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提供凭证,村委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反遭控告,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拘期限,天下还有公理吗。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4年04期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摘要】:正【裁判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不具有反社会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公益,则其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4.3【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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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宾阳县反腐败应从涉嫌破坏生产的覃健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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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反腐败应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覃健案突破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36832.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115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兼听则明,闻过则喜.<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865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广西宾阳县有没有腐败?应从哪里突破?据我所知应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覃健案突破.<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5254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2001年宾阳县邹圩政府引进宾阳振林林业有限公司到邹圩镇新华村委康村等承包长有松树等的山岭人工种植速生桉后,改写了抗日村庄康村的历史,改变了抗日英雄覃桂树儿子覃健的命运.<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7756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兵驻邹圩,覃健的父亲覃桂树抓了一个到康村附近山岭画地图的日本兵后杀掉,后丢尸到附近的清水河,是壮族抗日英雄.这个村还用土枪土炮射击包围杀害无辜塘鸦壮族村民的日本军队等.<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712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因对宾阳振林林业有限公司承包不满,2007年康村村民阻拦从康村运出木头的货车,小组长覃守结被邹圩镇派出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抓捕,被宾阳县检察院起诉,后被宾阳县法院判刑,这是康村出的第一个罪犯.<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3784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同年,康村聘请律师以没有牛场放牛,宾阳振林林业公司承包的范围不包括牛场地为由起诉到宾阳县法院,要求振林公司退回侵占的牛场地.因诉讼不当被宾阳县法院驳回,康村不服上诉又被南宁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49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去年宾阳县政府发林权证后,覃健认为宾阳振林林业公司承包的康村八百亩山岭中有十八亩是政府发证承认是他家的山岭,所以于去年六月十九日雇请附近谭村妇女来护理选苗,即在宾阳振林林业公司砍伐第二代速生桉后在树兜上生长出的第三代树苗中用割草刀砍去小株,留二三株大苗,遭到宾阳振林林业公司举报,邹圩镇派出所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现还关押在宾阳县看守所.覃健如此选苗并不是毁苗也构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真是奇案.<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347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举报控告宾阳县邹圩派出所滥用职权迫害覃健<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2822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我是宾阳县邹圩镇新华村委康村村民覃锋,男,1961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202518,手机号:.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现还关押在宾阳县看守所,正在由宾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覃健的胞兄。&&&&我是韦玉兰,女,1973年7月生,身份证码:145528,手机号码,是覃健的妻子。&&&&现在我们实名举报控告宾阳县邹圩镇派出所滥用职权非法逮捕覃健,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1、日,通知覃锋、覃健等人到镇政府开会商量解决康村与振阳公司因山地发生纠纷之事,会中突然逮捕覃健,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2、《逮捕令》早在日已由宾阳县检察院发出,为何到两个月后的日才逮捕。&&&&3、把“选苗”硬说是“毁苗”作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依据。根本就是无中生有,是捏造、是加害。现在所选的树苗尚在,而且与宾阳县振林公司其他的树苗一样长势良好,没有损失,宾阳县振林公司也是这样选苗,何来毁苗之有?&&&&4、造假证据,所提取的问话证据都是问你们砍了树没有,而不是问否留有树苗,是选苗还是毁苗?<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133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5、对“毁苗”所造成损失的评估价33900元更是荒唐可笑,选苗后留下的好苗尚在,何来损失?&&&&6、把人的自由生命视如草芥,把法律当作儿戏,明知覃健有病,又明知覃健是冤枉的,却任意折磨,死不放人。&&&&今天我们以覃健亲属的身份恳切要求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滥用职权的邹圩镇派出所,尽快解除对覃健的迫害,还其清白与自由,让其回家过年治病,大事化小,否则控告到底!&&&&&&&&&&&&&&&&&&&&&&&&&&&&&&&&&&&&&&&&&&&&&&&& 举报控告人:&&&&覃锋 韦玉兰&&&&&&&&&&&&&&&&&&&&2013年元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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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接待室地址、电话 单位 地址 举报电话 邮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010-12309&& 1007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12309&&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12309&&&&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12309&&&&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021-12309&&&&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025-12309&&&&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027-12309&&&&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020-12309&&&&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023-12309&&&&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12309&&&&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12309&&&&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什么是举报  什么是控告&& 什么是报案&& 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和负有哪些义务&& 举报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举报工作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开展举报工作有什么意义&& 什么是举报工作机构目前我国那些部门设有举报机构&&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税务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海关受理哪些举报&& 审计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外汇管理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物价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是如何分工负责的&& 军队司法机关对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管辖是如何分工的
二、受理群众举报方式 1.本举报网站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由最高人民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举报;2.为及时受理您的举报,尽早启动查处工作,请根据级别、地域管辖向相应市、分、区、县院举报中心举报; 3.检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凡署名举报的均答复查处结果; 4.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犯罪事实; 5.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6.经查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7.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为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的重复举报和垃圾信件,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益,本系统限制每台计算机每天只能提交5件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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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 &&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枉法追诉裁判罪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什么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什么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什么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什么是放纵走私罪
 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什么是商检失职罪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什么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
 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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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枉法追诉裁判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构成枉法追诉、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场所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刑法》有关枉法追诉、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特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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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犯罪。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5、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滥用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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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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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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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27 &&
 欢迎进入宾阳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入口。在您举报之前,请先阅读网上举报须知。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举 报 须 知   1、请认真填写“提交留言”中的各项目,各项目前标注红色小五角星的项目是必填项。填写“留言内容”一项时,要写清楚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字数限定在1000字以内。   2、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提倡实名举报。进行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电话等项目。如需查看反馈信息,请在“提交留言”完成后,记住系统自动生成的“信件编号”和“信件密码”以备查询。   4、举报电话:12388-03 电子邮箱:   5、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件,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益,举报人计算机每天最多只能提交5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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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53 &&
南宁纪检监察网开通&&  1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举行“南宁纪检监察网”(www.)开通仪式。
  南宁纪检监察网主要开设有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工作、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工作、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源头治理、采等栏目以及治理商业贿赂、政风行风热线、作风效能建设等专题。其中,“政风行风热线”专题公布了2008年,南宁市46个部、委、办、局、公司接听群众心声,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解答群众的咨询或投诉的时间安排。   南宁纪检监察网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市民可以通过网站,给南宁市信访局写信进行举报,对读者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市信访局将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及答复。市民可通过南宁纪检监察网对举报问题的答复情况进行查询。南宁纪检监察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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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41 &&
宾阳“五张牌”抓好信访举报工作&& 打印 && 来源:宾阳县纪委   &&&&&&宾阳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紧紧围绕十七大作出的部署和提出的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深入调研,继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通过“五张牌”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五张牌”即:一是认真抓好精选案件线索工作,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农村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加大交办、督办和查办力度,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四是继续加强基层办案工作,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通过抓好“五张牌”,信访举报工作初显成效。&&&&截止今年3月,该县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33件,已初步核实29件,其中信访了结14件,转立案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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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54 &&
来源:市纪委   &&南宁市纪委、监察局现任班子成员 姓&&名 职&&务 邓金玉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余仲远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富安 纪委副书记 尹士申 纪委副书记 卢志勇 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韦好鹏 纪委常委 &&李跃军 纪委常委 雷沛进 纪委常委 && 赵博如 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黄海燕 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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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24 &&
公安大学周欣教授:派出所不应该有侦查权   公安大学周欣教授:派出所不应该有侦查权 正义网北京11月1日讯(记者吕卫红)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警察执法与公民维权冲突协调问题》研讨会上,公安大学教授周欣提出:派出所不应该有侦查权。 [ 转自铁血社区
]  周欣说:“我最近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问题我在进行了一些研究,因为我感觉到刑事诉讼法是两大块的问题,一个是我说的程序的问题,怎么考虑透明度高,更能让双方也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和个人的私权力之间能够相互的平衡一些,而不是现在的现状,现在是公权力过强,而私权力过弱。”   周欣认为:现在一系列的涉警案件当中都出现了一个派出所到底应该不应该有侦查权的问题。派出所的权力是治安管理权,为了这样的一个权力,为了达到对社会治安进行维护的目的,或者是这么一种职能,所以配备的警员、警力也是出于这个考虑。我们国家严打以后出现了刑警的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于是在公安系统内部,我们常说公安机关既有行政权又有侦查权,所以就互相扯,就把能上的警力给他行政权,同时给他侦查权。这个同时有一个问题,你实在没有警力,放权了以后一定要制约,可是这个制约又远远的不够,所以出现了滥用职权的情况。   周欣说:警察滥用职权不但越来越严重,而且出现了问题以后我们其他的配套措施又不够,就是案件当中所说的一系列的关于回避制度,关于当事人聘请律师权利的问题等等这些都不到位。所以制约也好,监督也好没有到位,因此就出现了案件以后,即使是甚至于法院介入,甚至于官方高层介入也很难把这个案件做成公正的案件。所以我想,就这个问题是我谈的第一点,就是关于权力配置上是有问题的。这个具体怎么解决,我想绝对不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所能解决的,必须要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也一直在呼吁这个问题,这是第一点。   关于侦查权的回避,周欣认为:或者是涉及到自己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或者是叫派出所,就是涉案的单位,我个人认为集体回避不是本案的人回避,或者说是涉案的干警回避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在这一个单位里面,如果说是出了问题以后,作为领导都有一种自然、天然的情感联系在这儿,所以你让他去抓自己手下的人,或者是让他证明他们没有实施什么,或者是证明他们实施了什么,这些都是显然是有不可信的,或者是可信度大打折扣的,这是我的一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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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检察院加强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时间: 14:31: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实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鹤山市检察院于日和公安机关联合签定了《关于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公安派出所挂钩联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正式实行侦监科和公安派出所挂钩联系试点工作,将刑事案件证据把关的工作前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检察职能作用。开展侦监科和公安派出所挂钩联系试点工作的目标,一是要实现公安、检察之间的信息互通,加强双方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引导,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水平,降低案件不捕率、捕后退查率、存疑不诉率,确保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得到有罪判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二是通过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强制措施的使用、侦查措施的采用等情况,更好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发挥和强化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和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明确工作内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该院侦监科干警将分成两组与公安机关的六个刑事案件较多的试点派出所进行挂钩联系,每月2次到派出所通过查询派出所的办案系统了解其每月刑事案件的受、立、破、结案情况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及时对正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另外,公、检两家在挂钩联系试点工作过程中应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协商。  三、公检形成共识,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在推行该项工作之前,他们进行了相关的调研,深入分析了前期该市刑事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分析成因,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与公安进行协商,取得公安机关对该项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双方还联签了工作方案,使日后工作的开展可以有章可循。在联席会议上公安机关对开展该项工作表示支持和欢迎,并在办公条件等方面为侦监人员的挂所工作提供保障。他们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选取了刑事案件较多的几个派出所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前期的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将工作面进一步扩大,使挂钩联系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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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2010年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侦查权下沉之检察监督制约模式研究李军&&【摘要】: 97年刑侦体制改革,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权回收,并相应地组建责任区刑侦队之后,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队之间出现诸多不和谐因素,例如配合上的偏差、机制上的漏洞、建制上的不协调,导致侦查效能没有充分有效发挥。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缺乏检察机关有效监督制约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应对改革带来的诸多问题,公安部于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不仅肯定了公安派出所享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限,而且对派出所和刑侦队关系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检随即在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以期在刑侦体制改革的同时,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以提高侦、控效能。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深入地研究监督制约模式的适应性调整,对于侦查职能的充分发挥、改造审前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侦查权下沉及其检察监督制约之概述。通过考察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历史沿革,我们了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经历了回收和下放的过程,并且此次侦查权下沉公安派出所,仅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97年刑侦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引发了05年刑侦体制的再次变革。与公安体制改革伴随而来的是检察体制的改革,随后在07年最高检提出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不仅为检察一体化铺平道路,而且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制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公安派出所之合理性分析。首先,我们从方法学理论角度剖析合理性。按照诠释学循环的特征,确定裁判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就是达到证明标准的不断递进,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公安派出所,把好刑事诉讼第一道关口。其次,从权力制约理论角度分析其合理性。笔者从政体选择的角度探究论文主题的必要性,并且分析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基于这种主体性地位与检察机关形成互相制约关系。最后,从现有的法律监督理论中探索检察监督制约公安派出所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是侦查权下沉或引发法律问题之趋势研判。本章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侦查权下沉或引发侦查结构问题之研判,主要探讨了侦查权下沉带来的侦查机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刑侦队伍成员结构趋于复杂。第二个层面是结合侦查结构问题的变化,分析由此带来的检察监督制约模式的适应性调整。由于公安侦查机构建制的不统一、侦查机构设置的调整变化以及侦查人员素养良莠不齐,引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迫切性。此外,人户分离流动性加强,基层警力的不足,公安派出所与刑队关系复杂化以及责任区刑侦队自身存在的问题,产生检察监督制约适用的分化和多向复杂性。 第四部分是侦查权下沉检察监督制约问题之对策分析。笔者通过制约流程之适应和监督模式之响应展开论述。前者论及立案与侦查活动的共性、个性对策,后者在区分法律监督与诉讼制约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监督事项维度的调整以及相关制度的变化。【关键词】:侦查权下沉 法律监督 诉讼制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6.34【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11 导论11-13 第一章 侦查权下沉及其检察监督制约概述13-21 第一节 侦查权下沉之缘起及其价值分析13-17 一、我国侦查权下沉公安派出所之缘起13-15 二、我国侦查权下沉派出所之价值分析15-17 第二节 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监督制约之概述17-21 一、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派出所之缘起17-19 二、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监督制约之价值评析19-21 第二章 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派出所之合理性分析21-31 第一节 方法学理论基础21-24 第二节 权力制约理论基础24-26 第三节 法律监督理论基础26-31 第三章 侦查权下沉或引发法律问题趋势之研判31-39 第一节 侦查权下沉或引发侦查结构问题之研判31-34 一、侦查权下沉致公安侦查机构设置发生变化31-33 二、侦查权下沉致公安刑侦队伍成员结构趋于复杂33-34 第二节 侦查权下沉或引发检察监督制约模式调整问题之研判34-39 一、引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迫切性35-36 二、引起检察监督制约适用的分化36 三、检察监督制约形成多向复杂性36-39 第四章 侦查权下沉检察监督制约问题之对策分析39-62 第一节 检察机关制约流程之适应39-48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40-45 二、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制约45-48 第二节 检察机关监督模式之响应48-62 一、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范围调整48-55 二、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及程序调整55-62 结语62-63 参考文献63-69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9-70 后记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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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日&&公通字[号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就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1、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2、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层公安机关形成队所互补、打防联动的格局,从整体上提高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9、对公民扭送、控告、报案、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以及在巡逻、盘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和发现、抓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刑警队都应当先行受理,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随案移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推诿扯皮。&&&&10、在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后,凡是有发案现场的,派出所和刑警队民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刑警队负责发案现场的勘查工作,派出所负责发案现场的先期处置、初步调查、保护和维持秩序的工作。有重大案情的,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统一协调。&&&&11、对一时性质不明的案件,派出所和刑警队可开展先期调查后,按照管辖分工移交。派出所负责办理的刑事案件,凡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抓获的,应按照管辖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继续办理。&&&&12、派出所和刑警队要加强基础信息的收集掌握,对各自掌握的重点人口和犯罪嫌疑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信息共享。对于对方要求协查的刑事案件,都要积极协助提供案件线索,核实犯罪嫌疑人情况,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13、派出所与责任区刑警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本辖区刑事犯罪情况,分析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打击和防范的对策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犯罪工作。&&&&三、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考核奖惩机制&&&&14、县、市公安机关要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连带考核制度,将派出所、刑警队在协作配合方面的工作绩效纳入各自的考核范畴。&&&&15、对通过基础工作主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缉捕重大逃犯的派出所民警,通过侦查破案发现防范薄弱环节和漏洞并及时提供给派出所的刑警队刑警,要给予表彰和奖励。&&&&16、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破案指标、打击处理指标,不如实立案,不出现场或不及时出现场,工作推诿扯皮以及其他违法办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四、加强组织领导&&&&17、派出所、刑警队是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两支重要力量,必须同时加强,不可偏废。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18、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县、市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派出所和刑警队,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9、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和刑侦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派出所、刑警队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派出所、刑警队的协作配合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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