別的法院做了保全查封,这该怎么办呢?
我己经诉讼保全了、法院即没有查封、也没有扣押、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款已基本付清,并进入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已有一周,今天被告知房产有债务纠纷,法院已让房产中心封存房产
原房产有三人名字,分别是母亲,儿子,媳妇,但儿子与媳妇已于10年前离婚。现儿子为躲避债务公司消失了。
想问一下,我们买房者如果打官司是否可将房款全部追回?
如果法院拍卖那套房子,所得款项是会根据债权人的债务比率分配,还是会因为我们是善意第三人,先将欠我们的钱归还后再按比例归还债权人 从房产中心来电至今已有两天,法院传票还没到,现在打听下来那个儿子是...
5月看中一套300w的二手房,次日已经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版的),中介收取的房东房产证,本人支付了5w定金由中介处收取。几天后中介资产调查得知房屋已经在上周被法院查封,原因是房东贷款200w没有按期归还,银行申请的房屋查封。另了解到房东还有100w外债未还,债主已经上门,可能还有更多债务。房东希望卖房还债,房东还有一套价值300w的房产没有被查封。房东号称已经找律师和银行沟通,先还银行100w可以解封房产。现在这套房产还能够购买吗?如果想买如何规避购房的...
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归女方,但男方一直不予协助女方办理过户,都好几年了,如何维权?如何让房子过到女方名下?
被告欠几个人的钱还不出,都已经起诉,但是最早起诉最早查封被告房产并且差钱最多的人是我,如果法院拍卖被告的房产所得是仅我先分吗?被告的房产远不能抵欠我的债。谢谢! 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我是货车司机发生事故,现在法院把车子财产保全,我该怎么办
请问我是货车司机,事故,现在法院车子财产保全,我该怎么办
根据我们四兄妹的四人继承房产分配协议,法院判决四人共同拥有,单其中两人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北京法院查封车辆,到执行时被执行人把车藏匿了,法院会怎么办?
司法拘留放出后还是不交待藏匿车辆,法院会怎么办?
能找到被执行人
你好,我现在有1处房产,法院有权查封吗?      沈阳市民李先生自己不欠钱,却被昔日生意伙伴给告上法庭,正准备出售的房产也被查封。因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李先生因此违约赔付给买房者32万余元。7月25日,记者获悉,这起因申请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关某承担赔偿责任。  莫名成被告  今年39岁的李先生,是名本分的商人。两年前的6月30日,李先生将自己在三亚市的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330万元卖给了杨某。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收到房款后,李先生要在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将产权变更到杨某名下。如超过3个月还未办理,杨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李先生要承担全部购房款的10%的违约金。  3个月后,正准备办过户手续的李先生突然接到了和平区法院的电话,原来自己被昔日生意伙伴关某告上了法庭。关某以李先生拖欠借款160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和利息。关某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先生这处三亚的房产。  “我也没向他借过钱啊?”李先生实在是想不起来,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李先生并不欠昔日生意伙伴关某钱款,关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11年6月,关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同年,法院依法解除对李先生房产的查封。  违约赔32万  案子结案了,还了李某一个清白。案件到此本应圆满结束,没想到使平白受冤的李先生蒙受了更大的损失。  正是因为关某的诉讼保全行为,导致李先生的房产被查封了数月,因此迟迟无法给买房者杨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李先生已经构成违约,杨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李先生不但退还了购房款,还赔偿给人家交通费、违约金共计32万余元。  平白无故被昔日伙伴关某告了,还因此损失了30多万元,李先生越想越生气,将关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关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  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认定事实也不存在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王立军&实习生&徐艺菲
第17版: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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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告妹妹,下属告老板,全假的 欠款单、合同、证词,一查,全作废去年虚假诉讼大幅增加,除了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还有不法分子借此“淘金”
类别:06温都新闻·今日说法 | 已有 0 人阅读 评论数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金科  昨天,鹿城区检察院统计了近四年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结果显示,2010年,该院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0件;2011年,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件,涉案标的90万元;但2012年开始,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大幅上升,该院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2件,涉案标的约2400万;而2013年,该院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3件,涉案标的约1.2亿元。  鹿城区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表示,从案件样本分析,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且通过正当的司法诉讼渠道和正规法律途径得以实现。因此,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形式多样、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给司法机关防范、发现、查处、惩治带来诸多困难。  近几年,我市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数量大幅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当事人运用各种手段,利用虚构的法律关系,借助司法资源达到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等目的,与此同时,我市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力度。  案例一  制造假借条,姐姐告妹妹,  逃废债务75万元  因欠债不还,被多名债权人告上法庭,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时,为减少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债权分配比例,妹妹与姐姐合谋虚构多份借条,并由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去年6月3日,鹿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陈家姐妹的犯罪线索后,将其移送公安侦查。同年11月22日,鹿城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陈甲、陈乙、陈丙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人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0年6月,债权人徐某因陈丙及其前夫王某欠钱不还,将二人诉至鹿城区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徐某的申请依法查封了陈丙名下的一套房屋。日,法院判决陈丙及王某共同偿付徐某借款46万元及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陈丙和王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徐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4月裁定拍卖陈丙的房屋。陈丙和王某这套房子价值110万元左右,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姐姐陈乙、陈甲和妹妹陈丙商量后,决定虚构借条,通过“打官司”从陈丙被拍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稀释其他债权人受偿份额。  2011年7月,陈乙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请求陈丙、王某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借据和三份银行凭证。2011年8月,陈乙又以母亲郑某(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陈丙返还借款3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单。在这两起诉讼过程中,姐妹两人均自愿达成调解,分别协议陈丙于日前偿付陈乙45万元、偿付郑某30万元。通过姐姐告妹妹、母亲告女儿,陈家姐妹取得了两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2年年底,徐某以陈家姐妹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意逃避债务执行为由,向鹿城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查证后发现,两宗民事调解均涉嫌虚假诉讼。日,针对这两份民事调解书,鹿城区检察院以原审调解书认定的借贷事实缺乏证据,损害他人利益等为由,向鹿城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有了上述的处理结果。  案例二:  虚构买卖合同  下属告老板  抽逃出资4000多万元  为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合法”取出供个人使用,与下属合谋虚构买卖玉石合同纠纷,通过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将其注册资金4270余万元从公司转到自己手中。2012年9月,杨某因抽逃出资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日,杨某的下属林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杨某,温州人,于日与江苏省扬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以下简称“中扬公司”),杨某作为外方股东出资50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4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8%。  公司登记成立后,为将5000万港币从公司取出,杨某想到一个“万全之策”。2010年6月,杨某回到温州,找到在他的服饰公司担任商务部经理的林某,两人虚构了一份买卖玉石合同,其中写明,杨某从林某处购买了总价4250万元的4块玉石。随后两人又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以中扬公司名义为买卖玉石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同时,杨某还伪造了一份收条,写明其已收到林某的4块玉石收藏品。  2010年8月,准备好一系列伪证后,林某到温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中扬公司,要求中扬公司为杨某拒绝履行买卖玉石货款合同提供担保。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取得(2010)浙温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19号调解书),约定由中扬公司于日前向林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250万元及利息60万元。随后,杨某从林某手里顺利拿到了这笔钱。  一年半后,杨某的这些行为露了马脚。2011年12月,债权人叶某报案称,杨某欠其1500万元拒不返还,并私下转移财产,携款潜逃。公安部门在立案侦办过程中,意外发现杨某经营的中扬公司存在抽逃出资嫌疑,随后,以涉嫌抽逃出资对杨某立案侦查。  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杨某抽逃出资一案中认为,在买卖玉石合同纠纷中,杨某与林某之间的民事诉讼、民事调解过程涉及虚假诉讼,而林某并未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经过相关单位的一系列侦查,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撤销了第19号调解书并驳回林某的起诉。同年11月11日,经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案例三:  依托公司  自己告自己  套取合伙人200多万元  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租赁合同,贿买他人作伪证……拥有多家公司的老总通过虚假诉讼,轻松为自己赢得400余万经济利益。目前,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毛某被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正进一步审理中。  毛某,湖北人,于日起担任温州市新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股东,其哥哥毛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日起,毛某担任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实公司”)股东,并于一年后转为实际控制人,其儿子毛乙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实公司和新美公司成立后,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为毛某。  2005年,毛某找到王某,与其签订参股协议书,约定毛某将新美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随后,王某将165万元投资款汇给毛某。2007年6月,新美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情况,王某发现财务人员和毛某手中各有一套公司的财务公章;毛某经常不经过财务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为他用。合作上出现矛盾后,毛某拒绝王某的退股要求。王某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将毛某告上法庭。  2008年4月,在王某与毛某解决股权纠纷期间,毛某指使毛甲和毛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伪造有关新美公司欠毛实公司货款395.163万元的《长期合作合同书》、《欠款单》等证据后,又安排毛乙代表毛实公司于同年4月10日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美公司支付货款395.163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毛某又指使毛甲代表新美公司与毛实公司调解,获得法院的调解书。毛某手握法院调解书这块盾牌,导致王某无法顺利从新美公司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更未能如约得到分红。  2007年10月,毛某找到温州某文具用品公司负责人戴某,与其签订参股协议书,协议约定毛某将毛实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戴某。戴某如约将60余万元投资款汇给毛某。  2011年9月,毛某与毛乙签署了伪造的有关毛实公司向毛某租用市区某大厦2402室的《房屋毛实租赁协议书》后,于同年9月6日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毛实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共计16.7万余元。法院立案后,父子两人于同年11月4日到庭做虚假陈述,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法院调解书。  父告子追偿房租,并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引起鹿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注意。民行科干警审查案卷后,前往租赁协议中所涉及大厦走访了解后得知,毛实公司并未租用该房屋办公。原来,毛某虚构租赁合同,是为了将毛实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从而使戴某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虚假诉讼逐渐演变为 “淘金”手段  温州局部金融风波爆发以来,大部分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附随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但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种类和数量的增加,检察机关发现,隐藏在其背后的真相越来越多元化,从简单的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逐渐演变成不法分子“淘金”的手段,比如:通过虚假诉讼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借助虚假诉讼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制造虚假诉讼节省汇费、稀释债务等。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也涉及多个方面,在侵犯第三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的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检察官认为,随着虚假诉讼方式、目的和手段的多元化,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需要提高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初查水平和质量,也需要加强公检法司4家的联合打击力度,建立打击防范虚假诉讼联动机制。2013年8月,鹿城区检察院通过充分调研、积极沟通,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了鹿城区惩防虚假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  “原来要三四个月才办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现在一两个月就能办了。”鹿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今年还有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要查办。自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公检法司4部门合力,办案效率翻倍,合作交流增加,线索发现、办案质量也大幅提高,逐渐驶入打击虚假诉讼快车道。  通讯员 陈晓娟
温都记者 吴祖坚  获知欠债者和他人虚假诉讼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是诉讼主体之间事先有预谋的行为,故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辨认。而作为债权人,因为并非虚假诉讼的诉讼主体,也无权参与到虚假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故面对虚假诉讼时,更多的是无能为力或事后救济。  现有法律制度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两种方式:1、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虚假诉讼所确立的法律关系;2、债权人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报案,要求查处虚假诉讼。  但不管哪种方式,虚假诉讼的查处主要还是由司法机关来拨乱反正,债权人只能尽量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举证难恰恰是面临的最大问题。  另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不能过于证据形式化,也不能过于审查僵硬化,应当加强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的审查,尽可能将虚假诉讼扼杀于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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