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境内办理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国际婚姻(通常称作“涉外婚姻”)的办理登记手续,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如果您有涉及到这方面情况的需要注意了,不过不用担心,关于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项平夳好律师小编已经为您一一罗列,并且港澳台同胞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⑷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⑵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⑶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⑸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四、留学生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自费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费留学生,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和本人护照;

  3、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读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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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使领馆公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国籍;

  三、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种类

  一、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中外双边条约中有涉及公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民事类文书公证每份150元人民币;商事类文书公证每份300元人民币。如加急(3个工作日内取件)办理,每份加收170元人民币,特急(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50人民币。

  注:实际收费折合成当地货币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请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咨询。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否办理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三)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办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五)驻外使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六)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驻外使领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

  (七)中国国内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对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四、未成年人能否申办公证?

  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

  五、公证书会过期吗?

  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等涉及事实可变性较强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各国接受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可能不同。

  六、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都是中文的吗?

  如公证书在中国国内使用,驻外使领馆以中文出具公证书;如公证书在驻在国使用,则可以驻在国接受的文字出具公证书。

  八、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文书可在什么国家使用?

  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只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业务,办妥的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境内或驻在国使用。

  九、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哪些种类的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十、委托书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委托书内容一般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或捺指印、委托日期等。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中国境内文书使用部门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自行拟写。

  十一、旅居某国的中国公民陈女士和张先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想离婚,如何办理委托书等公证?

  如居住国法律允许,陈女士和张先生可在居住国主管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循如下途径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一)如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可亲自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亲自或委托他人在中国内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若委托他人在国内法院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办理用于诉讼离婚的“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民事诉状”、“民事答辩状”等签名属实公证。

  一般需提供如下材料:

  十二、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未办理认证带到国外,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工作

  在驻在国承认和接受的前提条件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三)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四)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五)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六)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七)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八)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九)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十)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以上为一般性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请登陆有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四)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六)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居留证明和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表申请书》;

  (八)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九)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以上为一般性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应登陆有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前请登陆拟申办馆的网站,查询办证须知。

  (四)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此外,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每对300元人民币。注:实际收费折合成驻在国货币收取。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哪些人的婚姻登记申请?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三)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均达到法定婚龄;

  (五)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中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年龄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四、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是什么?

  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男女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二)三张大二寸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三)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并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什么?

  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三)男女双方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各项条件;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六、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现行做法,如果当事人事先预约且符合相关规定、材料齐全,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当场发证。

  七、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是否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中国公民想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可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取结婚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如结婚证拟在中国境内使用,再办理结婚证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九、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丢失了,可否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如丢失,不可在驻外使领馆补领,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十、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证件丢失或损毁了,是否可以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驻外使领馆只受理在本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证件的补领申请。

  十一、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证件,如丢失或损毁,应如何补领?

  (一)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所需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件及照片;

  2.当事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3.如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委托他人提出补领申请的,应提交经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受托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二)可向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十二、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是什么?

  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男女双方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居留证明及结婚证;

  (二)男女双方各2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领取离婚证。

  十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该使领馆缔结;

  (四)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十四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应如何办理?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可直接在居住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境内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十五、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十六、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后定居国外,可否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不可以。只有该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方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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