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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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陪审员是做为审理案件的陪审.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学历要求也没有审判员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不单独办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担当审判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选任程序(一)社会公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二)候选人的产生: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1、有工资.2、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你好,《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团成员的要求已经用法律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除了有过犯罪行为和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往,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但是,因为行政编制有限,所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并非都有行政编制,就是一般说的公务员身份.所长肯定是有行政编制的,协理员是没有的.所以所长不能当人民陪审员,协理员可以当.能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是看在不在司法所工作,而是要看属不属于编制内的行政人员.

  • 发文机关:广信区司法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需具备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4年3月30日前出生)的常住居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广信区现空缺41名人民陪审员,拟进行增补,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8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随机抽选33名。

公告期为三十日,自330日至428,报名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相应顺延。

采取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报名及提交材料时间:330日起至428日止,上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报名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相应顺延。

报名地点:广信区司法局四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最终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信区司法局、广信区人民法院、广信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广信区司法局广信区人民法院广信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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